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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下应对大数据杀熟现象的解决路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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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9:52:49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当前伴随大数据技术与算法的更新迭代,数 据信息以其独特的经济价值慢慢成为一种新兴权 利因而饱受瞩目。但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平台的 疯狂逐利、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薄都在暴露出大 数据杀熟危害缺乏有效规制的窘境。大数据杀熟 是指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获取用户信息, 对用户进行差异性定价的一种商业手段。

  摘要:伴随互联网金融经济的飞速繁荣,从目前各大电子商务平台脱胎出一种以对用户消费 喜好、消费水平等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总结,从而随机浮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对用户实行价格歧 视的商业营销手段。这一行为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又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当前对大数据杀 熟行为定性分析与规制路径尚存在诸多分歧。应当在经济法整体视角下探索其法律规制的方向。 按照经济法学通说观点,价格歧视行为乃是大数据杀熟的本质,应尤其强调去规制具有垄断信息 优势的经营者利用算法技术所施展的价格歧视行为。因此,可以在吸取域外经验的前提下,以完 善执法依据、明晰经营者义务乃至保护消费者权益三个维度来规制大数据杀熟,以期达到对算法 时代下的消费者权益的针对性保护与经济秩序的维护。

  关键词: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

  一 、问题的提出

  当前伴随大数据技术与算法的更新迭代,数 据信息以其独特的经济价值慢慢成为一种新兴权 利因而饱受瞩目。但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平台的 疯狂逐利、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薄都在暴露出大 数据杀熟危害缺乏有效规制的窘境。大数据杀熟 是指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获取用户信息, 对用户进行差异性定价的一种商业手段。从字面 含义上来看,大数据就是互联网平台对用户的搜 索习惯、浏览记录、消费水平等能够影响交易的 数据算法因子进行抓取并通过算法逻辑刻画消费 者的用户画像,从而能够实现不同用户不同价的 差异定价行为[1]。

  目前国内外关于大数据杀熟的研究都不太统 一。当前有学者从大数据杀熟的侵害对象进行研 究,大数据杀熟侵害的对象既有单一的民事主体 也有秩序遭到扰乱的市场[2];也有学者从大数据 杀熟的法律规制困境角度进行研究,大数据杀熟 的法律规制困境主要包括平台掌控算法造成的技 术困境、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数据困境和对大数 据杀熟界定标准不明的法律困境[3];也有学者是 从多维度对大数据杀熟进行法律规制的研究,如 多角度多方面协同规制等[4]。

  对于以上研究进行分析可知,大数据杀熟是 危害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的不正当商业行为。因此有必要从经济法的 角度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在具体实践上,应当由 市场统一指导,从多个维度去规制,力求将各个子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上做到充 分有效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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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数据杀熟本质分析与实质危害

  大数据技术的推广虽然使得社会运转效率 得到提升,但是带来了价格歧视的大数据杀熟现 象。其已经从原先单一的商品交易转向线上餐饮、 线上旅游以及线上服务等多个领域。防不胜防的 大数据杀熟使得消费者在实际消费过程中有苦难 言。如果单靠部门规章的约束来解决大数据杀熟 势必是势单力薄。在合理价格浮动与价格歧视行 为的界限当中正确辨析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性质刻 不容缓。

  ( 一 )大数据杀熟的价格歧视理论

  目前有关大数据杀熟的概念理论有三种学说。 第一,价格歧视说;第二,侵权行为说;第三,算 法滥用说。其中侵权行为说是指从平台经营者的 立场出发,大数据杀熟是平台经营者在经营活动 中以谋取不法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利用算法技 术,凭借老顾客对平台的依赖性和信息不对等去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5]。而算法滥用说是从技 术手段这一独特视角出发,在这里,大数据杀熟 重点在于大数据手段的杀熟,平台通过大数据的 手段去对消费者的年龄阶段、消费状况、消费偏 好等数据信息进行收集、筛选以及分析,形成用 户画像,从而能够在之后同样的商品或服务上实 现价格上的差异化[6]。而在这里我们支持的是价 格歧视说。

