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投稿/征稿

欢迎您!请

登录 注册

手机学刊吧

学刊吧移动端二维码

微信关注

学刊吧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关于我们
首页 > 学术论文库 > 法律论文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及其社会价值论文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及其社会价值论文

0

2024-04-15 10:19:05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

  摘要:经济补偿制度是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该法律制度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 离婚程序中夫妻弱势一方寻求经济救济的有效渠道之一,是社会价值观在法律中的体现,经济补 偿制度的设立使家庭劳动价值在婚姻法律制度中得到认可。离婚经济补偿的情形、适用条件及补 偿标准有其特定要求, 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关键词:离婚经济补偿,适用条件,补偿标,准社会价值

  在 2001 年之前,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对家务补 偿请求权的有关规定。2001 年修正后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婚姻法》)第一次明确了离婚中的家务补偿请求权制度,这是家庭劳动价值首次在婚姻法律制度中得 到认可,但是这一制度是以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 产制为前提的。即只有存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才能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请求,从而法院会根据一方在家务方面的付出量酌情予以补 偿,不然就不能适用这一规定。2021 年施行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第 一千零八十八条也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的内容, 但是该规定没有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限定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前提下。也就是说,不管夫 妻之间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都同 样适用该规定。这一规定,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认可,更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具体而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应注意 以下几个问题:

  一 、离婚经济补偿情形

  (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抚育子 女、协助另一方工作和学业提升方面承担较多家 务的 ,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

  例如,张先生是某高校教师,在和李女士结 婚生子后,为了提升学历,到外地高校相继读取 了硕士和博士学位。其妻李女士为了丈夫顺利、 安心修完学业,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方面负担 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以致终日身心疲惫。如果二人 离婚,在诉讼中李女士有权向张先生主张经济补 偿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捕获.JPG

  ( 二 )夫妻一方承担较多家庭劳动义务的,离 婚时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例如,妻子是事业强人,丈夫在家里承担了 较多家庭劳动义务的,在离婚时,妻子应当给予 丈夫适当的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 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男方在家庭义 务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丈夫的利益损失和妻子 因此而受益情况,还有丈夫的信赖利益保护等方 面 ,对补偿数额作出综合确定。

  (三)全职太太或全职先生在婚姻关系中负担较多家务的,其家庭劳动价值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离婚时可以向对方要求家务经济补偿

  例如,孙女士在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成为公司的高管。在和李先生认识并结婚 生子后,为了全力支持丈夫的工作,孙女士辞职 回家当全职太太以全心照顾家庭。孙女士的做 法,意味着其为了家庭放弃了自我职业发展和工 作、收入能力提升机会,如果夫妻二人离婚,孙女 士失去的机会成本及价值较大,其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孙女士对其丈夫的信赖利益,所以,在离婚 时孙女士可以向李先生主张相应的家务经济补偿。

  (四 ) 负担家庭劳动和抚育子女的夫妻 一 方,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经济补偿

  例如,赵某和钱某二人结婚后,赵某以夫妻 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如果钱某以承担了 家庭劳动和抚育子女为由要求赵某支付离婚经济 补偿的,人民法院在调查后认为情况属实的,应 当支持钱某的请求。

  二 、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 一 )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是请求经济补偿的前提

  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并不考虑双方有 无过错。也就是说,无论婚姻的破裂是由夫妻二 人哪一方的过错导致的,或者说双方都没有过错,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都可以提出补偿请求。

  关于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 千零八十八条仅仅列举了协助另一方工作、照料 老年人、抚育子女。其实,如前面所述,适用离 婚经济补偿的情形并不局限于此。因为家庭生 活事务涉及方方面面,如打扫卫生、整理衣物、 家庭用品采购、办理孩子入托入学、出国手续等 等。这些事务,往往是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 量的,因此,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 多家庭义务但未获得相应权利的一方应当得到适 当的补偿。当然,补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机会成 本、预期价值、时间成本等因素。

