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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船舶碰撞的刑事责任认定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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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0:05:41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随着海洋运输业的不断发展,海上航行的船舶数量不断增加,海上船舶碰撞事故也在增长。过失碰撞是海上船舶碰撞最为常见的类型,而海上船舶碰撞一旦涉及人员伤亡,特别是重大人员伤亡,相关主体,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当前,海上船舶碰撞的刑事责任认定机制并不完善,面临着多重问题,如法律适用问题等[1]。对此,应从海上船舶碰撞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出发,探索完善路径。

  摘要:本文以海上船舶碰撞为研究对象,解读了海上船舶碰撞的内涵,分析了海上船舶碰撞的三大类型,继而从犯罪构成四要素出发,阐释了海上船舶碰撞的刑事责任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介绍了海上船舶碰撞刑事责任认定现状,并从法律适用、犯罪主体圈定、危害结果认定、罪名适用四个方面分析了海上船舶碰撞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海上船舶碰撞,刑事责任,海上航行事故罪

  随着海洋运输业的不断发展,海上航行的船舶数量不断增加,海上船舶碰撞事故也在增长。过失碰撞是海上船舶碰撞最为常见的类型,而海上船舶碰撞一旦涉及人员伤亡,特别是重大人员伤亡,相关主体,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当前,海上船舶碰撞的刑事责任认定机制并不完善,面临着多重问题,如法律适用问题等[1]。对此,应从海上船舶碰撞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出发,探索完善路径。

  一、海上船舶碰撞概述

  (一)海上船舶碰撞的内涵

  船舶为水上交通工具,在内河、海上运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海上船舶碰撞指船舶在海面以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中因接触、碰击而发生的事故。海上船舶碰撞的内涵可以归结为三点:从主体的角度而言,海上船舶碰撞必须发生于船舶与船舶间,是两艘乃至以上船舶间的碰撞,触礁则不属于海上船舶碰撞的范畴。从发生环境的角度而言,海上船舶碰撞必须发生于海面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于内河航运的船舶碰撞,不属于海上船舶碰撞的范畴。从结果的角度而言,海上船舶碰撞必然引发一定的损害,如公司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等。不存在损害的碰撞,如轻微碰触,因不涉及法律关系的调整,同样不纳入海上船舶碰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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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海上船舶碰撞的类型

  海上船舶碰撞包括多个类型,并且,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海上船舶碰撞的分类表现也不相同。从责任归属的角度而言,海上船舶碰撞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故意碰撞。故意碰撞指船舶操作人员,如船长、驾驶员等,对碰撞存在主观故意将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这一情况极为罕见;二

  是过失碰撞。过失碰撞指相关责任主体,对可能发生的碰撞事故缺乏预见性,未能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导致船舶在海上航行中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2]。过失碰撞是海上船舶碰撞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三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碰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碰撞指非人为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碰撞,比如,因海啸、台风等因素导致的碰撞。这一情况同样较为少见。本文中所指的海上船舶碰撞,特指过失碰撞。

