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问题及完善研究论文

2023-11-07 17:29:03 来源: 作者:yeyuankang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迅猛发展,引发了大众和政府的极大关注。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行业承载着社会的消费需求,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其也隐含着资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等问题,亟需法律监管。党中央多次强调应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加大对其重视程度。因此,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加强和群众利益相关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是时代所需,也是人民所盼。本文主要从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发展背景出发,介绍其重要作用和发展阶段,并通过背景分析和比较分析,阐述目前我国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迅猛发展,引发了大众和政府的极大关注。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行业承载着社会的消费需求,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其也隐含着资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等问题,亟需法律监管。党中央多次强调应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加大对其重视程度。因此,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加强和群众利益相关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是时代所需,也是人民所盼。本文主要从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发展背景出发,介绍其重要作用和发展阶段,并通过背景分析和比较分析,阐述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问题导向,提出解决建议,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良性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监管;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
互联网支付平台是以现代强大的信息网络为依托成立的便捷交易平台,其不仅促进了资金流动速度,而且降低了交易门槛。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通过除银行以外的支付中介机构完成在小型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资金交易与划拨。[1]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对象涉及个体工商户、企业组织、银行以及广大群众,利用互联网平台,其实现了用户和商业银行的连接。2019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强调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是强化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2]
一、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概述
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得传统的金融行业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始腾飞,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传统金融业并未充分下沉,大众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不足,而随着时代发展,互联网企业依靠其拥有的用户资源将业务渗透到金融领域,逐步产生出以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股权投资等为代表的金融模式。
我国的支付系统已经形成了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为核心,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基础,以票据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互联网支付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3]
例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最终结算性,因而不能将其划分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的支付系统。
本文梳理了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阶段,以更好地针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提出法律监管建议。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99年到2004年的自由发展时期。当时国内成立了第一家支付平台,但当时技术水平弱,功能也相对比较单一,不能满足大众的需要,因而用户数量较少;第二阶段是从2005年到2010年,该阶段我国电商行业取得了迅猛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和电商互相促进,彼此发展。第三方支付手段走入寻常百姓家,国家相关部门也更加关注第三方支付手段的发展,有意识地对负面影响进行规制;第三阶段是从2011年至今,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力度加大,监管水平不断提升。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其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如互联网金融领域乱集资、互联网诈骗等。为了惩治不良借贷,推进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提高了第三方支付的准入门槛,为其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诸多业务风险,例如由于技术或监管不足,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信息被盗用的用户个人信息保密的风险;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理财产品存在未保障用户知情权、夸大宣传等问题导致难以兑现承诺收益的第三方平台支付风险;甚至存在一些网络金融犯罪风险,危害群众甚至国家利益。
二、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相继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文件,为保障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营造安全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相关法律文件的出台也规范了第三方支付业务和资金交易流程,并对三方支付提出了准入条件,相关部门有法可依,实施严格的监管手段,防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遏制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融资等行业乱象,有效减少了金融犯罪的发生。但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作为新兴事物,发展迅猛,仍需法律不断对社会现实予以回应,不断加强法律监管。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监管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监管模式具有局限性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主体地位。但是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具有复杂性,需要不同政府部门统筹协调,发挥互补优势,强化监管效能,促进法律落地。目前第三方支付在注册资金、申请人资质、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批等方面有一套严格的准入审批程序,但监管部门的职能划分仍不够完善,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一方面,企业内部管理松散,存在工作人员利用内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缺乏相应的重大事项报告和公示制度,未能明确责任主体,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建立合理的自我评估体系的动力,企业主动作为意识不强。
(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完善
