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企业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论文

2024-05-11 11:27:44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各地纷纷 加大了城市改造力度,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很多企 业经常面临整体搬迁的情况,或者因为原厂区位于市区中 心,随着城市发展需要搬迁到新的工业区,或者各地政府 将不同类型的企业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进行区域集中 化管理,或者企业为了扩大规模,需要进一步拓展发展空 间而进行整体搬迁。
摘要:在我国城市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根据城市规划情况,很多企业经常会面临整体搬迁的情况。在搬迁过程中,政 府一般会给予搬迁企业一定的搬迁补偿,搬迁企业需要交付所在地的原有房产土地、拆除或搬迁机器设备并进行迁址重建等。 文章以一家搬迁企业的搬迁案例为研究对象,探讨企业收到搬迁补偿收入后的会计处理问题,希望为实务工作者和准则制定 者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企业搬迁,补偿收入,会计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各地纷纷 加大了城市改造力度,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很多企 业经常面临整体搬迁的情况,或者因为原厂区位于市区中 心,随着城市发展需要搬迁到新的工业区,或者各地政府 将不同类型的企业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进行区域集中 化管理,或者企业为了扩大规模,需要进一步拓展发展空 间而进行整体搬迁。在此过程中,政府往往会给予搬迁企 业一定的搬迁补偿,搬迁企业需要将原厂区所在的房产土 地交付政府,搬迁一些能搬迁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对 不能搬迁的机器设备进行拆除。同时企业可能会产生停产 停工损失,搬迁后员工需要到异地工作,会产生一定的经 济补偿(包括离职补偿或搬迁津贴等)等支出 [1] 。在上述 情况下,企业对于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这是本文拟探讨的主题。
一、案例介绍
A 公司为高端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公司所在地 B 市 政府为推进城市规划工作达标,进行片区旧区改造,多次 召开专题会议讨论 A 公司整体搬迁事宜,形成如下会议纪 要:由 B 市所辖 C 区政府作为做地主体,负责统筹实施 A 公司厂区所在地块和周边城中村地块的连片开发工作,带 动该片区实施城市改造,改善该区块的整体面貌;由 B 市 规划局负责,会同 C 区政府,结合连片开发地块的开发 实际,进一步调整优化此地块的控规,按控规要求实施连片开发地块道路、绿化、学校等公建配套;连片开发地块 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按规定计提的 30% 后,全额核拨给 C 区政府,由 C 区政府负责向 A 公司支付;A 公司厂区迁 建补偿,具体根据 A 公司迁建项目的建设进度分期支付, 由 B 市经信委负责,加强对补偿资金支付及使用的监督指导。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精神,C 区政府直属机构区财政局 下辖区的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C 区 城建投资集团)与 A 公司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国有土地 上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确定 A 公司厂区迁建补偿费 用总额为 12 亿元,其中厂区房产土地及机器设备损失补偿 8 亿元,停工停产损失 3 亿元,搬迁费用支出 0.7 亿元,搬 迁奖励 0.3 亿元,补偿资金由 C 区城建投资集团按照迁建 进度拨付。
二、会计核算分析
(一)现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第 4 个问题就企业收到政 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进行了解答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 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 付的搬迁补偿款后,应将其当作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 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 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的补偿,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2] 。企业 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 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2.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 号第 10 项中搬迁 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事项中,企业通常与政府约定将拆除房屋建 筑物后的土地交付政府,政府综合考虑地上房屋建筑物价 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停工损失及其他搬迁支出等因素后, 向企业支付搬迁补偿款。对于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并且 收到的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企业应将 其当作专项应付款进行处理,除此以外收到的搬迁补偿款, 应按照固定资产、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其中, 政府补助指的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 币性资产,企业获得政府补助,通常无需向政府交付对价 的商品或服务等。
(二)会计处理的判断
在实务过程中,企业的搬迁补偿收入是否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判断要素包括以下两个:一是企 业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二是收到政府从 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1. 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搬迁的判断
