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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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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10:08:57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实施为公民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救济路径,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现实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会因为自身官本位思想以及行政执法权力自由裁量权滥用等问题使得公民的权益受到行政执法权力的侵害。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相对人能够拥有合理合法的维权路径,《行政诉讼法》当中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执法行为进行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对行政执法权力滥用的情况予以纠正。通过分析《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从提升行政机关执法的合规意

  摘要:《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实施为公民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救济路径,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现实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会因为自身官本位思想以及行政执法权力自由裁量权滥用等问题使得公民的权益受到行政执法权力的侵害。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相对人能够拥有合理合法的维权路径,《行政诉讼法》当中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执法行为进行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对行政执法权力滥用的情况予以纠正。通过分析《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从提升行政机关执法的合规意识,强化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搜集意识和能力,完善司法权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机制等三个方面,完善《行政诉讼法》规制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有效规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机制

  一、行政执法工作的概述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依法行使其管理职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作出惩处,并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1]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执法工作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重要路径,也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必然要义。

  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是针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错误行为时,人民群众向行政执法机关维权时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权力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当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缺乏约束和监督时,行政执法权力就会越界,造成侵害公民权利的后果。当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执法行为的侵害时,就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法》当中对于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适用情形,以及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存在问题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影响。

  (一)行政诉讼受案门槛降低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条规定实质上是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降低了行政诉讼的受案门槛。[2]行政机关,尤其是地方的重要行政部门,在辖区范围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例如,地方公安机关因为享有的行政执法权力范围十分广泛,在辖区范围内,公安机关具有较强的影响,其执法行为涉及社会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瑕疵或者错误,执法相对人对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诉讼时,公安机关往往会运用其在地方上的影响力,阻碍或者限制执法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为了避免行政执法机关运用行政执法权力阻碍公众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降低了行政诉讼受案门槛,只要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不服,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目的就是确保人民群众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受案外因素的干扰。但是这项规定也让很多行政执法相对人过度滥用行政诉讼权利,即使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没有任何瑕疵和问题,也会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利用司法权力对行政执法部门施加压力,进而使行政诉讼案件增多,对于有限的司法资源而言,造成了较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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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搜集意识和能力不足

  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部门,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人员一定的权力,目的是通过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让社会秩序更加稳定有序。但是,由于部分行政工作人员存在“官本位”的思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自己具有领导权力,作为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公众就应当无条件服从自身的执法命令。一方面是造成了行政执法权力的滥用,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执法、过度执法,造成公民权益的损害;另一方面则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搜集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当公众因为自身权益受损而向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出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通常在执法过程中会产生证据收集不全面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无法主动出击。除此之外,长期的“官本位”思想,也让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搜集证据的能力缺乏锻炼,在执法过程中搜集到的证据无法达到有效的证明力。因为《行政诉讼法》当中将行政执法相对人定义为弱势一方,为了确保公众敢于行使行政诉讼的权利,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即行政执法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之后,由行政机关对其没有滥用行政执法权力、行政执法行为没有侵害公民权益提供证据。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身的执法行为没有过错,就倒推认定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即败诉的法律后果。

  (三)司法权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执法环境以及执法对象的不同,使得行政执法遇到的突发情况也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以增强执法效能为目的,法律授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实际执法需求在执法过程中灵活调整。例如,当交通警察上路检查公民骑行电动车是否佩戴头盔的问题时,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就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初犯且认识到不佩戴头盔的危害性、主动改正错误的公民,可以适用口头警告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让其学习相关规定之后予以放行。但是对于酒后未佩戴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不仅不认错,反而无理取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当事人,交警应当对其未佩戴头盔的行为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自由裁量权能够让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合理的调整,有利于快速解决问题。但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标准不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具有高度的主观性,个别执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实施“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对于本应从重处罚的人员,因为收受贿赂之后,按照最轻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于本应从轻处罚的人员,因为没有向执法人员进行行贿,执法人员便对其按照最重的标准进行处罚。而行政诉讼则是当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对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惩治。《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规制性。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这是司法权对行政执法权范畴的越界,导致行政执法权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三、完善《行政诉讼法》规制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行政诉讼法》并不是行政机关执法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权力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如果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可能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司法权力就可以通过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而介入行政执法权力的规制程序。为了降低自身牵涉行政诉讼的法律风险,行政执法人员必然会谨慎适用行政执法权力,从而让行政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合法化,有效防止行政执法权力的滥用。

