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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商法背景的信用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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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15:13:53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信用卡作为当前人们消费常用的支付方式,如今已经被人们广泛应用。信用卡最大的特点就是便捷性,但在使用过程中也会存在着隐患问题。现阶段我国对于信用卡的保护还存在法律方面的问题,遇到法律纠纷时缺乏一定的法律规范保障持卡者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根据信用卡的业务流程,明晰信用卡使用期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结合实际情况基于民商法视域下健全信用卡体系,解决其中的问题。

  摘要:信用卡作为当前人们消费常用的支付方式,如今已经被人们广泛应用。信用卡最大的特点就是便捷性,但在使用过程中也会存在着隐患问题。现阶段我国对于信用卡的保护还存在法律方面的问题,遇到法律纠纷时缺乏一定的法律规范保障持卡者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根据信用卡的业务流程,明晰信用卡使用期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结合实际情况基于民商法视域下健全信用卡体系,解决其中的问题。

  关键词:民商法;贷记卡;信用卡风险;持卡者

  信用卡使用期间会因卡遗失、信息泄露等问题产生法律纠纷。当事人操作时也会因为操作不当而出现风险问题,所以信用卡使用期间应遵循发卡行提出的用卡要求,合法使用信用卡。基于民商法视角分析信用卡中的法律问题,加强对信用卡使用风险的防控。

  一、信用卡的定义及分类

  信用卡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英国服装行业发展态势良好,整个行业开始应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与交易,随后旅游业也开始应用信用卡,当时的信用卡只有短期赊借功能,款项需要随用随附,且卡内没有任何授信额度。到了20世纪50年代,美国一家银行首发银行信用卡,从那之后各国纷纷办理信用卡业务。依据发卡机构的不同,信用卡的产品种类也会不一样,例如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持卡者能够在银行特约商户消费,或者在分支机构提取现金;非银行卡也叫零售信用卡,即商业机构发行的信用卡,用户可用于专门的餐饮娱乐消费活动。按照持卡人资信情况划分,信用卡主要有普通卡与金卡两种,前者是对经济实力一般的人发行的,后者需要持卡者缴纳高额度的会费才能拥有,这类持卡者信用度通常较高,且债务偿还能力较强,卡中还会为持卡者提供相应的附加服务项目。按照清偿方式进行划分,信用卡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贷记卡,由银行为用户提供信用款,用户可对这部分信用款透支使用,后续分期还款即可。目前市面上流通的多数为贷记卡,这种信用卡秉承着“先消费、再存款”的理念被人们使用。另一种为准贷记卡,这是需要先存款再消费的卡,申领卡之后,持卡人需要在银行内存一定的现金以作备用,用卡时持卡人会以余额为参考依据进行付款消费,所以准贷记卡一般不允许用户透支使用[1]。

  信用卡的发行与流通有着十分显著的优势,具体体现如下:第一,与储蓄卡相比,信用卡使用便捷,即便卡中没有现金也能进行消费;第二,信用卡无需存款也能完成透支消费,同时可享受20天以上的免息服务,购物时刷卡更加便捷,部分特约商户还会为用户提供信用卡积分礼品;第三,信用卡可用于个人信用的积累,具有终身受益的特点;第四,信用卡全国通用,无地域限制,凭借银联POS机即可完成信用卡消费与取款,且信用卡具有消费积分体系,信用卡消费积分可为持卡人带来购物优惠。

  二、信用卡使用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一)发卡行和持卡者的法律关系

  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双方的法律关系大致如下:

  1.储蓄借贷。持卡者借助ATM机完成取款后,可直接将所取现金存入银行内,但区别于借记卡,若将现金存至信用卡内,持卡人不会获取利息,且若信用卡内存有余额,此时持卡人则将成为债权人,持卡人与信用卡银行之间存在一定法律关系,即无偿借贷关系。

