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投稿/征稿

欢迎您!请

登录 注册

手机学刊吧

学刊吧移动端二维码

微信关注

学刊吧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关于我们
首页 > 学术论文库 > 法律论文 《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策略论文

《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策略论文

2

2024-04-19 10:22:57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旨在防止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司法公正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以审判中心主义为重点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非法证据的排除更是重中之重,大多数的冤假错案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刑讯逼供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可以保障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基于此,本文简要说明了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的概念和价值,简述了该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和完善过程,并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与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旨在防止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保障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司法公正。然而,在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非 法证据排除范围不够全面、非法方法概念抽象、 刑讯逼供状况仍然存在以及控辩双方证明责任分 配不合理等,影响了该规则的实施效果。如何解 决这些问题,以更好地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成为社会所关注的话题。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价值

  (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最 早于 20 世纪初产生于美国。该规则由于其对人权 的保护受到了各国的青睐,得到了普遍采纳和应 用。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 晚,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是在 2012 年第二次修正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 事诉讼法》)之中[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 法机关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与非法搜查和扣押 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并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时所遵循的法律规则的统称。即在刑事审讯过程 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任何证据都应该得到排除, 不可被用作定罪量刑的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立足于人权保护,可以规范取证行为,其适用对 于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与人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image.png

( 二 )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法律神圣不可侵犯,若是非法证据不能及时有效地排除,冤假错案必将频繁出现,法律的权威性也会受到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同样不能得到保障,这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由此可见在我国严格实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首先,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的适用可以保障程序正义,而且只有保障 了程序的正义,才能更好地保护实体的正义。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置,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减 少证据采集过程的程序非法性,从而减少冤假错 案,通过程序正义实现案件的结果公正,从而维 护了司法秩序;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可以保护人权。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护无辜 者的权利,使无罪的人不会蒙受不白之冤,犯罪 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也得到保障,司法机关也 能更好地完成打击犯罪;最后,该规则的适用还 起到约束公权力的作用,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规范 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促使司法工作人员侦办案 件时严格遵守办案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 用可以使案件的真实情况得到最大程度呈现,同 时遏制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等情况的发生, 尽量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是提高案件处理效 率、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尊严的必由之路。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过程

      ( 一 )开始阶段

  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起步较晚, 法律适用时间也较为短暂。我国在 1979 年《刑事 诉讼法》首次颁布时并没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进行具体规定,仅在第三十二条有否定非法取证 行为的表述,在 1996 年第一次修正的《刑事诉讼 法》中同样未对该方面进行改变,在 1998 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提到“ 不得作为 指控犯罪和定案的根据 ”,但并没有规定排除程 序[2]。这一阶段虽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在实践中具备了一定的可操作 性 ,初步形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

  ( 二)确立和完善阶段

  为了给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正式入法提供基 础,同时满足不断变化发展的司法实践的需要, 2010 年 5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 两高三 部 ”)印发了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两个规定,即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 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 证据的概念,以及认定和处理等等方面的内容, 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在 2012 年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 首次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该排除规则:一是将非 法手段获取的言词类证据确定为绝对排除;二是 将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定为应补正或合理解 释,否则也应予以排除;三是对检察机关、审判机 关排除非法证据都进行了规定。2017 年 6 月,“ 两 高三部 ”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排除 非法证据的规则,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 和排除职责,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 护、审判等各个环节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 和程序[3]。2018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 三次修正,但其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做出 大的修改,基本是延续之前的法条。在 2018 年 1 月起开始试行的“ 三项规程 ”中的《人民法院办 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进一步 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中规定了一系列针 对规则的配套机制,如指定辩护制度、对瑕疵证 据的处理方式等等,这些都是对规则的实质性推 进,同样回应了司法市场的现实需求。在此之后 陆续出台的各项法律文件还在不同方面对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使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逐步趋于完善。

  三、《刑事诉讼法 》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 一 )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不够全面

  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规定较为狭 窄,适用中存在一定不足,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首先,非法证据的相关认定标准方面存在问题, 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规定内容少且表述单一,概 念界定模糊。实物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需要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收集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 解释。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化,可能会导致很多非 法取得的物证和书证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际 应用中无法得到排除 ,影响司法公正。

  ( 二 )非法方法概念抽象

  对于非法方法的具体概念,在现行法律中的 相关规定较为抽象,没有进一步对概念更为细化 的描述说明。比如关于“ 被告人的肉体和精神遭 受剧烈痛苦和折磨 ”的规定,事实上就是一个抽 象模糊的概念,每个人的心理和生理对痛苦的 感知都是不同的,面对同等程度的伤害时,一些 人认为尚可承受,可另外一些人却会觉得十分痛 苦,这种痛苦程度是十分主观且难以衡量的。此 外,在认定暴力、威胁手段是否依照法律强制排 除时有同样的问题,其在司法实践中排除与否还 需要考量该手段是否达到了相当严重需要排除的 程度。这些模糊而抽象的表述并不能准确指导司 法实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有可能被认定 为非法证据的证据便不能被排除,不利于人权的 保护。

