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中的适用问题研究论文

2024-04-11 09:16:42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符合我国司法制度 的现实选择,有助于减少刑事诉讼的时间和资源成本,将该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也能 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我国《 刑法 》中,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相比享有特别从宽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更好地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 刑事政策是应当依法从宽而非宽严相济。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的现实选择,有助于减少刑事诉讼的时间和资源成本,将该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也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我国《刑法》中,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相比享有特别从宽待遇,这一原则旨在更好地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刑事政策是应当依法从宽而非宽严相济。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刑事政策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及内涵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时代背景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刑事政策进入了新的阶段。进入21世纪后,我国刑事政策逐渐转向“宽严相济”。[1]这个时期的刑事政策更加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旨在通过平衡宽容和严厉的程度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兼顾了对罪犯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同时也充分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利益。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一种科学、理性的回归,旨在通过平衡宽容和严厉的程度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种政策不仅考虑了对罪犯的惩罚,还注重教育改造,并充分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利益。这样的刑事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惩治罪犯,也有助于帮助罪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使社会更加和谐和稳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1.何为“认罪”、何为“认罚”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对自己的罪行进行认可和承认的行为。认罪制度是中国刑事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加快犯罪案件的审理速度、减轻司法负担、降低诉讼成本,同时也可以促进被告人的自我教育和社会重建。认罪制度的实施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其在认罪过程中不受任何不当干扰和压力,保障刑事审判的公平和公正。
“认罚”通常指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对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并表示悔罪的行为。具体来说,认罚制度要求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和判决结果。[2]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被追诉人“认罚”的含义和代表的意义有所不同,被追诉人应该根据情况认真考虑自己的认罪态度,并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相应的申辩和辩护。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对于该制度适用范围的问题,不同观点存在较大分歧。[3]在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第一,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第二,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认罪的真实性;第三,需要考虑对社会的影响和公众的认知。只有在考虑全面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和裁定。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适用,确保司法公正、公平、合法。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效力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诉讼中,对于不批准逮捕的规定在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中有不同要求。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在罪行相对较轻且没有其他严重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方可不予批准逮捕。与此不同的是,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即便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相对严重,只要其主观恶性不深并展现出悔罪表现,也可以不予批准逮捕。这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有明文规定。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着重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他们提供更多教育、协助和关爱,助其重返正常生活轨道。[4]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一)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
近年来,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明显的低龄化趋势。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中13岁以下的儿童占比逐年上升,其中10岁以下儿童的犯罪率也在逐年攀升。笔者认为,这种现象主要由以下因素引起:一是家庭教育水平低下,家庭监管不力;二是互联网的普及,使未成年人更容易接触到不良信息;三是社会环境的变化,包括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家庭结构单一化等,使得未成年人面临更多的压力和挑战。
(二)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案件持续增多
当前,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案件呈持续增多的趋势。根据公安部门相关统计数据,2019年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案件同比增长22.5*。造成这种情况可以归结为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社会变革、家庭教育不足、性教育缺失等等。同时,互联网的兴起也为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提供了更加广泛和隐蔽的渠道,这也加剧了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案件的增多。
(三)未成年人犯罪呈暴力化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明显的暴力化趋势。据最新统计数据,未成年人涉嫌暴力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其中以打架斗殴、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为主。造成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的原因有多方面。第一,社会环境的变化及家庭缺乏有效的教育方式,使得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第二,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未成年人接触到了更多的暴力信息,受到负面影响。此外,一些未成年人缺乏良好的心理调节能力,面对挫折和不良情绪时容易采取暴力行为。
(四)未成年人犯罪呈校园化
