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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庭成立对企业短贷长投影响文献综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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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14:34:31    来源:    作者:xuling

摘要:本文聚焦于破产法庭成立对企业短贷长投行为的影响。在高质量发展转型背景下,企业债务风险凸显,短贷长投现象普遍且风险重大。

  [摘要]本文聚焦于破产法庭成立对企业短贷长投行为的影响。在高质量发展转型背景下,企业债务风险凸显,短贷长投现象普遍且风险重大。通过梳理债权人保护影响效应、破产法庭成立影响效应及企业短贷长投成因的文献,发现破产法庭成立对企业短贷长投的影响存在多种可能路径,既有抑制作用,也可能因管理层激励等因素产生复杂影响,需进一步实证研究。

  [关键词]破产法庭;短贷长投;债权人保护

  0引言

  党的二*大报告明确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从高速发展阶段迈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期,债务领域的风险逐渐浮出水面,“爆雷”事件时有发生。2023年8月17日,恒大集团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其负债总额高达2.4万亿元,这一事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与深切担忧。恒大如此大规模的债务违约,涉及供应商、购房者、金融机构等众多债权人的利益,深刻反映出我国经济在高质量发展转型时期部分企业面临的困境。

  在我国,债务是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最为主要的外部融资方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社会融资数据,截至2024年末,股票融资在社会融资总额中的占比仅为2.9%,其余大部分融资来源于各类贷款、债券等债务融资。如此大规模的债务融资背后可能潜藏着除恒大之外其他难以预见的风险。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成为我国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其解决成效直接关系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顺利推进。

  刘晓光和刘元春[1]指出,短贷长投是我国企业债务融资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风险之一。由于各种因素制约,我国企业存在较为普遍的短贷长投。短贷长投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但更可能加剧企业经营困难,引发流动性风险,进而导致债务违约。一旦债务违约发生,若债权人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及时获得应有的利益补偿,其利益将遭受严重损害。这不仅会降低银行等债权人的资金供给意愿,还会对我国债务融资体系产生负面影响。在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如破产渠道不畅导致的债权人维权、人员安置等社会矛盾。因此,破产处置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于2007年正式实施《破产法》,使破产有法可依。在破产执行方面,2016年在最*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各地成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和独立破产法庭(以下简称破产法庭),这一举措极大地提升了破产审判的专业化程度和破产执行效率,畅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渠道,对我国企业融资环境和违约风险环境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探究破产法庭成立对企业短贷长投的影响,本文将详细梳理债权人保护的影响效应、破产法庭成立影响效应以及企业短贷长投成因三个方面的文献,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全面的理论基础。

  1债权人保护提升与企业融资

  由于债务合约具有不完全性,存在违约的可能性,因此债权人的利益需要依靠法律保护。债权人的法律保护程度越强,其提供资金供给的意愿就越强烈;反之,若法律保护程度较弱,则不利于企业、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法律与金融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La porta等[2]通过收集整理多国的政治、法律等多方面数据,开启了“法与金融”研究领域。此后,众多学者围绕法与金融的关系展开了深入研究,在债权人保护和企业投融资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主要体现在法与金融宏观理论和法与金融微观理论两大领域。

  1.1法与金融宏观领域

  Levine R[3]发现,债权人保护力度提升能够推动银行的发展,对金融市场产生积极影响。我国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发现加强法治建设有助于推动银行业的竞争和银行信贷规模的发展[4]。

  1.2法与金融微观领域

  该领域的主要代表人物是La porta。其关注法律保护与企业融资问题,认为法律及其实施质量是企业融资的必要条件,在法律制度健全且高效的国度中,大型企业在整体债务构成里,长期债务所占比例相对更高。Safavian与Sharma[5]的研究成果显示,因各国法律体系存在差异,企业债务的期限结构亦呈现出显著不同,具体表现为法律保护力度较弱的国家,其企业债务的期限相对更短。

  国内学者在该研究领域亦开展了诸多探索,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法律保护与企业债务融资之间的关系。江伟等人[6]的研究发现,自《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的活动有所增加,企业长期债务在总债务中的占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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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破产法庭成立的影响效应

