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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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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0:32:56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用户借助可视性元素,包括指针、图标、按 钮、窗口、菜单、对话框等,和计算机在互动的 过程中的环境就是图形用户界面。在用户和计算 机的互动中,需要以这一界面为依托,因此当前 在移动终端、电脑以及日常生活的智能设备和场 景中,具有较广的应用范围,其自身具有多样化 的元素,具有突出特点。所以图形用户界面在外 观设计方面的专利保护 ,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摘要:在人工智能的时代背景之下,技术的革新带来了诸多领域的改变。在人机交互中,一 个主要桥梁就是图形用户界面。本文就以图形用户界面为对象,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相关内 容, 展开具体分析, 分别论述了有关标准和范围, 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人工智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用户借助可视性元素,包括指针、图标、按 钮、窗口、菜单、对话框等,和计算机在互动的 过程中的环境就是图形用户界面。在用户和计算 机的互动中,需要以这一界面为依托,因此当前 在移动终端、电脑以及日常生活的智能设备和场 景中,具有较广的应用范围,其自身具有多样化 的元素,具有突出特点。所以图形用户界面在外 观设计方面的专利保护 ,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困境

  虽然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商标审查 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中,针对图形界 面的外观专利,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但是其具体 的制度规范标准,无法充分契合当前时代背景下 图形界面的特点,这也导致在客观层面上,该项 界面外观专利保护遭遇了一定的困境,具体体现 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图形界面设计所具有的虚拟性特 点,这和外观专利保护所提出的有形产品的要求, 具有一定的矛盾。从根本上来看,虚拟性作为图 形用户界面变革的特点,就是借助菜单、图标所 具有的隐喻化的特点,从而有助于用户对于特定 程序在功能和内容上进行理解,提高其操作的便 捷性。无论是具有实际形态的屏幕、设备,还是 网络媒体等不特定载体之上,都能够存在图形界 面。在人工智能技术持续发展的今天,这也逐渐 削弱了图形界面对于载体的依赖,只需要借助智 能设备,依靠传感的方式,实现界面投影,因此 图形界面的这一特点,也导致了其不利于专利保 护的实现。对于权利人而言,一些电子经营者所出现的侵权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的追责,原因就 在于这些人不进行涉及图形界面的实体产品的制 作与销售。此外,权利人也无法针对统一图形界 面制造、销售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进行跨设备追 责。一部分图形界面是在和有形实体交互而设计 出的,针对这一点的考量,也只能够将其当作产 品外观的一部分内容,无法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中针对其外 观整体性设计的要求。

  第二,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而言,主要 围绕用户体验进行,其特点兼具功能、艺术以及 美观性,所以这也是导致图形界面获取外观专利 保护困难的原因。图形界面的设计坚持以人为本 的理念,充分结合用户的体验、需求、背景、习 惯,对于基础元素进行有效安排,从而促进人机 充分交互。因此,在图形界面中,以实用性和美观 性作为重要的追求。但是如果赋予功能性设计专 利保护,非常容易导致权利人的不良垄断,从而 影响同类产品的出现,对于广大公众的利益造成 一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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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标准 

  ( 一)设计特征的影响

  根据以往的判决表明,由于产品设计所具有 的装饰和功能性特征,具有相对性的特点,所以 在现实语境下,基本无法对于装饰性和功能性的 设计特征,进行彻底区分,要想由装饰或功能性 来决定产品设计的特征,只能在特殊语境之下实 现。所以,设计特征的类型至少有三种,分别为装 饰性、功能性以及二者兼具。在实际的判断中,对于功能性的特征,是从普通消费者视角,设计特 征能否单纯取决于特定的功能,在对设计特征考 量时,排除对其特征美感的考虑。而要想从整体 上判断功能和装饰兼具的设计特征,针对视觉方 面产生的影响,一个主要考虑的因素就是装饰性 的程度。随着装饰性的增强,就会对整体效果产 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一般来说,由于图形用户界面在设计特征方 面表现为两种特性同时具备,功能性特征一般会 被两部分因素影响,分别为页面操作流程、基础 设计理念。对于设计理念来说,针对图形用户界 面主要涉及两种,即扁平化、拟物化。扁平化就 是二维平面,主要通过色彩、线条、图形建构而 成,向用户完整地进行信息、图案的摊平展示。 而拟物化就是基于设计对象,进行实际装饰效果 的模拟,比如说质感、高光、阴影、渐变、透视。 相较于拟物化,扁平化和其有着明显区别。对于 图形用户界面而言,扁平化将重点放在整体风格 功能以及简易性之上,拟物化则是主要关注具体 图标,特点较为偏向于情感、艺术以及映射性。所 以如果界面更倾向于扁平化风格,拟物化不够明 显,那么从整体来看,视觉效果中的装饰性相较 于功能性更加暗淡,所以这也降低了得到外观专 利保护的可能。相反的情况下,则是获得专利保 护可能更大。以上的论述具有相对性,这主要是 由于对于具备拟物化特点的图标而言,会受限于 本身的内涵、形状,所以虽然在色彩、形状等方面 的设计具备可选择性,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看, 其设计特征的决定性因素是特定的产品功能,所 以难以得到外观设计保护[1]。

