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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路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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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10:33:38    来源:    作者:liyuan

摘要:文章首先阐述了相关背景,然后分析了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现状,最后论述了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路径,包括学术能力培养与实务技能训练齐头并进;合理配置生源,精准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等等。

  摘要:文章首先阐述了相关背景,然后分析了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现状,最后论述了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路径,包括学术能力培养与实务技能训练齐头并进;合理配置生源,精准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等等。

  关键词: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培养目标

  在新形势下,如何满足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对法治人才的需求,培养能够将不同学科与法学深度融通的高层次复合型法治人才,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必须直面的重要问题。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法学教育提出系统的指导意见,为法学教育指明发展方向[1]。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治人才的主力军。但多年来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效果不尽如人意,亟待把脉问诊、对症下药。基于此,本文拟在阐述相关背景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现状,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路径加以论述。

  一、相关背景

  国务院学位办公室于1995年试点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2006年底,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转入正式实施阶段。2009年开始,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仅招收非法学专业的应届学生改为允许法学本科应届生报考。自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体系就呈现出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三种形式。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着眼于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即毕业生的职业方向主要为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法学和非法学)则在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等法律职业群体。而高水平的法律职业人才应是既精通法律知识,又能深度融入复杂社会经济体系的复合型人才[2]。

  2017年,教育部修订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3]。《方案》重申,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在培养方式方面,要把知识教育同价值观教育、能力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引导和价值观塑造融入每一门课程教学;要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实务能力的培养;要采取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要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参与教学及培养工作;等等。在学制方面,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年限由各高校自行确定两年或三年。目前,多数高校采取两年制,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也有高校采取三年制,如西北政法大学、东南大学等;鉴于法律硕士(非法学)需要修读更多法学基础课程,培养年限一律为三年。在课程设置方面,必须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推荐选修课和特色方向选修课)。法律硕士(法学)至少要修满54学分,法律硕士(非法学)至少要修满73学分。对于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中最重视的实践教学与训练板块,不管是法律硕士(法学)还是法律硕士(非法学),都被指定修读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检索、模拟法庭、法律谈判、专业实习5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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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部门、企业急需大量高层次的法律实务人才。然而,囿于对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清及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式较为落后,相关高校并没有探索出与法律硕士研究生实际情况和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模式,导致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存在诸多问题。

  (一)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认识存在偏差

  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培育实务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这是否意味着法律硕士研究生不需要进行学术能力的培养而只专注于提升实务操作技能即可?诚然,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以职业能力为培养目标,但由于对职业能力的内涵缺乏科学认知,职业能力的培养目标在法律硕士教育实践中被严重误解,如“将职业能力简单等同于实务技能”及“将职业能力与理论学习对立起来”[4]。事实上,实务型法律人才与学术型法律人才并非泾渭分明,其根本原因在于理论功底与实务操作能力不能完全割裂。出色的法学学者必须对实践情况了如指掌,才能找到理论研究的方向,优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也需要学术研究的滋养,理论与实务相辅相成,而不是非此即彼。尽管实践中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趋同化的问题常常被诟病,但也不能过分夸大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区别。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不能忽视理论基础和研究能力对法律实务工作的引领作用,也不能否认法学研究的终极目标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实践。概言之,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侧重于实务能力训练,但绝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学术能力的塑造。

  法学教育不仅要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还要培养掌握各类法律技能且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人才。当前,实践教学一直都是法学教育的短板。但不可否认的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高校也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治人才,支撑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这些法治人才在学校掌握了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然后通过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工作实践来锻炼法律实务技能。然而,过去的实践教学模式为何难以为继?一方面,旧模式之下法学毕业生实务能力训练以自学或学徒式帮带培养为主要形式,这种形式零散无序,效率低下,效果不稳定,难以满足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对大批法律实务人才的巨大需求,亟待用科学系统、规模化、专业化的新型培养形式来替代。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各类法律纠纷激增,用人单位业务繁重,难以独立承担法学毕业生实务技能的二次培养,迫切需要高校挑起重担。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可以说,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目标就是缩短学生从学校到工作岗位的适应期,使他们更快上手实务工作,达到用人单位“拿来能用”的期望,以此减轻用人单位的二次培养负担。从这个角度定位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会更加客观、切合实际,也能避免步入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不需要进行学术研究能力训练的误区,从而提高培养质量。

