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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绿色原则确立的法律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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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11:26:28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推广,法律体系的绿色化构建已然是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双重需求

  摘要: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如何立足于生态保护与环境风险防范,寻求可持续的发展 道路,是社会各个领域关注的重点,法律领域也不例外。全面建设绿色法律体系既可以满足生态 文明建设的需求,也可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行政法中绿色原则的确立与展开是绿色法律体系 构建的具体尝试,是应然,也是必然。行政法绿色原则的构建要同时满足基础性、法律性与特殊性 的要求, 保障其能充分发挥出各项基本功能。

  关键词:行政法,绿色原则,生态环境保护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推广,法律体系 的绿色化构建已然是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 双重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 民法典》)第九条以成文法的方式将绿色原则正式确立在法典之中,开启了绿色原则确立与展开 的新阶段。近年来,行政法法典化的讨论从未停 止,也为行政法绿色原则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 的契机。然而行政法的绿色原则适用还有着与传 统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冲突等问题,如何将绿色 原则全面融入行政法体系当中与如何平衡各原则 的适用,是当前行政法绿色化需要解决的首要问 题。故本文将从绿色原则的内容及价值取向等方 面入手,探讨行政法绿色原则的确立路径,旨在 推进行政法绿色化的全面实现。

  一 、行政法绿色原则确立与展开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行政法绿色原则确立与展开的必要性

  1.行政法绿色原则的确立与展开是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的必然要求

  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配套的规范支 持,在行政法中增设绿色原则,一方面可以更好 地促进环境治理政策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可以便 于行政主体充分履行其负有的环境治理职责。在 传统的行政理念下,政府行权更多强调的是行 政行为的合法、合理与效率,忽视了政府的绿色 职责,在政府行权的过程中增设绿色原则予以规 制,可以扭转传统的行政理念,进而优化传统的 行政方式 ,规范具体行政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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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法绿色原则的确立与展开是行政法功能充分实现的根本体现

  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治理 功能,在生态保护与治理领域也不例外。在行政 法中增设绿色原则,可以加强行政法与环境法之 间的联系,厘清行政管理与环境治理的关系。面 对当前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行政法及时进行调 整与革新,可以更好地防范生态风险,打击破坏 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保障其治理功能的充分实现。

  3.行政法绿色原则的确立与展开是法治体系绿色化的具体路径

  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 法》)在 1978 年首次对环境保护进行明确规定 后,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1983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 保护会议时,更是将环境保护确立为我国的基本 国策之一,因此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应做出相应的 改变,回应社会所需。行政法绿色原则的确立与 展开是我国法治体系绿色化的实践尝试与具体路 径,对行政立法、执法及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发挥 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 二)行政法绿色原则确立与展开的可行性

  1.绿色理念的推行与完善为行政法绿色原则的确立与展开提供了思想基础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 美丽中国 ”构想 后,生态建设已划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 总布局之中,绿色理念也在各个领域中得到全面 推行,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当前,清 洁生产、环保生产已成为主流的生产模式,越 来越多的企业在追求盈利的同时开始关注环 境的保护。由此可见,绿色理念的推行与完善为行政法绿色原则的确立与展开提供了思想基础, 在绿色的执政理念下,行政法的绿色化是应然也 是必然。[2]

  2 .日趋完善的环境保护规范为行政法绿色原则的确立与展开提供了物质条件

  近年来,环境权已成为一项宪法性权利,不 但与公民的人权息息相关,也成为公共领域密切 关注的一项权利,环境法也逐渐形成了多层次、 多维度的法律体系。随着环境保护规范的日趋完 善,行政法绿色原则的确立与展开也积累了足够 的物质基础。将行政权与环境权结合在一起,符 合环境权私权之外的公益属性,不但有利于权利 的实现,还能充分提高权利实现的效率。在目前 的行政法体系当中,已有多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 法规、规章,但仅仅从规范层面进行生态环境的 保护,无法充分发挥出行政法的治理效能,赋予 绿色理念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可以更好地促 进行政法绿色化的持续推进。