  2.消费信贷。持卡人用卡消费时,如果支付的金额已经超出了卡内的余额,那么发卡行会根据卡中额度情况予以一定范围的透支。一旦持卡人处于负债累累的状态,应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息。当持卡者无法在期限内还贷,银行会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持卡者同时收取本金与利息。

  3.委托代理。当持卡人直接运用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转账支付时,不会发生现金流动,此时信用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下,银行负责应对信用卡支付问题,发卡行扮演着“托管人”的角色,其需根据持卡人权利范围完成支付结算,同时承担相应义务。发卡行需要准确地将托付给持卡者的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同时收取一定手续费。

  4.担保环节。关于银行为持卡者做担保时的法律关系,要求开卡行提前调查申请人的资金情况与信用情况,经过调查后再为其做担保,通常会采用质押、抵押等担保方式,持卡人需将自身可用于转让的资产作为质押物,将其提供给发卡行,此时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存在担保法律关系。

  (二)发卡行和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

  1.委托代理。银行会与特约商户之间达成合作协议,确定合作关系后,持卡人可借助信用卡于合作商户内消费,消费时,合作商户按照程序完成检查,检查后为顾客提供服务。银行与商户需要同时对签字账单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所有内容正确,以及卡中余额足够,防止发卡行最终无法向商户支付这部分款项。

  2.新型合同关系。信用卡领用之前,持卡人需与发卡行签订协议,该步骤会与各方利益相关联。顾客持卡来到特约商户处消费,不仅高效便捷,且能够有效降低风险。为保障多方利益,协议需明确指出,持卡人可于特约商户内安心消费,同时商户可获取来自发卡行的手续费,但要求特约商户将销售额直接存入银行成为存款,此时商户同样可获取利息收入,因此,在该种新型合同关系下,持卡人可凭借信用卡完成便捷消费,发卡行可促进存款增加,特约商户可获取存款利息输入,多方获益。除此之外,特殊商户资金存入发卡行后,发卡行可进一步构建基金,由此形成银行信贷,此时发卡行与商户不会有委托代理的关系,而是一种新型金融服务的合同关系[2]。

  (三)持卡者和特殊商户的法律关系

  持卡者用信用卡从商户那里消费时,持卡者与商户会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在商品出售或者服务生成的一瞬间,双方产生了债权人的关系。银行参与信用卡交易,会对持卡人与商户义务履行形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双方虽然未签订任何协议,但持卡人却和银行签订了《信用卡使用协议》,这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商户如果不允许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那么发卡行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违约责任。总的来讲,无论是特约商户还是持卡者,双方必须依据发卡行的《信用卡章程》完成各项操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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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商法视域下信用卡使用期间的法律问题

  (一)信用卡挂失与认证存在矛盾

  持卡人应用信用卡时,可能遭遇盗刷、卡片丢失问题,一旦出现该类现象则会造成持卡人的损失,而该部分损失的侵权责任承担者难以判定。

  目前该问题十分常见,通常人们会立即对信用卡进行挂失,但现阶段的信用卡挂失免责条款内容还存在一定漏洞,冒用风险危害大,持卡人丢失信用卡时可能并不知情,即持卡人并不确定卡片丢失的准确时间,因此,挂失免责条款的时限难以发挥作用。如果信用卡冒用是在发卡行信用卡挂失免责条款规定的期限之内产生,那么持卡人需要承担损失责任,这一情况并不合理,对于持卡人来说也不够公平。随着信用卡交易的发展,银行对于信用卡的管理初具规模,但部分法律方面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例如立法环节有一定纰漏产生,执法不到位,导致后续产生了信用卡纠纷矛盾。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国内信用卡行业必须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完善,使其在法治环境下进一步发挥商业运行的作用。如果缺乏法律的支撑,信用卡挂失与认证将出现矛盾,导致信用卡的使用过程更加繁琐,不利于信用卡便捷性的提高。

