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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地方特色立法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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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9:54:07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纵观我国地方立法发展,1980 年施行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立法权限。1981 年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 继授权广东、福建两省制定所属经济特区法规, 授权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等 经济特区立法权。

  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地方特色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 举措。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价值所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共同构建了完善的 法律体系,为国家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保驾护航,并在推进改革开放以及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 地方立法尚未达到较高的水平,地方立法的特色性并未得到充分显现。本文从地方特色立法的特 点、地方立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等方面加以论述,通过对地方特色立法的现实 困境与部分地方特色立法实践的分析,探讨如何通过发挥地方特色立法作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地方特色立法,地方性,作用,法律体系

  纵观我国地方立法发展,1980 年施行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立法权限。1981 年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 继授权广东、福建两省制定所属经济特区法规, 授权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等 经济特区立法权。2015 年,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进行了第一次修 改,构建了更加完善的立法体制。其后,2023 年 第二次修改《立法法》时,对地方立法的立法权 限以及立法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说明,进一步完善 了地方立法[1]。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价值的体现 和存在的意义,应大力发展地方特色立法,助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

  一、地方特色立法的特点

  ( 一)针对性

  针对性是凸显地方立法特色的重要保障,地 方特色立法应针对地方实际以及地方发展需求, 在相应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地方立法。要针对当地 最为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以立法的形式来进行化解 和调整,这便需要地方特色立法结合地方性问题, 因此其具有针对性的特点。

  ( 二)适应性

  地方立法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适应本地区特点和发展要求的法规。因此,地 方立法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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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层级性

  地方立法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属于 地方性的细化法律规定。地方立法应当与国家法 律保持一致,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地方立法 在执行中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 行效果和效力。

  (四)地方性

  地方性是地方特色立法的主要特点之一,地 方性主要体现在地方特色立法主体的地方性、内 容的地方性以及立法效力的地方性。地方特色立 法主体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特色立法的 内容要符合本地方的实际需求,要充分考虑当地 人民的需求。

  二 、地方特色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方特色立法是解决地方问题的必然要求, 也是地方治理方式转变的制度保障,是完善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需要。地方特色是衡量和判 断地方立法质量的有效因素与重要标准,因此地 方特色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 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 一)制定“ 先行先试 ”型法规
       在 1978 年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邓小 平同志便曾发表讲话指出“ 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 试搞,然后再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 律 ”。1994 年乔石同志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次会议闭幕讲话中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 会应制定与市场经济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并强调 那些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以及发展较 好的地方应“ 先行一步 ”,主动进行地方立法,积 累先进经验,并逐步推广。在改革开放以及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新问题和新情 况,要想将这些新问题与新情况都通过法律进行 规范难以实现,因此有条件的地区应先行制定地 方性法规,先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 律[2]。由此可见,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领导人 均对地方特色立法做出了相应的指示,并都持鼓 励和支持态度,有力推动了地方特色立法的发展。

  改革开放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入了新的   活力,同时也为地方特色立法的发展创造了便利   条件。在改革开放的不同阶段,地方人大结合当   地发展需求以及当地特点,针对当地发展过程中   出现的新问题与新情况,积极制定“ 先行先试 ” 型法规。不仅为当地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   且推动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时也为国家法律体   系的构建积累了宝贵经验。

  从改革开放之初至 20 世纪 90 年代,那些在 改革开放中走在前列的地区针对国家立法空白积 极开展地方特色立法,如 1980 年出台的《广东 省经济特区条例》, 为广东省经济特区的发展提 供了法律保障。再比如,黑龙江省 1984 年制定的 《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对农作物种子 的选育推广做出了规范,进一步推动了黑龙江省 农业的发展,对于保障黑龙江省农业大省地位以 及促进当地农民增收等具有重要意义。再以《上 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为例,该条例是上 海市人大常委会于 1991 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 我国第一部清算法规,该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国 家的法律体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作出了巨大 贡献,同时该法规还为上海地区引进外资提供了 法律保障 ,有力推动了上海经济的发展[3]。

  ( 二)制定体现地方特色的法规

  地方特色是地方性法规的主要特点,同时也 是地方性法规的主要价值所在,因此地方特色可 以看作是地方性法规的灵魂,同时也是衡量地方 性法规质量高低、作用大小的重要标准。各地人 大及其常委会要秉持因地制宜理念,围绕地方 性事务管理需求,以促进地方发展为目的制定体 现地方特色的法规,推动地方特色立法的发展。 只有能够体现地方特色的法规才能解决地方性问 题,应将地方特色法规作为国家法律以及行政法 规的有力补充,共同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体现 地方特色的法规要能充分体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水平,要切实为当地发展服务,要与当地的法治环境以及人文背景相符,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解决 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实用性 强、灵活性强以及针对性强是地方性法规的主要 特征。长期以来,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党中 央要求,从实际出发,秉持因地制宜理念,积极开 展地方特色立法,在保障当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 同时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社会、经 济、环保、文化等多个领域。如《泰山风景名胜区 保护管理条例》《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等, 此类地方性法规的出台,目的在于保护当地的历 史文化遗产以及自然资源。再以《重庆市长江三 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为例,此类地方性 法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 而《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制定 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地区民众饮食习 惯的尊重,是为了保障当地文化、宗教以及民俗 等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三)制定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实施性法律

  如果说地方特色是地方性法规的价值所在, 那么与国家法律相配套则是地方性法规存在的基 础。发展地方特色立法,应注重体现地方性法规 的地方特色,但要确保地方性法规处于国家法律 框架之内,要与国家法律相配套,不能与国家法 律相冲突、相矛盾。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相 配套是地方性法规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国家统 一、社会稳定发展以及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基础。 地方人大应结合当地实际,从当地发展需求出 发,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我 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 衡,因此国家立法难以结合所有地区的特点、实 际情况以及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法律。为了使法 律能够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需要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在国家法律框架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进行特色立法,制定地方特色的法规,确保地 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相呼应。在发展地 方特色立法的同时,地方人大也要承担起维护法 律统一的责任,制定地方性法规要与上位法相呼 应 ,要确保其与国家法律相配套。