  二、海上船舶碰撞的刑事责任要件分析

(一)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海上船舶碰撞犯罪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船舶所有人。法律意义上的船舶所有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船舶的经营人,如拥有财产权的个人、单位,也包括船舶管理人,即签订船舶管理协议的主体。船舶所有人肩负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如船体安全、船舶设备安全等;二是船长。船长是海上船舶航行中的总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船长作为船舶最高行政及技术领导人,肩负着船舶管理和驾驶的重要职责。防范船舶航行中的风险,是船长的主要职责之一;三是船舶上的其他人员。除船长外,船舶上尚有许多其他人员,他们有着各自的分工,如甲板人员、引航员等,同样肩负着一定的安全职责;四是管理者。海事主管机关作为管理者,需要依法履行职责。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及其危害性的认知、态度,是区分过失犯罪、故意犯罪的重要因素。当前,海上航行安全事故罪尚未单独设立,司法实践,多参照交通肇事罪审理[3]。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船舶碰撞犯罪自然也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并且,主要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实际过失。实际过失指能够以举证的方式证明导致船舶碰撞的过失。比如,船体以及船上设备有明显的缺陷,船舶所有人未进行安全检查,致使船舶出海后产生碰撞事故,船舶所有人则存在实际过失;二是事实推定过失。海上船舶碰撞事故中,很多时候难以界定实际过失,法院会从事实出发,进行合理推定,认定一方存在过失。被推定为存在过失的一方,除非能够举证证明不存在过失,否则便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海上船舶碰撞所侵害的法益主要有三类:一是海上航行秩序。海上航线较为固定,海上船舶碰撞会影响海上航行秩序,对其他船舶航行造成阻碍;二是交通运输安全。海上运输作为现代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运输安全有很高的要求,船舶碰撞会影响海上交通运输安全;三是海洋环境清洁。海上船舶碰撞可能引发燃爆、渗漏等问题,污染海洋环境,导致生态环境问题。考虑到海洋环境清洁涉及环境法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在讨论中,未将海洋环境清洁纳入讨论范畴。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指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危害结果[4]。对海上船舶碰撞而言,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三点内容:一是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有关船舶航行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如《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行为人必须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未按规定驾驶船舶,或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等;二是出现安全事故。船舶碰撞安全事故主要有人员伤亡、人员失踪、公私财产受损等。我国《刑法》中对交通事故等级做了具体规定,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海上船舶碰撞事故中。船舶碰撞后,行为人不履行救助及守候义务,也属于犯罪客观方面;三是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安全事故间,必须构成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导致了安全事故。

  三、海上船舶碰撞刑事责任认定现状与困境

  (一)海上船舶碰撞刑事责任认定现状

  现阶段,海上船舶碰撞事故总体呈增长态势,其中,不少事故涉及刑事犯罪。根据“海上交通事故涉罪案件司法认定”课题组对2017—2021年间浙江沿海海域船舶碰撞事故的统计,海上船舶碰撞刑事责任认定结果主要有五类[5]:一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海上船舶碰撞刑事责任认定最为常见的罪名,具体判决则参照陆上交通肇事罪;二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如船舶碰撞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且产生严重后果,经营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如(2018)浙0206刑初605号案件中,船主因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致使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三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海上船舶多涉及劳动雇佣关系,经营者需要为劳动者的安全提供保障,否则便会触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2015)浔刑一初字第248号案件中,船主私自对船舶进行改装,增加了船舶的安全风险,同时,聘用无证船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碰撞事故发生后,船主被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四是玩忽职守罪。主管部门肩负着船舶航行安全的职责,如因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而导致船舶碰撞事故,相关人员则涉嫌玩忽职守罪。如(2016)鲁0783刑初499号案件中,被告人作为海事主管机构执法人员,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不符合条件的船舶出海,并产生碰撞事故,最终,被告人被法院认定为玩忽职守罪;五是故意杀人罪。如(2013)甬仑刑初字第158号案件中,船长因指挥不当导致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对方船舶沉没。对方船员落水后,船长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对方船舶5人溺水死亡,2人失踪。法院认定该船长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海上船舶碰撞刑事责任认定困境

  当前,海上船舶碰撞刑事责任认定中面临着多重困境,突出表现为以下四点:一是法律适用困境。《刑法》是海上船舶碰撞刑事责任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交通肇事罪等均为《刑法》中的罪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刑法》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即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至少有一项在我国境内。海上船舶碰撞多发生于经济专属区、毗连区,但《刑法》及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并未对经济专属区、毗连区是否属于我国领域作明确规定;二是犯罪主体圈定依据不足。海上船舶碰撞犯罪主体圈定较为复杂,有很强的技术性,而现有法律难以提供可靠的依据。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围绕机动车辆编写,犯罪主体明确,即驾驶员。船舶驾驶远比机动车辆复杂,涉及的主体涵盖船长、驾驶员乃至引航员、甲板人员。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数人同犯交通肇事罪的情形[6];三是危害结果认定标准不一。海上船舶碰撞有很大的危害性,是导致人员伤亡的主要因素。根据法律法规,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的入罪门槛,但司法实践中,危害结果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存在着同罪异罚的问题;四是罪名适用标准之一。由于缺乏专门的罪名,海上船舶碰撞涉及的犯罪行为多被认定为其他罪名,即交通肇事罪等。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极为相似,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认定结果却不同,有的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有的被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存在着同案异罪的问题。

  四、海上船舶碰撞的刑事责任认定建议

  (一)设立专门的“海上航行事故罪”

