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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举措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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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9:45:54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格局也 逐渐朝向多元化、复杂化方向发展,这也对建设 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的信用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标准,信用制度体系的基础有两方面,分别是 形成社会信用制度以及确立个人信用权。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个人信用状 况成为影响人们经济活动的主要因素。但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明确个人信用权的独立地 位,不能完整地保护个人信用权。鉴于此,本文主要内容是分析与研究个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以 期为加快建设个人信用权民法保护体系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个人信用权,民法,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格局也 逐渐朝向多元化、复杂化方向发展,这也对建设 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的信用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标准,信用制度体系的基础有两方面,分别是 形成社会信用制度以及确立个人信用权。然而, 我国并没有明确个人信用权在民事法律中的独立 地位,基于此,展开对个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研 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个人信用权的内涵

  所谓个人信用权,是指自然人以公平、公正、 客观的角度对自身信用表现进行评价,并根据最 终评价结果获得公正信用待遇的权利[1]。通常情 况下,个人信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禁止他人以非法手段对其信用待遇、信用 评价等进行侵犯;第二,信用待遇的利用与获取; 第三 ,维护与保有信用评价。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用权,具体依 据有以下三方面:第一,个人信用权并不适配传 统的财产利益属性,因此传统财产利益保护相关 的法律法规无法有效调整或干涉信用制度;第二,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信用评价拥有生命线的作用 和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利用信用表示经济人 格;第三,信用属于人格利益的本质并不会受到 信用评价对主体经济利益影响的改变。对于人格 利益而言,其本质上具有较强的多层次性,因人 格权客体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本质上属于民事主体 人格利益的构成要素,其并不属于或间接形成阻 碍人格利益性质体现的理由。由于信用利益的内 涵具有较强的丰富性与全面性,因此其也能够成 为人格利益属性的有效映射。

  二、我国个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举措

  ( 一)确立个人信用权的法律独立性

  现阶段较为主流的个人信用权保护方式主要 有两种,分别是直接保护模式与间接保护模式。 直接保护模式是指在法律法规中直接明确规定个 人信用权,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德国等地均采用 此种保护模式;间接保护模式的特点为,不直接 在法律法规中规定或体现个人信用权,主要利用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权利项等内容 中对个人信用权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大陆地区、 日本、美国等均采用此种保护模式[2]。

  但目前我国所采用的个人信用权保护方式无 法基于完整化、全面化的角度,对个人信用权的 整个权利内容进行评价,同时若以多元化的法律 法规、法律制度等内容作为载体对个人信用权进 行规定与明确,则会加剧个人信用权体系架构的 混乱与内容的模糊,严重时甚至可能加剧流程的 繁琐度或存在个人信用权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制 度等与其他内容不兼容或冲突的问题。因此,我 国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适当参考德 国对于个人信用权直接立法进行保护的模式,以 此明确个人信用权在民事权利中的独立性,这样 不仅能够促进权利人积极、主动地对自身合法权 益进行维护,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 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为市场经济的稳定 性与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 二 )明确个人信用权的侵权责任

  对于个人信用权而言,其作为关键权能之一, 目的便是帮助民事主体在自身信用权利受到侵害 时能够有效利用法律途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多数个人信用权纠纷案件中的关键在于,其行 为能够构成信用侵权,通常情况下侵权责任主要 由以下几方面构成,即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侵 害行为具体表征、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 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具体过错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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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确个人信用权的损害事实

  个人信用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指当事人的人 身权益、财产权益等遭受到不良影响,具体分为 非财产性利益的损害以及财产性利益损害。个人 信用权的主要维护对象是个人信用利益,因此个 人信用权的损害事实也就是指个人信用利益遭受 损害的事实。通过对各类有关个人信用权相关的 案件进行分析,能够发现,多数受害者认为个人 信用权的损害事实为征信系统中出现了错误的 不良记录,进而降低了其自身的信用评价,对其 后续的相关活动产生了不良影响,如贷款、交易 等[4]。由此可见,个人信用权的损害事实可以大 致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征信系统中,民事主体的 征信报告、信用报告等出现错误,出现民事主体 个人信用利益受损的情况,此类损害事实也属于 非财产性利益的损害;第二,因征信系统存在的 错误不良记录,而导致民事主体失去参加贷款、 交易等相关活动的机会或权利,进而对民事主体 后续活动产生经济性影响,此类损害事实属于财 产性利益的损害。

