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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家草场汉简《治水律》释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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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17:22:13    来源:    作者:yeyuankang

摘要:胡家草场汉简中的《治水律》应当是关于水利建设与维护的法律。本文对《治水律》进行句读与释读,指出西汉初年已经出现“事国人过律”的适用情形,事国人过律应当属于徭律。在处罚行政人员时,具体负责人员会比管理人员受到更重的处罚,体现了西汉政府责任到人的立法思想。

  摘要:胡家草场汉简中的《治水律》应当是关于水利建设与维护的法律。本文对《治水律》进行句读与释读,指出西汉初年已经出现“事国人过律”的适用情形,事国人过律应当属于徭律。在处罚行政人员时,具体负责人员会比管理人员受到更重的处罚,体现了西汉政府责任到人的立法思想。

  关键词:胡家草场;治水律;二年律令;汉代法律

  《治水律》出自胡家草场M12汉墓。根据整理,胡家草场出土的《治水律》属于《旁律乙》。有学者提出《治水律》的适用时间可能是汉文帝时期[1-3],内容是关于水利建设等相关事项,属于全国性法律[4]。目前《治水律》仅公布了一条律文,本文试图从句读、释义入手,针对律文进行解读。

  一、句读与释义

  《治水律》本身并无标点符号,《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5]一书曾做了基本标点,鲁家亮《胡家草场〈治水律〉初识》[6]对前者的标点进行了一些调整。笔者认为二者的断句均有可商榷之处,因此首先对律文本身进行句读,并进行初步解读。无标点形态的律文见下:

  为之不谨而决溃流邑若杀人匠为者及民葆(保)者罚金各四两啬夫吏主者各二两不流邑不杀人而流稼三顷以上若坏人田舍流道挢(桥)堤它功缮治之用积徒五十人以上匠民葆(保)者罚金各二两啬夫吏主者各一两都水吏匠不坐蟸(蠡)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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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之不谨而决溃

  从“为之不谨”四个字的结构可以看出应当为一句搭配,虽然对于“之”字的理解仍然不明,但是根据律文接下来的问题,可以推测“之”代指的是包括道、桥、堤等在内的公共设施。“为”,义为做,即做某项工作,结合“为之”二字,可以解释为“保护道桥堤等公共设施”。“不谨”,义为不谨慎、不认真。“决溃”,《汉书》有云“河决东郡”,又云“大水溃出”,知二字合用可指代大水泛滥决堤。“为之不谨而决溃”为一整句,后边加逗号。

  (二)流邑若杀人

  “流邑”,义为大水流入村邑,即大水冲入村镇引发洪灾。《汉书·五行志》:水流入国邑[7]:“高后三年夏,汉中、南郡大水,水出流四千余家。[8]”即此意。“若”,义为或者。

  “杀人”,并不是字面意思,需要和“决溃”“流邑”放在一起理解,即因为水灾引发的生命损失。《汉书·五行志》:水流杀人:“文帝后三年秋,大雨,昼夜不绝三十五日。蓝田山水出,流九百余家。汉水出,坏民室八千余所,杀三百余人。[8]”又见《二年律令·贼律》:“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9]”可知“流杀”为汉代常用写法,特别是《二年律令》当中直接出现“流杀”二字,可以基本确定“流杀”为西汉文帝之前法律专用词汇。本句后加逗号。

  (三)匠为者及民葆(保)者

  “匠”,根据《睡虎地秦简·徭律》,匠指的是工匠一类的做工人员。“匠为者”,应解释为“作为做工的相关人员”,至于做什么工,结合上下文可以推知应是水利工程类事项,即维护和修缮道、桥、堤等公共设施。“葆”,整理人员在《睡虎地秦简·金布律》中针对此字的释义为“维修”,学者综合简牍与文献记载后认为可以理解为“担保、保证”的意思。根据《睡虎地秦简·徭律》的规定,地方政府确有修缮被破坏的公共设施的责任和义务,且会发动百姓实施修缮,因此可以推测地方政府也确有保证治下所管理的公共设施不被洪水破坏的责任。“葆”与“民”放在一起构成“民葆者”,从字面意思理解可以解释为“民间承担保障义务的人”,至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属于“民葆者”,有学者认为是“县乡所属之民”,对于“民”的理解,笔者认为应当是基层组织中具有最基本管理职能的人员,例如里正、力田。此句后加逗号。