据研究表明,校园暴力已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而且在不同比例上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轻伤。更令人担忧的是,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占比超过60*,其中初中生和小学生占新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很大比例。
在校园暴力中,常见的手段包括殴打、侮辱对方身体、孤立、冷暴力、网络暴力等,并伴随勒索财物、进行言语或肢体上的暴力侵害、性侵害等方式对待被害人。而导致校园暴力的原因有很多,包括日常琐事、勒索财物、感情纠纷等。这些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然而,一些校园暴力行为却难以得到法律的制裁,在家庭和社会也往往难以有效规劝这些行为。
三、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目前,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越来越普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不断上升,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措施仅有指导性意见,缺乏具体实施举措,这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必要的。同时,学术界更热衷于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并致力于通过预防来尽可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5]
(一)刑罚补充性原则
刑罚补充性原则是指在其他方法无法惩治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刑事处罚。[6]这意味着刑罚处罚并非唯一或最佳的处罚方式,而是应该作为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最严厉且迫不得已的应用手段。因此,应该优先采用非刑罚的处理方法,特别是在危害性不大或未成年人自身具有重大缺陷的情况下。
在处置未成年人犯罪中,刑罚处罚并非唯一或最佳的处罚方式,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应该被优先采用。刑事处罚应当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再教育和改造,以帮助未成年人改变犯罪行为和思维方式。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需要综合治理,包括采取预防、教育、改造和治疗等多种手段。通过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能够最大程度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刑罚从宽原则
由于未成年人还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其在心理和生理上并不成熟,无法理智思考及行事,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应秉持宽严相济的原则,采用适度从宽的惩罚方式,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与刑罚相协调。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未成年人实行从宽处罚的原则和精神已被广泛应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犯罪时不适用死刑,并且量刑时也应予从宽。
从宽处罚的目的是帮助未成年人意识到他们的错误,并为他们提供机会重新开始。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可能会对他们的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从家庭环境层面出发,分析未成年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家庭方面的原因。此外,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应该采取一种更加温和而有效的方式,以确保这些年轻人能够逐步走出犯罪的阴影,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益的成员。
(三)刑罚教育性原则
教育性的原则指在刑事处罚的过程中,更多地对未成年犯罪群体进行再教育,帮助他们重新认识自己的行为并找到正确的道路。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和发育的关键阶段,他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易受周边环境和社会文化的影响。[7]因此,在执行未成年人刑罚制度时,应秉持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据案件情节的严重性,评估未成年罪犯的主观恶性和潜在危险性。同时,充分考虑心理因素对未成年人行为的影响,帮助他们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并以此为基础促使他们改变自己的行为。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处理中,教育应当始终贯穿于刑事处罚的全过程,使未成年人深刻理解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
四、对于未成年人刑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保障其辩护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如何做好指定辩护和值班律师制度的衔接与有效互动是保障未成年人辩护权的重点。应当对于启动法律援助、确保认罪认罚关键节点有律师在场等环节,予以重点关注。检察机关应该在受案后及时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获得法律援助,对于未获取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应依法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程序和签署具结书时必须有律师在场,以便及时为其提供法律专业意见。[8]此外,需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和专业化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同时,政府应当加强投入和支持,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更好的资源和保障。
(二)关于量刑建议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适度从宽量刑是关键问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从宽认定量刑情节,并确定调节比例。[9]同时,自首、坦白及悔罪表现是从宽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即使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时也应当从宽处罚。
和解或者赔偿可以从宽量刑,但不能演变成“花钱买刑”。对于认罪态度较好、确实因为家庭环境等原因无力赔偿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允许对其从宽,将有可能导致变相的“花钱买刑”。在制定量刑建议时,应该相对确定,并提出较为具体的刑期,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并促进社会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五、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其成因复杂多样。虽然认罪认罚制度旨在契合司法理念和保护未成年人,由于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第一,应该加强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第二,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支持,提高援助效果;第三,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制度中的量刑问题,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J].法学,2016(8):3-11.
[2]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J].当代法学,2016,30(4):3-13.
[3]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7(1):35-52.
[4]陈夕冉.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21.
[5]蒲敏.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研究[D].成都:四川师范大学,2022.
[6]裘世豪.未成年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21.
[7]史卫忠,王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J].人民检察,2017(22):22-26.
[8]王雯欢.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1.
[9]熊秋红.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J].法学,2016(10):97-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