  相较于法律条文,法律实施的质量对于债权人保护更为关键。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我国法律执行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在企业破产执行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为此,最*人民法院于2016年下发《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各地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提高破产执行效率。为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效率和效果,自2019年开始,我国先后在15个城市成立了独立的破产法庭。相较于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破产法庭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它是一个全新的独立法庭,拥有充足的人员和专业的队伍,极大地提升了破产审判的专业化程度和破产执行效率。

  破产法庭的成立使债权人保护效应立竿见影。据全*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9 604件,审结破产案件48 045件,破产案件审理数量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根据《最*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9—2021年全国通过破产重整走出困境的企业数量逐年上升,分别为482家、532家、745家。

  目前,针对破产法庭这一法律执行层面与企业行为的研究相对较少,且研究结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李晓溪和饶品贵[7]利用各地区设立破产法庭的准自然实验,研究了破产法庭设立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发现破产法庭设立会显著降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表现为企业加快向下调整资本结构;而许年行等[8]发现,破产法庭成立提高了当地破产案件的审判质效,能够通过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来提高其失败容忍度,从而增加了债务人企业风险承担水平,表现为企业的创新投入显著增加。在企业融资方面,王永钦和薛笑阳[9]利用2019—2022年间各地设立破产法庭这一自然实验,发现破产法庭的成立提升了企业债务结构中债券融资和长期负债的比例;潘越等[10]利用破产法庭这一现实场景,深入剖析了破产审判改革对于企业减税降负的潜在影响。

  3短贷长投的成因

  短贷长投,又可称为“短债长用”,是指企业通过不断滚动短期负债的方式来满足长期资金需求,以支持长期资产投资。这种资金配置行为极有可能使企业面临更为严峻的经营困境,触发流动性风险,最终对企业经营绩效以及债务风险状况造成负面冲击。那么,我国企业为何不遵循债务期限匹配原则,出现如此严重的短贷长投现象呢?我国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较多研究,但尚未达成一致结论。

  3.1外部环境因素

  学者们认为,企业短贷长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无奈之举,主要源于我国金融体制不完善、货币政策适度性水平不高、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够以及银行竞争程度不足等外部金融因素。钟凯等人[11]通过研究指出,货币政策适度性的提升可直接对企业的“短贷长投”行为起到抑制作用。马红等[12]进一步验证了产融结合等完善金融市场制度缺陷的措施是改善我国企业短贷长投现象的有效途径。刘贯春和叶永卫[13]的研究表明,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加剧了实体企业“短贷长投”行为。上述研究表明,外部金融水平是影响企业短贷长投的重要因素。

  3.2企业自身特征因素

  部分学者从企业自身特征角度出发,认为企业短贷长投行为是企业有意为之,是由管理者过度自信和采取的企业战略类型导致的。孙凤娥等[14]发现,我国约有32.95%的上市企业存在非理性短期借款用于企业长期投资的行为。叶志伟等[15]则发现,采用进攻型企业战略的企业,短贷长投现象更为严重。上述研究表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是影响企业短贷长投的另一重要因素。

  4文献评述和研究结论

  上述文献表明,企业短贷长投行为与企业外部融资和内部风险承担紧密相关。如果企业能够较为容易地获得外部长期融资,短贷长投行为将会得到缓解;企业风险承担水平越低,短贷长投行为也会受到抑制。而破产法庭的成立会显著影响企业外部融资和内部风险承担水平,具体表现为企业更容易获得长期融资,但对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尚不明确,即破产法庭成立可能提升其风险承担水平,也可能降低其风险承担水平。

  首先,破产法庭的成立显著增加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概率,从而降低了企业风险承担意愿。伴随着债权人保护的增强,企业管理者为避免法律惩罚会降低风险承担意愿。这意味着破产法庭的成立可能会抑制企业“短贷长投”行为。另外,债权人和债务人在风险收益方面具有不对称性,即对于高风险项目,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的本金和利息,但需要承担高风险项目失败导致企业偿债能力减弱的风险。债权人往往会通过在债务合同中加入各种限制性条款等方式抑制债务人投资高风险项目的行为。因此,在债权人保护程度降低时,债务人可能会绕过限制性条款,并对高风险项目进行投资。随着债权人保护程度的增强,债务人违约成本的增加,理性债务人会减少使用短期资金投资长期高风险项目的行为,以避免滚动融资引起债权人更强烈的抵制行为。

