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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募捐的现行法律适用——以江苏省为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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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14:05:38    来源:    作者:hemenglin

摘要:具体到互联网募捐中,法律的正确适用是当事人权益得以实现和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 坚实保障。社会中存在纠纷的领域是需要法律来调整的,在这个问题上社会成员已经达成共识

  摘要:具体到互联网募捐中,法律的正确适用是当事人权益得以实现和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 坚实保障。社会中存在纠纷的领域是需要法律来调整的,在这个问题上社会成员已经达成共识。如 若发生纠纷,甚至进入到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则需要了解哪些法律规范可以作为自己维权的有力武 器, 而法官则需要直接面对选择哪一部或者哪几部法律规范作为解决矛盾的正确依据。

  关键词:互联网募捐; 法律适用;《 慈善法 》

  互联网募捐,是指特定人或特定机构因某一 事项,依托互联网平台发起的面向公众寻求帮助 的非营利性的筹款活动。从互联网募捐活动中的 参与者来看,可分为求助者(受益者)、互联网募 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募捐平台)、捐赠者、行政 监管机构等几类主体。本文将从不同主体的角度 出发 ,分析其应当适用的法律(广义 )条文。

  一 、求助者(受益者 )

  《 江苏省慈善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为 了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可以 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 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 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 赠。”互联网募捐的最初启动者往往为求助者,基 于自身或家人所处困境使其产生了求助的需要, 遂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发出求援的意思,说明自 己的现状与所需具体措施。根据该条例规定,社 会个体成员有向社会求助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 了求助者的义务,即真实地陈述需要救助的个人 情况与事项,不得借此敛财或者骗捐。近年来,涉 及以互联网募捐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件不在少 数[1],根据此类行为的构成要件、情节轻重等因 素,部分行为人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所涉罪名 以诈骗罪为主。此处需要说明,部分行为人存在 以不作为方式实施“ 骗捐 ”的情形。此罪中的作 为方式较好识别,即行为人故意陈述虚假事实,骗取社会公众爱心捐赠。而不作为情形在实践中 较难认定,举例释之,甲因其父患重病向某募捐 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确实得到了来自善心人士的 慈善捐款,甲父得以安心治疗并不久病愈,但甲 并未向募捐平台和公众说明其父状况,则捐赠行 为一再持续。此时,甲明知募捐平台和社会公众 已经陷入错误认识(认为甲父仍需筹资治病), 并且基于错误认识继续进行了钱款的捐赠,甲负 有告知真相的义务而未告知,导致捐助人损失了 相应财物。事发后,甲称自己没有故意实施诈骗 的辩解理由无法成立,原因在于他的实行行为是 以不作为方式进行的,与作为形式成立的犯罪具 有同等性质[2]。

  求助者同时也是受益者,未通过劳动或作出 贡献而取用社会之财富,有“ 不劳而获 ”之嫌, 虽事出有因,但也要防范“ 道德风险 ”。《 江苏省 慈善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受益人应当珍惜 慈善资助,按照与慈善组织签订的协议使用慈善 财产。”在互联网募捐的语境下,本条规定要求受 益者应当将慈善资助用于求助事项,不得肆意挥 霍,应当按照同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所签署的协 议,合理地使用慈善财产。如果受益者不按照签 署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其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了 违约,募捐平台有权要求其改正行为,若受益者 一意孤行,拒不改正,那么募捐平台有权解除双 方所签订协议并要求受益者承担返还慈善财产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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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捐平台

  募捐平台作为连接求助者与捐赠者的中介桥 梁,所承担之责任可谓重大,首先需要认定的是 该组织的性质,是否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以下简称《 慈善法》)所承认的慈善组织,这需 要同时符合四个积极条件和三个消极条件。

  第一,申请时应当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 登记条件。以民政部公布的 29 个募捐平台的运 营主体为例,包含了 21 家公司和 6 家基金会等, 公司需要满足名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等 登记要件,基金会则需要登记取得捐助法人的 资格。

