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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刑事立法的不足与健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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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11:17:58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我国网络诈骗犯罪 日益增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威胁和损失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给个人和社会带来 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损失。我国针对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虽然已有初步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之处,因此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网络诈骗刑事立法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健全建议。文章将分析目前 我国网络诈骗刑事立法存在的不足,然后提出了一系列相关建议,包括提升立法层级,完善刑法规制;调整入刑标准,增加评价要素;提高刑罚幅度,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平台监管,提升惩治力度等, 希望能有效地应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威胁, 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事立法,不足,健全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我国网络诈骗犯罪日益增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威胁和损失。 为了有效打击网络诈骗行为,我国已初步立法, 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不足之处。本文旨在探 讨目前我国网络诈骗刑事立法的不足,分析具体 问题,并提出相应健全建议,以期加大网络诈骗 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 、网络诈骗概述

  网络诈骗是指利用互联网和电子通信技术进 行欺骗、诱骗或欺诈活动的行为,其种类多样且 手段日益复杂[1]。首先,“ 钓鱼 ”邮件是一种常 见的网络诈骗手段,诈骗者伪装成合法组织发送 电子邮件,引诱受害者点击“ 钓鱼 ”链接并泄露 个人敏感信息,从而非法获取财物;其次,电信 诈骗是以电话作为工具的欺骗行为,诈骗者通过 电话声称是银行、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迫使受 害者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或其他敏感资料。此 外,网络购物诈骗也屡见不鲜,骗子设立虚假网 店或假冒卖家,通过低价商品吸引受害者,收款 后却不发货或发货不符合预期。除此之外,投资 诈骗、恶意软件、爱情诈骗等多种手段也广泛存 在。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是隐蔽性强、跨国性明 显,使得打击和预防网络诈骗变得更加复杂和具有挑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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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目前我国网络诈骗刑事立法存在的不足

  ( 一 )现有《 刑法》具体评价条款不足

  目前关于打击网络诈骗的刑法依据主要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解释》)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尽管力度在不断增大,但除了《刑法 》以外,此 两个意见层次太低,效力明显不足[2]。而目前《刑 法 》中对网络诈骗罪的具体评价条款相对简略, 未能详细列举各种网络诈骗手段和情形,也未对 不同程度的网络诈骗进行明确的区分,导致了在 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和情节的网络诈 骗案件判决不一致的问题。

  ( 二)《 刑法》规定滞后于司法需求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诈骗手段 不断升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网络诈骗行为, 如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诈骗、恶意软件勒索等。然 而,现行《刑法 》中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明显滞后于这些新兴犯罪形式的司法需求,使得一些 犯罪分子能够钻法律空子 ,逃避法律制裁。

  (三 )电信金融企业的法律监管欠缺

  电信和金融企业在网络诈骗犯罪中扮演着重 要角色,其积极配合和举报对于打击网络诈骗具 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刑法 》尚未对此提出 明确的刑事打击,所以此类企业会有意无意地对 网络诈骗犯罪创造有利条件。比如,出卖客户信 息,对 VOIP 网络电话的实名认证不严格等等[3]。 可见目前对于电信和金融企业在防范网络诈骗方 面的法律监管还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相关的奖惩机制,使得一些企业在事前预防和事后 配合调查方面显得有所保留。

  三、健全我国网络诈骗刑事立法的相关建议 

      ( 一)提升立法层级,完善《 刑法》规制

  鉴于目前我国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且手段 不断演变,现有的立法水平显然难以适应打击该 类犯罪的需要。因此,建议将网络诈骗行为纳入 《 刑法》之中进行规制,并增设关于“ 电信网络诈 骗罪 ”的条款,以提升立法层级和完善相关规定。

