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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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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4:52:29    来源:    作者:xuling

摘要: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支持作为乡村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其重要性越发凸显。

  [摘要]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支持作为乡村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其重要性越发凸显。通过从理论层面探讨其如何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促进产业发展等路径,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旨在为农村金融机构在数字化转型浪潮中更好地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数字化战略转型新路径,助力破解农村金融发展难题,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与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双赢局面。

  [关键词]数字普惠金融;乡村振兴;数字经济

  0引言

  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涵盖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多个维度的全面振兴,旨在破解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的深层次矛盾,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数字普惠金融作为普惠金融在数字时代的创新形态,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数字化技术,有效突破了传统金融服务在地理覆盖、服务成本、风险识别等方面的瓶颈。在乡村振兴的战略蓝图中,数字普惠金融已然成为撬动农村经济发展、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重要战略支点,对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行稳致远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1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状况

  1.1乡村振兴战略下“三农”金融需求特点

  1.1.1小额、分散且多样化

  农村地区的经济主体以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为主,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规模相对较小,主要集中在种植、养殖等传统农业领域,资金需求通常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且需求分散在不同的季节和生产环节。农村小微企业的规模也普遍不大,其资金需求除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外,还涉及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市场拓展等方面,需求呈现多样化特点[1]。种植户在播种季节需要资金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养殖户在扩大养殖规模时需要资金建设养殖设施、购买种苗等,农村电商企业则需要资金用于采购商品、物流配送和网络营销等。

  1.1.2缺乏有效抵押物

  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的资产结构较为特殊,缺乏金融机构传统意义上认可的有效抵押物。农户的主要资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等,但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一定限制,其抵押融资功能尚未完全释放;农户的房屋多为自建自住,难以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和抵押。农村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相对较少,且多为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其价值评估和处置难度较大。这种抵押物的缺失,使农村经济主体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面临较大困难,增加了融资难度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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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季节性和周期性明显

  农业生产具有显著的季节性和周期性特点,这决定了农村金融需求也呈现出相应的特征。以种植业为例,从播种到收获需要经历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在此期间,农户需要持续投入资金用于生产资料采购、田间管理等,而收入只有在农产品收获并销售后才能实现,导致资金需求在生产周期内集中且具有阶段性。

  1.2我国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历程

  1.2.1萌芽阶段

  20世纪90年代,随着互联网技术逐渐引入我国,部分金融机构开始尝试利用网络开展一些简单的金融业务,但尚未形成针对农村地区的系统性数字金融服务模式[2]。进入21世纪,移动通信技术在农村地区逐渐普及,一些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始通过短信等方式向农户提供账户余额查询、贷款还款提醒等基础金融信息服务。

  1.2.2探索发展阶段

  2011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始崛起,一些支付平台逐渐将业务拓展到农村地区,为农村居民提供线上支付、转账汇款等便捷的支付服务,打破了传统支付方式在农村地区的局限。金融机构也开始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如部分银行推出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方便农村客户办理业务。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始尝试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通过大数据分析农户的交易行为、信用记录等信息,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

  1.2.3快速发展阶段

  2016年,G20峰会将数字普惠金融纳入全球发展议程,我国也高度重视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提出要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动金融科技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应用。在政策引导下,金融机构加速数字化转型,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科技投入。一方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精准的风险评估模型,优化农村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另一方面,创新推出了多种适合农村需求的数字金融产品。

  1.3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现状

  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推动,我国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服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从地理覆盖来看,不仅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农村地区,数字金融服务已广泛普及,在中西部偏远农村地区,通过移动互联网、手机银行等渠道,农村居民也能够便捷地获取金融服务。在信贷领域,除传统的小额信用贷款外,出现了多种创新型信贷产品。依托大数据的纯信用贷款产品,根据农户在电商平台、社交网络等平台上留下的行为数据评估信用状况,发放无须抵押物的贷款[3]。在保险领域,开发了多种针对农业生产风险的数字农业保险产品,如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等,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定价,为农户提供更有效的风险保障。

