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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乡规民约的发展困境与对策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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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 11:10:43    来源:    作者:xuling

摘要: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强化农业文化遗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和保护利用。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强化农业文化遗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和保护利用。《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中共山东省委印发的《贯彻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具体措施》的通知指出,把公民法治素养基本要求融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

  传统乡规民约积淀着中华民族丰硕的治理智慧,发挥着稳定社会秩序、形成道德约束的重大作用。20世纪30年代,梁漱溟在邹平利用乡规民约开展农村现代化建设,山东农村建设一度走在全国前列。

  作为GDP排名前三的经济发展大省,山东省的城镇化建设一直走在前列,2023年山东省城镇化率达到64.54%(数据来源:齐鲁网,2023.08.04),齐鲁乡规民约生存土壤发生了巨大变化。面对着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出现的新问题和新变化,传统齐鲁乡规民约面临着是否能适应、是否需要继承的质疑。但正如美国著名学者罗伯特·帕特南所指出的那样,历史传统在社会发展中是具有“路径依赖”般的作用的。因此,挖掘乡规民约的社会管理价值,再造新时期乡规民约的生存土壤,积极回应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新问题和新变化,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齐鲁乡规民约的当代发展现状

  齐鲁乡规民约的当代发展既有挑战又有机遇。传统乡规民约所依附的“熟人社会”瓦解,向“无主体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蜕变。随着山东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村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搬迁撤并。以济南市为例,《济南市市区村庄布局规划(2018—2035)》中提到搬迁撤并类村庄共383个。村庄搬迁撤并可以提升其综合发展条件,解决生态脆弱性与敏感性的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乡规民约的适应性变化问题。传统乡规民约是基于血缘、地缘的“熟人社会”基础上发挥作用。而村庄撤并搬迁,由自然村到行政村,甚至镇的发展,加剧了“半熟人社会”的基础。这种变化会导致传统乡规民约发挥作用的基础发生动摇,但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一、社会资本的变化

  社会资本是指个体或团体间通过社会网络、互惠规范和信任构建起关联而提高社会效率的资源。齐鲁乡规民约面临着社会资本变化的问题。

  第一,信任关系发生变化。

  “熟人社会”里,村民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彼此间不是沾亲带故也是非亲即故,相互之间知根知底,人品、道德、财产等都一清二楚,彼此信任。这种信任是建立在对彼此完整人格较为熟悉的基础之上的,费孝通先生指出:“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尤其是对于德高望重的宗族长辈更是信赖有加,传统乡规民约也多是依靠宗族绅士的权威发生作用。

  2023年,山东省前三季度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1030万人,较去年同期增长2.1%(数据来源:央广网,2023.11),随着农村人口的自由流动,农村人口被划分为两类,留守人口和务工人口,留守人口多为妇女、老人和儿童,是熟人社会;务工人口多为青壮年,仅在一年中的固定时期(春节、中秋等)回村且停留时间较短,和留守人口以及其他务工人口之间交往不多,不熟悉,信任度不高,为“半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里,不熟悉就充满不确定性,不确定就难以产生信任。处理好信任关系,是当代乡规民约发展面临的问题之一。

  第二,参与网络发生变化。

  参与网络包括纵向和横向两种类型。纵向参与网络是指不同等级不同地位的人们建立起的社会参与网络。横向参与网络则指地位相同的人们建立起联系的网络。传统乡规民约赖以生存的参与网络既包括像士绅宗族网络这种长辈与晚辈辈分不同的、士绅和平民的地位不同的纵向社会参与网络,还包括基于乡约规范、习俗礼仪、婚丧嫁娶等盛大活动而参与的横向参与网络。传统乡规民约发挥作用的参与网络是稳定的、封闭的、紧密的、密集的,这种网络关系强调的是内在的凝聚力作用的发挥。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人平等的社会地位,使得这种基于宗族血缘的纵向参与网络瓦解,“半熟人社会”里个人的流动、信息的获得和资源摄取的不对称,使得横向参与网络变得随机、开放、松散,内在凝聚力失去了根基。这一变化对乡规民约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第三,规范的强制性程度发生变化。

  传统乡规民约是在“皇权不下县”的治理格局下乡土社会自发的公共规则供给现象,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合意规范,是“民约”,强调的是“共议”“自治”。发展到今天,随着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村“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乡规民约俨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规范,是“官约”,强调的是“合法合规”。这种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变化,使得乡规民约的内容难以做到与本村实际结合,“抄作业”现象严重,千篇一律,内容僵化,缺乏权威。

  二、社会舆论的变化

  传统乡规民约发生效力的主要动力是社会舆论,在“熟人社会”里,社会边界清晰,社会空间闭塞,熟人之间的互动频繁,舆论的发生与传播都非常迅速,而舆论之所以能约束人们遵守乡规民约,发挥作用的就是“面子”和“人情”。

  第一,“面子”的评价标准发生变化。

  “面子”是中国文化中一种极为复杂的心理机制,它通常是指人们因他人对自身的积极评价或特别对待而产生的心理满足感。在熟人社会中,“面子”是取得村民的认可、攫取社会地位的资源,“面子”的有无关系其社会地位的高低。“面子”的取得可以凭借先天所具有的某种身份或地位来,也可以基于后天的努力奋斗;物质多少是“面子”取得的一个方面,但鄙弃“为富不仁”。齐鲁大地是儒家文化的发源地,“树活皮人活脸”,对“面子”格外重视,给了乡规民约生存的丰厚土壤。

