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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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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0:26:58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2018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 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201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发 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的适用要点,即实体从宽、程序从简。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现行《 刑事诉讼法 》中已被确认,随着制度的完善与应用,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逐渐提升,为科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对其实体性进行确认。基于此,本 文首先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从正当性依据、法律依据来 源、价值理念要求三个角度,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性表现要素,进一步结合认罪认罚实 体从宽讨论保持刑罚理性的要点, 以供相关人士参考借鉴。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体性,实体从宽

  2018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  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201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发 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的适用要点,即实体从宽、程序从简。但  在具体实施期间可能遭遇实体从宽、程序从简两 者冲突的现象,针对该问题,应进一步提出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性,明确实体从宽条件,若 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但却不满足从宽条件,则不 可为实现程序简化而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随 2018 年《刑事诉讼法 》 的第三次修正被正式确立,为了解该制度实施效  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20 年 10 月发布的《关  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 告》中指出,在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8 月之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变化存在起伏,但整体  呈上升趋势,且结合实际情况来看,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适用率在 2021 年、2022 年同样保持上升态势,分别为 89.4* 、90.5*。从该数据角度可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已成为检察机关常用的制度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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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五年的试点与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逐渐实现了广泛应用,2022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2022 年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在检察环节中的适用率已超 90* ,在落实实施 期间,检察官凭借充足证据促进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真听取被害方意见及在场律师观点,基 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提出量刑建议,虽相较于 以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难度、增加了工作 量,但受益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质效显著 上升。结合 2022 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情况来 看,量刑建议采纳率、一审服判率分别为98.3* 、 97*,上诉率与申诉率大幅降低,在符合从宽条件 下,犯罪人可从宽确定刑罚,且为犯罪人改造创 造了良好条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性表现要素

  ( 一)正当性依据:实体法理论

  制度实体性为所需做的事情及内容,对于认 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其实体性的核心重点在于 解决“ 缘何从宽 ”的问题,为“ 认罪认罚从宽 ”寻 求正当性依据。结合实体法理论来看,判处犯罪 人刑罚的正当性依据在社会需求、报应需求两个 方面表现为预防刑、责任刑,而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的正当性依据主要体现在预防刑的减少,不可 超出预防刑范围而过度减少责任刑,以此方可保 证实体从宽的公正性[1]。

  产生该现象的原因为责任刑与预防刑之间的 差异,责任刑是站在行为角度分析对社会的危害 性,以危害程度判处刑罚,侧重于责任事实及违 法事实,多指犯罪时间、行为后果、犯罪地点、行 为手段、犯罪人心理状态、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 等行为表现。而预防刑则是站在行为人人身危险 层面上思考刑罚程度,主要指犯罪前后的行为, 如坦白、累犯、初犯、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积 极赔偿损失、达成和解、悔罪等情况。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 认罪认罚 ”则属于犯罪后的行为 表现,该行为表现意味着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 性降低 ,故可认为“ 认罪认罚 ”属于预防刑。

  相较于预防刑,责任刑的弹性空间相对偏 小,注重罪刑均衡,通过衡量犯罪人危害而判处 刑罚,在量刑方面具有必减主义;预防刑看重“ 预 防 ”,弹性较大,在量刑方面具有得减主义。按照 《 指导意见》第八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来看,明确指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按照得减 主义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在认罪认罚从宽主义 中,犯罪人作出认罪认罚表示后,可从预防性减 少角度实现实体从宽,但需注意,预防刑并不涉 及程序从简 ,仅表现为实体从宽。

