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金融监管体系助力公司核保研究论文

2024-05-31 14:26:31 来源: 作者:caixiaona
摘要:随着当前经济环境发生变化,金融风险源头以及性质也产生了改变,不断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是形势所趋,我国金融监管迎来新时代改革,也推进了对保险销售行为管理的进一步加强。核保行为在保险销售过程链中处于关键地位,是保险公司用于风险管理的防护屏障。随着新时代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保险产品的核保风险管控对于保险公司经营来说具有重要地位。文章通过对金融监管与保险公司核保行为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分析我国目前核保行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助力公司核保行为的对策建议。
摘要:随着当前经济环境发生变化,金融风险源头以及性质也产生了改变,不断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是形势所趋,我国金融监管迎来新时代改革,也推进了对保险销售行为管理的进一步加强。核保行为在保险销售过程链中处于关键地位,是保险公司用于风险管理的防护屏障。随着新时代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保险产品的核保风险管控对于保险公司经营来说具有重要地位。文章通过对金融监管与保险公司核保行为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分析我国目前核保行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助力公司核保行为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司核保;金融监管制度;社会主义特色
一、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一)核保基础
核保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进行查核、选择的过程,同时也是在寻找承保条件与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相适应的过程,是决定能否接受投保以及后续承保条件的关键。核保行为针对不同的险种有着不同的审核内容。例如对人身保险的寿险进行核保,保险人需要对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的风险加以审核,再来决定是否承保。承保条件主要是指包括基本条款以及扩展条款等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费率、免赔额度、缴费方式、费用等,是根据保险公司的有关政策、再保险安排的能力和状况确定风险大小的主要因素之一,要素之间呈现一定的非线性互动关系。保险人为顺利完成核保工作,不仅需要获取大量核保信息,并且还需要利用大数法则和精湛的信息处理技术对所得到的信息加以处理再使用。
作为订立保险合同前的行为,不仅是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重中之重,更是风险管理控制的关键,核保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利润,同时对公司的偿付能力、清偿能力以及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障,有利于减少保险销售行为的逆向选择、防范道德危险、实现保险人与投保人信息对价平衡。身为一名优秀的核保人员,不仅会通过对进入公司的各种风险进行检验、判断来降低风险,而且能控制风险以达到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目的,进而强化公司形象,增强公司竞争力。然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缺乏对保险人不当核保行为的规范,不少学者就核保行为是保险人的义务还是权利的问题进行讨论,期望通过厘清核保行为的性质,起到规范保险人核保行为的作用,真正做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新时代金融监管体系
自十八大以来,我国便开始对金融监管理念开展变革,金融监管体系也随之发生转变重塑。“一行三会”格局在2018年转变为“一委一行两会”,并在2023年升级调整为“一行一局一会”(变化具体体现在将中国银保监会重塑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与此同时,还将由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等负责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转交给新成立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方式由传统的“分业”式监管变为“统一”式监管。社会主义特色的金融监管与传统的按照从事银行、证券与保险等业种区分的监管方式不同,采用的是按照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功能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国性监管机构,统一进行工作指导,并要求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监管主体必须保持协调一致,及时借鉴海外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有利于更好地与当今国际形势相符合、与不断创新的金融科技相适应,进一步促进金融行业的创新化、合规化发展。如今从宏观层次与微观层次两个维度上看待保险公司监管:宏观上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机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微观上通过保险公司监管经营过程的各个行为,并按照监管标准设立保险保障基金,用于提取责任准备金和保证金。
(三)理论基础
保险市场存在显著的逆向选择问题,在保险销售行为的承保过程更为常见。信息不对称在承保时主要体现在投保人对想要投保的保险标的相对于保险人来说掌握具有优势且较为全面的信息,依据在事情发生的前后分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本文主要谈及发生在事前的逆向选择。所谓逆向选择理论最早由Akerlof在1970年提出,以二手车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为理论研究依据,即买方不知道二手车的具体情况,只能根据知晓情况的卖方所言以及市场行情进行判断,因此形成恶性循环,质量好的车会因为二手市场行情低迷而退出,最终导致劣质品驱逐优质品的现象出现,形成“柠檬市场”[1]。
由于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依据所能收集到关于投保人风险程度的信息确定保单的保费价格,进而导致保险市场上处于高风险的人群愿意通过购买保险来分散风险,处于低风险的人群由于较低的性价比而不愿意购买,逐渐退出保险市场,这会导致保险公司采取提高保费、减少赔付额的措施使逐渐增加的理赔率降低,呈现出仅存有高风险投保人的保险市场。另外一种情况类似二手车市场的“柠檬理论”,投保人由于自身情况选择保险产品质量不确定而较低保费的保险公司,从而使保险市场上存在劣质的保险人,优质的保险人被动退出市场。
二、保险公司核保必要性及现状问题
(一)保险公司核保必要性