  第二,活动宗旨为开展慈善,如扶贫、济困、 灾难救助、大病筹资等。申请时需要符合相关部 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相关规定,基金会一年 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 70*; 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 10*;社会团体 和社会服务机构一年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 上年度总收入的 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 年总支出的 13*。法律之所以对慈善支出规定下 限、年度管理费用规定上限,主要是为了保障慈 善事业的公益性。

  第三,运营目的为非营利。该组织的收益和 结余只能用于慈善目的,其财产与孳息不能在发 起人和捐赠人中分配。如果存在剩余财产,应按 照组织章程规定转给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 善组织,保障该财产使用的初始目的(公益目的) 得以延续。

  第四,财务制度健全且薪酬制度合理。以“ 腾 讯公益 ”为例,腾讯基金会有严密的组织架构, 并且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包括了捐 赠管理、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费用支出标准和 审批管理等。合理的薪酬制度是维护组织内部工 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组织能够顺利运转 的保证[3]。

  第五,负责人应当排除相关规定不得担任慈 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根据《 慈善法》第十六条 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该负责人肩负领 导责任,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 因故 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五年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此处排除了 过失犯罪获刑的情形,此外即便是因为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超过 五年的,仍有可能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在被 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 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 年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该条规定意 味着该负责人曾任职组织出现了违法情形,则需 等到五年之后,方有可能任职慈善组织负责人。 这里需要注意,有前述情形的人员在慈善组织可 以从事非负责人的工作。根据《 慈善组织认定办 法》规定,欲进行慈善组织的认定,需向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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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捐赠者

  捐赠者在捐赠关系中看似居于精神高位,社 会评价也大都比较正面积极,但实际上捐赠者在 互联网募捐活动中处于弱势,前文所述“ 骗捐 ” 行为的受害者即为捐赠者,究其原因,主要是信 息不透明所致。数据显示,互联网募捐平台以及 其他募捐机构的信息公开与立法愿景存在着严重 的背离,慈善捐赠人的知情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与维护[4]。该情形的成因是复杂的,一方面是求 助者或者是募捐平台的疏漏或者刻意为之,另一 方面也有捐赠者自身的原因。捐赠者往往受到中 国传统文化的熏陶,认为做善事应当不计回报、不计后果,结束捐赠行为之后便不再过问后续进 程,这种消极的参与态度就使不法行为人有机可 乘。《 江苏省慈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开展募 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 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 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此条文进一步 强化了求助者的真实陈述义务。为了保障捐赠人 能够积极地行使知情权,《 江苏省慈善条例 》中 规定了捐赠人具体的监督权 —— 第十八条规定: “ 捐赠人有权就其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的相关材 料进行查询和复制。”而募捐平台,更应该按时主 动地向捐赠人汇报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协 助维护其知情权。募捐平台与捐赠人之间成立的 是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募捐平台违反捐赠协议约 定的用途,损害或者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 权要求其改正。为了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避 免伤害捐赠人日后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捐赠 人不仅可以诉诸法院解决纠纷,还可以向行政主 管机关 —— 民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行政机关较 于司法机关的优势之一就在于高效的行政管理, 能够帮助捐赠人及时止损。

