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困境与策略论文

2023-07-10 13:48:47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为人们所广泛关注的问题,从前,人们并没有意识到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也就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对此进行管控。但目前,我国已经逐渐开始加大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并且也已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但相比于一些欧美国家,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欠缺,这也就导致了一些社会不良现象频繁发生。针对这种现象,为了有效缓解社会矛盾,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就需要国家出台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推动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所以,本文将就野生动物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
摘要: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为人们所广泛关注的问题,从前,人们并没有意识到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也就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对此进行管控。但目前,我国已经逐渐开始加大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并且也已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但相比于一些欧美国家,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欠缺,这也就导致了一些社会不良现象频繁发生。针对这种现象,为了有效缓解社会矛盾,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就需要国家出台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推动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所以,本文将就野生动物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展开一定的探讨,并且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希望可以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起到一定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野生动物;综合执法;困境;策略
针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我国开展对野生动物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工作十分关键,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野生动物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生态经济稳定发展,提高我国的野生动物治理水平,保证了我国社会的和谐。但目前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事项没有严格的规定,监管工作不到位。所以在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过程中,首先,需要以生态价值和公共卫生安全为前提,同时建立具有文化、经济、科学价值的野生动物保护体系;其次,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扩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避免对野生动物的伤害,减少野生动物灭绝情况的出现。
一、野生动物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
(一)缺乏野生动物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还缺少野生动物管理的机构,野生动物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想有效开展,必须要有相关管理机构的扶持,才能进一步推动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但目前,我国在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过程中,缺乏部门之间的联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例如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动物防疫、卫生健康等部门,其中这些部门的一些任务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就使得协调配合工作无法有效开展,甚至还会出现部门之间职责的不明确,一旦出现相关事件,部门之间会相互推卸责任,出现相应的矛盾[1]。
(二)缺乏野生动物救助机制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使得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也就给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但是这些年来,我国已经加快了生态环境改善的脚步,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这也就使得一些野生动物数量已经有了一定的增长。但是,也导致了一些野生动物扰民现象的出现,例如在福建省,有关职能部门就处理过多起相应的野生动物扰民事件,其中有人非法捕猎野生白鹭,并且也已经得到严厉的惩罚。这种非法猎捕鸟类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当地生态系统的发展[2]。
(三)基层管理能力较弱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的基层管理能力,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需要开展相应的野生动物数量调查、疾病检测、动物识别等一系列基础工作,这些工作都会涉及很多的专业知识,但是一些野生动物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保护知识,同时他们的实践能力较弱,除此之外,相关的保护人员数量也比较稀少,从而也就限制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同时,野生动物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还面临着鉴定困难、成本过高、时间较长的问题,由于在开展调查野生动物相关的违法犯罪工作的过程中,会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鉴定,该项工作需要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参与,同时需要对物种进行识别和取证,才可以开展进一步的审理工作。但是由于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技术困难和成本过高的因素,使得耗费的时间较长,从而限制了野生动物执法工作开展的效果。并且,我国目前的一些技术水平难以对家养与野生动物进行准确区分,也就给涉及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打击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3]。
(四)居民素质有待提升
对于许多与野生动物居住较近的居民来说,当他们看到野生动物的时候,许多人都缺少一份敬畏之心,在遇到野生动物的时候,许多人没有因为它们是野生保护动物而选择保护,相反,他们觉得野生动物是珍贵动物,反而去饲养和贩卖野生保护动物,对野生保护动物进行大量的非法交易,并且还通过捕获野生保护动物来获得高额报酬,为了金钱,他们选择大量捕杀野生动物,甚至使许多野生动物濒临灭绝。除了这部分违法人员,有些居民在遇见小型野生动物时,对它们进行捕捉,使野生动物成为自己的盘中餐。这些种种现象都说明了,保护野生动物的科普没有到位,部分居民只想着自己的利益全然不顾大自然的生态平衡,可见这些居民的素质有待提升。
(五)处罚力度仍需加大
在禁止饲养和贩卖野生动物的法律条件下,仍有许多人对野生动物进行捕杀和贩卖,知法犯法,其主要原因就是他们认为自己可以承担捕杀野生动物所带来的后果,换句话来说,他们觉得如果被发现捕杀了野生动物,所带来的后果也无伤大雅。甚至觉得被发现后使用一些钱财或者“托关系”就可以将这件事“抹平”,因此,这也就导致了无论上级再怎么强调禁止捕杀野生动物,也无法完全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所以,要想做到全员禁杀野生动物,就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使有想法甚至即将实施捕杀野生动物行为的人怀有一颗敬畏之心,在他们无法承担捕杀野生动物所带来的后果时,捕杀野生动物的现象自然而然也就会消失。
(六)基层政府责大权小
在野生动物执法保障方面,各级政府对此都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不论哪一层级都需要一定的权力来保证管理事务的落实。从权责相一致的法律原则角度,给政府课以一定的行政职责,则必然要赋予其相应的行政职权。乡镇人民政府遵循着属地管辖的原则,综合负责辖区内的一切事务,一些应当由县级派出机构负责的事项被强加给了乡镇政府,在考核时也被作为考核对象,这样便形成了权责不一致的现象。
