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及归责原则论文

2023-12-07 09:50:05 来源:SCI论文网 作者:wangye
摘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进行认定的过程中,需结合诉讼保全制度及功能,从申请保全必要相关性、诉权保障、程序利益合理分配以及司法审查前端管理的影响出发,以更好地衡平各方利益及提高司法公信力。
摘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进行认定的过程中,需结合诉讼保全制度及功能,从申请保全必要相关性、诉权保障、程序利益合理分配以及司法审查前端管理的影响出发,以更好地衡平各方利益及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诉讼财产保全;保全错误归责;诉权保障;程序利益;司法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原告方当事人在起诉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①据此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是现行法律中仅有的关于申请保全错误及赔偿之规定,②而对于何为“申请保全错误”,以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为何,司法判例中却一度存在争议。
一、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犯他人权利,使他人权益受到损害,不管行为人在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1]。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中,如裁判结果与原告方当事人作为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保全请求存在偏差,则认定原告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无须审查原告方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或者过错。
该标准反映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认定的实务中,存在部分审判观点认为:原告方当事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诉请是否全部得到支持,应作为认定申请人是否申请保全错误的标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51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A公司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赔偿的同时提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执行庭根据该申请冻结了原D区人民法院账户下某业公司的土地拍卖款,后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的诉请没有得到支持,故直接认定A公司的保全申请是错误的。③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归属之依据,并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与否的最终界点的归责原则。[2]在过错责任原则的框架下,即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需承担责任的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相对人遭受损失、相对人的损失与行为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①
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归责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3]
(一)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一般侵权责任认定规则
如前所述,司法实务中对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标准,该两种标准产生分歧之原因在于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侵权定性不同。笔者认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属于一般侵权,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一般侵权责任认定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属于最基本的侵权归责原则,凡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都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无须由法律逐一列举及规定。反之,作为过错责任原则例外的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则必须由法律逐一规定。[4]经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可知,过错原则具有普适性,其他责任原则等具有特殊性或补充性。且法律规定未表述为申请人只要造成损失了一律需要予以赔偿,亦未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应推定申请人有过错,更未规定申请人即便无过错的,也应当对被申请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因此,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属于一般侵权,其归责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认定的重点在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人的主观过错认定及被申请人损失与保全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
(二)申请保全人主观过错认定之立足点
1.当事人诉权的保障
诉权是宪法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其主流定义为:“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其完整内涵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程序含义是指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则是指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5]因而,当事人之诉权与司法审判权实际有互相制衡之义,关键在于“衡”。
司法机关在考察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时,需立足于当事人诉权保障,确保司法审判权不过分制约诉权的行使,其中的关键点在于:通过确定合法合理的审判规则,使申请保全人对诉讼保全错误的成本有相对准确的评估。正如棚濑孝雄所说:“审判或许能实现完美的正义,但只要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人们往往只能放弃利用审判来实现正义的愿望。”[6]此亦类似于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如果对于申请保全人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严苛导致申请保全人应负担的诉权实现成本过高,即申请保全人极易被认定存在主观过错而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那么必然降低当事人为实现“程序含义”中诉权而申请诉讼保全的概率,进而不利于“实体含义”中诉权的实现,与保障诉权初衷背道而驰。
2.申请保全于诉请实现的必要性及相关性
诉讼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全将来之终局的执行。[7]而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保全制度之功能定位也朝着预先防止损害的加重、尽早减轻受损害人的困境及尽早结束诉讼的方向发展。[8]判定申请保全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保全的故意,需考察申请保全之保全请求对其诉讼请求实现的必要性及相关性。
一般而言,如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金钱债务,为确保在胜诉后及时有效回收债权,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时会请求法院优先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如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非金钱债务,如返还土地或房产等,则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时会请求法院查封相应的土地或者房产,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将涉案土地或房产转让给其他善意第三人或抵押给他人,从而造成即使申请保全人胜诉后,该胜诉判决也无法执行。也即,通过审查诉讼请求及保全请求,确定申请保全于诉请实现是否具有必要性,以此作为认定申请保全人主观过错的重要参考。
而申请保全诉请实现的相关性一般表现为申请保全金额是否错误,即申请保全人提出的保全请求金额是否远远超过了其诉讼请求范围。此外,如在多个被申请人的案件中,申请保全人之诉讼请求属于连带责任的金钱债务,其中一被申请人具有足额可冻结的银行存款,另一被申请人具有可查封的土地或房产的情况下,申请保全人提出的保全申请为优先查封其中一被申请人的土地或房产,则申请保全于诉请实现的相关性较低,亦不符合一般常理,在无其他合理解释及证据的情况下,可结合案件情况对其主观故意方面作出否定性评价。
3.程序利益的合理分配
程序利益指的是简化程序利用或避免使之繁琐而节省的劳力、时间或者费用,反之若造成劳力、时间或者费用之浪费,即属使当事人蒙受程序上的不利。[9]从申请保全人的角度讲,申请保全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之目的在于保证日后胜诉判决的可执行性,避免经过冗长的诉讼程序或支付诉讼费用后当事人的权益仍不能实现。则同意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为了将程序利益分配至申请人以及司法审判机关,提高法院执行力度及避免造成当事人非必要的诉累。
从被申请人的角度上讲,如申请保全人存在恶意保全的行为导致保全错误,且最终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毫无依据甚至涉及虚假诉讼,使得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申请人为抗辩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而付出的时间、费用损失等的诉讼成本极为高昂。则申请保全错误使被申请人蒙受程序上的不利。
可见,程序利益区别于实体利益,且不仅是诉讼双方当事人,也涉及司法机关多方的利益。对于申请保全人主观过错的认定,实际也是对于多方利益的衡平,应从程序利益的合理分配角度出发,将内心主观状态的认定更好地赋予客观化的标准。因此,对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应基于一般自然人,即非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进行审查及认定主观过错,实现诉讼保全制度之程序利益符合平等原则的合理分配。
(三)因果关系成立之重要阻隔因素
在诉讼保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中,经常被引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52号民事判决。该判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且是再审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例,具有典型代表性,其认为因果关系应结合“是否申请变更保全方式或者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保全行为是导致损失的唯一原因”进行认定。①笔者赞同该观点,此外,因果关系成立有另一重要阻隔因素——司法审查前端管理。
申请保全人自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起至诉讼财产保全行为作出之时,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必经程序。随着诉讼保全制度的发展,实践中对当事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趋于形式化审查,法院往往是注重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的形式,较少对当事人基于诉讼请求提出的保全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因申请保全人认为其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是经过法院审查认定并同意的,被申请人损失与申请保全行为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酌情考虑司法审查前端管理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审判机关代表着法律的权威,在收到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如能做好司法审查前端管理,对于保全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可从根本上减少申请保全人最终被认定为申请保全错误而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利于在社会面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结语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问题的典型判例来看,对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趋于放宽申请保全人的注意义务、从严把握申请保全因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这与笔者主张的“从申请保全必要相关性、诉权保障、程序利益合理分配以及司法审查前端管理的影响出发进行审查”相契合。
诚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具体认定规则需进一步完善,才能更好地衡平各方利益,充分发挥诉讼保全制度及功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苏凯.侵权责任之“无过错责任”内涵及适用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1(21):189-190.
[2]高渝生.过错责任原则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6.
[3]杨立新.侵权法论[M].第5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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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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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88.
[8]冀宗儒,徐辉.论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最大化[J].当代法学,2013,27(1):24-30.
[9]邱联恭.程序利益保护论[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