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的构建与优化路径研究论文

2023-11-07 17:32:13 来源: 作者:yeyuankang
摘要: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也在进行调整,加快应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的主流趋势,是社会进步发展的主要体现,也是我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措施。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过程进行监督分析,这既是检察机关工作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但是,从现阶段检察机关所实施的监督管理过程分析,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制约了社区矫正作用的发挥,甚至影响到居民生活的稳定性、安全性。因此,应该从现有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
摘要: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也在进行调整,加快应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的主流趋势,是社会进步发展的主要体现,也是我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措施。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过程进行监督分析,这既是检察机关工作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但是,从现阶段检察机关所实施的监督管理过程分析,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制约了社区矫正作用的发挥,甚至影响到居民生活的稳定性、安全性。因此,应该从现有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也要对监督机制进行优化调整,充分发挥出基层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有效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作用发挥,以此构建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优化路径
社区矫正并不是从我国产生的,而是来自西方国家,从恢复性司法理论中形成,和监禁刑罚是存在本质区别的,主要是要求社区参与,帮助矫正犯罪者的心理、行为习惯等方面,促使其可以早日回归到社会正常生活,恢复以往早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从而对本来的刑罚工作进行取代[1]。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主要负责机构是基层检察机关,不管从宪法中进行分析,还是从社区矫正法等相关规定的内容中进行分析,都对基层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利进行了明确[2]。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加上人权理念的落实,社区矫正更加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刑罚发展过程中的主流趋势[3]。但是,社区矫正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基层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一旦没有监督作用进行支撑,基本上无法体现出社区矫正的作用[4]。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过程进行重视,逐步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有效推动社区矫正作用发挥,也可以实现社会稳定发展。
一、基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作用
第一,要做到公正司法,权威司法。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其执行效果将极大地影响司法公正[5]。不管此前的刑事诉讼如何公正,但如果缺乏作为最后一环的刑罚执行的公正和公平,那么,与人民群众一起,整个司法公正就会遭到灭顶之灾[6]。因此,在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要确保刑罚执行公正与社区矫正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权威,把检察监督作为保证司法公正的通行机制和必要环节[7]。第二,落实权力制约。在法律体系中,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无论是行使监禁刑罚的执行权,还是行使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权[8]。社区矫正作为关乎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措施,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法院审判权,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如果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很难在法治轨道上运行[9]。目前,这一制度在我国推行的时间还不长,难免有不健全、不规范的情况,这是受重刑主义思想影响而产生的。作为外部监督力量的基层检察机关,如果在社区矫正方面不加强检察监督,势必造成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甚至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10]。第三,实现人权保障。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治本之策。因此,对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不能适用监禁刑罚,对矫正对象不能进行违法监管,不能出现侵犯人权的现象,监管主体和有关执法机关要正确适用法律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基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监督力量,无法满足现实工作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我国法律制度在不断进行完善,刑事检察部门工作职能持续增多,包括但不限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法律援助等。这类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都需要很长时间,还需要深入走访,进行实地调查等,对检察机关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都没有针对社区矫正问题成立专门的机构或者部门,更多只是配置了相应人员,但是社区矫正覆盖范围非常大,基层检察机关需要负责的工作任务繁多,没有太多的人员进行常态化监督,很容易造成监督力量薄弱,难以保障社区矫正产生更好的效果。
(二)缺乏合理评估,无法体现矫正作用
在社会调查工作中,能够对犯罪人的经历、家庭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也可以对其危险性或者责任感进行评估,并且将评估结果作为法院实施不同处理的参考。仅仅依靠法官对犯罪人所做出的行为进行主观性的判断,往往没有办法体现出合理性,也难以适用于社区矫正过程。为确保社区矫正可以有更好效果,基层检察机关需要借助调查评估的作用,对评价过程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从现有法律文件分析,并没有相应的依据支撑基层检察机关使用评估监督程序,也没有要求其他司法机关调查评估后将相应的结果告知检察机关。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基本上没有办法启动科学合理的评估程序,也没有办法实施有效的监督过程。从实际工作分析,审前调查往往是由基层司法机关独立完成的,没有其他方的参与,检察机关也没有获得监督权。并且,部分司法人员反映,在评估过程中经常会受到被告人及其家人的影响。一旦社区矫正没有使用监禁的形式,犯罪分子可以在社区中有自由空间,很多犯罪分子或者家人都会希望以这种方式进行服刑,甚至有的犯罪分子,会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其目的就是得到社区矫正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基本上难以获取客观调查报告,会让其他人产生很多疑问,甚至在具体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
(三)缺乏有序工作衔接,部分工作脱节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都是需要实施交付程序的,需要相应的交付执行机关在与社区交接过程中,将相应的资料进行交接,能够有效避免脱管、漏管等现象产生。但是,我国各个地区对社区矫正交付过程执行的办法是不同的,一旦存在异地情况难以进行协同,很容易造成社区矫正人员存在脱管、漏管等现象。例如,有的区域在进行异地交付过程中,仅仅将相应的交付资料移交给司法机关,没有交付给基层检察机关,或者也存在交付给基层检察机关而没有交付给司法机关的现象,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在不同区域中,针对收监执行过程也存在不同,导致异地社区矫正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大问题。
三、基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的构建与优化路径
(一)转变管理理念,强化监督检察力量