  (四)罚金各四两

  罚金作为一种刑罚,常见于西汉法律。《二年律令·行书律》:“发致及有传送,若诸有期会而失期,乏事,罚金二两。[10]”又如《二年律令·户律》:“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11]”

  “金”,应属于黄铜之类的黄色金属,不必非为黄金。“金”在西汉之前也曾作为诉讼费出现,《周礼·秋官·司寇》记载:以两剂禁民狱,入均金,三日,及至于朝,然后听之。此句后为逗号。

  (五)啬夫吏主者各二两

  “啬夫”与“吏主”为不同身份。对于“啬夫”的身份与职能,学界谈论已非常深入,即啬夫是秦汉时期地方行政官员,大量存在于基层组织,主要职责为协助县乡两级行使包括行政、农事、治安等相关管理职能。“吏主”,应理解为官吏的负责人。吏是秦汉时期行政机关中的办事人员,对任职资格有一定的要求,《二年律令·史律》:“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吏。[12]”

  “吏主”经常作为法律责任承担者出现在律文当中,如《二年律令·贼律》:“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冣(聚),弃市。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冣(聚),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债)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9]”又如《二年律令·津关令》:“越塞阑关,论未有……。请: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左止(趾)为城旦;吏主者弗得,赎耐。[13]”可知至少在西汉初年,“吏主”作为官吏的负责人经常要替下属承担法律责任,这和当今国家赔偿案件中的赔偿主体为国家机关的规定如出一辙。此句后为句号。

  (六)不流邑不杀人而流稼三顷以上若坏人田舍

  “不流邑”与“不杀人”的含义上文已经释读,指的是水灾没有造成村庄被淹和人命损失,因此,二者之间应是并列关系,用顿号。“流稼”,意为大水将农田冲坏,“坏人田舍”,意为将农房冲毁。到目前为止,律文讲述了大水泛滥造成的损失包括流邑、杀人、流稼、坏人田舍,可以说是破坏力极强。《汉书·五行志》有云:“雾水暴出,百川逆溢,坏乡邑,溺人民,及淫雨伤稼穑,是为水不润下。[7]”

  汉代重视水利建设与水患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不无关系。鉴于“流邑”“杀人”“流稼”“坏人田宅”均为水患所造成的损失,三者为并列的含义,因此本句断句为“不流邑、不杀人而流稼三顷以上若坏人田舍”,“田舍”后为逗号。

  (七)流道挢(桥)堤它功缮治之

  本句断句与释义均比较容易。道,即道路,桥,即本意,西汉初年“道桥”经常作为固定搭配出现在律文当中,如《二年律令·徭律》:“补缮邑……,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勿以为繇(徭)。[14]”堤,即河堤、堤坝,文献中记有决堤之事,如《汉书·成帝纪》:“大水,河决东郡金堤。[15]”修堤坝也是政府日常工作内容,《二年律令·田律》:“脩(修)波(陂)堤。[16]”

  “它功”,可以解释为其他工程。缮治,即修缮,可见于《汉书·高帝纪》:“缮治河上塞。[17]”

  本句断句有一个小问题,即对“道桥”是否应当分开标注。整理者在为《二年律令》进行句读时采取的是“道桥”结合的方式,如前引“补缮邑……,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但是在《二年律令·田律》中又有如下文字:“道……阪险,十月为桥。[16]”似乎“道桥”

  应当分开标点。笔者认为,在田律中的“道桥”用法之所以给人一种需要将“道桥”分开标点的感觉,主要是因为该句分别把“道”和“桥”作为了两个不同句子里的指向对象。但是对比徭律中的“除道桥,穿波(陂)池”,显然前后六个字又是十分工整的对应写法,即“道桥”对应“陂池”,因此《治水律》中的“道桥”也应当和《徭律》中的断句相同,即“道桥”为一个词。本句断句为“流道挢(桥)、堤、它功,缮治之”。最后为逗号。