通过对野生动物相关法律规范的梳理,乡镇人民政府并未被直接规定保护职责,当然也没有直接的赋权规定,如乡镇人民政府不具有对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人进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权力。但从属地管理责任来看,保护野生动物也是其职责之一。从县乡两级的执法权配置来看,“我国绝大多数的执法权采取了县乡两级配置的模式”,执法权集中在县级部门,主要的执法主体也为县级部门。但政府的自身定位又天然地具有保障其辖区内野生动物不受非法破坏的行政职责,因而乡镇政府的野生动物保护职责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这种“隐秘”的职责规定和不平衡的权力规定,是乡镇政府呈现“责大权小”甚至“责大权无”情况的原因,也使乡镇人民政府难以正确看待其野生动物保护职责,一方面认为其不具有野生动物保护的职责,另一方面因为没有执法权而无从行使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乡镇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意识也十分薄弱,以至于出现了乡政府的几个工作人员结伴跟随村民捕蝎子的事件。
在上述的几个方面,除了要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宣传和教育以外,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之一还有基层政府没有相应的处罚权,基层政府只对捕杀野生动物者进行教育而无惩罚,这也就意味着捕杀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基层政府领域,总体上存在政府不赋权和选择性赋权的问题。因此,并不能有效地遏制人类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也不能很好地执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二、野生动物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策略
(一)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所以要想顺利开展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首先就需要强化群众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使得他们认识到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可以在根本上杜绝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和伤害。所以需要相关人员不断推广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来呼吁全民爱护野生动物,其途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电视广播以及多媒体平台多方面进行宣传,当下互联网的传播效果十分显著,所以通过这种形式可以逐渐将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深入到人们心中,循序渐进地使人们改变传统观念,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其次,相关部门应该对城区加强监管和巡查,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野生动物的饲养和贩卖,一旦发现一些非法交易活动,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处理,同时也要引导群众不要购买和贩卖相应的野生动物[4]。
(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当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离不开相关法律支撑,所以在野生动物法律法规上应该及时调整和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对于野生动物检疫程序也做出了具体的规范,防范野生动物可能存在的潜在疾病风险,需要对各种疫病的种类、特征表现进行明确,科学有效地对疾病进行风险排查,进一步保证法律的有效落实。除此之外,还需要健全相应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需要对一些非法广告加强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要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保障。同时,相关部门需要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执法力度,目前我国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综合行政执法力度还比较薄弱,人们并没有意识到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所以要想保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就需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于一些违法行为严格批评与处置。一旦出现不听劝告、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或者出现已经危害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命安全的现象,需要通过当地政府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局以及相应的市场监管局进行商讨,对此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甚至可以提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处理。我国对于鸟类野生动物的捕杀现象十分严重,所以需要对各种猎捕工具进行清扫,从源头上制止野生动物的捕杀行为,进一步完善保护野生动物生命安全的举措,落实野生动物保护工作[5]。
(三)加强人才培训工作
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它所涉及的学科众多,例如,环境学、动物学、法学等,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人员在这些方面都必须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从而可以确保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野生动物保护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对野生动物保护人员加强培训工作,例如,可以使相关的保护人员更多参与到保护执法、动物识别、疫病防控等工作培训中,从而可以不断充实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使他们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首先,在野生动物人才的引用方面,需要引进更加专业的管理人员,从而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形势,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人才的培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效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落实[6]。其次,还可以培养提高现有保护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可以进行不断的宣传推广。目前,我国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已经出台了很多政策文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工作,经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后代及其产品,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定单位收购、经营。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我国的科研工作的有效开展,还能够确保野生动物的生长不受到危害。最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人员的培训工作,可以使得保护人员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拉近人与动物之间的距离,也能有效保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高效开展,既不会违反社会道德,又能够实现社会价值。
综上所述,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于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需要对其予以相当程度的重视。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仍然面临一定的困难,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薄弱、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保护机构不完善、人员素质不能很好地满足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需要,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落实,所以需要相关部门深刻认识到这一点,从而制定恰当合理的野生动物保护办法,来进一步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我国需要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加强对保护人员的培训工作。除此之外,野生动物的检疫工作也十分重要,需要成立相关的野生动物防疫检测部门,来避免野生动物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由此可见,开展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可以保证我国的物种多样性,保护我国的一些珍稀资源,对于维护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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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策略浅析[J].南方农业,2020,14(29):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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