  市场经济下的“半熟人社会”,价值观多元化,“面子”固然重要,但地位与“熟人社会”已不可同日而语。“面子”的取得不再是从遵守乡规民约、道德践行而来,更多的是看物质积累,财富的重要性超越人格、地位和名望,成为单一标准。此外,因不久居农村,“面子”也可以弄虚作假,例如在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租车业务、奢侈品租赁等业务是一年中生意最好的时段,可见一斑。如何在“面子”的地位日渐式微,且评价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发展,同样是乡规民约当代发展面临的问题之一。

  第二,“人情”的价值理念发生变化。

  《礼记·曲礼》讲,“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这个“礼尚往来”就是“人情”。“熟人社会”的“人情”是朴素的互助、团结,是一种社会性交换。讲究你“投我以桃”,我“报之以李”,不是等价交换,而是在“拉锯式”的施与报的轮番更替中得到维护与发展。

  “半熟人社会”因为不熟,不经常联系,甚至可能仅是“一面之缘”,所以没有社会性交换的“人情”存在的根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往讲究等价交换,“人情”反而可能滋生腐败,加剧着基层社会的分化。儒家文化发源地的齐鲁大地是个特别讲“人情”的地方,如何推动“人情”在市场经济下的“半熟人社会”发挥积极作用,是当代乡规民约发展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齐鲁乡规民约的当代发展对策

  一、乡规民约程序的民主化

  在血缘和地缘信任日渐式微的“半熟人社会”,要建立对乡规民约的普遍信任,在乡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要体现民主,从起草到表决、执行、监督全过程都有村民参与,让村民充分自由地表达民意,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行为者和行为对象的自由,是信任活动产生的前提,没有双方的自由,就无所谓信任”。只有建立充分自由的民意表达、真正体现村民意愿的乡规民约,才能受到村民的普遍信任与自觉拥护。

  二、乡规民约运行的“三治”融合

  乡规民约是德治型机制、法治型治理、自治型运作的统一。

  第一,德治型机制。“人心管理”是精神层面的社会治理问题,是社会管理的重中之重。乡规民约就是要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

  一是发挥道德的认知功能。首先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在内容上导善。将本地有益文化、有益习俗、有益观念融入乡规民约的内容中,引导村民追寻良好的道德风尚。齐鲁大地是儒家文化发源地,“孝悌为本、仁爱为先”“和为贵”“勤俭节约”等村民耳熟能详的传统观念可以写进乡规民约。同时构建普适而有效的社会行为调节机制,加强道德实施保障,例如家庭文明诚信档案制度、和谐家庭评比制度、文明积分兑换等。

  二是发挥道德的调节功能。城镇化与市场经济冲击了村庄中原有的内生性价值与行为规范,“面子”靠物质来支撑,“人情”失去了温情而变得物质冰冷,信任缺失。究其原因就是村庄中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念与舆论环境。乡规民约要推动文明村风。通过“移风易俗”来疏导和调节利益关系,将“厚养薄葬”“丧事简办”“婚事新办”等写进乡规民约,减少人情债,重视人情味,引导村民重情轻利。乡规民约要推动良好家风。将“孝老爱亲”“勤俭持家”“夫妻和睦”等写进乡规民约,构建“好儿媳”“好女婿”“五好家庭”评选等机制,引导村民形成良好家风。乡规民约要推动淳朴民风。将“邻里互助”“文明礼貌”“爱护环境”等写进乡规民约,推动充满友善的人情味的民风建设。

  三是发挥道德的评价功能。对待法律尚未触及的乡村生活细分层面,乡规民约往往扮演着评价标准的角色。乡规民约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处罚机制,对违反约定或行为不当者进行适当处罚,强化教育示范或警示作用。

  第二,法治型治理。乡规民约是全体村民依照一定的程序,共同签署的、愿意接受其制约的,针对村民组织内部事务制定的一种自治行为规范。是“村落传统”与“国家法令”的融合与衔接,处于为法律“拾遗补阙”和“必要补充”的地位。

  在内容条款上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实施某种行为可以适用乡规民约;处理是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制裁是规定主体违反民约时应当接受何种处罚。特别强调的是,乡规民约应当是“惩恶”与“扬善”的结合,且“惩恶”机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三,自治型运作。乡规民约要处理好意思自治与国家意志注入的关系。一是乡规民约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意志;二是国家意志的注入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在乡规民约的制定、执行、遵守各环节不宜注入,在适用环节,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乡规民约的合法性、合宪性进行审查,以满足乡规民约的自治性要求。

  三、乡规民约治理资源的建设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治理资源特别是物质性资源的支配是村规民约有效性的基础。调查发现,乡规民约的效力发挥与村庄的富裕程度、村“两委”的能力成正比。越是富裕的村庄,乡规民约的约束力越强,村“两委”的能力越强,乡规民约的效力越强。

  一是加强人力资源的建设。建立吸引“精英”回流机制。吸引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掌握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具有较高的组织动员能力,甚至要在村民中有一定的威望的“精英”回到乡村,助力乡规民约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

  二是加强经济资源的建设。充足的经济资源是维持社会组织高效运转的基础。充足的经济资源可以有效助力乡规民约奖惩机制效力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