  3.绿色政策导向为行政法绿色原则的确立与展开提供了社会政策支持

  绿色原则的诞生本身与积极的生态环境政策 背景密切相关,因此其除了固有的法学特征外, 还有着明显的政策性特征。在经济与科技飞速发 展的同时,与之相伴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峻, 生态保护的政策性导向也愈发明显。行政法与其 他部门法相较,天然具有更强的政策联系性,因 此绿色政策导向为行政法绿色原则的确立与展开 提供了强有力的社会政策支持,更有利于行政法 绿色原则的实现。

  二、行政法绿色原则的确立标准

  行政法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同时涉及了治 安管理、环境治理等诸多领域,行政法中的绿色 原则主要适用于环境治理与环境风险防范领域, 虽然行政法的绿色原则与民法绿色原则一脉相承, 但行政法的绿色原则并不应是民法绿色原则的复 制与照搬,还应具有自身的特点,并且要符合行 政法基本原则的相关要素。

  ( 一)行政法绿色原则的基础性

  行政法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在形式与内容上 都呈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分散性,这种立法模式不 可避免地带来了内部规范存在冲突的潜在风险, 在此背景下,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不可替代的化 解风险的作用,因此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即与各部分内容都密切相关。如果要在行政法中 确立绿色原则,首先应确认绿色原则是否具有基 础性。绿色原则虽然涉及的主要内容为环境治理 与保护,但其与行政法的各部分都有着紧密的关系,并且对行政行为的做出与行政程序的各环节 都有着指导意义,故绿色原则具有行政法基本原 则的基础性。

  ( 二)行政法绿色原则的法律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并不是简单的宣示性条款, 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 力。由于行政法受到政策性因素的影响较大,因 此在行政管理中还会同时受到诸多政策原则的 约束,但这些政策性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最 明显区别就是其不具有法律性。将绿色原则确 立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应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 力,保障行政法绿色原则具有法律性。当行为人 违反绿色原则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

  (三)行政法绿色原则的特殊性

  法的一般原则是法的本质的体现与反映,是 所有的部门法共通的总体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 虽然与法的一般原则或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定的重合之处,但也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在 行政法中设立绿色原则,要求该原则符合行政法 的基本特点,统摄行政法的各个部分。行政法基 本原则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其与其他部门法基本 原则或法的一般原则完全不同,相反,行政法的 基本原则同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虽有区分但仍存 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民法中存在绿色原则并 不影响其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各部门法中的 绿色原则是《宪法》绿色原则精神的具体体现, 彼此之间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绿色法律体系。

  三、行政法绿色原则的基本内涵与价值取向

  ( 一 )行政法绿色原则是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的具体体现

  随着法律与社会的发展,公私法间不再泾渭 分明,相互联系相互融合的情形越来越普遍。行 政法作为传统的公法,在政府与市场关系逐渐改 变的背景下,也在其基本原则中融入了一定的私 法特征。从绿色原则的内容与价值取向上看,其 就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特性。具体来说,绿色 原则作为传统的公法原则,必然具有鲜明的公法 特点,主要体现在其具有强制性与规范性,即强 制要求相对人按照相关的环保要求进行生产经营 等活动,一旦其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则面临着相 应的责任与惩处。绿色原则的私法特点体现在其 对市场主体等的绿色理念倡导上,吸引企业更偏 好于投资清洁环保产业。

  ( 二 )行政法绿色原则是生态环境已知与未知风险防范的具体体现
       行政法绿色原则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领域, 该领域的风险与其他领域的风险相较而言,具有 一定的差异性。在其他领域中的风险预防主要针 对的是已知风险的预防,但由于人对自然的了解及认知是相对有限的,因此生态领域中的风险除了已知风险外还有着许多的未知风险。绿色原则 最显著的内涵特征为未知生态风险的预防性,一 方面,其为未知风险的解决提供了指引性依据, 并便于未知风险发生后的下一步规则制定;另一 方面,其也为未知风险的预防提供了相应的措 施,通过环境保护等手段,降低了未知风险发生 的可能。[3]