  首先,应充分认识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性和 严重性,建议将其纳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的基础上进行规制,可在其后增加一款明  确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罪 ”,对于从事电信网络  诈骗的犯罪行为进行明确划定,确保网络诈骗 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4];其次,对于电信网络  诈骗罪的罪名描述,应尽量细化具体情形,明确  涵盖各种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以便更加精确、准  确地裁判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同时,结合实际  情况,对于不断更新变化的网络诈骗手段,立法  中应融入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便更好地 适应日新月异的电信网络诈骗形势;再次,为了  更好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建议在法律规制  中增加对于相关犯罪手段和技术手段的描写,例  如钓鱼网站、电话欺诈等,以帮助司法机关更好  地认定和判断犯罪事实,确保相关犯罪行为不被遗  漏;最后,为了保证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建议立法时充分考虑与其他法律条款的衔接,并结合实践和先进国家的经验,不断完善《刑法 》 中的网络诈骗犯罪相关条款,使之逐步健全和完善。

  ( 二)调整入刑标准,增加评价要素

  随着网络诈骗手段的不断更新和演变,目前 我国网络诈骗刑事立法的入刑标准相对较为简 单和单一,难以全面覆盖各类网络诈骗犯罪。因 此,为了更好地应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多样化和复 杂化,建议调整入刑标准,并增加评价要素,以使 刑事立法更加细化和精准。

  首先,针对传统诈骗罪中的“ 欺诈行为 ”进 行细化和扩展,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常见的 手段和手法纳入其中。例如,在立法中明确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欺诈手段,如伪造身份、虚 假宣传、仿冒网站等,以便更准确地认定犯罪行 为;其次,应增加评价要素,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主 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细致评估。网络 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者,对受害人造成的经济和心理损失巨大,因此,在评判 犯罪行为时,应充分考虑其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 益的损害程度,对于恶意程度极高的犯罪行为, 应给予更严厉的刑罚;再次,考虑将网络诈骗犯 罪中涉及的不同类别和金额大小等因素,纳入 《 刑法》的量刑标准中。例如,对于使用虚假信息 进行少额诈骗的情况,可以给予较轻的刑罚;而 对于组织、领导网络诈骗团伙,涉及大额资金的 情况,则应加大刑罚幅度,以增加打击犯罪的威 慑力;最后,建议立法时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在网 络诈骗犯罪立法方面的经验,借鉴先进国家的立 法模式和实践,以便更好地适应网络诈骗犯罪的 发展趋势和特点,为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更科 学、更有效的法律依据。

  (三)提高刑罚幅度,加大打击力度

  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于经济发展和民 众合法财产的巨大危害,当前《刑法》对于电信 网络诈骗犯罪的刑罚幅度显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 应的原则,亟须对刑罚幅度进行调整,加大打击力度。

  首先,在立法时应重新审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的性质和后果,将其定性为一种严重的侵财犯罪, 与其他严重的经济犯罪(如抢劫 )平行对待。鉴 于其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后果,建议 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罚幅度提高至与其他侵 财犯罪相匹配的水平;其次,在定罪量刑时,可 以借鉴域外刑事立法经验,将罚金的最低档数额 适当提高[5]。当前,《 刑法》对诈骗罪的罚金最 低档为数千元,显然难以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 成有效的威慑。因此,建议将涉嫌电信网络诈骗 罪的罚金最低档数额,提升至数十万或更高,以 增加对犯罪分子的经济打击力度;再次,对于电 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犯罪对象是金钱的特点, 建议在立法中加大财产刑处罚幅度。在确定刑罚 时,可以适度提高刑期,并加大罚金金额,以更 好地体现对于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的打击力度; 最后,为确保司法公正和刑罚的适度,建议在立 法时充分考虑罪犯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恶意程度极高、涉及巨额资金的网络诈骗犯罪,应给予更严厉的刑罚,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四)加强平台监管,提升惩治力度

  加强对平台的监管是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重 要环节,需要从立法层面出发采取一系列措施, 加强对平台的监管,提升对网络诈骗的惩治力度。