  ( 二 )不限定在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前提下适用

  依据 2001 年修正原《婚姻法》第 四十条规 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 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 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即只 有在夫妻约定财产制前提下,在离婚时负担了较 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对方经济补偿。 但是从法院的裁判案例和实际生活情况来看,夫 妻有约定分别财产制协议的情况较少见,导致该 制度适用率偏低。[1]其原因在于我国传统文化以 及公民法律意识等因素在家庭中的影响,从而决 定了这一规定的适用并不普遍,限制了其应有作 用的发挥。《 民法典 》出台后,该规定没有将离 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限定在夫妻约定分别财产 制的前提下。也就是说,不管夫妻之间实行的是 法定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 补偿。

  (三)“ 离婚时 ”是经济补偿请求权行使的时间要求

  这里的“ 离婚时 ”是一个时间节点。无论是 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当事人请求经济补偿, 都应当在这个时间节点提出,才有可能得到法律 的支持。在此时间节点之后提出经济补偿请求,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为经济补偿请求权是 当事人一方享有的一项无障碍权利,其有权选择 行使权利与否。为了节约生产、生活成本,不浪费 司法资源,法律不宜设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期间。

  (四 )法院不能主动适用离婚经济补偿规定

  离婚时,负担家务较多的一方有权提起经济 补偿请求,但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主张经济补 偿的情况下,不得主动适用该规定并自行作出经济补偿判决。当然,人民法院对这一规定有释明 权,可以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经济补偿请求权,由 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经济补偿。

  (五 )法院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时间把握

  第一,离婚案件立案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前, 审结也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前的,适用原《婚姻法 》 有关离婚经济补偿法律制度的规定。即离婚案件  当事人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  求的,须以夫妻间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其  诉求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第二,离婚案  件立案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即《 民法典》施  行以后,夫妻中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一方提出经济  补偿请求的,应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  条的规定,即不管夫妻间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抑  或约定分别财产制,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都可  以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第三,在《 民法  典》实施时间之前,案件审结在《 民法典》实施  以后的,因涉及夫妻对家庭的贡献法律事实认定  问题,而该事实属于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  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当适  用《 民法典》的规定,即无论夫妻间实行的是法  定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家庭义务承担较  多的一方都可以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请求。

  三 、离婚经济补偿标准

  在民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当受到尊重, 所以,如果当事人就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协 商一致,那么对夫妻双方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只 有当夫妻双方不能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时,才能 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 ,依法作出判决。

  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面临 一个难题,即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家庭 劳动价值怎样量化和计算? 因为家庭劳动不同于 市场劳动,不能从市场化的角度和标准来衡量, 目前也无法从公权力机关公开信息中找到相关数 据或报告。[2]有人认为家庭劳动是饱含亲情的高 价值劳动,也有人认为家庭劳动技术含量低,不 应该计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面对诉讼中当事 人的经济补偿要求,应当根据个案的特殊性,全 面综合考量当事人个人及所在家庭的具体情形, 使当事人家庭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家务劳动付出 和回报相匹配。一般情况下,主要考量以下几个 方面:

  第一,花费在家务上的劳动时间长短。既包 括日常家务劳动时间,也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 长。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应当越多。第二, 家务劳动付出的精力多少。家务劳动中,赡养老 人、抚育幼儿和打扫卫生、洗衣做饭相比,需要付出更多的体力,更多的精神关怀。相较于简单 家务劳动,付出体力更大、精力更多的家务劳动 应该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第三,家庭氛围越 好,越有利于家庭财富收入增加,因此,家务劳 动对家庭收益的增加或减少,在确定经济补偿数 额时应当考虑其影响因素。第四,夫妻二人之间 的信赖利益衡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 家庭义务的一方为了对方的发展,放弃自我在工 作、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机会,时间越长,这种机会 成本的丧失就越可能不可逆转,如果婚姻破裂, 付出的无形代价就越大。应当将这些因素与对方 获得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利益结合起来,从保护婚 姻家庭成员信赖利益角度出发,衡量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得失 ,来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

  应当注意,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并不是 离婚诉讼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从中扣除,而 应当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由家务劳动获益 方从个人财产中支付。