  (二)师资队伍建设无法支撑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目前,大部分高校都在致力于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但并没有达到预期。实务型师资严重不足,制约了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效果。师资是教育的核心因素。法学教育界不乏科研硕果累累的教授,但这些科研型人才很难独立完成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一个合格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既要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又要谙熟法律实务,否则难以全方位对学生职业能力进行培养。同时,高校教师职称评价体系长期以来“重科研、轻教学”,加上教师科研任务繁重,难以分身兼职实务工作,以致多数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缺乏实务经验,且课程讲授偏理论。比如,有些教师从来没有起草、审查过合同,自然无法传授合同起草和审查这类最基本的实务技能。这样一来,学生毕业后要经历很长的振荡期才能胜任实务工作,无法立即实现用人单位的期待。

  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校内教师实务技能方面的不足。然而,校外指导教师往往由于工作繁忙,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同时,校外指导教师虽有实务经验,但缺乏教学技能,未必能系统、精准地传道、授业、解惑,指导方法落后、指导质量不高,再加上目前对校外指导教师缺乏合理的管理机制、激励措施,导致校外指导多数流于形式。

  (三)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自主性不足

  目前,法学课程体系存在诸多不足。一是融合性不高,法学教育与现代信息技术融合、与相关学科交叉、与相近专业集群程度不高。二是体系性不强,法律与科技等交叉领域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仍未成型,且课程“拼盘化”问题较为严重[5]。《意见》要求加快“双一流”建设,鼓励法学院校突出特色,形成差异化发展格局。同时,也要求完善法学学科专业体系,构建自主设置与引导设置相结合的学科专业建设新机制,包括鼓励发展新兴学科,推行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发展,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然而,现行的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过于僵化,自主性、灵活性不足,背离《意见》的顶层设计。即必修课、实践教学与训练都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课程开设,推荐选修课只能在教育部罗列的课程中选择,唯有特色方向选修课可由各高校自行设置,但所占比例极低。其中,法律硕士(法学)若按最低要求54学分计算,特色选修课最多占比29.6%。法律硕士(非法学)若按最低要求73学分计算,特色选修课最多占比10.9%。特色选修课是高校学科特色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的集中体现,往往也是法学与其他交叉学科融通发展的探索方式,但现行的课程设置规则给高校的发挥空间十分有限,难以有效引导各高校立足本校实际,发挥各自优势,细分法律职业培养方向,最终导致各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千篇一律,趋同化严重,且加剧了高校之间的无序竞争。

  三、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路径

  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不是纯粹的教育问题,而是集合高校教育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在内的综合性难题。完善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除了要正确界定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也要触及高校教师评价机制、法律职业互通机制等系统性工程。

  (一)学术能力培养与实务技能训练齐头并进

  法学是应用性社会科学。王利明教授认为,“道无定体,学贵实用”,法学要成为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有用之学,就必须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6]。同理,法学教育也必须面向中国社会的实践需要,服务于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实践教学薄弱是法学教育的“痛点”,故加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成为共识,《意见》也对此加以肯定。然而,由于各界过度聚焦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用性”,容易忽略对研究生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从而导致研究生的适用能力、创新能力都受到影响。作为重实务操作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理应比法学硕士研究生技高一筹,因为专业知识从理论层面到实践运用的跨越需要更强的“功力”来支撑。但遗憾的是,用人单位普遍感觉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素质远不如法学硕士研究生。“有的用人单位对学硕和专硕并不是平等看待,由于学硕学制多一年,用人单位会认为他们接受的教育质量更好,以至于民间有说法将3年制硕士叫‘大硕’,将2年制硕士叫‘小硕’。”[7]相关统计结果也印证了三类研究生的社会认可度高低与民间的看法高度一致,即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非法学)。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社会认可度甚至还不如法学本科生[8]。

  与法学硕士研究生相比,法律硕士研究生的优势难以发挥,但劣势非常明显,具体如下。其一,招生人数过多,从而不得不采取大班制教学,导致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其二,学制过短。两年制的安排通常是第一年修读专业课程,第二年实习、撰写毕业论文、找工作。由于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广泛阅读、写作训练等学术研究能力的塑造,两年制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极易沦为“速成班”。目前,已有不少高校将两年制的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教育改为三年制。比如,西南政法大学和笔者就职的广东财经大学都将自2023年起将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教育改为三年制。

  为保障培养质量,应整合、优化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资源,统筹规划好招生人数,确保招生人数与法学教育资源相匹配。《意见》要求完善法学教育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就体现了国家要严格把控法学教育质量的决心。因此,建议将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学制也统一为三年,且避免课程安排过于密集,以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阅读、思考、写作,补齐学术研究能力的短板。

