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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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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2 10:15:58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隐私利益上升为民法上的权利在我国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从1982年《宪法》中第一次被提及,到2010年在原《侵权责任法》中首次规定,再到《民法典》中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被保护,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如今,我国隐私权保护中还存在着处罚力度小、隐私保护与知情权冲突、法条竞合导致用法不明等问题。建议加大惩罚力度、界定信息知情与隐私保护的范围、梳理法条明确法律保护规定,并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使隐私权保护制度迈进新阶段。

  摘要:隐私利益上升为民法上的权利在我国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从1982年《宪法》中第一次被提及,到2010年在原《侵权责任法》中首次规定,再到《民法典》中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被保护,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如今,我国隐私权保护中还存在着处罚力度小、隐私保护与知情权冲突、法条竞合导致用法不明等问题。建议加大惩罚力度、界定信息知情与隐私保护的范围、梳理法条明确法律保护规定,并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使隐私权保护制度迈进新阶段。

  关键词:《民法典》;隐私;人格权

  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发展历程

  隐私与隐私权是不可混为一谈的,隐私是指个人生活的领域不受他人干涉,是一种生活状态和私人状态。[1]而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是人格权的下设权利,隐私是隐私权所保护的法益的其中一种。我国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最早是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提出,并援引了英美法系隐私权的定义,随着逐步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隐私权。纵观我国法律发展史,伴随民事法律的逐步改进,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在逐步加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废止,以下简称原《民法通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侵权责任法》),再到如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呈现出逐步加强趋势。

  (一)原《民法通则》关于隐私保护的规定

  我国原《民法通则》在1987年开始实施,其没有具体规定隐私保护的条款,也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保障,只是笼统阐述隐私保护的规定,使其在实体法中难以得到保护,在诉讼中权利人的权利也将难以实现,如何保障公民的隐私权?这为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原《民法通则》大部分关于隐私权的内容是通过借助原《侵权责任法》中名誉权、肖像权的范围而展现出来。保护名誉权就是保护隐私权的观点太过于牵强附会,也会导致公众错误地认为隐私权是名誉权的下属权益,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原《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隐私权做了规定,但通过比较发现这些法律法规内容零散,法律之间针对隐私权没有衔接,缺乏统一性。在复杂、多元且科技迅猛发展的社会中,隐私权无具体性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而且人的主观认识也大有差异,利益动机过于明显,法律如果具有太多的留白,必然引起争议。若隐私权无具体之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将有更大的裁量权,这未必是件好事,民事合法权益的保障将更加困难,所以在逐步的法律完善中,隐私权的具体规定应运而生。[2]

  (二)原《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2010年我国原《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首次明确提出了隐私权,在第二条中采用列举方式提出了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其中就包含隐私权。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对隐私权和隐私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规定。对于原《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具有几大亮点。一是对特殊人群加以规定,首次提出保护患者隐私权,将患者隐私上升至法律层面,并增加了医生的保密义务,这在我国还是首例;二是顺应了时代发展,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犯罪频发,对于网络侵权案件,原《侵权责任法》也提出了要求,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使得不法侵害将无所遁形;三是对国家公职人员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加以规制,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加重处罚。原《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进行明文规定,将隐私权纳入民事权益范围内,充分体现出我国法律对于隐私保护的重视度在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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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侵权责任法》虽然对隐私权做出了规定,但只是限定于提出概念,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责任,法律留白空间过大。如何界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以及判定侵权人的责任承担形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三)《民法典》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民法典》的出台以及推陈出新的规定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隐私保护在人格权编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民法典》浓墨重彩的一笔。隐私权保护的条款越详细就越有利于民事权益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将有法可依。《民法典》首次在法条中定义列举隐私和隐私权,弥补了我国对隐私权法律保护规定的空白,对维护和谐的社会环境,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都将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中归纳总结了所有可能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立法逻辑性强,条文规定脉络清晰,总结归纳了侵犯隐私的情况,规范公民行为的同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对减少我国侵犯隐私权案件的发生做出了极大贡献。[3]《民法典》对隐私权的详细规定使得人格尊严得到极大尊重,使人际交往有了较强的秩序,对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提升司法实践的效率具有极大助益,也是我国法律事业的一大飞跃。

  二、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问题分析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也是保障基本人权的体现。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落后于欧盟等发达国家。我国《民法典》的颁行是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隐私保护存在些许不足,主要是侵犯隐私权行为惩罚力度不够、权利相互冲突等问题。进一步完善隐私保护制度,能更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的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侵犯隐私权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在上海市曾有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赵某与苏某系情侣,后因性格不合分手,赵某不同意分手,奈何苏某一再坚持,分手后赵某在苏某居住的房间内私下安装了针型监控,每天监视苏某的日常生活,还邀请好友一同观看,苏某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精神损害等费用1万元,并赔礼道歉,承诺不再干扰其生活。经审理,法院认为此案未造成重大影响,判决赵某赔偿苏某精神损害88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由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惩罚力度太小,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使侵权人没有受到相应惩罚,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与约束力。虽然我国法律对隐私保护制度逐步完善,但法律规定的惩罚力度过低,致使侵权人对处罚不以为然,在处罚结果与猎奇心的衡量下,侵权人很可能甘愿受到轻微的处罚也要实施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相对于对他人隐私的窥视,轻微的处罚已显得微乎其微。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已屡见不鲜,如在公共厕所内安装针孔监控,酒店内偷拍顾客生活起居,网络上明码标价去叫嚣、去贩卖偷拍视频等案件频发,一桩桩案件在严重挑衅法律的威严。究其原因,还是法律制度规定存在瑕疵,惩罚力度过低。若对侵权人实施较重的处罚,以及给予其内心强有力的重击,即使部分人员有窥视他人隐私之想法,便也不敢付诸行动,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威严。故加大惩罚力度,是强化隐私保护的必由之路。