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前置性程序是保障第三方支付产业主体适格的重要前提,也是金融业运行良好的重要保障。目前相关法律对支付业务许可条件进行了明确规范,准入门槛中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明显高于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良性竞争氛围的形成,也不利于行业发展活力的提升。而且目前我国规定了不同地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而第三方支付具有跨地域性,市场准入制度的不合理会导致企业无法享受公平的市场环境。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着大量的用户信息,也掌握着大额资金,一旦发生经营不善或严重违法导致破产,就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群众对第三方支付信任消弭,对整个行业产生毁灭性影响。因此,应通过完善法律监管制度,制定合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三)客户备付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备付金是一种预收待付货币资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并且商业银行需开设专门账户对其进行存放。但是虽然法律规定备付金不为支付机构所有,但是实际上备付金却处在机构的控制下,现实中存在机构私下使用的情况,而且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备付金利息的所有权,导致实际上客户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健全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需要对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予以定期公开[4],但是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信息差和技术壁垒,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协议存在不利于用户利益的格式条款,可能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目前相关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等保护力度不足,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时无法保障消费者相关权益。
(五)网络犯罪监管力度不够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依赖互联技术发展起来的,由于互联网具有隐蔽性和虚拟性,即便第三方支付机构尽到了审核信息的相关义务,确认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仍然无法杜绝一些违法犯罪事件发生。绝对的交易安全是不存在的,部分不法分子会利用互联网隐匿行踪进行虚拟交易,实施互联网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目前相关法律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缺少针对性的具体措施,无法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此外,互联网犯罪种类多样,相关法律存在立法空白,无法满足时代所需。随着世界联系的日益增大,跨境支付结算愈加普遍,网络技术也愈加发达,国家的监管难度也随之加大。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的完善
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经济日益繁荣,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重视,国家相关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了相关文件,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模式还处于探索中,仍然存在前述的各类问题,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体系完善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建立立体化监督综合机制
在制定监管法律的时候,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同时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立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创新立法观念,提高立法主体等级,加强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外部监管体系,并由银保监会辅助监管跨行转账,由信息产业部监管相应的网络技术,商业部加强对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跨境贸易和外商投资。促进各部门统筹配合,完善全方位、宽领域的监管模式。此外,第三方支付企业应抓好主体责任,做好内部监管,定期进行法制教育,应当公开的内容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开。
(二)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市场准入采用许可制
度,也就是说企业需要获得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业务,那就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落实好审批责任,在审批的过程中严格把关,让合法合规且信用度高的企业进入行业并开展相关业务。此外,应降低准入门槛,规定全国统一的最低注册资本,盘活市场,激发市场活力,给予中小企业政策倾斜,让更多合规的中小企业加入第三方支付市场。
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企业一旦退出市场,可能会对用户的财产和个人信息保护造成影响,一方面,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合法处理或删除用户信息,防止用户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泄露;另一方面,在企业因兼并或破产退出市场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划拨或预存风险储备金进行补偿。
(三)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合理监管能够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因而应不断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规定备付金利息的使用方向,明确利息的归属和使用方式,既保障资金安全,又避免资金闲置。有关部门应严格贯彻实行,依法办事,维护好市场秩序,在监管上应运用有别于传统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标准,实行分类监管与协同监管相结合。[5]建立该制度也可以加强传统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联结,促进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提升大众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任程度。
(四)强化第三方支付机构保护责任
互联网交易的“非面对面”交易背景下,业务处理机制呈现“后台化”“隐性化”的特征,专业金融机构及互联网企业在业务和技术方面相对普通客户具有充分的不对等优势[6]。在立法时要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用户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的保护责任,对恶意泄露用户隐私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并对于不可控因素造成的数据泄露设定免责条款。除了不断完善保护支付机构用户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相关法律文件中的具体的保护措施,还要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责任,解决时代和技术发展中带来的新问题。此外,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侵害用户权益时,由于信息差和技术壁垒的存在,举证责任应当进行合理的分配,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五)有效打击网络金融相关犯罪
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落实好实名制开户要求,严格审核开户信息,履行好勤勉义务,动态监测资金交易动态。加大跨境网上交易的监管力度,对客户的可疑操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构建大额资金犯罪的预防体系。对金融机构运行的薄弱环节要加以把控,严惩利用网络虚拟性漏洞篡取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大额资金管控加大力度,对洗钱、互联网诈骗、信用卡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础上,促进第三方支付平台良性健康发展。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使经济社会生活呈现生机和活力,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社会的消费需求,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起关键作用。目前,由于互联网金融影响范围不断扩大,我国互联网经济跨越式发展,在时代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犯罪频发、金融安全风险点较多,为了防范系统化金融风险,在世界经济竞争中占据高位,我国需不断发力,从科学立法出发,严格进行法律监管和执法,筑牢经济发展屏障,以综合立体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守卫金融安全,助力第三方支付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丁明.第三方支付相关基础法律问题探讨[J].征信,2015,33(2):5-10,14.
[2]岳彩申.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的法律思考[J].政法论丛,2021(1):83-91.
[3]雷和平.努力满足个性化差异化支付服务需求[N].金融时报,2019-01-08(5).
[4]黄震,王兴强.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构建[J].南方金融,2014(11):82-88.
[5]容玲.第三方支付产业规制研究[J].上海金融,2012(11):65-70,118.
[6]毛玲玲.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5):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