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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中的公证实务探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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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0:15:39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

  摘要:《 民法典 》通过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争 论不断。之所以有这么高热度,是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制度关乎每一个人,现阶段离 婚率又居高不下,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对协议离婚方式的重大调整,必然备受关注。这么大量的人 群在离婚冷静期中是否需要公证服务呢?笔者调研公证实践后,对公证可介入离婚冷静期的几种 方式进行了探索, 提出了若干务实建议, 以期公证人能够更好地为民服务。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公证,协议书,保全证据

  一 、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背景和正当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 法典》)施行前,我国行政登记离婚方便、快捷、 容易,充分保障了离婚自由,但是离婚太多、太 随意,某种程度上也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利影 响和后果。当今,许多西方国家是没有行政登记 离婚制度的,他们仅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 民 法典 》编纂期间,我国还对一些有行政离婚制 度的国家进行了考察,其中不少国家设立离婚冷 静期制度后 ,都起到了降低离婚率的社会效果。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获取购房、贷款、 利率优惠等利益,进行“ 假结婚 ”“假离婚 ”, 过快的行政登记离婚为其提供了方便;还有些人 在家庭生活中情绪失控,进而发生“ 闪婚 ”“闪 离 ”“闪复婚 ”的情形。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完 善我国的离婚制度,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能让当 事人冷静思考,慎重行事,更为合理地行使自己 的离婚权利。

  二 、离婚冷静期在《 民法典 》中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颁布前我国没有离婚冷静期制度,关于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 第三十一条仅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 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 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 ,发给离婚证。

  《 民法典》不仅完善了上述规定,还新增了第 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 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 款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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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民法典 》的上述规定,协议离婚不再 可能随到随离,完成协议离婚要有不少于 30  日的 冷静期。实践中还会有因一方又不愿意离婚,向 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或第二个 30  日 内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等 情况。综上所述,实际发生的离婚冷静期天数, 分为表 1 所示的几种情况:

  三、离婚冷静期内的公证调解及离婚协议公证

  近年来,在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大环 境下,公证人踊跃投身公证调解。有的公证处派 公证员入驻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作为特邀公证调解员尽职尽责做调解,有的公证处积极与基层一 线公安派出所联动,通过公证调解参与社会纠纷 治理,有的公证处在社区设岗,深入社区为百姓 提供咨询、调解、取证等法律服务。

  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后,公证机 构应积极与婚姻登记机关联动,探索在民政局的 婚姻登记窗口设岗,既能真正服务社会,又能起 到扩大宣传的效果。公证人在离婚冷静期内可为 离婚双方提供多种法律服务,在家事领域做法律 咨询服务和普法宣传,公证人是有一定天然优势 的。我们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一员,长期承 接百姓的婚姻家事法律事务的咨询,积累了丰富 的经验,我们有能力将相当一部分矛盾化解在离 婚冷静期中 ,为当事人挽回婚姻提供助力。

  若经调解,双方矛盾确实无法缓和,那么为 双方起草有效、完备的《离婚协议》便是妥善预 防和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 务时,常常见到当事人提供的正式离婚协议就几 句话,有的甚至就十几个字,太过简单。例如,对 于子女安排,常见的内容就是“ 孩子由父亲或母 亲抚养 ”,很多的协议书没有写到孩子抚养费、 探望问题,更没有具体安排如何探望、交往,没 有约定离婚后如何实现对子女的监护;对于财产 安排,经常看到当事人仅仅约定“ 财产双方已分 割完毕 ”“财产自行分割 ”或“ 无财产纠纷 ”。 由 于当事人的协议书写得不明确,所以实际上是等 于对相关问题没有达成协议,等发现问题时,要 么需要重新协商约定,要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需要去法院诉讼。当前,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对离 婚当事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几乎都不进行实质审 查,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完整性等并不 做实质管控。公证介入离婚冷静期,可使众多当 事人的法律咨询需求得到满足,还可以为当事人 起草完备的《 离婚协议 》等法律文书。

  四 、离婚冷静期内的冷静期协议公证

  离婚冷静期对于很多当事人而言是个难熬的 过程,当事人既有日后能否顺利离婚的焦虑,又 有人身和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担忧。目前,我 们法律尚未对离婚冷静期内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作 出明确、细致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法律空白恰 恰给了公证人诠释法律的机会,我们可以为当事 人办理协议公证,这种协议不同于离婚协议,可 以是冷静期协议,该协议涉及的主要内容有以下 几方面:

  ( 一 )引导当事人免除彼此的夫妻同居义务

  我国《 民法典》未规定离婚冷静期内双方的 同居义务应否免除。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夫妻 双方的同居义务应当免除,理由如下:离婚冷静 期免除夫妻同居义务,有利于冷静效果的实现。 分居可为感情不和的夫妻提供独处的空间与时 间,为双方理智、全面地考虑自己对社会、家庭尤 其是子女的责任创造条件,为当事人妥善处理矛盾争取机会,最终实现双方慎重选择婚姻走向的 目的[1]。

  ( 二 )明确离婚冷静期内夫妻的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主要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排 斥夫妻双方婚外性生活[2]。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 法目的是对离婚进行干预,降低离婚率,对婚姻 的瓦解起到一个缓冲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 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 尊重。因此,即便是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仍应当 互相忠实,“ 出轨 ”违背法律与道德,与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三 )约定对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权的限制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一种基于夫妻紧密 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别代理权,属于配偶权中 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3]

