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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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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15:33:46  来源: 编辑:xuekanba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深化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现将《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8日

 

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建设工程专业人才队伍,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建设工程专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次,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以下简称“县以下基层单位”)高级工程师(副高),实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条件标准不再单独制定,采取在本评价条件标准高级工程师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中“减条”的方式审核评价,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鼓励基层事业单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四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认定。助理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本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六条 在本专业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本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建设工程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建设工程领域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或省产业发展需要和学科发展要求提出本学科研究、开发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研究、开发课题。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2个以上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技术工作,并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二)科研能力强。主持省级科研课题并取得明显效益;或主持编制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或省市场监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或获得过多项国家发明专利。
(三)学术水平高。发表过高水平论文或公开出版过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四)是全省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在SCI、EI等国外索引收录1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职称的人员,必须有累计1年以上的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服务(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并取得第(二)款1-7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或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制定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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