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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涉罪的优化途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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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0:03:14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目前各界普遍关注的社 会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要课题。最高人民检 察院 2023 年 6 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 书(2022)》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呈现出 上升的趋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

  摘要: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近些年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为了探索在现实中 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思考司法社会工作如何有效介入、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如何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和社会工作的合作。

  关键词:司法社会工作,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目前各界普遍关注的社 会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要课题。最高人民检 察院 2023 年 6 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 书(2022)》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呈现出 上升的趋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最高 人民检察院进一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发现, 如今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更加集中。2022 年,检 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居前五位的分 别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抢劫罪、寻衅 滋事罪。一方面,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 生理、心理都处于成长发育阶段,智力、辨别力和 自控力不强,并不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清晰的 认识,家庭、学校、社会等外部环境对他们的影响 很大,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比成年人犯罪 小;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将 来还有很长的人生路要走,倘若能够对其积极引 导,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犯罪,在出现犯罪行为 之后能够及时教育并矫正其行为,既可以保护未 成年人 ,也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1]。

  司法社会工作的目的是帮助案主恢复社会功 能,在司法领域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理论和工 作方法,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力量介入到司法工 作中,以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司法社会工作是 指司法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 在实践中为案主提供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等社会 工作服务,以提升其能力,恢复其社会功能,最终 达到预防犯罪、维持社会稳定的专业服务目的。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与司法工作在 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交叉,工作理念相似,推动 了社会工作与司法工作的合作与整合。

  本文从社会工作和司法两个方面对社会工作 展开研究,以加强对司法社会工作内涵的理解。

  从社会工作来看,社会工作是向有需要的人群特 别是弱势人群提供服务,主要目的是帮助和服务 于弱势人群,具有利他性、公益性和服务性,是 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化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 在社会工作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提供专业化的服 务,参与司法的服务仅仅是其中一个类型。从司 法工作来看,司法是法律的适用,是指享有司法 权的国家机关和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依据法 律规定行使司法职权的活动,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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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 一)社会因素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社会得到全面进步,同时也 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了巨大影响,部分人产生了拜 金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等极端思想问题,出 现了不良的社会风气。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重 要阶段,是形成人生观、价值观的阶段,受到了社 会不良思想的影响,抵挡不住各种诱惑,在多种 因素的影响下 ,容易走上犯罪道路[2]。

  现在是信息时代,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繁 荣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网上各种 不良信息的传播,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 生了消极的后果。甚至有些未成年人由于受到不 良信息的毒害 ,产生了犯罪行为。

  ( 二 )家庭因素

  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场所,受到家庭 的影响,在潜移默化中会形成固定的价值理念、 行为习惯和思维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 济的迅速发展,产生了各种社会压力,人们的观 念发生了很大转变,个别家庭出现家庭教育缺失, 家庭的情感交流不够,抚养子女的功能也转移到家庭之外的场所。未成年人在不良的家庭环境 中成长,长期以来产生了很多心理问题,稍有不 慎 ,就容易被人利用 ,走上犯罪道路。

  (三 )学校因素

  未成年人也会受到学校环境和不合理教育的 影响。有些学校过分注重成绩,片面追求高升学 率,忽视了对学生的道德教育,不能对未成年人 进行正确的引导,使未成年人缺乏社会常识、社 会公德、社会规范等方面的知识。而部分地区的 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法治课程,法治教育欠缺, 使得很多未成年人不知法、不懂法。有些学校和 教师对学生的关心不够,不能及时发现学生的行 为偏差和情绪变化,不能及时与家长沟通,不能 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 一)犯罪行为的偶发性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他们的犯 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有时甚至表现出成年人难 以理解的某种心理。一般来说,较少预谋、策划, 常常是在外界的影响下,盲目跟从他人或者由于 一时的冲动而突然犯罪。涉罪未成年人多数是初 次犯罪、偶然犯罪,可塑性很强,有悔改的强烈 意愿[3]。

  ( 二)犯罪行为的野蛮性

  野蛮性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特征。未成年 人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处在成长发育的阶段, 心理不太成熟,容易冲动,年轻气盛,遇事难以 控制情绪。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特点,往往会想干 什么就干什么,不顾一切去行动。但该特点也决 定了涉罪未成年人可以在司法工作者、社会工作 者、家长、教师等积极的教育引导下,痛改前非, 改正错误 ,矫正行为 ,顺利回归社会。

  (三)折射出家庭层面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反映出家庭问题,为修复 涉罪未成年人的亲子关系,司法社工延伸至家庭 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通过团体辅导、个别谈话等 方式方法,逐步引导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改善亲 子关系,改变教育方法,履行抚养职责,保证未成 年人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

  三 、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监管的局限性

  ( 一)跨专业合作的困境

  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极其复杂 的动态过程,体现了不同专业领域、不同工作机 构的合作。由于专业背景的差异性,社工专业与 法学专业在价值理念、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司法工作更多体现的是公平与正义, 而社会工作更多体现的是助人自助和个别原则, 这就使得在工作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和社会工作 者会存在一定的冲突。

  ( 二 )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过程不完整

  现阶段,司法社工主要承担的是对涉罪未成 年人的行为矫治工作,也就是主要介入涉罪未成 年人的社区矫治阶段,并提供服务。我国目前针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很少开展,因而不能 很好地发挥社会工作的功能,增加了未成年人 犯罪率。缺乏超前预防,就不能扑灭未成年人犯 罪的苗头,防患于未然。缺乏保护制度,不能及 时调整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受到社会和他人的 影响,就无法顺利回归社会,不能预防未成年人 再犯。