  因此,在修订《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时,引入  《 意见 》中有关追究网络服务者、金融机构、电  信经营者刑事责任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网络服 务者、金融机构和电信经营者在网络诈骗犯罪中 可能起到关键的角色,他们的合作与配合对于打 击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应明确网 络服务者、金融机构、电信经营者在网络诈骗犯  罪中的责任和义务。他们作为提供网络服务、金 融服务或电信服务的主体,在用户注册、信息审 核、资金交易等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明确他们 在网络诈骗防范和打击中的责任,要求他们积极 配合执法机关,加强对用户身份和资质的验证, 及时发现并屏蔽涉嫌网络诈骗的信息和账号;其 次,对于网络服务者、金融机构和电信经营者中 存在故意或过失疏忽导致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 应明确其刑事责任。对于企业及主管人员、直接 责任人员,如果其对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有明知或 明显过失,导致犯罪行为得以顺利进行,应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严厉打击,以起到震慑作 用,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此外,针对网络服务 者、金融机构和电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适当 提升罚金的数额。目前的罚金水平可能不足以对 这些机构形成足够的威慑,因此,在修订《刑法 》 时,可以考虑提高罚金的数额,以适应网络诈骗 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确保违法行为受到切 实有效的打击。

  很多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通过虚假广告和推广 手段进行,为了防止这类行为的发生,立法中应 对平台的广告和推广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虚假宣 传和误导性信息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涉及网络 诈骗的虚假广告。此外,在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 分子往往通过窃取个人信息实施欺诈行为。为了 保障用户数据安全,立法中应规定平台必须采取 必要的措施,加强用户数据的保护和隐私保密工 作,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利用。同时,随着 科技的发展,新兴互联网平台层出不穷,这些平 台可能面临新的监管挑战,在立法中应特别关注 对新兴平台的监管,并随着科技的发展及时调整 监管政策,确保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措施能够与 时俱进。

  (五 )细化从重情节,审慎适用缓刑

  在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过程中,细化从重情 节,并审慎适用缓刑是十分必要的。网络诈骗犯 罪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不断上升,对于不同情节的 犯罪行为,刑罚应当有所区别,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打击力度。

  首先,应在《刑法 》中细化网络诈骗犯罪的 从重情节。根据网络诈骗犯罪的不同情况,可以 确定一系列从重情节的标准,如犯罪金额的大小、 犯罪组织的规模、犯罪手段的特别恶劣等。当案 件符合这些从重情节标准时,可以对犯罪分子的 刑罚进行加重,以反映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 次,对于情节相对轻微的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可 以审慎适用缓刑。在判决时,应根据犯罪的主观 恶意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悔罪表 现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适用缓刑。对于初犯且 情节相对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并设置相关缓刑考验期,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和社 会观察,鼓励其改过自新;最后,鉴于网络诈骗犯 罪对社会和个人财产造成的巨大损失,应对累犯 网络诈骗犯罪实施严格打击。对于多次实施网络 诈骗的累犯者,应予以从重处罚,并严禁适用缓 刑。此举将有助于对常态化和专业化网络诈骗犯 罪形成有效威慑 ,保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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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在当前互联网时代,网络诈骗犯 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给经济发展和公众利 益带来了巨大威胁。本文围绕我国网络诈骗刑事 立法的不足展开讨论,并提出了相关建议。针对 现有《刑法》条款的不足、规定滞后、司法需求 以及电信金融企业法律监管欠缺等问题,建议通 过提升立法层级,完善《刑法》规制;调整入刑 标准,增加评价要素;提高刑罚幅度,加大打击 力度;加强平台监管,提升惩治力度;细化从重情 节,审慎适用缓刑,来健全我国网络诈骗刑事立 法。只有通过这些综合措施的有机配合,才能更 好地适应网络诈骗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切实 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加强立法完善,严惩 罪犯,加大监管力度,形成合力打击网络诈骗犯 罪 ,共同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

  参考文献

  [1]  邓超杰.我国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D].苏州:苏州大学,2020 .

  [2]  蔡鹏程,张晓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研究[J].学 理论,2022(6):73-76 .

  [3]  李玉华,齐鹏云.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国 际合作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2,34(3): 113-123 .

  [4]  任彦君,李珮琛.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治困境与治 理对策分析[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2,39(4): 101-104 .

  [5]  李东方.纯正网络犯罪刑法规制比较研究[D].北 京:北京外国语大学,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