  用户通过点击、增删、移动、合并等方式,对 界面以及图标进行操作,就是图形用户界面具体 的操作流程,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和对显示屏空间 的有效运用,而在其中所加入的技术考量的元 素,其具体的展示方式就表现为界面的功能性特 征。这种设计特征虽然有着创新性特点,针对专 利保护提出一定需求,但是在发明专利的申请 时,设计人也要对设备、界面、操作方法等一系列 内容做到充分考虑,而不能够单纯针对界面进行 外观设计专利的寻求。结合实际的案例,图形用 户界面所存在的差异性并不在于美感基础上的格 外设计,而是从技术角度推动智能终端产品操作 朝更加高效、便捷发展所附庸出现的产物,所以 这也处于专利保护的范畴,但不可以此作为外观专利的单独客体[2]。

  ( 二 )与当前设计的差异分析

  针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特征的判断,以普通  消费者作为主体,普通消费者同样主导着图形界  面和当前设计差异的判断。但是这不意味着在图  形外观专利保护中,当前设计差异性要求与《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中的显著性要求具有相同的含义。一方面,就知  识产权法律体系而言,《专利法》以及《商标法 》 的有关法条其在作用、宗旨上,都具有各自的特  点,因此在商标保护中,并不涉及《专利法 》的  使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一  般消费者的定义,从根本上来看,与一般设计者  较为近似。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主要特点  如下:第一,能够针对产品外观设计以及替换、转  用等常见手法,具有基础常识的掌握;第二,针对  外观产品具有分辨能力,能够判断其在色彩、图  案等方面的差异,但是并不会关注其所具有的较  为细微的变化。所以对于图形用户界面而言,借  助计算机语言、工具,针对界面基本元素,进行组  合、布局、构造等作为常见的设计手法,但是这些  内容是一般设计师具备的设计手法以及所掌握的  专业知识,并不属于智能产品的普通消费者所掌  握的常识范畴[3]。

  所以,结合一般消费者和设计者所具备的本 质特点,也说明对于外观以及现有设计的差异而 言,其要求必须是创造性,而不能是独创性。这主 要是由于对于艺术创作而言,设计根本在于个性 化的表达,并不会被一般的标准所限制。以创造 性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敲门砖,能够提高专 利门槛,对技术创新具有推动作用,有助于专利 质量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个性化人机交互界面 的多样呈现。

  三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

  ( 一 )图片、说明的要求和作用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对于外观设计专 利而言,其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就是图片中产品 的外观设计,根据说明文字,能够对于产品外观 设计进行简单阐释,所以对于专利申请环节,在 明确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保护范围时,其中最重 要的内容就是所提供的说明和图片。

  由于在视觉表现方面,图形界面具有特殊的 形式,所以《指南 》中也单独规定了其具体的专 利申请图片要求。第一,如果设计要点只局限于图形界面,提交图片为涵盖该界面的显示面板正 投影图,数量不能小于一幅。第二,如果在图形界 面设计中,对于产品的实际比例、大小、位置具有 清晰展示的需求,则要提交相关界面的正投最终 视图。第三,如果界面图案为动态,那么则要进行 状态界面涉及面的正投图,以此当作主视图,剩 余状态可以只进行关键帧视图的提交,以此当作 变化状态图。并且按照动态流程的前后顺序,进 行变化动态图标注。第四,如果图形界面的用途 为投影设备的操作,那么不仅要进行界面视图的 提交,同时还要上传一幅视图,能够对投影设备 进行清晰展示[4]。