  (一)提升行政机关执法的合规意识

  依法行政是我国作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其执法行为并不只是代表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和行政执法部门,同时也代表着国家和政府行使管理权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执法权力的行为,会导致国家和政府公信力的丧失,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公民作为行政执法相对人,其最为关心的就是自身的切身利益,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会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损害,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行政执法相对人必然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实现自身权利的救济。《行政诉讼法》正是赋予行政执法相对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自身权利救济的法律规范,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行政执法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此倒逼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能够规范自身的行为,提升行政机关执法的合规意识。虽然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独立,但是,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因为自身的行政执法行为而过多牵涉到行政诉讼程序当中,不免会引起相关上级部门对其行政执法行为的质疑。尤其是当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瑕疵或者错误,在行政诉讼当中败诉之后,国家赔偿部门还需要对其行政执法错误进行国家赔偿。其行政诉讼中败诉的结果必然影响到上级行政部门对其的考核。因此,行政执法机关不愿牵涉到行政诉讼当中,就会规范自身的行政执法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权力,即使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会因为自身执法的规范性而免于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3]

  (二)强化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搜集意识和能力

  由于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应当强化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搜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开展,也需要一定的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行为必然会产生执法痕迹。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树立合规合法的意识,还应当重视并强化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搜集的意识和能力。将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转化为司法程序当中的证据的同时加以保存。当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错误,而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执法机关能够提供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自身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一方面是随着《行政诉讼法》通过不断修订对行政诉讼范围进行的扩展,使得更多的行政机关会因为行政诉讼而成为被告的情况,将成为现实执法当中的常态。这也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和必经之路。因此,强化行政机关搜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能够提升行政机关应诉的能力和水平,体现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4]另一方面,则是行政机关为了避免自身陷入讼累中,则需要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并注意现实执法过程中的留痕,通过执法材料来证明自身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促进行政执法程序的合理化和规范化,从而提升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司法权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机制

  法治国家的进程取决于法治政府的建设程度,政府法治化的建设不仅会影响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也对国家法治化水平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更为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个人的权益产生损害。国家法治水平提升的重要体现就是公民可以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当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公民个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时,公民可以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行政诉讼成为社会公众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路径和方式,通过行政诉讼,不仅让行政机关认识到自身执法当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能让受到损害的公民权益得到补偿。在短时间内,或者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否定会对行政机关执法公信力产生一定程度的贬损。但是,从长远来看,从国家整体的大局来看,行政诉讼能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仅能够提升司法公信力,还能提升整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因此,利用司法部门的资源维护自身权益成为主要方式,而新《行政诉讼法》通过修订完善,扩展了提起行政诉讼主体和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范围,将更多的行政诉讼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规制范围,让公众可以充分利用司法权加大对政府行政权的监督力度,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有效纠正政府机关权力行使中存在的问题。[5]

  四、结语

  《行政诉讼法》扩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得更多的行政行为能够纳入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这就使得政府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顾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从而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严格依法执法,从而确保公民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的侵害。而一旦发生行政机关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能够通过行政诉讼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运用司法权力规制和约束行政执法权力,不仅能够及时顺畅地让公民针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维权行为得到支持,同时也能够让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得到有效约束。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合法化,在提升行政机关执法权力的同时,还能够有效提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对于促进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董皞.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的贡献与使命[J].行政法学研究,2023(1):23-26.

  [2]江必新.法律规范体系化背景下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J].中国法学,2022(3):24-38.

  [3]廖丽环.法律制度二元性下行政垄断“滥用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规则续造[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4(1):55-63.

  [4]赵贵龙.司法治理的边界:行政诉讼受案规则创制研究[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37(5):1-18.

  [5]赵宏.法治政府与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保护[J].治理研究,2020,36(4):9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