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合同缔约过程时,与民事合同程序不同,保险人需在要约和承诺缔约程序中间进行核保行为,因此,保险合同的缔约流程为“要约—核保—承诺”。在保险合同定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核保部门接受保险代理人所递交投保人的保险单,专业人士审核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对不能明确表达且影响承保条件的内容进行合法调查,依据可得信息评估风险以及保险标的价值,最终提供是否承保的结论,并根据大数法则以及精算技术计算保险费率,确定承保条件,这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2]。
保险合同具有不确定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的核保行为是有必要的。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预见性的特点,对风险进行经营管理,投保人试图以部分保费来将未来可能预见的风险进行转移。核保作为承保前的程序,可视为“承保条件”进行理解。但由于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中通常存在逆向选择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期望花小额保费换取大额保金,此类行为对保险人即保险公司长久经营影响巨大,因此必须增加在承诺行为前对重要信息进行审查的核保过程,防止出现保险欺诈以及赌*等恶劣行为出现。而在民事合同中,面临的风险多数为因不可抗力、意外以及相对方过错等产生的即时交易模式,标的一般为实体状态且存在相对较小的隐藏风险。
(二)保险公司核保发展现状及问题
金融监管体系于2023年发生变革,转变为“一行一局一会”,中国银保监会变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社会主义特色金融监管体系的理念发生深刻改变,以重视风险为主,强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改变原有的分业金融监管模式,向强调统筹协调的穿透监管转变。监管部门也依据金融行业的领域、市场特点差异化且有针对地执行监管,不断完善、细化相应监管法规,提升监管准确度和执行力度,但是还存在相应的问题。
首先,金融监管前瞻意识较低,考虑范围只局限于当前的业务监管,解决已经出现的风险,对未知的风险不能做到提前感知和采取预防措施来规避风险。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在近年开始重视体系化问题,但整体而言,金融监管法的体系依然不够充分[3]。多部关键基础法律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及时修订,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与当前国际形势、互联网金融等相适应的、健全的法律法规,金融基础信息库等建设还存在不充足、不完善的问题,金融行业监管体系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其次,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目前还处于不健全的状态,“三会一层”组织架构的公司治理模式没有促使合理的经营管理决策模式形成,导致金融消费者遭受欺骗甚至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多次发生。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内部存在的财务造假、资金挪用等现象需要得到进一步控制,监管部门要不断地强化监管,规范整治金融行业秩序。最后,在保险行业还存在保险从业人员自身知识结构和专业素养不足,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信息进行核保时的风险识别判断力度不够,不能判别出正确且合理的承保条件以及保险费率。同时,金融从业人员的改革意识不足,缺乏复合型金融人才,导致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因为改革思路不清晰而产生一定阻碍。
三、社会主义特色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分析
从截止目前已发布金融监管规则得知,大部分内容均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级别较低,针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投资公司等机构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同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平时的监管和风险处理中,存在监管依据不充分、执法力度不够等现象,并不能完全满足当前金融监管的需要。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过程
金融监管制度目前存在三个阶段。在单一监管机构的时期,金融监管机构由***颁布分设了三个部门(人民银行、银行监管委员会和证券监管委员会)。在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机构所承担的职能以及所扮演的角色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那个阶段金融行业的需要,受监管力度和范围较小的限制,处于财经领域的监督管理机构工作开展较为艰难。紧接着转变为多元化监管机构的时期,在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和角色跟随不断发展和创新的金融市场而发生改变,与单一监管机构时期相比,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形式、监管范围和监管对象更偏向于多元化、层次化以及复杂化,并且不止限于单个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先后出现了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即使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初步形成了金融监管体系。在第三个阶段即全面监管的时期,金融监管机构不仅直接监管金融机构,而且还同时负责在宏观上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监管职能和角色、监管形式和监管手段相比较前两个时期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更具综合性,以便应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和风险监管挑战。
(二)金融监管制度产生的影响