上述案例说明,A 公司搬迁事宜由 B 市政府主导,由 B 市所辖 C 区政府作为做地主体,负责统筹实施 A 公司厂 区所在地块和周边城中村地块的连片开发工作,带动该片 区实施城市改造,改善该区块的整体面貌;同时由 B 市规 划局负责,会 同 C 区政府,结合连片开发地块开发实际, 进一步调整优化此地块的控规,按控规要求实施连片开发 地块的道路、绿化、学校等公建配套建设。具有为公共利 益而搬迁的特点,因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 的第一个适用条件。
2. 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上述案例说明,连片开发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按 规定计提的 30% 后,全额核拨给 C 区政府,由 C 区政府负 责支付给 A 公司,实际补偿资金由 C 区城建投资集团按照 迁建进度拨付;A 公司厂区迁建补偿,由 B 市经信委负责, 加强对补偿资金支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虽然案例中补偿资金由 C 区城建投资集团按照迁建进 度拨付给 A 公司,从表面上看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中“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适用条件。 但首先从案例中的实际资金来源来看,补偿资金来源于连 片开发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下拨给 C 区政府,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 办发〔2006〕100 号 )中 的规定:“ 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 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 予以安排”,可知该资金来源属于地方预算资金。其次,C 区城建投资集团是由 C 区财政局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而区 财政局由 C 区政府管辖,其行为也代表所在 C 区政府的行 为。最后,A 公司厂区的搬迁和重建工作,由 B 市经信委 负责督导,补偿资金的支付及使用情况也受其监督指导,A 公司并不能完全自主安排。
结合上述情况,A 公司收到的迁建补偿款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 第二个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A 公司收到的搬迁补偿款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3 号》的两个适用条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的第 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A 公司收到 C 区城建投资集团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A 公司发生搬迁支出时,包括资产处置损失,搬迁费用、 搬迁补偿支出时,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按照配比 原则相应地结转搬迁补偿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贷:其他收益。
对新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固定资产支出进行补偿。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分期计入损益。
借: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贷:其他收益。
三、案例引申的思考
(一)根据政府在搬迁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来界定是否是因 为公共利益搬迁
拆迁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商业性拆迁和公益性拆迁,两种拆迁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是基于公共利益进行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4 条第 2 款规定,“本条例所 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 10 条规 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 委托”。这个管理条例明确界定了政府的职能范围,即只 能作为公益性拆迁法律关系中的拆迁人,而非商业性。就 拆迁主体而言,目的为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要做明确 区别 [3] 。简而言之,政府主导参与的拆迁行为只能是为了 公共利益,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活动也只能由政府主导。
在实践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往往会主导搬迁事项的进 展,但不直接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单位签署相关拆迁补偿 协议,而由其下属的城建投资平台对外签署相关拆迁补偿 协议,这使得对于是否基于公共利益搬迁的判断变得模糊。 笔者认为,任何事情都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这种以政府全 资控股的城建投资平台充当拆迁人来推进拆迁事宜,本质 上都是政府在扮演拆迁人的角色,城建投资平台只是当地 政府的代言人,这种情况下推进的拆迁事宜往往都是涉及 公共利益的拆迁。像上述案例中 A 公司的搬迁事宜,B 市 政府曾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搬迁事宜,商讨搬迁进程、 资金落实和拨付、重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等,主导 整个搬迁项目的进程,但最终出面与 A 公司签订搬迁协议 的却是其下级政府投资控股的 C 区城建投资集团。因此, 我们不能简单地从表面上看签署协议的主体,而应按照实 质忠于形式的原则,判断谁是拆迁事项的真正主导者。
(二)如何界定政府从预算内资金直接拨付