  2.界定个人信用权的侵权行为

  从宏观角度分析,在认定个人信用权受到侵 害行为时,并不需要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只需 要主体在客观角度上形成了侵害他人个人信用权 的行为即可。在实际生活中,产生侵害个人信用 权行为的主体普遍为商业银行。因此,本文以商 业银行中贷款流程为例,对主体在贷款过程中可 能出现的个人信用权被侵犯的行为进行分析。第 一,贷款前期。商业银行在与贷款人签署相关贷 款合同时,可能因各类原因而并未第一时间将若 未能按时还款所产生的后果告知贷款人,在此方 面显示出商业银行并未有效保障民事主体的知情 权。第二,贷款期间。存在贷款过程中贷款人对自 身交易记录出现异议的情况,此时若商业银行并 未及时处理此类异议,则会造成贷款人在征信系 统中出现不良记录的后果,此方面显示出商业银 行并未切实保障民事主体的异议权。第三,还款 阶段。部分民事主体可能因各类原因而出现未能 按时还款的行为,当此行为出现后,商业银行也 并未第一时间进行追缴,最终导致贷款人出现逾 期情况,使该民事主体在征信系统中出现不良记录,此方面显示出商业银行并未有效履行告知义务。综上可以发现,此类侵害民事主体个人信用权的行为并不存在违法性。因此,在界定个人信用权的侵权行为时应当进行综合考虑,并在合理范围内淡化违法性在界定侵权行为时的权重[5]。

  3.损害事实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成立的基础条件之一便是损害事实 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假设民事主体的 个人信用权损害事实并非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 构成,则无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出现此损害事实的 责任。宏观角度来看,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两类, 分别是相当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其中相当 因果关系是指司法人员以自身社会见解、社会阅 历、从业经验、专业技能对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出现的可能性;而必然因果关系是 指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合 乎辨证规律的联系。基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而言,其证明损害事实与侵害行为之间 关系的标准为“ 高度盖然性 ”理论,故可以选用 相当因果关系分析、明确个人信用权纠纷案件中 损害事实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换言之, 便是因个人信用权侵害行为的出现而造成民事主 体的信用利益受损,即可认定损害事实与侵害行 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6]。

  (三 )完善个人信用权的侵权补偿方式

  现阶段,我国对于个人信用权的侵害补偿方 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适用侵权行为的补偿方式 以及适用人格权的补偿方式。由此可见,我国并 未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个人信用权受到侵害后的 补偿方式,这也间接造成受害人遭受个人信用权 侵害行为后,无法有效得知该从何种渠道、利用 何种措施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以及如何正 确使用补偿权等。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明确 规定个人信用权受到侵害行为后的补偿方式。

  1 .即刻停止侵害行为,降低侵害影响

  在众多的民事主体个人信用权被侵害案件中, 因登记错误或报告错误而造成民事主体信用评价 不良的情况占比最高。通过对此类相关的司法案 件进行查阅与分析,能够发现我国法院在面对此 类个人信用权侵害行为时,通常会要求侵权人即 刻删除受害人因相关侵害行为所产生的不良记 录,并消除侵害行为对受害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多数侵权人虽然都可以满 足前者的诉求,即停止对受害者的侵害行为并删 除或更正信用记录,但之前所产生的侵权行为在 社会层面中对受害人信用评价的贬损现象,却无法通过此项补救措施挽回,换言之便是第三方无 法完整、全面、及时地了解受害人出现不良记录 的前因后果以及现状,因此若仅是以判决侵害人 停止对受害人侵害行为作为补救措施,则无法全 面、有效地消除相关侵害行为对受害人所产生的 不良影响。为有效保障民事主体在个人信用权侵 害行为中的自身权益,则需要司法部门结合实际 情况,要求侵害人对于之前错误的信息进行及时 删除或更正,并利用互联网渠道、官方渠道等进 行公告,以此确保社会层面其他主体能够通过此 类渠道及时了解受害人信用评价已恢复正常,以 此方可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消除个人信用权受 到侵害行为后对受害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2.精神损害赔偿

