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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实缴制下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践路径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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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8:01:32    来源:    作者:xuling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出资人最为关心的资本缴纳制度进行了调整,此项修订旨在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本注册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出资人最为关心的资本缴纳制度进行了调整,此项修订旨在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本注册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制度的革新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市场短期波动,存量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如何顺利过渡、新法的修订如何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都是业界面临的挑战。文章将对注册资本的修订内容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可行的实践路径,以期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更为优质的市场营商环境。


  关键词:限期实缴制;注册资本;实践路径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修订的内容


  (一)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1.新增股权和债权出资方式


  新法在原有出资方式的基础上,新增了股权和债权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形式。股权出资能够盘活股东将资本投入到公司而沉淀下来的静态资产,增加了股权的流动性,提高了资本的利用效率;通过债权出资,公司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债权人的资金,将其转化为公司的运营资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市场经济中的债权交易提供更多的可能性和灵活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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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规定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


  新法规定,有限公司允许自主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期限,但注册资本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股份公司采用实缴制,股东在成立公司时全额缴纳股款。为引导公司依法有序调整注册资本,减缓存量公司面对“减资潮”“注销潮”引起的市场波动,《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中对于存量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期限设定了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有限公司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份公司股东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2],3年的调整期便于存量公司合理设定注册资本、实现平稳过渡。


  (二)出资公示制度以及监管措施


  1.公示出资信息及变动情况


  新法要求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股东出资信息。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可以确保信息的权威性和可追溯性,此规定增加了公司出资的透明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通过公示信息,债权人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公司的资本状况,从而作出更加明智的交易决策。同时,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2.制定总体监管措施


  《规定》中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将随机对注册资本进行监督检查,出资情况异常的会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对于未按规定公示注册资本信息、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特殊情况将在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股东或发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认缴出资额或股款的行为,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3]。


  (三)明确股东出资责任


  1.股东失权制度


  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和金额缴纳出资,公司会书面催缴,如股东在宽限期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在收到失权通知后即丧失其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若未能完成转让,公司可以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股东失权制度通过明确的程序和后果规定,加强了公司对股东出资的监管力度,维护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和稳定,减少股东违约行为的发生。


  2.完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该制度是指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公司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加速到期。此项规定加大了股东的出资压力和经济负担,既防止了股东逃避出资义务,又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3.“两虚一逃”的法律责任


  新法对“两虚一逃”即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上,在处罚主体和适用范围上都有一定的扩展,股东虚假出资的处罚力度相较于以往有所加重,而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也都有相关的处罚措施,通过加重行政责任、明确民事责任和保留刑事责任等手段,维护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严肃性。


  (四)设立简易减资制度


  新法的简易减资制度为公司提供了一种更为高效的减资方式,公司在依法使用盈余公积金及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与普通减资程序相比,简易减资程序更为简化:公司无须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额外担保;公示时间从普通减资的30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简易减资无须单独通知每个债权人,只需在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后,在报纸上或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即可[4]。规定体现了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加强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监管和公示要求。


  二、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存在的问题


  (一)注册资本过度灵活


  1.注册资本过高


  认缴制下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但部分公司在注册时,为了获取更高的市场信誉或融资便利,可能会填写过高的注册资本。然而,这种过高的注册资本往往超出了公司的实际资金能力,导致后期无法如期完成认缴,可能会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甚至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股东是否按照承诺的出资额实际缴纳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带来了关于注册资本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讨论。


  2.出资期限过长


  由于认缴额期限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由决定,部分公司的出资期限被设置得过长,有的甚至超过50年,出现公司多年实际出资和认缴出资大相径庭的不实情况,这弱化了注册资本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信用的作用,加大了利益相关人判断其市场信用的成本。


  (二)交易相关方利益不平衡


  1.空壳公司扰乱市场


  一些企业在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就通过工商注册,导致市场上出现“空壳公司”,影响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空壳公司往往缺乏实际经营活动和盈利能力,损害了公众对于企业和市场的信任度,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空壳公司进行非法经营、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还可能导致市场资源的浪费和配置效率的降低。


  2.债权人利益受损严重


  虚高的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具有误导性,增加了其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的风险。由于注册资本不能代表公司资金信用,注册资本影响投资人、债权人商业判断等问题频发,加大了发生债权和股权纠纷的概率,不利于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容易出现股东期限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严重失衡的乱象。


  (三)验资要求放宽产生法律风险


  1.实缴注册资本真实性存在风险


  新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无须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对于出资的信息履行公示义务即可,而公司真实的实缴注册资本为利益相关人提供一定的保障这一机制被削弱,《规定》中仅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如何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有待商榷,监管部门评估和监督公司注册资本情况的方式、频率、范围未明确说明。


  2.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法律规定出资方式较为广泛,其中非货币性资产若未进行价值评估,或者评估标准和方法不准确,会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对出资人的出资义务产生质疑,增加了出资人、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纠纷风险。另外,对于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如果出资人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也会影响公司对该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权,如果非货币财产存在权属争议、税务处理不规范等都会影响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运营稳定性。