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案例分析中提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预算由政府编制并经人 民代表大会审批。这好像对实务作出了指导和规定,但其 实际执行存在很大的难度。一是搬迁企业作为搬迁补偿款 的接受单位,很难知悉对方单位拨入的款项是否为财政预 算资金;二是作为政府城建投资平台,代表政府履行一些 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能,既包括财政预算的资金拨入,也包 括自身的融资,如何判断拨付的搬迁资金是否属于财政预 算资金;三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中要求的直接 拨付该怎么理解,是从财政预算账户直接拨到搬迁企业, 还是只要能追踪到资金最终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就能认定 是直接拨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根据政府资金来源来判断其是 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做法偏离了搬迁补 偿事宜的本质,政府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是政府及其职能部 门的职责所在,不应过度要求被搬迁企业去界定搬迁资金
是否属于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退一步来讲,就算是以政府 是否从预算资金中直接拨付作为判断是否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3 号》的依据,搬迁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资金 只要有证据表明是从政府及其控制的投资平台拨付的资金, 就有理由相信搬迁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资金,主要证据包 括各级政府的会议纪要、搬迁协议、银行流水及拨款单位 的背景资料等。
(三)如何界定各项名目的搬迁补偿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会计类第 3 号第 10 项中搬迁 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各类搬迁补 偿名目,企业通常应将其整体作为资产处置对价进行会计 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搬迁补偿款存在政府补助成分 (如提前搬迁奖励款等附带额外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奖 励),且政府补助与资产处置部分能够明确区分,则企业对 于政府补助部分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 处理 [4]。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搬迁过程中,除了明确的搬 迁奖励等事项,其他如房产土地处置损失、机器设备处置 损失、停工停产损失、搬迁费用支出、职工离职补偿损失 和重建支出等补偿很难都单独界定,特别是在搬迁和重建 两个事项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将上述搬迁补偿收入当作整体对价进行考虑。笔者认为, 除了非常明确的搬迁奖励外,其他搬迁补偿应作为一项整 体搬迁补偿收入进行处理。
(四) 搬迁已经开始但尚未收到搬迁补偿款项时的会计处理
实践中存在搬迁已经开始但尚未收到搬迁补偿款的情 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笔者认为, 若经综合判断后搬迁补偿收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按如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已经发生的搬迁损失 或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计入当期损益,出于谨慎性考 虑,尚未收到的搬迁补偿收入不应预计计入其他应收款等; 在期后收到政府拨入的搬迁补偿款后,首先将其用于弥补 已经发生的搬迁损失或支出,剩余部分用于弥补重建资产 支出。对于判定属于资产处置的部分,在处置完成前,预 计上述搬迁损失或支出能得到补偿的,企业可以按照流动 性将其暂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在处置 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入损益,否则应在产生相关费用时计入 损益,尚未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可以计入其他应收款。
(五)若搬迁补偿以实物进行补偿,该等非货币性资产的 实物价值如何确定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方式,即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 偿相结合。
产权调换。拆迁人以异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 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 所有权,这是实物补偿。
货币补偿。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估值,以货币 方式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即在补偿被拆迁房屋的 所有人时,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方式的情形。
随着搬迁补偿政策的逐步完善,现在常见的补偿方式 为货币补偿,但实务过程中也会遇到产权调换(实物补偿) 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收到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 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收入,然后根据不同的搬迁补偿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四、结语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的背景下,随着地方城市 的规划发展,越来越多企业将面临搬迁及补偿,需要搬迁 企业正确理解搬迁补偿政策,并对收到的搬迁补偿收入进 行会计处理。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在实践过程中,搬迁一般存在两种形式,即商业性搬迁和公益性搬迁,二者存在 本质性差异。商业性搬迁属于纯粹商业交易行为,应当按 照独立的商业交易进行会计核算。公益性搬迁由政府主导, 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所需资金也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其 会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规定进行。 搬迁企业要综合政府搬迁政策文件纪要、搬迁协议、搬迁 事项推进主导情况、搬迁资金来源及拨付情况等进行正确 判断后进行会计处理。本文通过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并延 伸开展一些讨论,试图为实务工作者和准则制定者提供借 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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