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数字藏品版权问题探究——以国内首例数字藏品侵权纠纷案为例论文

2023-11-07 17:18:07 来源: 作者:yeyuankang
摘要:我国的数字藏品发展处于高速增长阶段。据中国科学网此前发布的报告指出,我国的数字藏品在2021年已是一个市值约1.5万亿的新兴市场。目前来看,数字藏品市场的销售额数据没有放缓的迹象。此外,今年国内数字藏品平台数量爆发,已增长超过200家,而这一数字在去年仅不到50。随着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入到NFT市场,此前被忽视的侵权问题仍可能成为行业亟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该案应当是我国数字藏品侵权纠纷审结并公开宣判的首案
摘要:我国的数字藏品发展处于高速增长阶段。据中国科学网此前发布的报告指出,我国的数字藏品在2021年已是一个市值约1.5万亿的新兴市场。目前来看,数字藏品市场的销售额数据没有放缓的迹象。此外,今年国内数字藏品平台数量爆发,已增长超过200家,而这一数字在去年仅不到50。随着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入到NFT市场,此前被忽视的侵权问题仍可能成为行业亟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该案应当是我国数字藏品侵权纠纷审结并公开宣判的首案。本文根据此案,讨论我国数字藏品的版权界定问题、数字藏品的版权归属问题,以及交易过程中第三方的审查义务问题。
关键词:数字藏品;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保护;国内NFT首案
一、数字藏品概念
数字藏品NFT,即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不同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可以不断分割,NFT强调它是不可分割的唯一资产。数字藏品本身相较于虚拟货币而言,具有非同质化的特点,不具有可互换性或称之为可分性。数字藏品是数字时代的一种新型资产,随着互联网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它们的市场不断扩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爱好者。数字藏品的核心是非同质化代币(NFT),它为数字作品赋予了不可替代性和独特性,使得每一件数字藏品都是独一无二的。这种独特性为数字藏品市场的繁荣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数字藏品的应用场景也在不断扩大,例如在虚拟现实和游戏领域,数字藏品已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NFT技术,游戏玩家可以购买和拥有独一无二的游戏装备和道具,这些数字藏品可以在游戏内外进行交易,为游戏玩家带来了全新的游戏体验和投资机会。数字藏品在市场上的流行与区块链平台NFT技术密不可分,NFT技术为数字版权保护和交易提供了重要的支持。NFT技术为每个数字藏品赋予全球唯一的数字标识,使得这些数字资产不可复制、不可伪造、不可对等互换及不可拆分,从而保障了数字版权的权益。数字藏品通过区块链化过程转化为NFT,随后可以在区块链平台上进行交易和溯源,任何人都可以进行访问和交易[1]。数字藏品也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在传统的数字版权保护中,数字作品容易被盗版和侵权,导致版权持有人的权益难以维护。而通过NFT技术,数字藏品被加密成为唯一的数字资产,确保了数字版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为数字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思路和方案。
随着数字藏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其未来的前景也十分值得期待。数字藏品不仅可以为数字艺术家和版权持有人带来更多的收益和保护,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同时,数字藏品市场的发展也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以确保其健康和有序。
二、数字藏品版权的界定
数字藏品是否具有版权,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符合独创性标准的智力成果才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独立完成,第二是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在学术界对于作品的认定中,存在版权体系与作者权体系两种不同的观点[1]。虽然这两种体系对于第一个独创性标准的认定基本相同,但在判断作品是否具有创造性上存在差异性。德国的作者权体系相对严格,要求作品不仅要反映作者的个性,还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而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版权体系则对于创作高度的要求相对宽松,主要考虑作者是否付出了劳动,且必须具备少量的创造性。对于数字藏品的判断标准,本文认为应以大陆法系为准,即要求数字藏品既要反映作者的个性,又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
三、数字藏品的版权归属
数字藏品的版权问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原作品版权归属、数字藏品的创作属性、数字藏品的参与者、数字藏品交易过程中的版权变更等[2]。这些因素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探索数字藏品版权问题。数字藏品的核心是文化内容,因此,原作品作为内容核心,对最终版权的归属具有决定性作用。此外,数字藏品的创作属性同样会对版权划分产生影响。数字藏品的生产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通过数字技术直接将文化资源(如古籍、艺术品、文物等)数字化并保存起来。这些数字化的文化资源可以更方便地被人们获取、传播和保存,也有利于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例如,中国国家图书馆数字化文化遗产库收录了大量的古籍、历史文献、地图和图片等文化资源,人们可以在网上免费浏览和下载这些数字化的文化遗产;第二种是在原有文化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数字技术进行二次创作,以表达艺术家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例如,艺术家可以将古代名画中的元素进行重新组合,创作出一幅新的数字艺术品。例如知名数字艺术家Claudia Hart的作品《扫帚星》结合了古代画作、现代技术和虚拟现实,创造出一个充满幻想和未来感的数字世界;第三种是直接在互联网上创作的数字艺术作品。艺术家可以通过网站、社交媒体和移动应用等互联网平台,将自己的数字艺术作品展示给全世界的观众。例如,GIF艺术家、插画家和设计师Zolloc的作品常常在Instagram和Tumblr等社交媒体平台上受到大量关注。他的作品利用简单的几何形状和明亮的颜色,创造出了独具一格的数字作品。
NFT(非同质化代币)数字藏品是一种数字资产,它们的版权归属问题引起了许多争议。根据《著作权法》,作品的版权归属于作者或者他们的继承人。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对作品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权益。在创造作品时,作者所付出的劳动和智力是不可替代的,因此他们应该拥有作品的版权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此外,版权法的原则也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创作,鼓励创作者创作更多的作品,以推动社会的文化、艺术和科学的发展。因此,版权法强调保护创作者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以激励更多人从事创作活动。在数字藏品的情况下,虽然它们是数字化的作品,但仍然是由人类创作者通过劳动和智慧创造的。因此,数字藏品的版权属于作者或他们的继承人,这符合《著作权法》的原则和精神。
然而,在NFT市场上,由于数字藏品的不断转售,版权归属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例如,当数字藏品被转售时,它们的版权是否也随之转移?这取决于购买合同中是否规定了版权的转移。此外,数字藏品的创作过程可能涉及多个人的贡献,这意味着版权可能涉及多个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保每个贡献者的版权都得到尊重。
总之,NFT数字藏品的版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数字藏品是由一个人创作并完全拥有版权,那么该版权应该归属于该人。但是,如果数字藏品涉及多个人的贡献或者已经转售,版权问题就需要更加谨慎地处理。
四、国内数字藏品侵权纠纷审结并公开宣判的首案
就数字藏品业务经营者而言,本判决最需要关注的便是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除了应当承担事后的“通知—删除”义务外,还应当承担更高的事前审查注意义务。本文将从数字藏品业务经营者的视角出发,帮助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明确自身法律义务、侵权责任及相关法律边界,为国内数字藏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尽绵薄之力。
