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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及实践路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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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17:19:10    来源:    作者:xuling

摘要:文章首先阐述了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科学内涵,然后论述了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践路径,包括健全高等教育治理制度,激发治理内驱力;优化高等教育治理结构,推进高等教育多元共治;完善高等教育治理监督评价体系,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摘要:文章首先阐述了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科学内涵,然后论述了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践路径,包括健全高等教育治理制度,激发治理内驱力;优化高等教育治理结构,推进高等教育多元共治;完善高等教育治理监督评价体系,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关键词: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科学内涵


  高等教育作为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攻坚点”,是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1]。高等教育现代化涵盖治理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等要素的动态发展过程[2]。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深,高等教育治理是否符合人民的殷切期盼,能否顺利实现现代化,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学界的深入探讨与研究。高等教育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在社会深刻变革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愈发强烈的时代大背景下,分析和理解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并探究其实践路径,有助于推进我国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从而顺利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一、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科学内涵


  “治理”一词源自拉丁文和希腊语,是一种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公共活动的新管理思想[3]。“治”一字本身源于水,是水名,“治理”一词符合水的特性,指顺着事物天然的纹理而整治,顺应其本身的能量动势进行疏导,随圆就方,直能就曲,使事物顺应自然规律的一种正向性引导。“治理”一词又常常与“统治”“管理”等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追溯这些词语的起源和发展历史可知,传统社会是没有“治理”这个概念的,统治者更多是“管理”和“统治”社会。“管”本义为细长而中空的事物,中通而四周堵塞,因而“管”具有疏通、引导、打开等意义,同时也蕴含限制、约束等意思。“理”本义为顺玉之纹而剖析,包含合理的意思,代表商务发展的规律。因此,“管理”这个词指的是合理地堵与疏的思想与行为,大多运用于思想方面,强调制度建设,即运用制度对国家与社会进行支配,采用不同方式去管控社会。“统治”强调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政权对社会进行支配。“治理”是一个更现代化的词汇,相较而言,它更强调管理公共事务的方式,更关注多元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通过合作、协商等方式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4],是政府的治理工具。“治理”的内涵比“统治”和“管理”的内涵更为丰富,其最大特色是具有开放性、积极性和动态性。


  截至2022年末,我国高等学校共有3 013所,本专科在校生约4 655万人。高等教育规模在不断扩张,高等教育院校、组织机构的发展需求也日益增长。当前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促使人们对高等教育的评价标准有所增多并出现提高,而高等教育体制建设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合作需求增多等问题也亟待解决,这就对实现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更具体、更丰富的要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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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治理将从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中建立起来的办学、管学和治学的所有组织及其结构关系结合起来[6],作为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学者对教育治理体系的研究,分别从制度论、系统论等视角对教育治理体系的概念从微观和宏观的角度进行定义。结合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教育治理体系是一个由教育治理主体、客体、过程、方式、制度等多要素构成的完整系统[7]。


  二、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践路径


  (一)健全高等教育治理制度,激发治理内驱力


  教育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系列有关规范教育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这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程度如何决定了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情况[8]。要想实现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离不开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且完善的高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是实现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基础,是催生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生动力。一方面,政府要加快建设并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以高校教育教学情况的科学分析为理论基础,充分了解并结合各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兼顾各治理主体的实际情况,以实施性、易操作性和普适性为基础,构建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治理主体的地位、权利和职责,充分发挥其在高等教育治理中的作用。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创新机制也需要建立健全。当前,高等教育的外部环境瞬息万变,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环境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满足这些需求,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与时俱进,及时关注社会发展动向,勇于创新治理机制,同时,相关部门要为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9]。