  ( 二 )法律依据来源:刑法实定法

  经正当性依据分析可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体系中,犯罪人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实现 从宽处理的正当性依据为预防刑的减少,这就意 味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来源同样需从 刑法实定法中分析。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为达到提高诉讼 效率、案件繁简分流的效果,需予以犯罪人一定利 益优惠,而通常情况下,该利益优惠多表现为量 刑减让,因此,若无实体从宽则不会形成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其次,实体从宽相关的刑法规定是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实施的根本性法律依据。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期间,可将量刑情节、量刑依 据、量刑原则、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 方面作为认罪认罚犯罪人实体从宽的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明确提到,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是对犯罪人悔罪表现、悔罪态度的考察与判 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犯罪人危害程度的降 低,可综合其认罪认罚情况酌情减轻量刑。从这 一角度来看,若脱离刑法实定法,则意味着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不再适用;最后,基于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来看,当犯罪人认罪与认罚的判定标准源 于刑法实定法规定,而犯罪人作出认罪认罚表示 方可享受实体从宽处理,因此,在整个完整的法 律体系中,实体从宽属于法律结果。结合法律实 践来看,犯罪人即使已认罪认罚,也需基于刑法 实定法对犯罪人的认罪认罚行为进行判定,若经 判定后发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未降低,不符合 实体从宽处理要求,此时不可应用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

  (三)价值理念要求:实体从宽为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正当性依据与法律依 据分别为预防刑减少、刑法实定法,因此可进一 步推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从简应建立在 实体从宽基础上,实体从宽属于程序从简的实体法基础,但若实现了程序从简,却不意味着存 在实体从宽现象,由此可见,在整个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体系中,实体从宽占据关键位置,应树立 “ 实体从宽为先 ”的价值理念要求。此外,站在 实体性角度来看,刑法实定法、刑法理论的核心 目的在于保证量刑及定罪的公正性,从这一角度 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中,实体从宽具有 “ 公正 ”特征,而相较于实体从宽的“ 公正 ”,程 序从简更加侧重于“ 效率 ”, 因此,为彰显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价值,应“ 优先公正、兼顾效率 ”,若 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产生冲突,则应“ 实体从宽 为先 ”[2]。

  总而言之,实体从宽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的核心,程序从简地位次之,当两者出现冲突现 象,则需以实体从宽为主,若犯罪人符合实体从 宽条件,方可按照程序从简标准减让量刑,若站 在实体从宽角度上不可减让犯罪人刑罚,此时 不可为简化程序而从宽处罚,本末倒置。若忽视 “ 实体从宽为先 ”的价值理念要求,减让犯罪人刑 罚,出于程序减免效率而从宽处理,使犯罪人尚 未完成改造而回归社会,其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 路,且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引发追溯。因此,从 实体性角度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期间必 须坚持“ 实体从宽为先 ”价值理念要求。

  三 、基于认罪认罚实体从宽保持刑罚理性的要点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期间,应在保持实体 从宽基础上保持刑罚理性,以此方可落实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突出该法律制度的内涵及价值。基 于认罪认罚实体从宽角度分析保持刑罚理性的 要点,具体包括教育矫正预防犯罪态势、积极与 消极预防限制从宽、从宽处罚范畴谨慎确认三个 方面。

  ( 一)教育矫正预防犯罪态势

  顾名思义,实体从宽处罚是指减轻犯罪人刑 罚,而产生该现象的原因是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 能性较低。在此期间,为保障认罪认罚实体从宽 的实施可靠性,保持刑罚理性,需侧重于考量犯 罪人自身危险性及其犯罪危险性的变化情况,确 认犯罪人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后,则可进行从宽处 理。基于此,进一步对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正,优化 犯罪人认知,在实体从宽处理下,使认罪认罚犯 罪人可早日回归现实社会,彰显法律人性的一面。

  具有特殊预防的教育矫正在较多认罪案件中 适用,包括重刑案件。在重刑案件中,若犯罪人 真诚认罪认罚,其人身危险性符合实体从宽处理 要求同样可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从宽处理。 重型案件处理期间,应做好犯罪人认罪认罚的促进与鼓励,力图借助行之有效的教育矫正措施使 其真正悔罪。而轻刑案件犯罪人若认罪认罚态度 良好,人身危险性低,则当其作出认罪认罚表示 后将会进入速裁程序,起到程序从简的效果,继 而实现对司法资源的节约。当犯罪人完成认罪与 认罚,且确认其人身危险性符合要求后,则可按 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对其进行轻缓处理,较 重刑罚不仅不会有效阻止犯罪态势,且不利于犯 罪人的改造矫正,若在认罪认罚基础上从宽处理 后,则可借助教育矫正进行特殊预防,转变犯罪 人心态。对于犯罪人而言,其认罪认罚的过程同 样属于教育矫正、特殊预防的一种,可依托于教 育矫正而实现对犯罪态势的有效预防[3]。

