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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角下网络犯罪法律责任判定与规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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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10:35:40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现阶段,国内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增多,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人民权益。本文旨在从刑法视角对网络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梳理网络犯罪的发展特点和类型,总结网络犯罪的刑法实践现状,提出有效的刑法规制策略,结果表明,网络犯罪给刑事侦查和打击带来巨大挑战。为应对网络犯罪的严峻形势,应完善刑法规制策略,关注网络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从而形成综合治理格局。有效构建针对网络犯罪的法律防控机制,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摘要:现阶段,国内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增多,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人民权益。本文旨在从刑法视角对网络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梳理网络犯罪的发展特点和类型,总结网络犯罪的刑法实践现状,提出有效的刑法规制策略,结果表明,网络犯罪给刑事侦查和打击带来巨大挑战。为应对网络犯罪的严峻形势,应完善刑法规制策略,关注网络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从而形成综合治理格局。有效构建针对网络犯罪的法律防控机制,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关键词:刑法;计算机;网络犯罪

  尽管计算机技术不断发展和进步,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并未能同步跟进,导致在制止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存在明显的局限性[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无法精确界定和打击日益增长的各类网络犯罪,使得犯罪分子得以利用新型的诈骗技术和手段肆无忌惮地进行非法活动,给受害者的个人权益和经济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因此,法律工作者和相关专业人员需要紧跟技术发展的步伐,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以制定更为有效的刑法规制措施。这对于满足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需求、保障广大民众的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也是适应时代发展、完善刑法体系的必要之举。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发展特点

  (一)犯罪人员类型较为复杂

  此类犯罪主体年龄广泛,不仅限于成年人,青少年甚至儿童也可能参与[2]。这些年轻犯罪者往往对计算机网络技术有着较高的掌握和运用能力,会利用这一优势进行各种违法活动。犯罪人员职业背景多样,计算机网络犯罪不局限于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人员,来自不同行业和职业背景的人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犯罪人员组织形式灵活,计算机网络犯罪往往呈现出团伙作案的特点,这些团伙可能由不同地域、不同职业背景的人员组成,此类人群通过网络进行联络和协作。

  (二)犯罪案件隐蔽性较高

  犯罪手段技术性强,利用加密、匿名网络隐藏身份和行踪;犯罪行为跨地域、跨国界,需要跨国、跨地区合作和协调;犯罪证据难以收集和保全,存在于电子设备或网络中,易于被篡改、销毁或隐藏;犯罪背后的利益链条复杂,需要深入调查和追踪。

  (三)犯罪人员年龄构成趋向低龄化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犯罪人员年龄构成趋向低龄化,这给社会带来了多方面的挑战。首先,这些青少年可能缺乏法律意识和信息鉴别能力,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诱导;其次,由于犯罪群体的年龄较小,可能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保护,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一点进行违法活动,逃避法律的制裁。此外,这也反映了当前社会在网络安全教育和引导方面的不足。因此,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努力,以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行为,保护青少年免受不良影响,引导青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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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犯罪手段趋向专业化与智能化

  随着我国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方式也相应迈向了更为高级和专业化的阶段。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元化的作案手段,同时也给执法人员带来了更高的计算机技能挑战。尽管当今的网络安全技术如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在不断升级,但犯罪分子的技术能力也在逐步提升。这些犯罪分子中,许多人都接受过专业的计算机培训,并拥有精湛的操作技巧,能够轻易绕过普通的网络安全措施,甚至破解复杂的保护系统,从而成功实施犯罪行为。如若执法机构不能及时更新技术设备,就难以应对这种日益复杂的网络犯罪环境。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类型的刑法相关内容

  (一)以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主的犯罪行为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现代社会运转的核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犯罪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决定了惩罚力度,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犯罪活动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重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人们应增强法律和信息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其安全。

  (二)非法获取与计算机相关财产的犯罪行为

  在当今社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会对个人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对于这些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对于那些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诈骗、盗窃等犯罪活动的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有些人会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虚假交易、篡改账户信息等犯罪活动,这些行为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对社会经济秩序、交易安全造成极大的伤害。对于这些犯罪行为,法律将会严惩不贷。总之,对于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这也表明了政府对于计算机安全和金融安全的重视程度。同时,人们也应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信息安全意识,共同维护计算机安全和金融安全。

  (三)以计算机网络为主要实施手段的犯罪行为

  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防止未经授权的入侵和破坏。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不仅会对系统本身造成损害,还可能泄露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甚至可能威胁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判决。除了刑罚之外,还应视情况采取其他措施,如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等,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总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危害,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人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实践现状

  (一)依法清楚判定犯罪主体

  在计算机网络犯罪中,犯罪主体往往难以确定。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和跨地域性,犯罪分子可以隐藏真实身份,使得追踪和定位变得困难。计算机网络犯罪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者,使得犯罪主体的判定更加复杂[3]。因此,在刑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判定犯罪主体的身份和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年轻的犯罪者可能正处于法律保护的年龄范围内,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的惩罚。这一现象部分源于年轻人对法律的了解和对法律空白的利用,部分年轻人可能故意在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期间实施违法行为,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此外,计算机网络犯罪在商业竞争中也日益普遍。例如,在招标过程中,企业窃取竞争对手商业机密以谋求利益,但现行《刑法》将体系犯罪主体定义为个人,导致法律适用难题和难以追责。建议修订相关法律条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网络环境和犯罪形态。