  制度建设是保障高等教育治理机制平稳运行的坚实基础,“地基”打得牢不牢关系到能否顺利实现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对此,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把握大局,健全和完善高等教育宏观治理制度。从宏观上为高等教育治理制度建设“掌舵”,为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提供“指明灯”,其中包括高等教育决策制度、高等教育监督和评价制度等。构建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可有效避免高校领导核心陷入自我监督、自我制裁的错误管理方式;构建多元制衡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可发挥高校理事会的作用,明确各部门职责,并使其按时监督考核评价,这种科学量化的评估制度和监督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比如,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霸权、组织官僚化等现象,影响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推进。第二,治理有序,健全和完善高等教育委员治理制度。以治理的微观角度为切入点,通过制定详细的制度内容以确保实现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具体目标,比如,建设好高等教育治理参与制度、经费使用制度、学术管理制度等。以学术管理制度为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程序,净化学术氛围,使高等教育体系下的科研工作者能明确自身学术责任,自律学术行为等,同时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组织职能与监督职能,鼓励开展学术研究并确保学术研究的自由,还要对学术不端的行为进行严惩[10]。第三,统筹大局,健全和完善高校治理制度。高校治理制度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从外部出发,健全并完善高校外部治理制度;二是从内部出发,健全并完善高校内部治理制度。高校外部治理制度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好高校与政府、社会、行业组织等之间的关系,明确并维护高校在高等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地位和职责,并积极推动高校与政府、社会、行业组织等的联系,比如,建立校企合作制度、高校产教融合制度等,为高校师生提供学术资源,开阔其学术视野;高校内部治理制度旨在协调好高校内部的关系,比如,处理好党委领导、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等之间的关系。此外,要建立高校理事会制度、校长负责制度等,明确校长等领导的权责,优化人员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开放师生、用人单位参与治理通道,激发高校内部治理主体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动力,推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


  (二)优化高等教育治理结构,推进高等教育多元共治


  完善和优化高等教育治理结构是有效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优化高等教育治理结构需要落实高等教育多元治理主体的职责,提升他们的治理能力,确保他们各司其职,激发其在高等教育治理中的内生动力。


  第一,政府需要转变职能,充分发挥自身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政府在国家治理中肩负宏观调控的责任,而高等教育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部分,故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同样可行。政府需要整合高等教育的主体资源,推动高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处理好高等教育中各治理主体间的矛盾,协调好高等教育中各治理主体间的关系,为实现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同时,政府要“分权”,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共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科学确权、适度放权、善于让权、敢于监权[11],给社会和高校更多的自主权利,科学分配各治理主体的权利。政府还可以制定科学规范的与高等教育治理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以协助政府解决“管不好”的问题;政府还要“放权”,下放高等教育的相关权利,给予高校办学自主权,提升高校自主办学的权力空间,增强高校办学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从而帮助政府解决“不该管”的问题;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高等教育治理过程监督政策,将评估办学权、教育决策权等权利转移给社会和教育组织,实现管、办、评分离,提升高等教育治理主体参与治理过程的积极性,发挥多元利益主体协同共治的最大功效,保证高等教育治理活动平稳有效运行。


  第二,社会要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一方面,社会可以充分发挥其具有丰富资源的优势,为高等学校提供高等教育所需求的硬件资源、软件资源、人力资源和经费资源等,以提供资源的方式参与高等教育治理过程,通过充分利用新资源,实现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教育教学改革;同时,通过整合资源并利用资源的方式,发现高等教育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现象,并据此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以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另一方面,社会在高等教育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是十分重要的。社会主要以参与的形式进行监督和评价,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这个第三方的现实作用,政府和高校要帮助社会建立独立的、具有中介性质的监督与评估机构。公正客观的评估可以确保信息反馈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在激发社会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积极性方面,政府还可以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高校开放公开竞争机制,采买质量更优、技术更先进的教育公共设施,可确保社会更加专业地参与高等教育社会治理。


  第三,高校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推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从高等教育治理的基本内涵来看,高校作为治理主体之一,应从外部、内部治理主体和高校自身的角度进行提升。首先,从高校外部治理主体的视角出发,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是高校自身的属性,天然拥有的权力。高校应紧跟时代的发展需求,转变依靠政府治理的错误观念,树立自治的理念,由此强化高校行使自治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保障高校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中应有的主体地位。其次,从高校内部治理主体的视角出发,要提升高校的内部“粘合力”,强调共治的理念,提高师生共同参与高校治理的意识,积极培养师生共同参与高校治理的能力,发挥师生参与并管理高校事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高校在组织重大管理事务时,要公开收集并认真参考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在制定和实施重大决策时维护好其民主性和公共性的特性,形成高校师生共治的良好发展局面。最后,从高校自身出发,高校作为高等教育重要实施机构,在高等教育治理过程中要及时听取政府和社会的建议,及时调整自身治理结构,不断加强和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学校管理系统,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的需要及时进行人员重组,以此确保高校自身行政体制建设不断完善,从而增强高校内部的“凝聚力”,切实有效提升高等教育治理的效率。