  (八)用积徒五十人以上

  本句应为完整的一句,中间不作标点。徒,在西汉初期的法律当中当指的是刑徒,即犯罪的人,《二年律令·贼律》的整理者认为:“卒乃指戎卒之类,而徒指刑徒。”本文认同此说法。此句后为逗号。

  (九)匠民葆(保)者罚金各二两啬夫吏主者各一两

  此句释义见前,可知断句为“匠、民葆(保)者,罚金各二两;啬夫吏主者,各一两”,此句最后为句号。

  (十)都水吏匠不坐蟸(蠡)渠

  本句的断句异议颇多,《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的断句为“都水吏、匠不坐蟸(蠡)渠”,鲁家亮的意见是“都水、吏、匠不坐蟸(蠡)渠”,争议点主要在于“都水”和“吏”是一体的还是分开的不同主体。“都水”,可以理解为负责水利的官员,《汉书·百官公卿表》有“奉常”一职,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律,都水治渠堤水门。”《二年律令·秩律》也有“都水”一职:“大(太)卜,大(太)史,大(太)祝,宦者,中谒者,大(太)官,寺工,右工室,都水。

  根据此条简文,结合《汉书》记载,都水作为中央行政机关的官名持续了整个西汉王朝,同时都水也是地方郡县官名。所以将“都水”作为独立名词进行标点是合理的。前文已经指出“匠”的功能是修缮公共设施,所以可以单独标点,现在只剩下“吏”字。“都水”作为独立官名可以单独标点,且“匠”也有和水利相关的职能,那么“吏”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和水利相关的职能才可以与这二者并列,《二年律令·津关令》有“津吏”:“津关吏卒、吏卒乘塞者智(知),弗告劾,与同罪。

  《金布律》中又见“津啬夫”,可知西汉初年确有与水利,至少是和管理水相关的吏的名号。因此,本文亦将三者并列加顿号,即“都水、吏、匠”。蟸,现在一般写为蠡,《说文解字》:“蠡,虫啮木中也”,段玉裁注:“蠡之言剺也,如刀剺物”,意为虫蛀。则蟸(蠡)渠即为被虫蛀的渠。这句话后边是否还有内容,目前不得而知,为行文方便,暂标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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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以上十个断句,本文认为《治水律》可以句读如下:

  为之不谨而决溃,流邑若杀人,匠为者及民葆(保)者,罚金各四两,啬夫、吏主者,各二两。不流邑、不杀人而流稼三顷以上若坏人田舍,流道挢(桥)、堤、它功,缮治之,用积徒五十人以上,匠、民葆(保)者,罚金各二两;啬夫吏主者,各一两。都水、吏、匠,不坐蟸(蠡)渠。

  释义如下:因为管理水利设施不善导致大水冲垮堤坝引发洪灾,如果造成淹没村庄或淹死百姓的结果,负有维护职责的工匠和负有看护职责的基层工作人员,罚金每人四两,啬夫和官吏主管人员,罚金每人二两。如果没有造成淹没村庄或淹死百姓的情况,但是造成了庄稼毁坏三顷以上或者毁坏了人们的田舍的结果,负有维护职责的工匠和负有看护职责的基层工作人员,罚金每人二两,啬夫和官吏主管人员,罚金每人一两。如果在修缮被水冲垮的道路、桥梁、堤坝等其他工程时使用了累计超过五十人的刑徒,负有维护职责的工匠和负有看护职责的基层工作人员,罚金每人二两,啬夫和官吏主管人员,罚金每人一两。具有管理水利设施职责的都水、吏、匠,不会因为水渠被虫蛀而受到惩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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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8.

  [1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46.

  [1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53.

  [1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80.

  [1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83.

  [1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64.

  [15]班固.汉书•成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308.

  [1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42.

  [17]班固.汉书•高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