  (三)刑讯逼供状况仍然存在且难以分辨

  虽然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非法取证,但是对于 某些重大刑事案件,司法工作人员侦查压力大、 追求侦破速度,使得刑讯逼供现象在司法实践中 很难被完全禁止。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中对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 案件,要求在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但对 于其他案件则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即使建立录音 录像制度也不能确保可以完整连贯地记录下审讯 的全过程,依然存在部分侦查人员在使用非法手 段取证,并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手段销毁痕迹,使得法官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很难通过 观看录音录像辨别审讯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侦查人员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 段,其采用的方式是否违法便难以认定,这会导 致法官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做出排除供述的结论, 使得很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不能及时得到排除。

  (四)控辩双方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 审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证据合 法性的证明责任应由公诉机关承担,并且对于不 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合理怀疑的证据,应当予以 排除;申请人只需提供相关的线索或材料即可。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减轻辩护方的举证责任,但 在实践中却时常与该目的背道而驰,辩护方在申 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中,往往会承担很多法律 规定之外的证明责任。检察机关作为案件中相对 强势的一方,其举证难度低,能力强,本应承担更多的证明责任,但公诉机关在适用非法排除规则 的过程中却常常将本应承担的证明责任转嫁给辩方,这会加重辩方的举证负担,并且对于本就处 于弱势一方的辩护人是不公平的。这种证明责任 分配不合理的情况会降低非法证据排除成功的可能性 ,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四 、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策略

  ( 一)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并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法治需 要,所以扩大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十分必要[4]。 首先,在非法实物证据方面应当增加规定内容, 对于“ 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的情形进行严格的解 释,确定可能存在的排除情形和要求,规定排除 的方法和统一的判断、认定标准。通过这些方式 可以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更加适应实际, 也有利于司法公正;其次,对于“ 毒树之果 ”理 论(指的是调查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 据。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 毒树 ”, 而以 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 毒树之果 ”)则应该 根据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选择合适 的方式对理论进行合理运用。笔者认为如果取得 “ 果实 ”的线索源于“ 毒树 ”,那么就应当予以排 除,但是应当区分违法程度,根据案件实际分门 别类地选择性适用“ 果实 ”, 以保证犯罪行为得 到应有惩罚。

  ( 二 )明确非法方法的内涵

  对于非法方法的规定,最首要的就是明确具 体的内涵,对于某些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更加详 细的说明和描述。比如对于“ 痛苦 ”的认定,笔 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精神 状况,以及一般人所能忍受的痛苦等方面制定不 同的判断标准,这些多标准的考量可以更加准确 地把握非法证据的排除条件。同时对于“ 变相肉 刑 ”具体的表现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如静音、疲 劳审讯等情形,同时对每次审讯具体的讯问时间, 每次讯问之间的时间间隔都进行合理的设置,通 过这些更加细致的描述和规定尽量减少审讯过程 中“ 变相肉刑 ”出现的频率。此外,还需要对于 讯问时所使用的技巧加以详细规定,明确对使用 的语气、方法以及身体动作进行限制,并明确引 诱、欺骗的概念 ,使其同正常的审讯区分开来。

  (三)健全录音录像制度

  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不仅会影响司法公 正,还会造成国家公信力的损失。为了规范取证 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在法律中增加规定,对于所 有类型案件的取证过程都保证全程的录音录像, 并对篡改录音录像行为加大惩罚力度[5]。通过以 上规定约束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从而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减少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还可以让 法官在适用非法证据规则时通过观看录音录像更 加完整地了解案件事实,使非法证据得以顺利排 除,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当然,想要减少非法取证 行为最重要的还是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 发生,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应该避免功利主义对司 法机关的影响,减少办案人员的压力,同时公职 人员自身也应转变观念,侦办案件时严格遵守执 法程序和法律相关要求,如此才可以最大限度地 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合理配置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

  为了保证排非程序的顺利实施,应当严格依 照法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首先,辩护方处于相 对弱势地位,在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过程中只需承 担初步证明责任,即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使法 官怀疑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使排非程序能够合 理启动即可,不必再承担其他的证明责任。而对 于公诉机关来说,因其拥有强大的举证能力、有 利的举证地位,因此应当承担更多的证明责任。 辩方履行初步证明责任后的合法性证明责任便应 全部转移至公诉机关,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 明取证程序违法的,非法证据应当得到排除;其 次,为了保证公诉方可以更好地举证,应当强化 和完善举证的方式和手段,提高侦查行为透明度, 使公诉机关可以高效证明取证行为合法。通过以 上方法平衡控辩双方的证明要求,可以使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得到适用。

image.png

  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 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 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仍然 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来,应当继续 加大法律宣传和教育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非法犯法的内涵,提高侦查和审判水平,以 此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和发展。同时随着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会 更加科学、合理地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公正 ,促 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  牟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生成方式的困境与出路 [J].思想战线,2023,49(6):160-168 .

  [2]  赵常成.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原理新论 以“制 裁——救济”为分析框架[J].中外法学,2023,35 (1):241-259 .

  [3]  王智勇,高斯.刑事审判如何防止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的滥用—— 以正确适用不同证据排除规则为进 路[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50 (6):87-93 .

  [4]  张益宁.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J].西部 学刊,2022(7):69-72 .

  [5]  蔡艺生,唐云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逻辑重释与 机制完善[J].政法学刊,2021,38(1):6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