  (三 )司法社工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对司法社工的职业 素质要求很高,是一个专业性很强、挑战性很大 的工作领域。司法社工不仅要具备社工的专业知 识,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对未成年人的生 理心理特点要有一定的了解,而且要应对随时可 能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因而对司法社工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具备专业素养的社会工作 者人数较少,而且素质参差不齐,不能熟练掌握 并运用司法工作、社会工作的知识与工作方法, 部分从业人员不能完全胜任工作。

  四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的途径

  在未成年人矫正领域,社会工作者可以发挥 重要作用。这就需要不同领域和不同机构的共同 努力,包括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法庭、心理健康 教育中心等。进入司法矫正领域,社工可以利用 其工作经验和持续更新的专业知识,更好地为未 成年人提供服务。社工是未成年人司法工作领域 必不可少的力量。可以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设 置社工的岗位,在司法矫正领域充分发挥未成年 人司法社工的积极作用。

  ( 一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

  在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完备的基础上,司法社 会工作介入到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才能有效开展。 刑法强调的是罪刑相适应、罪刑法定,这些都要 求行为人心理生理各方面都很成熟。但是未成年 人心智不成熟、辨别能力很差,有时甚至无法分 辨对错,无意间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 应该根据未成年人成长发育阶段的特点,形成一 套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体系。应该将刑法中关 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完善概念、种类、保护措施等制度,制定保障合 法权益、预防犯罪等方面的法律,构建完整的未 成年人犯罪司法体系。

  ( 二)保证未成年人接受社工服务的连续性

  如果在整个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贯穿司法社 会工作,司法社会工作要在各个刑事司法环节中 介入,那就不能把犯罪预防、侦查、审判、矫正 等阶段的服务进行分割,避免一个未成年人在一 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不同社工提供的服务。要 建立贯穿于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司法社会工作介入 服务机制,才能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有利于社 工和未成年人建立持久的信任关系,提高社工服 务效率,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由某位或者某组 社工固定长期地为某个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可以 深入了解该案主的成长背景、生理心理特点,在 工作过程中可以有效进行沟通,帮助案主走出困 境,最终建立司法社会工作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从 事前行为引导,事中教育、挽救,事后矫正、帮教 的一体化预防体系。

  (三)从优势视角理论介入未成年人犯罪

  优势视角理论是指“ 社会工作者所应该做的 一切,在某种程度上要立足于发现、寻求、探索 及利用案主的优势和资源,协助他们达到自己的 目标,实现他们的梦想,并面对他们生命中的挫 折和不幸,抗拒社会主流的控制。这一视角强调 人类精神的内在智慧,强调即便是最可怜的、被 社会所遗弃的人都具有内在的转变能力 ”。总体 上讲,优势视角就是发现案主的优势,发掘案主 的潜能,帮助其从挫折中走出来,最终达到助人 自助的目标[4]。发挥和调动案主自身的力量,鼓 励其实现自身的愿望,才能提高未成年人的生活 质量,帮助其成长。每一个涉罪青少年都是一个 独特的个体,都有其资源和潜能。司法社会工作 者在提供服务时,要发现他们所具有的潜能和资 源,从案主的环境中寻找有利条件和成长机会, 不能只关注案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协助案 主认识到虽然处境困难,但是仍然有机会重生, 能够获得新的成长机会。

  (四)矫正与预防并重介入未成年人犯罪

  通过司法社会工作矫治预防功能的发挥,强 化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改善 未成年人的亲子关系、家庭关系,改变家庭沟通 方式;认识和结交积极向上、心理健康的朋友, 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帮助未成年人制定人生规 划,实现其人生理想。涉罪未成年人多数是初次 犯罪,且多是由于缺乏法律常识而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有意愿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所以,开展 预防犯罪尤其重要。为了预防犯罪,对未成年人 要加以引导,采用小组工作、个案工作、社区工作 的社会工作方法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矫正其偏差 行为,预防其再犯,最终实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的目的。

  (五 )明确司法社会工作的法律地位

  在实践中,司法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犯罪预 防和矫正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司法社会工作也 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是我国并没有出 台法律明确司法社会工作的地位、工作职责和承 担的角色。中央和地方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 强调社会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要打造一支结构 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但是社工 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必须有法可依。建议明 确司法机关和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 作分工和合作形式,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司法 社工参与到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角色、地位、介 入、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内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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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 在犯罪预防、行为矫正方面均有探索,发挥着积 极作用。但是,司法社工并不是万能的,也应避免 过度宣传。尤其是对于未成年惯犯来说,他们缺 乏悔意和转变动机,在长时间内已经形成了畸形 的价值观,形成了固定的观念,行为习惯已经养 成,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改变。未成年人司法社工 通过增权、赋能等方式,坚持对未成年人有利的 原则,不仅需要关注未成年人本身,更需要关注 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使得社工服务成效更加显 著,取得长期的服务效果。2021 年施行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社会工作者介 入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法律 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和完善,使社会工作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服 务 ,发挥更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胡善平,王鹏.青少年犯罪矫治的社会工作介入机 制研究[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13(1):51-54 .

  [2]  郭博雅.浅谈青少年犯罪矫治的社会工作介入[J]. 法制与社会,2017(19):178-179 .

  [3]  郑红丽,郭开元.青少年犯罪个体因素及预防指标 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7(5):74-78,118 .

  [4]  梁欣妍.社会支持视角下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角 色与作用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1(10):115-116.

  [5]  李海龙.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之犯罪预防服务 [J].中国社会工作,2021(1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