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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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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13:55:26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全国人口出生率不断降低、家庭结构的日益小型化以及社会老龄化问题的日渐严重,加之社会变革所带来的思潮变化,旧式的养老模式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影响,由此使得整个家庭的养老功能逐渐弱化。因此我国独创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在养老问题的解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现行《民法典》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十分原则化,可操作性较弱,不能很好地应对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本文通过剖析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内涵和特点,在分析现行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不足之处基础上,提出笔者关于完善立法的一些思考。

  摘要: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全国人口出生率不断降低、家庭结构的日益小型化以及社会老龄化问题的日渐严重,加之社会变革所带来的思潮变化,旧式的养老模式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影响,由此使得整个家庭的养老功能逐渐弱化。因此我国独创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在养老问题的解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现行《民法典》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十分原则化,可操作性较弱,不能很好地应对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本文通过剖析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内涵和特点,在分析现行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不足之处基础上,提出笔者关于完善立法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老龄化;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不足;立法完善

  一、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制度现状及制度意义

  (一)我国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相比于原《继承法》的规定,在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方面做出了细化,具体内容是“我国公民具备和自然人签署遗赠扶养的相关协议,抑或是和不同类型的集体下属的组织遗赠扶养的相关协议的权利”,不过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含义并没有做出阐释。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学界的解释大抵不异。本文的观点是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界定最典型的是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双方签署的协议,由被扶养人也就是遗赠人定下遗嘱,同时明确规定在其逝世以后可尽数把自己的财产抑或是把自己财产当中的一部分转移给扶养人。而由扶养人签署的是对被扶养人承担的生死养葬性质的协议。除此之外,为了能够拓展遗赠扶养协议在现实中的适用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其中第四十条针对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当前我国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适用主要就由这两项法条内容予以规范。

  (二)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的意义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价值

  (1)《民法典》中指出允许公民自行选择是否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即借助法律的形式对公民的自由权利予以高度保障,公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自由地选择是否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和自主地选择与自己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对方,以及与相对方自由合意确定协议的内容。遗赠扶养协议当中的遗赠者凭借个人的经济实力还有自己内心真意对养老模式进行选择,从本质上而言属于对我国养老政策在法律层面的一种科学延伸,也是现行法律体系所积极倡导的。

  (2)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赋予遗赠扶养协议在诸多遗产处理方式中最高的适用效力,其具体内容是继承生效时,如果同时存在两种以上的遗产处理方式,那么需要优先采用遗赠扶养协议予以执行,再考虑遗嘱继承还有法定继承。这项规定保障了在遗赠扶养关系中履行了扶养义务的扶养人优先取得财产的权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符合公平价值的基本要求。

  (3)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能够保障公民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对维护好社会秩序和家庭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法律约束遗赠扶养协议双方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此让双方的权利得到实现,以此保障社会养老的稳步发展。

  2.遗赠扶养协议的道德伦理价值

  作为调整养老问题的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有着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1)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解决了一些家庭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照料生活无法自理的家庭成员的问题。并且,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促进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互爱,使老年人老有所养,不仅避免了家庭矛盾的产生,还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2)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老年人等赡养和生活无法自理人的扶养一般都在家庭中进行,但在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之后,年轻一代所承担的养老负担越发沉重,家庭扶养也面临困难,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对这种情况的缓解起到了帮助作用。

  (3)有利于减轻国家的养老负担。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老龄化问题愈显突出。需要承担弱势群体扶助以及保护责任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也难免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遗赠扶养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国家的养老压力,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

  (4)有利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发扬。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当中清晰指出:应当大力鼓励公民抑或是社会组织积极和老年人签署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通过保障积极帮助特殊群体的扶养人的权利,鼓励人们将传统美德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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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用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遗赠扶养协议主体范围过窄

  我国《民法典》明确了遗赠扶养当中涉及的扶养人,必须属于遗赠人的非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抑或是组织。在现有的继承法律制度框架下,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财产继承通常依据法定继承予以执行;倘若遗赠人提前写好了遗嘱,那么应当参照遗赠或遗嘱继承予以执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遗赠人有若干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假如一个继承人对遗赠人承担起了所有的扶养义务,而且遗赠人对扶养人本身存在比较强的依赖性,以遗嘱的形式对遗产予以处理时,若亲属间的关系紧张,那么双方签署的遗赠抚养协议便是最为理想的选择。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上述“遗赠扶养协议”尽管适用主体不相符合,不过协议中所规定的内容对遗赠人不会产生侵害,除此之外也能充分体现出遗赠人自身的主观意愿,所以,确认法定继承人在遗赠扶养协议当中的主体地位具有较高的法律价值。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事由规定不完善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事由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造成的现实影响较大,它关乎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如何处理的问题。有关协议的解除的一系列规定过于简化,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并未清晰地规定,当事人基于何种情况之下方可对遗赠协议予以取消,该问题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这一文件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扶养人与遗赠人都享有对协议的解除权[1]。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件问题

