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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的理论构建及制度优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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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09:56:01    来源:SCI论文网    作者:wangye

摘要:生产安全事故的破坏性极强,会对从业人员的人身健康与日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制度不够完善,难以体现事故救济制度的正义精神,无法发挥制度的预防功能。对此,本文简要介绍了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的合理性,详细分析了现行民事赔偿制度的不足,从解决立法冲突、明晰构成要素、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衔接民事赔偿与商业保险等多个角度深入探讨了民事赔偿制度的优化措施,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摘要:生产安全事故的破坏性极强,会对从业人员的人身健康与日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制度不够完善,难以体现事故救济制度的正义精神,无法发挥制度的预防功能。对此,本文简要介绍了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的合理性,详细分析了现行民事赔偿制度的不足,从解决立法冲突、明晰构成要素、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衔接民事赔偿与商业保险等多个角度深入探讨了民事赔偿制度的优化措施,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关键词: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优化建议

  近些年来,国家日趋重视安全生产,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条例与法规制度。但受人为因素、客观原因的综合影响,生产安全事故依然时有发生,对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生产安全事故赔偿能够为群众恢复正常生活提供物质保障,有利于推动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制度并不完善,尚未明确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没有结合具体情形制定对应的赔偿标准,难以真正发挥制度的事故救济与预防功能。针对这种情况,应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制度,明确划分赔偿责任。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

  现阶段,我国在生产安全事故是否需要特别认定方面并未达成共识。如果无需特别认定事故,将会降低后续伤亡救治与赔偿的操作难度,但容易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增加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对此,应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主体与标准,分级管理生产安全事故。一般来讲,应从这些方面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第一,事故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第二,事故属于突然发生,没有预谋;第三,事故的破坏性较强,或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出现人身伤亡情况[1]。

  二、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的合理性

  生产安全事故具有较强的破坏性,工伤保险的补偿额度往往无法有效覆盖受害人的损失。建立与完善民事侵权赔偿制度,既可以充分补偿受害人,又能够有效惩处过错方,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一)历史变革角度

  19世纪,随着工业产业的快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呈现出不断提高的态势。为缓和日益严峻的社会矛盾,各国逐渐在事故赔偿中应用商业保险。但一些企业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为之投保;部分企业的事故风险相对较低,又不愿意承担保险费,难以保证参保率。1884年,德国最先分离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颁布了《工伤保险法》。由于工伤保险具有较高的理赔效率,能够提高参保率,受到全世界的关注。但在工伤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忽视与放纵雇主过错、不具备惩戒功能等。对此,在利用工伤保险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应追究雇主过错,为受伤害职工赋予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

  (二)不受“填平原则”的限制

  人身权益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优先地位,与财产权益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不需要考虑多重受偿问题。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制度,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个人权益,又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比较法角度

  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如果出现职工伤亡问题,将会凸显工伤保险赔偿的不足。对此,人们逐渐开始研究其他赔偿责任问题。现阶段,世界各国对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并未达成共识,主要采取四种处理模式:第一,替代模式。德国、法国等国家主要采取该模式,利用工伤保险赔偿免除侵权责任。替代模式能够及时救济受伤害职工,可减少劳动争议与纠纷。但受伤害职工获得的赔偿较少,雇主承担的责任偏低,公平性不足,容易增大事故发生风险。第二,择一模式。该模式为受伤害职工提供了选择权,职工能够自主选择工伤保险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但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流程较为复杂,职工缺乏充足的时间与资金,降低了职工的胜诉概率[2]。第三,补充模式,指受伤害职工能够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符合公平与正义精神。但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之间的金额扣除较为复杂,难以准确计算人身损害带来的损失,容易出现双方累诉情况。第四,兼得模式。该模式能够为受伤害职工提供双重的全额赔偿,但雇主义务遭到加重,进而导致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受到影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阻碍。由此可见,各类模式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优势与不足,但在工伤保险赔偿的基础上提供民事侵权赔偿,已受到各国普遍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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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制度的不足

  (一)法律法规冲突

  目前,我国在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方面并未出台统一的制度法规,甚至部分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配适问题,影响到后续的司法实践。很多省市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专门出台了地方性规章,各地区的规定并不一致,对法制的统一性造成损害。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后,往往要经过数次审理,持续较长的时间,不但严重浪费诉讼资源,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二)欠缺构成要素

  我国《安全生产法》仅用一个条文概述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丰富的构成要素,增加了条文的适用难度。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部分用人单位甚至会向劳动者身上推脱事故责任,规避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由于劳动者一般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难以在诉讼方面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无法获取相应的民事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不足

  目前,在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后,主要利用工伤保险补偿受害方,存在着明显的赔偿不足问题。2010年,我国重新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但工伤保险补偿是最低保障补偿的本质并未发生改变[3]。如果进一步提高工伤补偿金额,将容易导致雇主减少安全投入,增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概率。此外,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是赔偿受害方的身体权与生命权,但我国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依据是“继承丧失说”,其对死者近亲属的继承权损害作为赔偿重点,不能够真正意义上的救济生命权。同时,依据填平性原则实施人身损害赔偿,施害人的主观过错与获利遭到忽视,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四)正义性不足