  学界认为大数据杀熟的本质就是价格歧视,且属于被广泛采用的一级价格歧视手段。电商平 台通过精准确定用户画像,阻碍消费者的信息流 通,造成用户方的信息不对称。每一级价格歧视 的信息不对称与差异化定价程度都不一样,在 二级价格歧视与三级价格歧视中,用户尚有选择 的空间。而一级价格歧视中,由于精准确定用户 画像,获取消费者具体支付意愿与承受底线的信 息,对相同商品或服务进行不同的定价,最终达 到“ 同物不同价 ”的目的。没有任何话语权与信 息渠道的消费者只能对这种具有负外部性的价格 歧视行为买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需要受到法律规制的价格歧视行为是 指,“ 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 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且造成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 后果 ”。此外,若大数据杀熟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 中“ 明码标价 ”的规定时也可 以被判定为价格歧视的违法行为。因此若差异定 价行为被界定为大数据杀熟便要受到法律规制。 实践中,商家平台会以个性化定价不过是对新用 户的补贴策略,是在为平台引流,乃是经营者的 善意市场竞争手段。但需明确定性为一级价格歧 视的大数据杀熟已经表明一些人群的获利是基于 商家对另一部分人群的侵害。商家对新用户的补 贴大部分都来自通过一级价格歧视从老用户获取 的利润。这种转移风险成本的做法并不能说明商 家没有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也不能说明对市 场经济没有造成损害。

  ( 二 )大数据杀熟的危害

  大数据杀熟造成了交易双方的数字信息鸿沟, 虽然某些时候一些消费者能够通过大数据杀熟获 取福利,节约交易成本,但是此举侵犯了大部分 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1.侵害用户知情权

  在互联网经济繁荣的现在,用户数据信息本 身就具备易取得性与可获利性。任何一家平台都 只有在用户授予其一定范围的信息收集使用权后 才能提供服务,用户方面为了体验平台的便捷服 务也不会不把自己的数据信息授权给平台使用。 正因为此,平台对用户信息的收集难度与成本一 降再降。但“ 信息茧房 ”的存在势必会造成“ 同 一商品不同价 ”的现象存在。即便是平台能确保 算法的透明性,但是算法程序是不会公布的,普 通的消费者根本不可能获悉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算 法利用到何种程度,更不会知晓平台利用信息去 大数据杀熟。事实上,这种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 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侵犯用户在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知情权。因此评估算法运作中是否违规是关键但同时也是个棘手的问题。

  2.扰乱数字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各类互联网平台在国家倡导互联网  与实体经济融合的政策下,发展形势一路向好。 可以预料的是,在未来数字经济依旧是占据着不 可估量的地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以下简称《价格法》),经营者在普通市场秩序  中有权在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非歧视规则的前  提下自主制定符合市场调节机制的价格。显然, 实施大数据杀熟的平台在定价时并没有遵守上述 规则,无序的价格竞争机制造成了不合理的价格 形成与运行。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 动化决策时,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不合 理的差别待遇。

  作为算法技术发展的不良产物,大数据杀熟 的存在会严重扰乱数字市场经济。如果有平台凭 借大数据杀熟获得了不正当利益,那么基于对利 益的追求,就会有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加入这个队 伍中乱用算法技术去制定“ 同一商品不同价 ”, 日积月累,一定会滋生更多的排他性或者掠夺性 策略,那些没有利用算法谋取不当利益的商家会 从市场中被排挤出去,进一步形成恶性竞争的恶 性循环。更为严重的是,当用户知道被大数据杀 熟的真相后,将会导致整个交易市场的信用破产。

  三、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

  发达国家的大数据发展技术比中国等发展中 国家起步稍早,他们在规制价格歧视行为上也积 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其中欧盟与美国就采取了 截然不同的两种模式去规制大数据杀熟。设立预 防性保护模式的是欧盟,欧盟更关注对数据信息 的保护,并建立一套高规格的互联网平台问责制 度。而在美国行业自律与算法风险监管两方面都 不可忽视,对数据实行分散式立法以保障信息安 全。因此,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为中国规制 大数据杀熟提供行之有效的经验。

  ( 一 )反价格歧视立法

  在反价格歧视立法上,欧盟与美国的做法大 相径庭。欧盟更愿意去规制那些具有优势地位的 企业,而美国则是将所有价格差异现象都视为违 法的价格歧视行为。两者对比不难发现,欧盟的 根据不同情况处置不同的价格差异行为比美国保 护竞争者的做法更加合理。而中国在反垄断方面 与欧盟的做法相近,都是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的经营者,并且会从不同的层面去考察差异性定 价行为,从而避免误伤那些合理合规且合法的正 当差异性市场竞争行为[7]。