  现阶段,我国并未清晰地说明遗赠抚养协议所应遵循的形式。实践中基于农村中存在传统的遗赠扶养习惯,大量的遗赠扶养协议是以口头方式订立的。由于只有双方当事人知晓协议订立的情况,在遗赠人去世的情况下因为无证可查就很容易产生纠纷,致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除此之外,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公证同样可以保证遗赠扶养协议的实际履行,和有效避免协议履行中的各类纠纷。公证作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客观证明,还可以起到节约诉讼成本的作用。

  (四)对遗赠人义务的履行缺乏监督

  我国继承法律规范对遗赠人履行遗赠义务缺乏有效的监督及救济途径。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双务性特征,遗赠人应当履行生前通过协议约定的财产在死后转移给扶养人。但在实践当中,因“遗赠人对约定遗赠财产实施带有恶意性质的处分”而取消协议诉求的相关案件总数,在遗赠扶养协议取消案件当中所占据的比重为20%左右[2]。可见,未对遗赠人生前处分财产的行为做出限制,而导致对扶养人的权益缺乏保障也是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当中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够详细,对于有关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合法权益未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由此造成具体实践时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用问题频发。作为能够有效应对解决养老这一社会问题的制度,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立法还需要不断细化加强。

  三、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立法完善的思考

  (一)扩大遗赠扶养协议适用的主体范围

  建议将法定继承人纳入自然人扶养主体之内。现实生活中,在法定继承人有多人时,虽然法律规定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负有相同的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各法定继承人之间生活条件和感情亲疏难免存在差异,并且法定继承人人数过多也容易产生争抢遗产的纠纷。通过协议让老人自主选择照顾自己生活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的法定继承人,让尽到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取得财产,既能让被扶养老人过上自己舒心的老年生活还能大幅度降低遗产继承引发纠纷的概率[3]。不论是立足于老年人可以安然度过晚年生活的角度,还是立足于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层面予以分析,将法定继承人纳入扶养人范围之内都是非常有利的。

  (二)细化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事由

  对遗赠扶养协议实施解除牵涉到协议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协议的解除与成立同等重要。遗赠扶养协议包含合同的性质,其解除事由的细化规定可以参考合同的解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细化:

  1.协商解除。遗赠抚养的双方主体经过协商,针对是否继续履行协议持否定意思则协议解除。

  2.法定解除。当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客观的特定事由时,遗赠扶养协议自动解除。(1)遗赠人失踪或者死亡的;(2)扶养人完全丧失扶养能力的;(3)扶养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消灭的;(4)遗赠人的财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灭失又无其他财产填补的[4]。出现以上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协议应当自动解除。

  3.单方解除。如果一方主体故意违反相关义务,对当事人产生损害的,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遗赠扶养协议。(1)遗赠人擅自处分遗赠财产致使扶养人的期待利益不能够实现的,扶养人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2)扶养人虐待遗赠人,严重损害遗赠人身心健康的,遗赠人可以单方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在单方解除中,协议的解除都是一方当事人过错行为导致的,则受损害一方可以对过错行为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

  (三)规范遗赠扶养协议订立的形式要件

  为确保能够完完全全还原遗赠人的真实意愿,理当借助相关立法明确、硬性地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签署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理当由遗赠人负责亲自写下遗赠部分的具体内容,倘若不具备亲自书写的能力,那么在成立书面协议的过程中必须要相关见证人在签署现场加以见证,而见证人必须为无利害关系的人,且人数至少为两名,在当事人双方对协议加以核认不再有异议的情况下,再进行亲笔签名抑或是摁本人的手印,协议自此具备法律效力[5]。有学者提出以口头方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一律无效,笔者认为这种方式过于严苛。因为口头协议仍旧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适用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方式,对于口头协议后发生纠纷的情况,在裁判过程中应对自己声称自身为扶养人的主体提高证明标准,除却证明人之外,还需要提供一些扶养人已经很好地尽到扶养义务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明,则认定为无效。

  (四)设立遗赠扶养协议执行监督

  就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法律关系而言,被扶养人通常都为年龄偏高、身体素质偏差的老年人,但扶养人通常都为年轻力壮、具有一定经济收入和扶养能力的年轻人,扶养人有可能会凭借其能力上的优势不按照协议约定照顾被扶养人,或者还有可能虐待被扶养人,并且扶养行为通常在家庭中进行,外人也不易发现,没有协议执行监督很容易使遗赠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设立协议监督人制度,可以监督扶养人是否按照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了扶养义务,确保遗赠人受到了良好的照顾。监督人的选择应由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监督人也应当在协议上签字。三方协议后也可以根据情况向监督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老龄化的趋势不断加剧,养老问题对制度层面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因为符合实践中大多数人的养老需求,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成为越来越多的老龄人的选择,在解决养老问题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仍然过于简单,不足以应对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应用所产生的各类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现存不足的探究,针对性提出了一些完善相关立法的有效策略,譬如对协议主体的具体范围予以拓展、对协议解除的相关事由予以细化、规范协议形式要件等事项,望具有中国特色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更加贴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更大的法律价值。


  参考文献

  [1]洪丹霞.浅析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以当事人有无任意解除权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20(3):219-220.

  [2]鲁瀚阳.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7.

  [3]陈本寒.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之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4(6):78-86.

  [4]何亚琼.论遗赠扶养协议制度[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

  [5]欧阳丹.论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立法完善[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