原告A公司经授权,享有某知名艺术家创作的“胖虎”系列数字藏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原告A公司发现在被告B公司经营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数字藏品,且与上述知名艺术家在其社交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插图作品完全一致,A公司遂就此情况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A公司声称B公司是专业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因此应承担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包括对用户在平台上发布的数字藏品权属情况进行初步审核。被告未履行审核义务,还从交易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一行为被视为协助侵权,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赔偿10万元的损失,并要求其停止侵权。
被告B公司则提出三大抗辩理由。一是B公司仅仅是第三方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涉案的“胖虎”数字藏品并非由B公司铸造,而是由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故B公司无须承担责任;二是B公司作为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其只有事后的审查义务。且事发后B公司已经将涉案数字藏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了审查义务,故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三是B公司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认为其并没有披露涉案数字藏品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的义务,亦没有披露涉案数字藏品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B公司经营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被告B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数字藏品,同时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五、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从数字藏品业务经营者的视角审视本案判决,最值得注意的论断便是“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本案中被告B公司辩称涉嫌侵权的“胖虎”数字藏品系由平台用户自行铸造并上传,其只有事后的审查义务且已经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故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长期以来,“通知—删除”义务一直存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之前,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该条第二款规定了“通知—删除”义务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除原《侵权责任法》外,“通知—删除”义务还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出现[3]。
总而言之,对于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经营者而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应当知道”赋予了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对用户所提供的用于制作数字藏品的图片的事前审查义务。故仅尽到事后的“通知—删除”义务不足以阻却自身责任。
六、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尽到何种事前审查注意义务
如上文所述,“通知—删除”这类事后审查义务远远不足以阻却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侵权风险,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事前审查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这类事前审查注意义务就是事前的知识产权审查。就国内目前情况而言,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参与数字藏品的交易活动,往往会与持有某些国内外知名IP的公司合作,在这一商业模式中,绝大多数交易平台都有相应的法律意识,即在合作协议中要求该公司将其合法持有的知识产权授权给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以便其铸造数字藏品并发行。这一过程就是很典型的知识产权审查过程。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忽略了个人用户铸造数字藏品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也就是说,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对于个人用户在其平台上铸造数字藏品的行为亦存在事前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一定要确保个人用户是用于铸造数字藏品的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授权人1外,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建立起长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于个人用户声明其是铸造成数字藏品的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或授权人,但是平台接到了知识产权侵权的举报通知的情形下,可以第一时间判定该个人用户铸造的数字藏品是否侵权,若有侵权务必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除本案外,类似的事前审查注意义务种类繁多,包括对于反洗钱风险的事前审查、网络诈骗犯罪风险的事前审查等等,囿于篇幅,在此不赘述。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这一判决紧随“三协会倡议”之后,其对数字藏品业务的指导性作用不言而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除了确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事前审查注意义务外,还论述了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在本文语境下等同于“数字藏品”)本质上是一项权益凭证。
以本案为例,原作品即“胖虎”插画,当用户将原作品上传至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将原作品铸造为数字藏品时,实质上是给原作品标记了一个“凭证”,这一凭证记录原作品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未来每一次的流转信息[1]。在这一基础上,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数字藏品交易时,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这一论述容易被误解为“数字藏品是物权”,实际上杭州互联网法院并未意图系统性地对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进行论证,做出上述论断仅仅旨在表明数字藏品交易时其自身的知识产权并未发生流转,从而认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承担事前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这一点需尤为注意,有关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的争论不会因为这一判决而一锤定音。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数字藏品第一案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仍需注意本案并非终审判决,我国亦非判例法国家,广大数字藏品业务经营者在重视本案说理过程的同时,务必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予以考察,做好本企业的合规工作,助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玉柱,李广宇.数字藏品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出版广角,2022(11):47-51.
[2]廖欣,阮妤喆.数字藏品的版权归属问题研究[J].文化产业,2022(22):10-12.
[3]刘艳红.民刑共治: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路径[J].法学论坛,2021,36(5):40-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