金融监管制度的产生对金融市场同时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影响。积极影响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金融监管制度的设立可以有效地对金融风险进行识别,对金融机构进行规范和警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出现对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金融市场稳定且持续的发展、维护公平公正起到了保障作用,经研究发现,地方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发展产生阶段性影响效应[4]。其次,制定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通过制度的实行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起到提高服务质量、增加金融市场竞争力的作用,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于社会群众。最后,不断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可以更好地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我国在金融市场上的国际竞争力,加快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吸引外企投入资金进入金融市场,为促进金融全球化、经济高速发展提供力量。
金融监管制度对于金融市场的消极影响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定不可以过于严格,由于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不能承担,可能会因此限制金融机构与时俱进的创新与改革。同时也会导致金融机构为遵循监管要求而增加投入,进而提高机构的运营成本,而采取较为保守、低成本、低盈利的经营策略,降低市场竞争力,减弱市场机制,最终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失衡。因此,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需要避免因过度严格引起市场恐慌,致使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丧失信心,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新时代金融监管体系助力核保的实现路径
(一)多渠道获取信息保障保险人权益
保险市场是典型的逆向选择市场,只有当保险人收集大量的信息,为后续的核保工作提供基础,才能切实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核保过程中多渠道对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告知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至关重要,但是保险人在行使核保权时应予以限制,不得滥用核保权,亦不能侵害他人权益[5]。获取信息的方式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取信息,例如要求被保险人体检,意将投保单、体检单作为依据进行核保工作。另外一类便是保险公司即保险人自己调查或者通过第三方的途径了解具体情况,例如对现场进行勘验与评估、保险公司保存的历史投保资料、同业经营数据以及记录、医疗机构等信息机构的诊治记录等。
核保过程是大同小异的,不同险种所需的保险信息具有差异,查核信息必须与保险标的的风险具有相关性,以大学生医疗保险为例。大学生医保是以大学生为主体,没有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是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包含各类高等院校以及科研院所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全日制研究生。因此,保险人应当综合考虑投保人的学籍、参保年龄、健康状况、是否有其他的参保情况等因素,遵循实现保险公司长期承保利润,依据核保标准选择符合预期的投保人,多渠道获取投保人有关信息保障保险人的权益。
(二)遵循正当必要原则保障投保人权益
核保工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过程,当前新时代的金融体系改革也在凸显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同时地方金融监管要想法治化,则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也要不断优化构建[6]。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对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了解不到位,即使保险人具有核保的权利,但不能滥用不对等的信息地位侵害他人的知情权,也要遵循正当必要原则保障投保人权益,由于获取的核保信息涉及保险人、投保人、公共三方的利益,因此对保险公司核保权利进行限制、坚持保险人权益与被保险人权益平等理念是非常有必要的。2020年发布的《民法典》在第四编单独说明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可见信息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保险人在使用核保信息时要坚持必要收集原则,需征求被保险人同意,获取信息需与保险标的相关,防止过度侵入私人信息,并在考察过程中对保险核保人严格要求,履行对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隐私。
为减少逆向选择问题发生,保险人核保需坚守对风险进行管控和分类的核保目的。当保险人并没有要求投保人提供一类信息,但却与衡量被保险人信息和评估其风险密切联系,会促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存有侥幸心理,做出不道德的行为,不满足保险的可保性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与保险人估测保险标的可能发生的风险概率、计算保险费率有关,但是当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认为保险人在收集与保险标的无关信息时,可以拒绝请求并要求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明确告知信息使用方式以及目的。同时,保险人不得以强制的方式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当由于保险人使用核保信息不当,对被保险人信息权益存在侵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AKERLOF G A.The market for"lemons":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J].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70,84(3):488-500.
[2]范娟娟.核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保障[J].中国保险,2023(6):62-64.
[3]靳文辉.论金融监管法的体系化建构[J].社会科学文摘,2023(9):118-120.
[4]邱新国,陈明兴.地方金融监管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研究:促进抑或抑制?[J].金融发展研究,2021(6):49-56.
[5]林雨珠.论保险人核保行为权利属性及其行使限制[D].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2.
[6]郭雳,彭雨晨.中国地方金融监管法治化研究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J].国家现代化建设研究,2 0 22,1(4):73-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