  基于人格利益角度来看,上述停止侵害与精 神损害赔偿所保护的利益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个 人信用权的本质是一项人格权,因此在个人信用 权侵权补偿中,最为关键的一点还在于对受害人 人格利益的维护与补偿。传统的民法理论表示, 无法以具体的经济价值对民事主体的人格进行定 量,因此以往的人格权侵权行为补偿方式中并不 包括对受害人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内容。但随着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愈加规范与强烈,多数国家在立法期间都明确了 人格侵权行为补偿方式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内 容。我国于 2020 年修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 其中第一条规定如下:“ 因人身权益或具 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时,自然人或自然 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见,个 人信用权的本质属于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利,在补 偿受害人的个人信用侵权行为时,应当考虑到其 人格权利的补偿与维护,即在受害人遭受侵权行 为时,若致使其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则 可以向当地司法机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同 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在个人信用权补偿方式中 明确此方面内容,司法机构在认定侵害人所实施 的侵害行为对受害人精神造成损伤后,则可以依 据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侵权行为对受害 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侵权人具体过错程度以及 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分析与确定具体精神损害 赔偿额度[7]。

  3 .经济损失赔偿

  在维护个人信用权中不仅包括维护民事主 体的人格利益,同时也需要维护民事主体个人信用权中的财产利益。与其他的人格权相比,个人 信用权具有更高的财产属性,在侵害个人信用权 的行为出现后,通常会对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造 成较为严重的影响,诸如关闭贷款渠道、丧失交 易机会等,这不仅包括民事主体的直接经济利益 的损害,例如民事主体为确保信用状况良好而产 生的额外花销,同时也包括民事主体的间接经济 利益损害,例如因侵害个人信用权行为而导致民 事主体所规划的经济活动未能达到预期目标,造 成民事主体出现利益损失。通常情况下,直接经 济利益的损害在计算方面较为简便与清晰,但对 于间接经济利益的损害而言,其在实际计算时需 要考虑诸多因素,如民事主体在个人信用权未被 侵害时所能获取到的交易经济利益,其中还需要 考虑市场因素、社会因素、相关经济活动的可行 性、民事主体经济能力与风险抵御能力等,除此 之外也包括民事主体在个人信用权未被侵害状态 下所能够获取到的银行贷款、本可以缔结成功的 交易活动、交易活动具体经济效益等相关内容。 在判断经济损失赔偿过程中,需要有民事主体自 行收集相关材料、举证相关间接经济利益的获取 程度,而司法单位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市场 经济风向等因素,在民事主体所提交的众多的举 证材料中,选择认为存在较大可能性获得交易利 益的举证材料,最后在适度的自由裁量权的前提 下明确民事主体具体的经济损失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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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开展对个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研 究有助于完善信用法律体系,因此,为加快建设 个人信用权民法保护体系,应从确立个人信用权 的法律独立性、明确个人信用权的侵权责任、完 善个人信用权的侵权补偿方式等途径展开,以更 好地实现对于个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

  参考文献

  [1]  陆清.个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研究[J].柳州职业技 术学院学报,2022,22(6):46-51 .

  [2]  王瑞雪.论横跨公私法域的个人信用评价制度[J].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4(1):66-78 .

  [3]  赵宗涛,张奥.数据信用的法益属性及刑法保护模 式[J].征信,2023,41(4):45-51 .

  [4]  董新义.论个人信用信息转移权在我国的应用:理 据与规制[J].求是学刊,2023,50(2):117-134 .

  [5]  周玉秀.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用权益的民法保护研 究[D].南昌:南昌大学,2022 .

  [6]  程啸.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 [J].中外法学,2020,32(4):1001-1017 .

  [7]  齐晓丹.《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应注意的 十个问题[J].法律适用,2020(17):48-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