  ( 二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规范

  在美国法律中,有明确条款规定企业负有对 其收集的数据信息的种类、用途、共享告知消费者的义务,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欧盟则是主 张消费者具有自主决定个人信息是否能够被经营 者采集的权利[8]。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 法》第十八条则指出要约束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 为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与我国《 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提倡的倾斜性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与选 择权的主张非常吻合。但是,目前中国在相关立 法中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并没有 行之有效的救济措施。在这方面上,可由数据拥 有者自由决定其数据信息能否被企业利用,若存 在企业不合规利用数据信息以谋取私利时,消费 者可以行使反悔权,要求销毁平台留存的相关数 据信息 ,来保护自身权益 ,免遭优势方的迫害。

  四 、法律规制途径

  现实中,规制大数据杀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的数据困境、算法程序不透明的技术困境、价格歧 视行为界定不清和消费者举证困难的法律困境。 这些困境的存在使得规制大数据杀熟成为一个难 题。因此应当从三方主体入手寻求解决之道。在 协同规制思想方针下,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 法四方面为执法主体提供现实可靠的监管依据, 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保障消费主体 的合法权益。最终通过三方主体的联动实现对大 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

  ( 一 )完善执法依据,加大惩罚力度

  完善对大数据杀熟执法依据,有利于政府对 经营主体的定价行为监督提供法律正当性,从而 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也需要完善与大数据杀 熟相关的维权法律法规和惩罚机制。同时遏制大 数据杀熟,司法层面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方便 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 和加大惩罚力度惩治企业的违法行为[9]。

  ( 二 )明晰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竞争是一把双刃剑,经营者对价格的自由竞 争虽然使得商业蓬勃发展,但是又出现了破坏市 场秩序的差别定价行为。法律存在滞后性,难免 有漏网之鱼。规制作为大数据杀熟的始作俑者与 受益者的平台经营者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因 此还需要强化经营者的自律性。

  第一,加强经营者的披露义务。由于《 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均未规定商品经营 者对消费者负有告知价格的义务,更没有对于线 上交易中电子商务信息的披露规定,依靠诚实信 用原则去约束经营者的定价行为的效果甚微,因 此应当进一步去细化经营者应披露的内容,具体 应当包括交易量、库存量、相关资质等会影响定 价的信息,以保证用户能够基于公开透明的价格 去自主选择商品。第二,创设平台经营监管制度, 借助第三方资信平台设立市场信用评估制度。规范 经营者的责任,最好把大数据分析和智能司法技术结合,科学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第三,创设信 用激励制度。对于那些诚信经营、良性竞争的企 业,政府可以采取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肯 定其对市场健康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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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保障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鼓励消费者在面对大数据杀熟的公共侵权行为维 权难的问题时,依照法律去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 权益。第二,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消费者应 该加强自己的维权意识,面对价格歧视问题时, 应及时与平台取得联系,若是因为平台的缘故导 致利益受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如向消协 反映问题,向新闻媒体检举揭发等。同时在日常 活动中关注价格波动的情况,货比三家,理性分析,形成健康的购物理念。

  五 、结语

  大数据技术依托于互联网金融的日益繁荣, 逐渐在各个领域中开花结果,但同时也使得大数 据杀熟的现象层出不穷。这种通过数据与算法结 合对消费者进行差异化定价的价格歧视行为有悖 于公平诚信而且造成了多领域融合的违法行为。 由于目前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规制互联 网企业的行为,因而,从经济法的整体角度上来 看,最好且最有效的办法仍然是通过各个子部门 去规制。那么,完善执法依据、明晰经营者的义务 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侧重性保护才能更好地解决 由于技术所带来的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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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赵海乐.当权利面对市场:算法价格歧视的法律规 制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35(3):99-106 .

  [3]  黄毅,宋子寅.大数据背景下“算法杀熟”的法律规 制[J].中州学刊,2022(4):5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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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姜荣欣,李鹏举.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研 究[J].经济研究导刊,2022(13):151-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