  (二)计算机犯罪的管理力度不强

  我国在计算机犯罪的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我国刑法虽然对网络犯罪制定了一定的处罚措施,但在应对新型犯罪行为方面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由于法律修订需要一定的时间,使得《刑法》在迅速应对新型网络犯罪方面显得力不从心,这种局限性不仅体现在对新型网络犯罪的应对上,也体现在对一些传统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上。尽管我国《刑法》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但犯罪手段的更新速度却比法律的修订速度要快得多,这使得一些犯罪行为得以逃避法律制裁。此外,我国《刑法》在应对跨国网络犯罪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国性质,使得法律的适用和管辖变得复杂和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新型网络犯罪的有效控制。此外,我国刑罚主要作用于犯罪者人身自由方面,但执行完毕后,犯罪者仍可能再犯。计算机网络犯罪隐蔽、刑法打击力度不足等问题,共同考验刑法效力,暴露法律体系应对网络犯罪的不足,需要法律专家和立法者共同努力,以更有效和及时的法律手段应对网络犯罪的新挑战。

  (三)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保护

  当前我国《刑法》在处理计算机网络犯罪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规定多聚焦于保护政府机关的权利,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的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普通公民所遭遇的网络犯罪危害往往缺乏足够的关注。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实践中,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往往没有得到充分保护。部分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诈骗、盗窃等犯罪活动,侵害了普通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普通公民在网络犯罪面前的权益受到的影响,往往与政府机构所受的危害相当,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更为严重。当前以政府机构权利为主的刑法内容,未能充分维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了安全网络环境的构建。此外,《刑法》在执行过程中过于强调犯罪的主观性,而忽视犯罪行为的客观性,会加剧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性,阻碍刑法实施、违背法律规制建设初衷。因此有必要对《刑法》进行重新审视并调整,以便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确保法律全面性有效性,提供法律支持构建安全公正的网络环境。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策略

  (一)提高犯罪主体的辨识度,确立明确的刑责制度

  为了有效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秩序,刑法规制的完善势在必行。目前,《刑法》已经确立了以人为主体的犯罪行为的法律条款,但对于未成年人的管理规制尚显不足。因此,有必要对犯罪主体进行清晰界定,对未成年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同样不能纵容[4]。必须打破仅以年龄为由免除法律责任的传统观念,即使是未成年人,在其认识能力范围内实施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刑法》中还应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包括企业单位。企业单位若涉及犯罪,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能因其身份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空间。因此,《刑法》中应增加涉及企业单位犯罪的具体处罚条款,以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和清洁,促进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建设。通过这些措施,刑法将在网络时代更有效地发挥其规制和保护作用,为维护网络秩序和社会安全做出贡献。

  (二)增加刑罚范围,加大刑罚的打击力度

  随着犯罪行为类型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刑法》的规制机制急需及时调整以适应新的犯罪形势。目前,《刑法》主要以限制人身自由作为惩罚手段,但对于一些智慧型重犯来说,这种做法可能并不足以根除其再次犯罪的动机。犯罪者往往会利用拥有的资源和网络,一旦获得自由,便可能再度触犯法律。因此,有必要在《刑法》规制中引入更多元化的惩罚措施,例如设定一定数额的押金制度,以此加大惩罚的力度,迫使犯罪分子真正承担行为的后果。此举将提高违法行为的代价,从而有效抑制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通过这种方式,《刑法》的执行效力得以加强,特别是针对计算机网络等新型犯罪行为,有助于有效控制并遏制其发展势头。同时,这也有利于构建安全、整洁的社会环境,为国家社会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三)完善《刑法》条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刑法在处理网络犯罪方面主要着重于政府部门遭受的影响,这一偏重实施的做法忽略了普通公民在网络犯罪中承受的严重危害。由于《刑法》条文的限制,普通公民的权益常常未能获得充分保护,导致犯罪分子更加肆意妄为。这一现状迫切要求在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中,通过扩展和充实法律条文,更加全面地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需要细化和完善犯罪行为的罪名设定,全面考量各方面的影响与危害。同时,处理过程中应明确区分客观与主观因素,明确从客观事实推定主观认识的范式,以确保法律条款的明确性,避免因不清晰的法律表述而产生法律空白。这样的改革能够从根本上抑制网络犯罪行为,通过实施有效的措施,发挥刑法规制的实际作用,从而在保障普通公民和政府机构的合法权益方面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刑法》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迫切需要根据当前的发展形势,采取有效的法律策略来应对网络犯罪。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确保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公民权益的安全。

参考文献

  [1]王曦.基于大数据时代下应对网络犯罪的刑法措施研究[J].法制博览,2021(9):66-67.

  [2]胡琦苑.网络诽谤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21.

  [3]张馨文.网络犯罪二分法下的刑法解释问题研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7(6):679-688.

  [4]舒登维.网络犯罪刑法解释立场抉择及边界研究[J].政法学刊,2022,39(1):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