  (三)完善高等教育治理监督评价体系,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高等教育改革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是实现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困境[12],高等教育治理机制的完善与改革是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核心与关键。因此,要构建切实可行的高等教育评估机制,确保精准有效地推动高等教育治理工作,使治理工作“落地生根”。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人民对教育的需求增多,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也随之提升。质量标准的多元化要求高等教育评价应当实现多元化,即参与高等教育评价的主体要多元,评价的方式也要多元。当前,高校存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等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监管力度不足导致的,需要完善监督评价体系,约束、规范和引导高等教育治理;同时还存在高等教育质量与时代需求相脱节的问题,高校领导和教师自知教学质量提升的必要性,但由于评价体系不完善,对教育质量的重视程度不足,难以培养出真正的高等教育人才,这时就需要完善高等教育监督和评价体系,切实开展科学研究,使人才培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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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构建高等教育治理监控评价机制。首先,转变高等教育治理监管评价理念。过去的评价方式主要是诊断型、结果型监控评价方式,而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的需求,传统的监控评价体系需要转变为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作用的过程导向的监控评价方式。过程导向的监控评价方式能够全方位、多领域地评估高等教育建设与治理情况,以培养更符合社会需求的高水平人才,推动高等教育治理的建设性改革。其次,发挥社会评估的作用,构建第三方高等教育监控评价机制。加强中立性、非营利性和专业性的教育评估机构建设,由专业人员、行业组织、企业等相对独立于高校、政府之外的第三方组成高等教育治理监控评价主体,且第三方机构要定期收集高等教育治理相关信息,以确保高等教育治理过程、成效的监控和评价具有客观性、科学性,进而保证教学质量评估的可参考性,从而更好地实现高等教育组织机构的目标,满足多元化的人才培养需求。最后,建立高等教育治理监控评价体系也是完善高等教育治理监督评价机制的重要一环。具体而言,可建立科学性强且易操作的监管评价体系:从高等教育治理主体出发,建立与各个治理主体相对应的多元化监控评价体系,比如,政府发挥其主导作用,对基本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进行监管,守住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底线”,建立健全相关的政府治理评估体系。


  第二,完善高等教育治理反馈与问责机制。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在价值上追求民主化、多元化和人本化,而为了把稳“掌舵”的方向,明确前行的航线,实现美好的蓝图,需完善相应的实施机制和体系。2010年以来,高等教育治理制度、机制、体系建设不断完善,高校教育治理法治化初见规模,在这样的先决条件下,高校应更进一步完善反馈与问责机制。一方面,建立健全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动态反馈机制。高校如果不设计、制定好管权、用权的机制,就难以提升高校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主动性。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动态反馈机制主要是对治理模式、治理质量、治理过程、治理成效等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到治理的各个环节中,帮助高校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推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以强化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的体制机制,具体包含高校管理制度、工作体系和问责机制等。高校若要提升高等教育治理水平,就要加强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民主化,以此为基础,促使各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各司其职,实现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发力,推动高校的自我评估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13]。比如,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建设回避制度、会议公开制度等,监察高校在重大事务上是否存在决策失误、贪污腐败等问题,确保守住高等教育建设的“底线”,并不断探索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上限”。


  第三,建立高等教育治理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在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态度要积极、工作要稳妥、评估要及时,多元治理主体要有效协同参与治理,这就需要调节好“利益主体者”“利益相关方”的矛盾。高等教育治理涉及多种“利益相关者”,高等教育治理离不开这些外部“利益主体者”的支持和参与。具体来说,为保障外部利益相关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以政府为担保,保障外部治理平稳运行;其次,要确保他们在治理过程中的利益诉求,只有解决好利益问题,才能保证他们能有所为,而不会不作为;最后,任何体制机制的建立都要提前做好调研和规划,实际考察参与主体的需求,监督评价他们的参与程度和参与成效,在不断完善监管评价过程中对其进行优化,以求取得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预期成效。


  三、结语


  当前,高等教育领域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已经到了关键期和瓶颈期,更需要相关人员在开展高等教育领域治理的过程中多措并举,如更加重视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开展学校综合改革试点等,特别是要进一步重视高等学校制度建设,发挥制度规范与学术导向的双重作用。同时,在学术治理过程中还要突出高等教育立德树人的导向,始终重视发挥如党团等政治组织和学术期刊、行业学术协会等平台的作用,让高校专家学者、学术平台和学术委员会一同发挥协同参与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建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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