第一,社区矫正工作是实现“轻刑化”的主要体现,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措施。从我国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过程分析,从2003年开始进行试点后,我国在社区矫正工作上有着丰富经验,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根据进行矫正后的人员分析,基本上在矫正期间犯罪率低于0.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后,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了更多监督职责,也增加了很多工作任务,这需要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进行完善,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第二,社区矫正本身是我国刑事执行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进行拓展,加大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力度。第三,应该转变工作思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弥补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监督力量的不足。例如,部分地区在进行社区矫正监督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政府购买方式,从社会上选聘了部分人员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监督的载体,从而可以有效缓解人员不足的问题。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利用信息技术,构建了远程视频监督体系,能够对社区矫正过程进行动态化监督,以此可以有效解决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第四,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基层检察机关应该成立独立的社区矫正监督机构,可以让基层检察机关不再设立单独的刑事机构,成立专业能力较强的办案组,从而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在外部体系上,也可以使用司法所等平台,为基层检察机关落实监督工作提供相应的平台,以此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强化调查评估,实施事前监督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有权力实施调查评估,既可以委托给相应的社区矫正机关,也可以利用相关社会组织,但是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调查评估的适用范围、程度等进行明确,如果需要司法行政机构进行社会调查,基层检察机关应当作为监督机构,对其实施过程进行控制,从而让基层检察机关可以做到事前监督。在实施调查评估过程中,不能只依靠纸质材料,还要结合实地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实质性的调查,也可以对此项工作进行分工,由司法行政机构人员进行调查评估,从而形成相应的评估意见;但是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有基层检察机关人员进行,从而可以让双方都具备否定权。通过实施这样的调查评估工作,可以得到更加公正的结果。也可以让参与的基层检察机关更加熟悉社区矫正人员情况,从而可以为后续检察监督做好基础准备,有利于提升社区矫正的科学合理性。
(三)加强信息共享,实现部门协同
社区矫正所涉及的政府单位是非常多的,这需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规定,让各个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第一,构建信息共享渠道,实现社区矫正信息共享。这要求充分使用社区矫正系统,加大信息共享、定位管理等功能的开发,可以让不同检察机关利用系统进行交接,从而可以在线上完成办案、移动、监督等工作,也可以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沟通,有效提升各部门的协同效率,也可以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率。第二,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基层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应该与其他部门保持高度的信息共享,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将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通报,也可以与其他部门共同研究分析,形成标准性、统一性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例如,针对异地执行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沟通问题的,应当需要原来的裁决机构对其进行合理裁定,并且要3日内将结果进行通报,一旦没有产生异议,应当立即生效。在收监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司法、公安等机构推诿不作为的现象,这需要启动协商机制,针对相应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对双方责任进行明确。基层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构,应当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不能陷入纠纷中,要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第三,构建联合专项检查机制。基层检察机关需要对监督主体进行丰富,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力量,组织政府各个部门参与到监督过程中,针对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形成合力,有效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第四,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为更好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应当在基层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结合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对社区矫正工作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和基层检察机关的作用。
四、结束语
社区矫正作为当前时代发展趋势中的一种刑罚制度,与监禁类刑罚进行比较,有着一定的优势。该制度开始全面实施后,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起到很好的矫正作用。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密切结合时代发展趋势,也要立足于司法改革过程,充分对社区矫正实施监督作用,能够找出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也可以从法律层面和制度实施过程中分析社区矫正的价值,从而制定出有效的监督机制,以此让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清伟,马文静,朱红刚.检察机关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路径研究——以基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状为视角[J].北外法学,2022(01):111-125,251.
[2]李海华,杨明,秦臻.《社区矫正法》实施一周年之社矫制度的回顾与展望——广西社区矫正研究会2021年学术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7(2):106-113.
[3]董史统,蓝文权.电子监管替代性措施的实务应用探讨——以社区矫正监督为视角[C]//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第二届新时代优秀检察成果·智慧检务建设论文集(二).北京: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2021:22-31.
[4]袁希利,李莉,张巍.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异地经营的路径探索——以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视角[J].人民检察,2021(20):56-59.
[5]梁宇栋.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目标的二重性及其实现路径[J].理论观察,2021(10):82-86.
[6]石亚文.浅议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区矫正检察——以社区矫正的社会治安治理目标为视角[J].领导科学论坛,2021(3):111-114.
[7]曹维维,周忠霞,张琳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问题实证研究——以A市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为例[J].法制与经济,2021,29(2):24-28.
[8]袁年静.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的社区矫正——兼论青嘉吴社区矫正一体化的探索与实践[C]//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2卷总第36卷)——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文集.上海:上海市法学会,2020:160-163.
[9]陈理平,诸文彪,陆海.社区矫正智慧检察监督模式实证研究——以绍兴市检察机关创新实例为样本[C]//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新时代智慧检务建设论文集.北京: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2019:172-188.
[10]张宇.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思考——以C市J区司法实务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9(11):118-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