  (三 )行政法绿色原则具有单一具体的价值取向

  对于行政法是否应增设绿色原则,在问题提 出之初便一直存在着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现 行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已涵盖了绿色原则的内容, 其认为效率原则中的最小成本投入中同时包含了 最少的环境成本投入,故效率原则即可以满足行 政法的绿色需求,无需增设绿色原则;但支持增 设绿色原则的学者则认为,效率原则更多强调的 是行政行为的高效性,而不是环境保护,因此虽 然效率原则与绿色原则存在一定的内容交叉,但 仍不能取代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单一具体价值取向 的绿色原则。

  四、行政法绿色原则的基本功能

  ( 一)填补现有规范的漏洞

  与法律规则的具体性与明确性相较,法律原则有着较为笼统与抽象的特点,因此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情形也更加宽泛,故绿色原则的 首要功能为填补现有生态环境行政规范存在的法 律漏洞。但这并不意味着绿色原则的适用是毫无 限制的,与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相同,只有 在穷尽已有的生态环境行政规则仍无法解决实际问题之时,才可以援引绿色原则作为裁判依据。 在存在具体规则时,应优先适用成文规则,绿色原则只能作为辅助性依据。

  ( 二 )宣示行政法的绿色价值取向

  除了填补漏洞外,宣示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法 绿色原则的基本功能之一。在行政法规则与绿色 原则的价值取向一致时,便不存在适用冲突问题, 但绿色原则仍可以发挥出宣示环境保护价值取 向的作用,例如在行政司法实务当中,绿色原则 通常可以对法官的说理部分予以宣示性加强。

  五、行政法绿色原则的适用冲突与解决路径

  ( 一)行政法绿色原则的适用冲突

  虽然绿色原则与效率原则、合理性原则等都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在部分内容上存在着重合, 但不可忽视的是不同的原则之间又存在着冲突与 矛盾。行政法基本原则间的适用冲突会对行政法 体系本身的稳定性与体系性造成冲击,并且可能 会引发实务纠纷。例如,效率原则在追求高效时 可能会与环境保护产生一定的冲突,如何辩证地 对两原则所涉利益进行评价与比较是确定冲突解 决路径的首要问题。[4]

  ( 二)行政法绿色原则冲突的解决路径

  行政法的各个原则之间并不存在着本质上的 冲突,不同原则之间的适用冲突实际上更多的是 一种利益衡量与取舍的紧张关系,因此,在具体 的冲突当中,通过衡量不同原则的重要程度与取 舍不同原则背后的相关利益,是解决冲突的必经 之路。在冲突的解决过程中,必然需要一方,甚至 双方做出一定的退让,这也意味着某些原则在一 定的情境之中具有优先地位。通常来说,合法性 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各个环节与领 域的统领性原则,比其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范围更为广泛,因此当行政法绿色原则与其他原 则产生冲突时,还要通过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 则进行综合考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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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结语

  在当前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共同 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法律的绿色化也成为各国 的法律建设趋势。《 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确立,开 启了我国各部门法绿色化的具体实践路径,在此 背景下,行政法绿色原则的确立与展开,可以有 效促进绿色法律体系公私法间的联系与融合,并 且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在环境治理领域发挥出更大 的作用。然而,不容忽视的是行政法绿色原则仍 存在着确定性较低的问题,需要立法机关等有关 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增强原则的适用性,促进 行政法绿色原则完成规范式、法条式转化。

  参考文献

  [1]  王世进,杨静佳.论绿色原则视域下环境侵权私益 与公益救济的协调[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 学版),2021,20(3):42-52,109-110 .

  [2]  赵春晓.“绿色原则”入法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 献“中国方案”[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20,14(3):2,121 .

  [3]  苑大超,马银波.绿色发展理念下环境风险预防法 律制度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 程版),2019,41(4):388-392 .

  [4]  邹立刚,周建成.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中 的协作[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22(3):51-62,113-114 .

  [5]  佟文卓.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 设路径探析[J].环境与发展,2022,34(5):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