  捐赠人实施的捐赠行为是能够体现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不管 是性质多么高尚的行为,在当今法治社会也必须 在法律框架内实施。首先捐赠人对其捐赠的财产 必须是拥有处分权的,应当是其所拥有的合法财 产。这就意味着捐赠人不能拿别人的财物来“ 充 好人 ”。此外捐赠人还持有一柄法律“ 双刃剑 ”, 那就是撤销权。原因在于,捐赠人与募捐平台之 间具有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实践中也有可能存在捐 赠人不交付捐赠财产的情形,根据《 慈善法》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捐赠人是通过公共媒体公 开承诺捐赠财产的,此时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再 仅仅是一个私益行为,已经被社会成员所关注, 就决定了该行为应当为大众提供正面的指向。或 者捐赠人所捐赠财产是用于扶贫、济困、救助弱 势群体与自然灾害等公益事业并签署了书面协议 的,意味着该项捐赠的重要性和正式性,这些情 形下,捐赠人没有撤销权。这就表明,如果前述 捐赠人未按协议时间交付捐赠财产,募捐平台可 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支付令特别程序对其进行追 讨。但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捐赠人经济情况 突然出现了恶化,已经影响到其正常经营或者家 庭生活的,经过特定的报告程序并向社会公众说 明情况后 ,其捐赠义务能够得以免除[5]。

  四、行政监管机构

  互联网募捐活动中的监管机构主要指的是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实践中通常由该部 门负责监督、保护和管理一系列的互联网募捐活 动。由于募捐平台从事慈善活动,依法享有税收 优惠政策,如果存在以虚假信息骗取税收优惠的 情况 ,则由税收机关负责查处。

  于求助者而言,民政部门应当保障或者监督 募捐平台保障其隐私权和知情权的行使,隐私权 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理应受到重视, 其覆盖范围主要指的是求助者除求助事项以外 的、与求助事项无关的其他个人信息。《 江苏省慈 善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信息平台,及 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本条规定指出了民政 部门的日常工作之一,即在特定权威平台及时地 向公众公开慈善信息,如慈善组织的登记事项, 能够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名单,对慈善组织检 查、评估的结果等。此前有“ 某贝筹 ”等公益项目被喊停,原因是出现虚假信息鱼目混珠以实施 “ 骗捐 ”。该项目的运营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也 因此具有一定号召力,但其实它并非政府相关机 构认定的公开募捐组织。此外,信息的及时公开 也有助于公民能够甄别合法的募捐平台,提炼出 真实的慈善信息,从而最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 隐私权。如果求助者存在“ 骗捐 ”情形,则由公 安机关处理。

  募捐平台由于运作的属性,需要接收大量的 钱款,因此是行政监管机构的重要监督对象。行 政监管机构需要建立募捐平台及其负责人的信用 记录,并按时向社会公众公开,请社会公众共同 监督。此前有报道称,募捐平台在信息审核上并 不能保证绝对的真实或准确[6]。有知名互联网募 捐平台在相关条款中声明,无法保证发起人信息 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希望捐赠者理性判断后决定 是否捐赠。这一局面主要是反映了募捐平台审核 机制的不严格,也就要求行政监管机构对其审核 制度的细化制定进行指导,并在日常运营活动中 加强监督。如果募捐平台出现了违法情形,则民 政部门可以对其运营主体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 同时要求募捐平台就违法情形作出说明,甚至经 过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行政监管机构可以查询 募捐平台的金融账户。如果募捐平台及其运营主 体没有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或者侵占慈善 财产的,经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却不改正的, 民政部门有权吊销其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在互 联网募捐中,需要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募捐 平台的运营主体的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求助,这主 要从固定证据、查明事实的角度出发。


 参考文献

  [1] 邓国胜.网络众筹平台骗捐诈捐现象频发,如何破 [J].人民论坛,2020(1):51-53 .

  [2] 袁涛慧.诈骗行为中的被害人过错研究[C]// 施伟 东.《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 年第 2 卷 总第 26 卷)——西南政法大学卷.上海:上海市法学会 , 2020:145-151 .

  [3] 李健.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规范管理研究[J].社会 科学辑刊,2018(3):79-84 .

  [4] 刘静,尚振田.慈善法背景下慈善捐赠人权利保护 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11):237-239 .

  [5] 王继远.论慈善捐赠撤销权的行使——兼评《中华 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 41 条[J].中国劳动关系学 院学报,2016.30(3):85-90 .

  [6] 金锦萍.《慈善法》实施后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制[J].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9(4):162-1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