  2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顶层设计不完善

  目前,我国针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政策虽然数量众多,但缺乏系统性和协同性。不同部门出台的政策在目标、措施和实施机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导致政策合力难以形成。金融监管部门侧重于金融风险防控和合规监管,对数字普惠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相对不足。同时,各地在推进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往往根据自身的理解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展计划,缺乏对全国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整体布局和战略思考。这使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盲目性和重复性,一些地区过度追求数字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业务规模,忽视了服务质量和风险防控;而另一些地区则由于对数字普惠金融的认识不足,发展步伐缓慢,错失发展机遇。

  2.2监管和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

  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如新型的农村互联网金融平台、基于数字技术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等不断涌现,但现有的金融监管规则却相对滞后。传统的金融监管框架主要基于线下业务模式和传统金融产品制定,难以适应数字普惠金融的线上化、数字化、跨界融合等特点。此外,目前我国关于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较为缺乏,相关法律条款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且存在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例如,在农村数字金融交易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的认证标准、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交易中的纠纷解决难度较大,客户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2.3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加强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信用信息来源广泛且分散,导致我国农村信用信息采集与整合工作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数据标准不统一,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信用信息难以有效整合[4]。另一方面,农村地区部分经济主体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意识淡薄,导致一些重要的信用信息缺失或不准确,影响了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此外,现有的农村信用评估模型大多借鉴城市信用评估体系,未能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特点和农户、农村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导致信用评估结果不够精准。现有的信用评估模型在指标选取和权重设置上,过度依赖财务指标和抵押物,难以准确反映农村经济主体的真实信用状况。一些信用评估模型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具有农村特色的资产价值评估不够科学,导致部分有发展潜力但缺乏传统抵押物的农户被低估信用等级,难以获得金融支持。

  2.4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产品普及与创新不足

  金融机构推出的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功能、设计、目标客户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相似性,缺乏差异化竞争优势。以农村小额信贷产品为例,大多数金融机构的产品在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差异不大,未能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的个性化金融需求。此外,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创新动力不足。一方面,金融机构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创新的投入相对不足。农村地区金融业务规模较小、风险较高、收益相对较低,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将资源投入城市等利润较高的市场。另一方面,农村地区金融市场需求主体的金融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对新型金融产品的认知和接受能力有限,这也使金融机构在推出创新产品时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进一步降低了其创新动力。

  3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措施

  3.1完善顶层设计

  加强政策体系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建设。政府应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统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政策。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政策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投入;金融监管部门则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新业务。此外,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路径,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清晰的指引。

  3.2健全监管和法律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金融监管规则,使其适应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创新的发展需求。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和产品的研究,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监管政策,明确监管标准和要求[5]。例如,针对农村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联合贷款业务,制定详细的监管细则,规范贷款资金来源、风险分担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加强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避免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叠。

  3.3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统一的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和整合平台,打破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壁垒。政府应牵头组织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第三方数据服务机构等,整合农村地区的各类信用信息资源,统一数据标准和信息共享机制。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记录、税务部门的纳税信息、社保部门的社保缴费信息等进行整合,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

  3.4推动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创新与普及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根据农村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开发具有特色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针对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推出“随借随还、按季结息”的灵活贷款产品;结合农村电商的发展,设计基于电商平台交易数据的供应链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科技企业的合作,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提升产品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在产品普及方面,加强农村地区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通过举办金融知识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线上直播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居民对数字技术和金融产品的认知水平和使用能力。

  4结束语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凭借数字技术与金融服务的深度融合,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与价值。在服务覆盖范围、产品服务种类及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极大地缓解了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金融排斥问题,为乡村振兴注入了强大的金融动力。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任重道远,需要政府、金融机构、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不断探索创新,在实践中完善和发展,为乡村振兴贡献持久而强大的金融力量。


主要参考文献

  [1]徐雨,刘广.乡村振兴背景下数字普惠金融对农户创业的影响研究:基于江苏省数据的实证分析[J].农业开发与装备,2025(4):13-17.

  [2]代希丹,张一凡.乡村振兴背景下河南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新农民,2025(10):4-6.

  [3]张然.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研究:以连云港市为例[J].现代商业,2025(4):83-86.

  [4]黄娇.浅析数字普惠金融赋能乡村振兴的作用与路径[J].当代农村财经,2024(10):52-57.

  [5]刘晓宁.乡村振兴背景下数字普惠金融对乡村经济促进作用的分析[J].农业开发与装备,2025(4):7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