  (二)合理配置生源,精准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

  笔者发现,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学习税法、证券法等技术性较强的学科普遍比较吃力,相比之下,本科学金融的研究生研究金融法更加得心应手,有理工科学习背景的研究生学习知识产权法更加驾轻就熟。由此可见,有多样化的专业学习背景是成就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教育有其独特的优势,这也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一开始只招收本科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原因。若能扬长避短,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教育必定能在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中大有作为。

  为实现《意见》对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的期望,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体系应该进行更精细化的规划。各高校可通过设置奖学金、优先录取等措施,实现对生源的精准匹配。比如,商法方向可鼓励经济类、金融类专业的本科生报考,知识产权法方向录取更高比例的理工类本科生,财税法方向优先录取财税类本科生,依此类推。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此举可以引导学生有效利用本科所学的专业知识,将本科专业和研究生专业更好地结合起来,既降低换专业后的学习难度,也可以提前进行更具体的职业规划;站在学校的角度考虑,各学校可根据自身的办学资源来确定具体的培养方向,打造专业特色,增强竞争力;站在国家的角度,锁定生源类型可避免研究生教育无序竞争、粗放型发展,构建更加精密的本科教育与硕士研究生教育衔接体系,解决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趋同化发展的难题。

  (三)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法律职业技能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弱项,且近年来显得更加突出。但是实现法学专业知识向专业应用能力的转化,并非形式上规定实践课程比例就能解决[9]。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复合型、实务型的师资,因此优化、整合教师队伍,提升教师的实务能力,将是未来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成败的关键。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吸纳更多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高层次人才加盟教师队伍,加快教师评价机制多元化改革,避免套用传统的科研能力评价标准(论文和课题)作为实务型教师的晋升条件。第二,将课酬与教师职称脱钩,与授课能力挂钩,加大对实务型教师的激励力度。第三,创新授课能力评价机制。除了要立足在校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听课感受,可尝试让法律实务部门、毕业生参与教师授课水平的评价。第四,打通法律职业的互通渠道,加强不同法律职业的交流与人力资源共享。2013年推行的高校与法律实践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是有益的探索,应考虑长期化、制度化运作;为缓解当前法院审判工作压力,增强法学教师队伍的实务操作技能,未来可尝试从高校教师中发展兼职法官;建立包含薪酬标准、奖惩措施在内的管理制度,以规范、鼓励实务专家到高校深度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法官、检察官退休前三年到高校任职也值得探索。

  (四)增强课程设置的自主性

  《意见》强调,法学教育当以服务国家发展大局、适应区域法治人才需求为根本,以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治人才为目标。所谓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就是要在特定领域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实践问题,因此法律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的开设、内容的编排必须围绕特定领域。“不同的领域,从法律的视野观之,既有相同之处,亦有特殊的问题,高层次人才的专业度往往体现在不同领域特殊问题的理解、领悟与运用之上。”[10]这就需要体现法学教育的地方特色、学校特色、学科特色、课程特色。而打造特色的关键在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故教育部在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方面应尽量放权,不过多设定必修课、推荐选修课的下限,不指定实践教学与训练的具体课程,让各高校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立足学校和学科优势,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方向来打造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特色。

  四、结语

  当今世界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法治的竞争,而法治的竞争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法律人才的竞争[11]。《意见》提出了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法学教育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行。面对国家提出的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的使命,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理应一马当先,勇挑重担。尽管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在实践中遭遇种种困境,但只要以国家法治发展战略为指引,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高校的能动性,促进高校之间的自由竞争,就一定能疏通与激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机制,从而培养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参考文献: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N].新华日报,2023-02-27(1).

  [2]龙卫球.新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趋势与培养模式[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10-113.

  [3]关于转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EB/OL].(2017-07-20)[2023-05-13].http://www.moe.gov.cn/s78/A22/A22_ zcwj/201708/t20170821_311503.html.

  [4]杨德桥.论法学院对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的客观限度:以CBE理论为分析框架[J].研究生教育,2022(1):46-53,71.

  [5]王轶.以课程体系改革为抓手培养复合型卓越法治人才[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07-108.

  [6]王利明.试论法学的科学性[J].法治研究,2022(3):3-16.

  [7]王峰.部分高校专硕学制2年变3年,研究生弹性学制原则未变[N].21世纪经济报道,2022-10-14(6).

  [8]王华胜.法律硕士教育中的实效偏差问题探讨[J].黑河学院学报,2022(11):77-79.

  [9]刘俊.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应当尊重教育教学和人才成长规律[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17-118.

  [10]李西臣.论法律硕士专业实务能力的培养[J].高教学刊,2022(20):152-155.

  [11]王利明.法学教育的使命[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7(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