  (二)隐私权保护与信息知情权存在矛盾

  知情权是指知悉信息的权利,在立法范畴上,知情权与隐私权是一对对立的权利,知情权分为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第一,知政权与隐私权存在冲突。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政府便有信息公开的义务。一方面为了充分保障人权,赋予人民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一方面又给予政府信息公开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存在权利冲突。虽然为解决隐私权与知政权的冲突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这部法规实质上就是一部行政过渡性法律,在这部法律适用中可以看出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权利冲突问题,也并未提出隐私权与知情权相矛盾的解决之法;第二,社会知情权与隐私权存在冲突,在货物交易中,买受方总是想尽最大可能知道关于商品的信息,而部分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又不能公开。再如一线娱乐明星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而明星属于公众人物,其行为具有社会影响,公众对其信息有知情权,当权利冲突发生,应该如何取舍也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究其根本就是社会知情权与隐私权相冲突;[4]第三,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存在冲突。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对于征信差的公民,银行企业做出信息披露,实质上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犯了错误的公民也具有隐私权,虽然个人信息披露也是惩罚方式的一种,但信息披露不利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对人权的发展形成了阻碍。由此可见,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的冲突如何解决也是一大难题。

  (三)隐私权保护存在法条竞合导致用法不明

  对于隐私权,我国诸多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作出了规定。虽然每部法律规定的相应内容都有其深刻含义,但每部法律之规定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异之处,这为法官裁判案件提升了很大难度,甚至导致适用法律也出现了困难。[5]对于现存的法条竞合应尽快梳理,找出相应对策,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法官用法提供依据。

  三、《民法典》隐私权规范的完善建议

  我国《民法典》中关于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以说是推陈出新,恰到好处。对于隐私权的定义也更为科学合理。立法者真正做到了立法为民,解决人民的问题,保证了人权,但是对于《民法典》隐私保护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些许不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的进行完善。

  (一)加大隐私侵权的惩罚力度

  在这个信息互通的网络时代,隐私保障越来越难,反而侵犯、窃取、窥探个人隐私越来越方便,例如“人肉搜索”,当社会存在不良现象时,有些高举“正义”大旗的人们开始狠扒行为人的个人信息,殊不知这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个人隐私。甚至有时明知是违法行为也会对行为人进行“人肉搜索”,屡屡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爆料,更有甚者就上升为网络暴力,导致一桩桩血淋淋的案件发生。例如被网络暴力者跳楼自杀、服毒自杀,都是因为经受不住网络暴力和舆论压力而选择放弃生命,血的教训就摆在眼前。即便犯了错误的人也拥有隐私权,也应该被同样的公平公正对待,不应该被侮辱。所以加强隐私保护制度,加大侵犯隐私惩罚力度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不应当仅仅采取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形式主义的惩罚,应该加大对侵权人的经济制裁,加大对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赔偿。对于屡教不改、多次侵犯甚至侵犯多人隐私权的行为,应该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加大防控力度。

  (二)界定信息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建立知情权与隐私权的逻辑体系迫在眉睫。面对知情权与隐私权的权利冲突,立法者应深度思考,梳理脉络,用法律手段解决冲突。平衡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政府涉密信息不得公开的,应作详细解释,从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即使不宜用网络或公告形式公开,也应向一部分人以口头形式进行解释。例如,通过向人民代表作出解释,再由人民代表向公民解释。对于社会知情权应做出相应立法或修缮立法原则,对于知情权人设立保密义务,尊重隐私权人的隐私,一旦知情权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而个人信息知情权在信息合理披露的情况下,应尊重人格尊严,在披露他人信息时应保证被披露人的尊严,不能对其人格加以损害。

  (三)梳理法条,明确隐私权保护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隐私保护的制度相比于其他法律条理更加明晰,逻辑性更强,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虽然《民法典》以列举式阐述了隐私侵权的各种形式,但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存在竞合。隐私保护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更大,立法者应加强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界定。隐私保护虽然规定隐私生活安宁和私人空间不受侵犯,但隐私不仅仅是空间的范围,隐私也包含个人信息,故《民法典》将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分开规定是不恰当的。应将个人信息保护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纳入隐私保护中,有利于直观、简单地依法用法,方便公民学法用法。法条存在竞合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大缺陷,其不便于法律的适用,也对法官裁判案件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有较大影响。

  (四)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保护个人信息

  就目前我国的发展形势与信息安全度来看,全面落实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是非常有必要的。个人信息是公民最基本的隐私,当下社会信息买卖、信息泄露、信息被盗用等情况频频发生。个人信息也是公民最基本的身份象征,代表着公民的存在与身份,如果连个人信息都无法被保护,就更不能谈及人身安全的问题。组织国内相关学者、专家研讨更快更好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实,构建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本法,各部门单行法为补充法的法律体系已经成为主流趋势。综上,对个人信息予以法律的保护伞,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予以法律的制裁,是民心所向,是众望所归。



参考文献

  [1]李磊.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其协调[J].法制与社会,2013(14):245-246.

  [2]李卫华.民法典时代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私密信息保护研究[J].政治与法律,2021(10):14-24.

  [3]齐爱民,陈星.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比较研究[J].经济法论坛,2013,10(1):140-154.

  [4]苗玲玲,王飞,陆旭.网络暴力传播行为的刑法规制[J].青年记者,2019(1):70-71.

  [5]刘阳.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民事侵权责任研究[D].海南:海南大学,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