  (四)积极探索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地方人大始终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依据,积 极探索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在发展地方特色立 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作出了巨大贡献。 与此同时地方人大根据时代发展需求,从当地实 际出发,不断创新立法工作方式,目前已经形成 了一套科学高效的地方特色立法工作机制,为地 方立法工作的高效开展奠定了基础,推动了地方 特色立法的发展。如地方人大常委会长期坚持向 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广泛听取人民群众 呼声。为保障公民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 法项目建议的权利,有的地方为此专门出台了 法规,以法规的形式保障公民这方面的权利。此外,有的地方已经实现了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 常态化模式,针对法规草案要求公开征集意见, 这对于保障地方特色立法科学性、合理性具有重 要意义。各地方人大还就立法举行相应的听证 会,甚至有的地方已经将立法听证作为一种制度 严格执行。为保证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有的地方 人大常委会建立了立法顾问制度,聘请相关法律 专家参与地方特色立法,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提升地方特色立法的科学性。

  三、地方特色立法的实践探索

  自 2015 年《立法法》修改以来,全国 322 个 设区的市、 自治州新制定地方性法规超过 3500 件,并且涉及社会、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不仅 凸显了地方特色,而且有助于解决地方性问题与 当地突出矛盾,为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地方特色立法虽然近年来快速发展,但依 然要清晰地看到地方特色立法仍然存在较大的发 展潜力与发展空间。在我国,地方特色立法起步较 晚,立法主体在经验和专业性等方面依然有所不 足,并且地方立法还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这些都导致了地方立法的特色不足,影响了地方立 法的价值 ,地方立法的作用也会随之大打折扣。

  ( 一)地方特色立法存在较多重复性条款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 性法规共有 277 部,其中存在很多重复条文,如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共有 58 条,其中便有 22 条重复性条文,重复率达 37.93%。《 山东省水土 保持条例》共有 58 条,重复性条文 19 条,重复 率达 32.76%。

  ( 二 )过于追求形式的完整而淡化实际立法需求

  地方特色立法通常都以“ 条例 ”作为主要结 构形式,对“ 办法 ”或者“ 规定 ”等体例的应用 相对较少。实际上相较于“ 条例 ”,“ 办法 ”或者 “ 规定 ”等体例无论是在灵活性还是在明确性等 方面均更具优势,并且与实际问题之间的联系更 为紧密。“ 办法 ”或者“ 规定 ”等体例应用较少, 说明地方立法主体更加关注体例的严谨性,不愿 采用“ 规定 ”或“ 实施细则 / 办法 ”等形式。

  (三)地方特色立法的可操作性有待提升

  一方面地方特色立法中存在一些“ 及时 ”“定 期 ”等抽象和原则的规定;另一方面地方特色立 法中包含一些奖励性和倡导性条款,但对如何鼓 励和倡导则缺乏明确规定。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 影响其可操作性。

  四、发挥地方立法特色的几点举措

  发挥地方立法特色应从规划立项阶段便注重 突出地方特色,并将突出地方特色原则贯穿于整 个立法过程之中,确保地方性特色立法涉及的内 容能够从地方实际出发 ,并且符合地方需求。

  ( 一 )立法项目立项的地方特色

  立法项目立项的地方特色标准,需要立法主 体了解当地的产业结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 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立法项目立项,这样才能保证 立法项目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符,才能凸显地方 立法特色。以辽宁省为例,辽宁省以“ 振兴东北 老工业基地 ”战略为依据,并结合自身实际发展 需求先后制定了《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中 国(辽宁 )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省级地方性 法规。法规的制定做到了从地方实际出发,并结 合“ 振兴老工业基地 ”这一突出重点,从不同的 角度出发给予地方政策法律保障。

  ( 二)制度设计凸显地方特色

  制度设计直接关乎地方立法特色,地方立法 主体应设计并适用符合本地实际,并有利于本地 发展建设的创新制度,这是保障地方立法作用发 挥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设计能 够凸显当地特色的制度形式。以山东省为例,山 东省在充分发挥自身旅游资源优势的同时,积极 推行区域旅游合作制度,加强了与山西、河北等 省份的合作 ,共同推动旅游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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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立法语言凸显地方特色

  立法者在用法时处于缺席状态,司法者与执 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同样处于缺席状态,因此立法 属于单向沟通的形式,作为沟通载体的立法语言 不仅要规范,而且要凸显地方特色,确保立法语 言严谨、准确的同时也要通俗易懂。相较于中央 立法,地方特色立法语言的学理性要求可以适当 放宽,借助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符、便于当地民众 理解的语言作为地方特色立法语言,凸显地方特 色立法语言的地方特色,这样才能更容易得到当 地群众的认可与遵从。

  五 、结束语

  地方立法是由地方人大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 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地方立法主要用于 规范和管理地方行政区域的特定事项,以便更好 地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民生保障。地 方特色是地方立法价值的体现,是地方立法作用 发挥的基础,发展地方特色立法不仅能够为当地 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而且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王萍.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研究——基于新 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实践[J].三晋基层 治理,2023(2):83-87 .

  [2]  黎宜春.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的理论逻辑及实践进路—— 以广西 12 个民族自治 县为例[J].河北法学,2023,41(4):103-120 .

  [3]  刘勇华,龙婧婧.我国营商环境地方立法检视与优 化——基于营商环境地方立法中“市场环境”章的 内容比较[J].行政与法,2022(12):97-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