  司法审判中,海上船舶碰撞刑事责任认定涉及的罪名虽多,但也存在着同案不同罪的问题。《刑法》第一百三十一至一百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航空器、铁路、机动车辆领域的事故罪,但并未规定船舶领域的事故罪,这与海上航行作为现代交通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不符。建议参照上述法条的模式,增设“海上航行事故罪”,将包括船舶碰撞在内的各种航行事故,如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以及沉没中的犯罪行为,均纳入“海上航行事故罪”中。同时,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海上航行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从犯罪类型的角度而言,“海上航行事故罪”属于身份犯,即特定主体才能实施的犯罪,具体人员包括船长、船员以及经营者、管理者等。针对《刑法》适用依据的问题,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经济专属区、毗连区属于我国领域。“海上航行事故罪”的设立,能够有效改善当前海上船舶碰撞刑事责任认定中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二)调整海上犯罪案件的司法管辖

  当前,涉嫌刑事犯罪的海上船舶碰撞案件多由普通法院审理。不可否认,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普通法院司法人员的业务素养已经大为提升。但船舶碰撞是一项极为复杂,且专业性非常高的问题。普通法院司法人员对船舶碰撞的相关背景知识,如船舶制造、海上航行等缺乏深入了解,这使得他们在审判中,往往难以把握技术性问题,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应参照铁路运输法院,将海上犯罪案件管辖权由普通法院转移至海事法院[7]。对此,可通过渐进性改革的方式,将海上犯罪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从普通法院转移至海事法院。第一,在普通法院中设立专门的海上犯罪审判庭,以司法机关内部合作的形式,从海事法院中调用审判人员充实海上犯罪审判庭,增强普通法院在海上犯罪案件审理中的专业性;第二,部分调整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先将重大海上犯罪一审案件,如故意杀人罪等以及较为复杂的海上犯罪二审案件等交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三,以加强海事法院建设为重点,完善海事法院海上犯罪审理机制,将海上犯罪案件全部交由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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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统一危害结果认定标准

  危害结果认定不一导致海上船舶碰撞犯罪中出现了同罪异罚的问题,影响了刑事责任认定的公正性。海上航行具有特殊性,面临的风险较高,部分学者主张提高海上船舶碰撞入罪的标准,这也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危害结果认定不一的重要因素。然而,海上船舶涉及的犯罪,无论是交通肇事罪,或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均属于业务过失犯罪的范畴。多数国家,如法国、日本、韩国等,针对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均明显高于普通人过失犯罪的法定刑[8]。并且,与海上船舶碰撞事故相似的飞行事故以及铁路运营事故,在入罪标准的设定中,均未单独提高入罪标准。因此,本文认为不宜提高海上船舶碰撞犯罪的入罪标准,应以《刑法》中关于事故等级的认定为依据,合理确定危害结果认定标准,即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10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五、结语

  作为海上航行中的非正常性事件,海上船舶碰撞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不仅会影响海上交通秩序,甚至会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现象。海上船舶碰撞多伴有一定的刑事责任,然而,已有的法律法规及审判机制,在海上船舶碰撞刑事责任的认定中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对此,要从设立专门的“海上航行事故罪”、调整海上犯罪案件的司法管辖、统一危害结果认定标准三个方面出发,完善海上船舶碰撞的刑事责任认定。

  参考文献

  [1]马金星.论我国专属经济区涉外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75-87.

  [2]韩建.论海上船舶碰撞事故的刑事责任[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9.

  [3]敦宁.论“海上航行安全事故罪”的独立化设置——以刑法中的类型思维为视角[J].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33(3):3-14.

  [4]洪求华.三阶层论和四要件论之间的同源变异——以我国犯罪构成的重构为视角[J].刑法论丛,2020,64(4):57-81.

  [5]“海上交通事故涉罪案件司法认定”课题组,吴胜顺,姚嘉伟,等.海上交通事故涉罪案件司法认定问题与对策——以516起事故和52件裁判文书为样本[J].世界海运,2023,46(3):35-47.

  [6]吴胜顺,马娟.船舶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认定——何某重大责任事故案评析[J].世界海运,2021,44(11):45-50.

  [7]袁方兵.船舶碰撞刑事责任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4.

  [8]李文峰.交通肇事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