  离婚经济补偿不仅仅是利益问题,更是社会 价值观在法律中的彰显,目的是对在家庭义务中 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经济救济和人文关怀,弥补 其失去的经济利益,抚慰其感情创伤。我们不能 把离婚经济补偿当成是简单的家务劳动薪酬,要 充分认识到该制度的“ 补偿 ”价值。

  四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所体现的社会价值观

  ( 一)婚姻利益共同体价值

  这种共同利益是一种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 共有,呈一种水乳交融状态,密不可分。所以《 民 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况下,解除 婚姻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无论夫妻间实行 的是法定财产制或是约定分别财产制。说婚姻是 利益共同体,是因为婚姻不是简单的一种合作关 系或是合伙关系,它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关系, 包含了利益、情感以及社会关系。一方在家庭中 的家务劳动,不同于市场上的普通劳动,其内涵 复杂、丰富。在这种关系下,从某种角度讲,夫妻 一方在婚姻中只要有家务劳动付出,另一方必然 就会得到利益。

  ( 二 )显示了和谐的社会价值观

  离婚经济补偿要求的前提是夫妻一方在家庭 义务中付出较多,而付出义务较多一方付出的不 是简单的市场劳动,其付出的内容包含了对家庭 和谐、美满的期许。如果家庭的和谐幸福仅是依 靠经济利益支撑的,那么当夫妻双方利益一致时, 婚姻就是和谐的,当夫妻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 就会出现家庭矛盾。这种把婚姻当成只是维持利 益的手段做法,使夫妻之间可能会忽略彼此的情 感需求,变得冷漠,因此,婚姻关系中夫妻不只是具有经济利益关系,更是利益与情感交织的混合 体。在家务中付出较多的一方,不只是给对方提 供时间上的支持,更是给对方注入了精神动力、 情感“ 营养剂 ”,使得家庭团结和谐,婚姻长久 而充实 ,利于创造更多的家庭效益。

  (三)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

  1950 年原《婚姻法》颁布时,首次打破了“ 男 女不平等 ”的旧制度,确立并倡导男女平等原则。 可以说,1950 年原《婚姻法》是破除妇女束缚的 “ 妇女解放法 ”,之后历次修订的原《婚姻法》及 2021 年施行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都确 立了男女平等原则。迄今为止,男女平等的基本 原则已经是社会共识,被大家所遵守,婚姻家庭 领域呈主流向好发展态势。

  男女平等是《 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 立法初心。家庭中的夫妻平等,应当是在利益和 结果上的平等,即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以立法 的形式提出夫妻男女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为几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思想,古代社会的主 流文化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三纲五常”“三 从四德”深深体现了古代妇女在社会、家庭中的 卑微地位。时至今日,这种思想仍有余毒。如果不 能实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仅仅是在法律中以文 字的形式进行说明,也不会给女性带来有利的影 响,以致夫妻之间失去现实利益的平衡。设立离婚 家务补偿法律救济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夫妻一方 特别是女性的特殊利益,同时也兼顾男女在社会 生活中的现实差异状况。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有权提出经 济补偿请求权的主体是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 一 方 ”,而不是专指“ 女方 ”,充分体现了婚姻关系 中男女平等的价值取向。同时,负担家庭较多义 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权提起经济补偿要求, 也是法律对婚姻家庭中夫妻家务劳动付出与其他 付出价值平等的认可和肯定,是男女平等的间接 表现。社会发展的要求必然体现男女平等,男女 平等是宪法的要求,是时代的要求,离婚经济补 偿制度的设立是时代进步的表现。

捕获.JPG

  综上所述,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情形、适用 条件及标准,还有该制度体现的社会价值观,要 求我们在认识和运用这一制度时,应当以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综合考量婚姻中各种因素, 平衡利益价值和情感价值,形式价值和实质价值, 以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  陈颖.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践反思与制度调适 [J].人民司法,2015(21):76-80 .

  [2]  廖宇航.家务劳动价值的估算[J].统计与决策, 2018,34(8):38-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