  三、优化我国企业注册资本的实践路径


  (一)保障存量公司有序过渡


  1.明确过渡政策、优化公司减资和注销程序


  《规定》为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设置了为期3年的过渡期,存量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后续应明确调整出资额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办理流程,确保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公司,可以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监管要求制定更为具体的过渡措施。针对新法已经明确简易减资制度和简易注销制度,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减资、注销等手续的办理流程,确保市场平稳过渡[5]。


  2.存量公司积极自我评估和调整


  存量公司应首先进行自我评估,了解自身在新法下的合规情况,并主动进行必要的调整,根据新规定的出资期限,充分考虑股东出资能力、企业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据此修订出资计划,确保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在调整出资数额、出资期限时,应及时召开股东会议、协调股东关系、修改公司章程,按照新法规定及时公示出资情况和变动情况,经营过程中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盲目扩张或过度投资,应对市场竞争和法规变化带来的挑战。


  3.加强宣传引导、提供咨询服务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存量公司对过渡政策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新法规知识,推动存量公司积极适应新环境,公司登记机关应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流程,为公司提供便捷的指导和服务。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应积极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存量公司理解新法规、掌握过渡政策,并为其提供具体的操作建议和指导。同时,政府应为存量公司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例如,简化审批流程、降低企业成本、加强政策扶持等,以激发存量公司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


  (二)创新系统服务和管理手段


  1.持续优化公示系统


  2024年7月,公示系统完成了升级改造,特别对《公司法》修订的重点模块进行调整,对登记注册系统也进行了优化,但改造升级不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随着政策、法规和市场需求的变化,系统需要不断进行优化和迭代,以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因此,可以建立专门的团队负责系统的维护和升级工作,确保系统能够持续为企业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优质的服务、持续加大对公示系统的应用管理和改造升级力度、提高系统的功能性和用户体验。


  2.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


  登记机关可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提升监管效能。首先,构建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动建设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信息共享,促进信息资源的高效整合和利用。其次,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定期沟通,及时交流信息共享工作的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共同商讨解决方案,通过组织培训、交流会议等形式,提升各部门对信息共享工作的认识和操作能力。最后,加强对信息共享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监控,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一步提升公司登记机关的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首先,综合考虑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等因素,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进行判定,划分不同的风险类别,如高、中、低风险等,科学赋予指标权重,进行加权评定分类。其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监管平台等,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企业信用风险自动分级,并根据数据变化动态更新,加强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最后,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类别差异化管理,将分类结果和不同行业风险结合、分类监管,对低风险的企业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等级的企业依法实行严管和惩戒,相关部门可以定期对信用风险分级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适时优化相关分类指标和监管策略。


  (三)完善配套制度及监管措施


  1.出台配套规章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根据《规定》,完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具体可以不按常规5年实缴出资的特殊情形;需要另册管理的事项及规定;配套的规章制度应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确保各项规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与新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定,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过渡期制度安排还应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其他行政法规相衔接,确保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明确出资异常的判断标准


  《规定》中规定公司出资情况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进行研判并要求其调整。但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出资额如果超出股东经济能力、与公司业绩不匹配、不符合行业特点或公司实际情况,可能被视为异常,具体标准可能结合地区、行业、公司类型等因素需进一步明确,对于疑似出资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研判,确认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式。


  3.强化处罚措施


  《规定》中明确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公司登记机关仅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公司出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无法保证所有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而出资信息不实可能带来多方面的风险,对于公司未按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且逾期未改正的,以及存量公司没有主动在3年调整期内调整出资期限的,都没有明确的处罚办法,仅规定了公示机制,公司登记机关虽可以履行催告权,并非强制调整的措施,可以适当加大惩戒力度,强化落实新法实施的效果和权威性。


  四、结语


  新《公司法》的修订是完善我国企业制度、适应经济发展的必要流程,其中注册资本从认缴制变为5年内实缴,更加强调资本充实,是一种务实的立法选择,并且法律给予存量公司逐步调整的缓冲空间,避免了我国有限公司资本虚化,促使公司合理考量经营状况、出资能力及市场行业前景,兼顾了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严肃性,修订的意义深远且广泛。但法律的修订对政府、公司和社会都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如何分类分步、稳妥有序地过渡需要各方面积极响应,共同促进新法的顺利实施,为市场主体健康成长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孙瑜.有限责任公司限制认缴期限的体系化适用兼评新《公司法》第52条[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 02 4,4 0(3):112-117.


  [2]罗中棠.如何平稳过渡“五年认缴制”的理解与适用[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4(4):8-14.


  [3]佚名.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N].新华每日电讯,2024-07-02.


  [4]韩燕.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制度的发展[J].财富时代,2024(3):94-96.


  [5]朱慈蕴.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认缴制该何去何从?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47条[J].现代法学,2023(6):13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