  在动态变化图形界面方面,在专利保护申请 中,所进行的图片上传不仅要满足《指南 》中 所规定的形式要求,为了得到专利保护,还要从 根本上达到以下的条件:第一,界面必须是在软 件后台、数据库中完成整个设计、储存流程,在用 户操作下能够显示的,而并未通过创造性操作、 重新设计所获得的界面;第二,必须是在寻常操 作中一定能够出现的界面,而不能是具有差异 性、随机性、偶然性的界面;第三,必须是主视图 界面所具有的变化状态,而不能是存在差异的其 他界面,不然就不符合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同时也导致在社会范围内,针对图形界面外观专 利的保护范围,在认知预期方面难以具有较高的 稳定性。

  明显可见,单一的图片、照片无法对于动态 变化的图形界面所具有的特点做到有效的展现, 也难以确定保护范围,因此就需要依靠简单的说 明,从文字角度进行相应的补充。所以,图形界面 的外观专利在申请的过程中,对于说明部分,不 仅要包括基本的对于设计要点和用途的罗列,同 时还要对于动态变化界面的操作步骤、状态,进 行进一步描述,明确地阐明受到专利保护的具体 设计特征的特性,并将其和主视图设计特征的联 系 ,进行重点阐述[5]。

  ( 二 )智能交互界面外观专利保护范围

  相较于普通的动态变化状态,智能交互界面具 有较为突出的人性化特征,其设计元素更加多样, 同时这也在外观专利范围界定时,具有较为严峻 的挑战。基于理论角度来看,智能交互界面的外 观设计视图要想保证其完整,就要以最多数量并 行窗口为依据,而其余部分的外观设计视图,则 是单独或者随意数量通道组合窗口,这些在专利保护中,都能够当作权利的基础独自出现。对于 在随意数量通道窗口组合的界面,一般都无法穷 尽,因此申请人就不用进行照片的提供,只需在 说明中做出描述,在出现侵权纠纷以后,通过司 法机关展开事后的判决。

  基于当前的法律体系,对于外观专利保护只 局限于视觉设计,所以如果同时存在语音交互以 及图形用户界面,那么专利保护范围并不包括语 音内容。此外,由于人机之间的智能交互,以自动 化的方式生成,而超出设计的预设范围的界面, 也不能够得到外观专利保护。如果交互界面是提 前设计好的,那么在具体指令发出之后就能够出 现,这样就可以依靠说明和图片的提交,得到专 利保护。比如说对于眼动追踪基础上的图形界面 设计而言,设计人员会针对功能一致的智能设备 所具有的差异性的图形界面,展开对比和测试, 并分析、收集、整理关键的参数,比如说注视率、 进入时间和次数等。之后获得有关视觉要素的影 响元素,从而建立起最好的方案。在该方案之中, 不同阶段的界面视觉要素具有量化以及固定的特 点,所以其设计特征就能够通过图片的方式进行 表述。此外,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在 这一阶段,用户界面也不断建立了较多的技术标 准,对于技术标准的构建元素也被看作是功能性 的特征 ,无法得到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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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在人工智能的时代浪潮之下,图 形用户界面的经济价值愈发凸显,在当前的产业 竞争中,占据着重要的领域。面对这一局势发展 特点,必须重视图形界面的外观专利保护,根据 人工智能之下图形界面在设计过程中的突出特 点 ,明确当前外观专利保护的标准和范围。

  参考文献

  [1]  林灏昶,秦云川,蔡宇辉,等.基于目标检测的图形 用户界面控件识别方法[J].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 学),2022,58(6):1012-1019 .

  [2]  韩月,夏丽.基于审查视角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 计专利的比较研究[J].河南科技,2022,41(16): 128-133 .

  [3]  盛璐烨.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 [J].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0(11):171-174 .

  [4]  李宗辉.论人工智能时代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 专利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20(6):38-47 .

  [5]  叶惠玲.图形用户界面的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 利保护研究[J].现代信息科技,2019,3(2):66-68 , 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