  其次,破产法庭的成立可能会提升企业管理层的风险承担水平。从管理层激励的角度来看,破产法庭的成立会增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概率,进而导致管理层面临失去信任甚至被解雇的风险激增。为避免被解雇或实现自身声誉挽回,企业管理层可能会“孤注一掷”,加大高风险投资力度,以博取企业经营业绩的改善。这种冒险行为虽然可能在短期内带来一定的表面好处,但也存在诸多潜在风险和问题,实质上是将企业破产风险转嫁给外部投资者,以换取管理层的私人利益。尤其在我国,债务融资结构中银行信贷占据主导地位。银行往往不会轻易要求企业进行破产清算,而是主要借助“容忍等待”策略以及“非公开协商处置”手段,助力企业摆脱经营困境,这可能进一步诱发企业管理层的风险转嫁动机,即企业表现出更为严重的“短贷长投”行为。

  综上所述,破产法庭成立作为债权人保护的一项关键举措,从制度层面为企业破产相关事务提供了更为专业、高效、规范的处置平台,这无疑会对企业的经营决策、融资环境以及风险管理等多方面产生连锁反应。因此,破产法庭成立对企业短贷长投所产生的影响绝非单一维度。鉴于这种影响的复杂性,仅仅依靠理论推导远远不够,迫切需要通过严谨、科学、全面的实证分析来深入探究。通过收集大量真实可靠的企业数据,运用合适的计量模型和统计方法,才能穿透表象,揭示出破产法庭成立与企业短贷长投之间内在的作用机制,明晰其影响路径,从而为企业的战略决策、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以及政策制定者的制度设计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参考依据。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晓光,刘元春.杠杆率、短债长用与企业表现[J].经济研究,2019,54(7):127-141.

  [2]LA PORTA R,LOPEZ-DE-SILANES F,SHLEIFER A,et al.Investor protec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0,58(1-2):3-27.

  [3]LEVINE R.The legal environment,banks,and long-run economic growth[J].Journal of Money,Credit and Banking,1998:596-613.

  [4]张健华,王鹏.银行风险、贷款规模与法律保护水平[J].经济研究,2012,47(5):18-30,70.

  [5]SAFAVIAN M,SHARMA S.When do creditor rights work?[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2007,35(3):484-508.

  [6]江伟,姚文韬.《物权法》的实施与供应链金融:来自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经验证据[J].经济研究,2016,51(1):141-154.

  [7]李晓溪,饶品贵.破产制度、去杠杆与资本结构动态调整:基于破产法庭设立的研究证据[J].经济科学,2022(3):95-111.

  [8]许年行,王崇骏,章纪超.破产审判改革、债权人司法保护与企业创新:基于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设立的准自然实验[J].金融研究,2023(6):150-168.

  [9]王永钦,薛笑阳.法治建设与金融高质量发展:来自中国债券市场的证据[J].经济研究,2022,57(10):173-190.

  [10]潘越,纪翔阁,宁博,等.破产审判改革、财政减负与企业降税[J].世界经济,2023,46(1):192-215.

  [11]钟凯,程小可,张伟华.货币政策适度水平与企业“短贷长投”之谜[J].管理世界,2016(3):87-98.

  [12]马红,侯贵生,王元月.产融结合与我国企业投融资期限错配:基于上市公司经验数据的实证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18,21(3):46-53.

  [13]刘贯春,叶永卫.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与实体企业“短贷长投”[J].统计研究,2022,39(3):69-82.

  [14]孙凤娥,苏宁,卢欣韵.激进策略、短贷长投与非理性短期借款[J].工业技术经济,2017,36(9):41-46.

  [15]叶志伟,张新民,胡聪慧.企业为何短贷长投:基于企业战略视角的解释[J].南开管理评论,2023,26(1):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