  公平正义是安全事故赔偿的价值追求,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制度是否能够体现正义精神,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稳定发展。现行民事赔偿制度缺乏足够的赔偿力度,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伤残赔偿的金额存在着较大差异,且侵权赔偿渠道并不完善。由此可见,现行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机制的正义性与公平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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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制度的优化建议

  (一)解决立法冲突

  现阶段,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面临着法律冲突障碍,容易出现累诉情况,对司法公正造成了损害。对此,应统一制定法律法规,明确民事侵权赔偿能够补充适用工伤保险制度。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后,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统一规制所有的工伤法律关系当事人,再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利用民事侵权法进行个别调整,实现“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完美融合。建议相关部门修订与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定存在过错的生产经营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赔偿受害劳动者。若劳动者负有一定责任,可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进行适当减少。同时,采用补充模式处理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按照最高法出台的解释性文件赔偿受伤害的劳动者。此外,建议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文,明确规定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适用顺序与条件要求。在采用民事补充赔偿时,应对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逐项对比,认真计算本质相同项目的差额。若工伤保险的补偿额度较低,可利用民事赔偿补充差额。

  (二)明晰构成要素

  现行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不够明确,对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利影响。对此,应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明晰赔偿责任主体等构成要素。第一,责任主体。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民事赔偿的主体责任。同时,开展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违法发包人及出租人等相关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生产安全事故由从业人员所导致,如第三方违章作业等,应让从业人员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否则将会与法律的公平正义观念相背离,不利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第二,违法行为。安全生产领域具有较多种类与数量的安全生产规则,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违反相关标准,是否适用民事赔偿制度的“违法行为”是一项值得深究的课题。通常情况下,可从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两个范畴划分安全标准。目前,安全监管机构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认定与评判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违反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所引发,应将其判定为“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4]。第三,主观过错。在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方面,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过错,或工伤保险能够补偿一般过错造成的后果,则终止事故赔偿责任。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过错,工伤保险无法完全补偿受害方,生产经营单位则应承担民事补充赔偿责任。为有效指导后续的司法实践,应明晰赔偿主体的主观过错。在认定故意时,若行为人明知或可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损害后果,则属于故意行为;在认定过失时,应利用一般人的注意水平或预防水平客观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

  (三)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目前,欧美国家已广泛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侵害人承担弥补受害人损失后的额外赔偿,以此来实现惩罚侵权人的目的,避免再次发生人身损害行为。我国法律制度遵循填平损失的原则处理赔偿案例,但无法准确计算身体或精神层面的损失,难以全面赔偿受伤害主体。此种补偿并不完整,无法有效预防潜在侵权人。对此,应逐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利用法律制裁与震慑违法者和潜在违法者。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能够对受害劳动者的损害进行补偿,可在一定程度上制裁出现过错的用人单位,但民事赔偿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难以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针对这种情况,要结合实际国情,在生产安全事故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罚相关违法企业。在具体操作中,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范围,避免出现滥用情况。第一,合理确定适用限制。如果赔偿责任过重,将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与社会整体进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要在保护工人利益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限制,限定严重人身损害结果。第二,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目标是获取利益,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将会损害到企业利益。但如果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小于预防事故的成本,企业将可能忽视事故预防工作。对此,建议将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的规则引入到法律体系中,惩罚出现重大过失的企业,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三,科学确定赔偿标准。在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应合理设计赔偿标准。如果赔偿标准过低,将难以给予违法主体有力的惩罚,容易再次出现违法行为。而赔偿标准过高,又会增加生产经营主体的负担,不利于社会进步。对此,应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合理确定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惩罚性惩罚金一般具有较大的基数,可确定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倍数,由法官综合考虑赔偿义务人的实际经济情况、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自由裁量具体倍数。

  (四)衔接民事赔偿与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弥补侵权赔偿制度的不足,如果具备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受伤害方没有赢得侵权诉讼时,可利用社会保险进行补偿。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赔偿制度,衔接民事赔偿与商业保险。其中,雇主责任险与人身意外险是生产事故领域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第一,雇主责任险。雇主是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如果在生产经营事故中出现安全事故,且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则可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如果获取的责任保险金不能够完全覆盖民事赔偿责任,雇主应进行补足。第二,人身意外保险。雇主或雇员是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人,雇员是被保险人,雇员或法定继承人属于受益人。人身意外保险能够保障雇员的基本权益,用以赔偿意外身故及医疗费用。但要注意的是,即便雇主为雇员缴纳保险费,雇主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能减少。

  综上所述,生产安全事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工伤保险无法充足赔偿受伤害方。我国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制度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法规冲突、构成要素不明晰等问题,难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活动。针对这种情况,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实际国情,逐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方面的民事赔偿法规制度,在维护受伤害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惩戒与威慑生产经营主体,避免再次发生安全事故。

  [1]杨帆.论生产安全事故的国家赔偿救助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切入[J].社会福利(理论版),2022(2):27-31.

  [2]陈宁.旅游客运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解析——基于案例展开[J].现代商贸工业,2021,42(34):114-115.

  [3]刘清生,占仕强.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革新:填补性到惩罚性[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9(2):76-82.

  [4]卢新,郭健,胡雅涵.港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探究[J].水上消防,202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