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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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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11:09:42    来源:    作者:xuekanba

摘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管理问题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围绕如何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财政监督”原则,本文解释了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的具体内容;依法明晰了财政监督的三种方式,即参与集中监督、实施独立监督、开展联合监督;重点针对当前财政监督缺位的问题,提出加强四个方面的财政监督工作。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资金安全  财政监督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其资金安全问题不仅事关职工切身利益,也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因此,如何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财政监督”原则,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

《条例》有10个条款15处规定了财政部门的职能职责,并涵盖在全部七章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财政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职能,明确了财政监督的原则、对象和范围。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就是指财政机关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涉及财务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的监察、督管、检查活动。做好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工作,有利于《条例》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增强管理中心和建制单位的自我约束力,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推进行业内的反腐倡廉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的形式

按现行《条例》规定,财政监督主要是一种从属性、配合性、参与性的监督。因此,要进一步调整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必须坚持改进三种监督方式:

一是参与集中监督。根据《条例》规定,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必须有财政部门派人参加。财政部门参加的目的就是以财政专业角度,参与管委会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批活动;参与管委会重大工作部署和政策调整、制度创新的决策活动;会同当地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实施独立监督。依照《会计法》、《预算法》和《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委托贷款、费用开支、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电算化等管理工作进行独立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特别是要注意由重事后监督为主向全程监督转变,由临时性监督检查为主向常效监督转变,使日常性的、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寓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涵盖于资金运动的全过程,以利于解决苗头性的问题,发现深层次的矛盾,纠正倾向性的错误。对检查发现的各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条例》和《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是开展联合监督。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相关部门围绕挤占、挪用和造假骗取、骗贷公积金的情况,开展专项联合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业务精熟、政策精准的优势,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三、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的重点内容

从目前调查情况看,一些财政部门的监督基本局限在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审核这一块,或多或少存在监督缺位的问题。因此,要突出重点加强四个方面的财政监督工作:

一是要监督依法建制的严肃性。虽然《条例》规定每一个单位必须依法为其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与养老保险制度相比,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还有不小差距。解决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的难题,除了管理中心加大依法征管力度外,财政部门也应对与财政部门关系密切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执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在核定收支时,要将其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充分考虑和纳入经费预算、费用列支、成本支出、财税征管等财政业务考核中,对拒绝逃避建制的,财政部门可以缓拨其相关经费,临时性停办其相关业务手续,并配合管理中心做出相应处罚,切实维护执行《条例》的严肃性。

二是要监督资金使用的安全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要指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贷款、购买国债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如果失去严格监督,就会造成风险和损失。如提取中存在伪造证件及资料,以家庭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终止劳动关系等方式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中同样存在以虚假资格、虚假合同、伪造结婚证、勾结中介公司等方式骗取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国债中则出现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或违规从事委托理财、违规质押抵押等。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全程监督,督促管理中心严格执行政策,及时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从源头抑制腐败的滋生,确保公积金安全有序运行。

三是要监督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中特别是电算化管理下的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增值收益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财务报告、财务分析都要依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对违反制度、无视规章的行为要及时给予处分处罚,形成强有力的监督“高压网”。一要督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相关制度,对为适应新形势所做的制度创新和管理探索,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完善调整意见,并最终形成规范,切实保护好实践创新的积极性;二要监督内部控制到位,切实规范内部授权及帐户开立和使用,严格资金流出,做到防范风险,堵塞漏洞,确保安全;三要督查业务办理的透明度,做到流程合理,政策透明,程序严密,公平公正。

四是要监督年度工作的计划性。财政部门应对管理中心年度归集和使用、管理费用、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等工作计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增强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全年管理费用预算,财政部门应按略高于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核定批复和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特别是对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上浮绩效性奖励工资、融资开展贴息贷款等有利于公积金长远发展的创新举措,要给于深入调研和积极支持。管理中心编制的年度报告应先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经管委会审议,再向社会公布,确保其合理性、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