  ( 二)积极与消极预防限制从宽

  消极预防是指传统刑罚预防,借助刑事法律 形成威慑,使存在犯罪潜在意图的人不敢实施犯 罪行为。而积极预防则更为重视个体认同,强调 规范性,从规范性、有效性角度上引发个体的内 在服从,继而引导其积极主动地遵守法律。由此 可见,积极预防实现了对消极预防的超越。但结 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无论是积极预防还是 消极预防,均对从宽具有限制效果。首先,结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来源来看,从宽幅 度不可跳出现有的刑法实定法规则体系,需基于 真实法律后果审视量刑从宽的程度,不可模糊预 防刑与责任刑间的界限,仅可从预防刑角度上进 行从宽处理;其次,检察机关基于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给出量刑从宽处理建议后,需采用书面化确 认的方式签署具结书,以此完成自愿认罪认罚流 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协商确认的方式确 定从宽幅度,在实体从宽角度上实现程序从简, 提高裁决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并基于一般预防 而实现罪与罚的相适应;最后,在现有法律体系 中,一般预防渗透在司法裁判、刑法创制的全过 程中,在此期间基于实际情况进行从宽处理,且 要求从宽处理幅度及结果符合一般预防要求, 避免刑罚在执行、创制期间产生割裂现象,贯彻 刑事一体化原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同 时 ,实现一般预防 ,保证罪罚相适应、相匹配。

  (三)从宽处罚范畴谨慎确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期间,应基于“ 罪刑 相适应 ”原则确定实体从宽幅度范畴,应最大限 度保证罪行与刑罚之间的匹配效果,若超出范畴 而使实体从宽不再具备公正性特征,则与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的制定目标相悖。因此,为切实发挥 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彰显制度内涵及价 值,可基于犯罪人的认罪认罚程度而设置多个梯度层次,当产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场景后, 则可按照实际认罪认罚情况而确认适宜的量刑结 果。从这一角度可见,不仅需从教育矫正角度出 发预防犯罪态势,并落实一般预防对“ 从宽 ”加 以限制 ,还应综合考量刑罚的正当性依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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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慎确认从宽处罚范畴期间,应认识到罪责 刑罚与受害方之间的相适应关系,并以此为依据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幅度进行确认。但 刑事案件具有被害人时,应基于被害人状态衡量 刑罚报应程度,当犯罪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按 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罪认罚的犯罪人从宽处 理时,若被害方对该量刑从宽处理结果明确同意 或无异议,此时则可判定该实体从宽幅度及刑罚 报应结果属于合理范畴;若刑事案件无被害人, 应基于刑法实定法进行处理,按照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中的从宽处理要求加以考查,分析刑罚作用, 继而使无被害人刑事案件的从宽处罚量刑能够 符合规定要求。结合上述分析可知,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的价值理念要求为“ 实体从宽为先 ”, 而 为发挥出该价值理念的作用,可增设从宽处罚下 限,继而确保所确定从宽幅度及范畴符合实定法 规定[5]。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日渐完善,适 用率逐年提升,而在制度应用期间,需认识到认 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性,将实体法理论作为实 体从宽的正当性依据,从刑法实定法角度确定该 制度的法律依据来源,并坚持实体从宽为先的价 值理念要求。在此情况下,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适用期间能够保持刑罚理性,需正确运用教 育、校正方式预防犯罪态势,明确积极预防与消 极预防对从宽处罚的限制,同时谨慎确认从宽处 罚范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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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闵丰锦.检察主导抑或审判中心: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中的权力冲突与交融[J].法学家,2020(5): 148-162,195 .

  [5]  陈殿福,王明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失衡的 反思与规则重构[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 2023,38(4):135-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