  本文建议,在离婚冷静期内引导当事人免除 彼此的夫妻同居义务,此阶段夫妻双方生活联系 减少 ,基于夫妻紧密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家事代 理权 ,理应受到限制。《德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 五十七条就规定了夫妻分居期间,排除家事代理 权之适用。公证人可以引导当事人对离婚冷静期内 的家事代理权进行概括性约定,也可指导当事人 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更为细致的具体约定。

  (四 )离婚冷静期内的夫妻财产制约定

  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我国夫 妻财产采取法定婚后所得共有制,同时依据《 民 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间可以契约的形 式约定财产关系 ,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办理公证时公证人应当重视如下问题:第一, 引导当事人订立契约,使用约定财产制,对离婚 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一般来说离婚 冷静期内采取分别财产制更符合公平原则和实 际需要。对于已经取得的具体财产和债务也可通 过公证对该项财产权属和债务承担进行约定;第 二,离婚冷静期内,为防止夫妻一方恶意转移共 同财产,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评估、造册管 理,并委托公证处保管清单和产权证,从而保障 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财产权益。

  五 、离婚冷静期内的保全证据公证

  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出发点,是让当事人慎重 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冲动离婚,在此期间,一部 分当事人双方会重归于好,另一部分当事人会继 续走完离婚程序。继续离婚程序的当事人,又分 为两类,一部分是继续完成协议离婚;另一部分 要转为诉讼离婚。我认为转为诉讼离婚或可能转 为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会有很多保全证据的公证需求。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俗话说“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可见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 有理说不清 ”就是当事人自己觉得有理,但无证 据加以支持。无证据加以支持的“ 理 ”,不是法律 意义上的“ 理 ”。没有有效的证据,必将遭受败诉 后果。我们通常所说的“ 以事实为依据 ”,实质上 乃是“ 以证据为依据 ”。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 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还 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 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 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 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全 证据公证可以对物证、书证、当事人的陈述、证 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诸多证据加以保 全,在离婚冷静期中,笔者认为保全证据公证可 以在以下方面予以介入:

  ( 一)对场所及物品现状进行保全证据

  此类公证是对现场状况及相关物品现状进行 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 力的活动。如屋内的打斗痕迹、破裂的结婚照、 撕毁的结婚证等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夫 妻感情已经破裂。当事人还可以对婚房现状进行 保全,以证明房屋内物品是否已经搬空,是否有 一方或双方的生活用品,对双方是否处于分居状 态加以佐证。

  ( 二)对侵权行为进行保全证据

  侵权行为包括危及他人人身和侵犯他人财产 安全的两大类行为,离婚冷静期中一方可对另一 方的侵权行为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侵权发生前可 申请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申请公证,如对可能 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转移财产行为进行取证; 侵权发生后可申请对已发生的侵权事实证据申请 公证,如家庭暴力的现场及造成的身体伤痕等, 还包括一方自认的有关转移财产的对话内容等, 可涉及申请人的通话录音、手机短信、微信、邮箱 等电子证据保全。

  (三)对网络暴力进行保全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 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 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 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 上述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之间的精神侵 害依法属于家庭暴力范畴。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 展势头迅猛,尤其是自媒体的飞速兴起,给普通 大众通过网络平台向外发布信息提供了便捷的途 径,私人化、自主化的信息发布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暴力提供了发挥的空间。现实中,不乏 感情破裂的夫妻之间通过抖音、微信群、朋友圈 等网络平台发布对方隐私,以及侮辱、诽谤对方 人格的行为,这些网络暴力行为会使受害方的名 誉和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侵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 推翻的除外。在公证实践中,已有大量的网络侵 权案件证据通过保全电子证据公证的形式加以固 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诉讼审 理中,公证书作为“ 王牌证据 ”屡见不鲜,在一 定程度上加快了法院决案的步伐,提高了办案效 率。笔者认为,公证应积极对离婚冷静期中发生 的网络暴力证据及时进行保全,一方面可保障后 期当事人维权;另一方面能够为构建文明的网络 环境助力赋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申办 的保全证据公证,容易涉及另一方的隐私权,公 证人员应在办理时充分告知申请人不得滥用公证 书,防止发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还应视情况对有些 公证不向当事人发放公证书,可与当事人约定公 证书由公证处保管 ,在诉讼中再由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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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离婚冷静期内的遗嘱公证

  夫妻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表明双方合意走入 了我国的登记离婚的前置程序,但此时的夫妻双 方尚有继承彼此财产的权利,如果一方去世,对 方继承大量财产有违公平。再如,若不中止夫妻 继承权,一方觉得要“ 人财两空 ”便起歹意想要 加害另一方,虽然这是小概率事件,但会产生严 重的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通过遗嘱公证,中 止冷静期内夫妻相互的继承权。

  七 、结语

  公证积极联动婚姻登记机关,介入离婚冷静 期,及时回应离婚当事人诉求,有利于防止矛盾 升级,公证预防纠纷、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与社 会价值也将不断彰显,与此同时拓展了公证维 度,用实际行动践行便民的执业原则,也将更好 地诠释公证的人文关怀和法律温度。

  参考文献

  [1]  陈苇,罗晓玲.设立我国分居制度的社会基础及其 制度构想(上)[J].政法论丛,2011(1):38-47 .

  [2]  冯恺.分居制度与配偶权关系探析[J].法学论坛, 2001(4):90-96 .

  [3]  李宇.民法典时代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检视与 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4 (2):59-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