  (二)三方权利与义务间的矛盾

  信用卡纠纷当中,持卡者与特约商户不管产生怎样的纠纷,都不允许对抗银行。与银行卡相关的三方主体之间的责任与义务紧密关联,当持卡人与商户存在责任时,矛盾就无法向银行转移,同时银行的责任也无法认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无形中增加了持卡者面对的法律风险,此时便会出现不公正的现象,所以三方主体权利和义务间的矛盾问题尤为显著,这样的纠纷会导致持卡人、银行、商户的责任认定遇到困难。

  (三)信息披露与持卡人权益保护的矛盾

  发卡行与持卡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与权利不对等的问题,导致双方地位无法平等,此时持卡者的权益严重受损,自身权益得不到任何保护。现行的信用卡制度对于信息披露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发卡银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持卡人却无法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说明双方的权利与法律地位严重不对等,信息披露问题与权益保护问题之间的矛盾始终无法得到有效调和。

  四、民商法视域下健全信用卡体系建设的有效对策

  (一)设立专门的信用卡法律条款

  建议根据信用卡相关制度的落实需求,设置专门的法律条款。当前大型银行加大了对信用卡业务的重视,同时也设置了相对独立的部门。发行卡数量逐渐增加,持卡者的数量也会增加,银行开始重视信用卡业务的发展。所以有必要从民商法的角度入手,根据信用卡业务拓展情况,针对现有漏洞设立专项法律条款,用于强化对信用卡的管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主体、发卡行、代理行、持卡者以及商户的约束力,从业务规定与转账结算、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在现行法律规程框架内,明确商业银行信用卡操作程序,细化信用卡章程,详细规定信用卡使用规范,通过增强法律条款实效而应对信用卡使用存在的法律问题。

  (二)加强相应配套法律设计

  一直以来国内金融行业的发展始终存在着不确定的风险,例如信用卡使用期间的配套法律较少,银行卡业务办理存在着行政管理方面的弊端。发卡行向申请者大量发行信用卡,但是在管理环节存在着不公正的情况,并未详细确定信用卡使用细节,导致持卡人权益、使用注意事项、持卡人主体义务不清晰,继而引发法律矛盾。针对该问题,需强化信用卡使用相关配套法律的设计工作,严谨立法,完善法律章程,要求信用卡管理工作符合持卡人需求,对持卡人合法权益予以保护,防止发卡行为扩大发行量而隐瞒信用卡使用细节,杜绝信息不对称问题。设计信用卡使用相关的配套法律规程期间,需综合考虑持卡人与发卡人的权益,站在双方视角上优化设计法律规程,以此确保所设计的法律规程符合当前社会信用卡使用秩序,使信用卡的使用过程拥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为法律纠纷问题的产生提供科学参考标准[4]。

  (三)对抗辩权切断条款的规制

  发卡行与持卡人间具有代理关系,要求银行必须依据持卡者的要求,行使相应权利,代表持卡者向商户抗辩。交易期间,加强对信用卡管理的监管,需对信用卡使用风险重新分配,由发卡行承担相应风险,此长彼消,通过维护发卡人权益而提升契约经济效率,限制抗辩切断条款,在明确信用卡细则的基础上展开精细化使用管理。

  (四)加强对信用卡使用风险的防控

  银保监会已发布了关于信用卡业务规范的相关内容,明确了信用卡资金的应用渠道,严格授信风险管控,并加强了对资金流向的有效管控。关于信用卡使用风险的预防与控制,以下建议可供参考:

  1.规范息费收取环节。对于信息披露不够清晰的现象,需注意防止银行模糊实际成本,应强化信用卡息费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在保障信息透明度基础上展示信用卡分期业务资金成本,强调分期利息,不可弱化分期业务所带来的息费。此外,需对逾期、违约所造成的息费总额进行控制,要求该部分息费总额不可高于本金,且明确金额上限,不可为提高发卡行收益而诱导持卡人过度分期。

  2.治理过度授信状况。发卡行在信用卡管理期间,需严谨评估客户资金条件及信用水平,同时为规避过度授权问题,应明确规定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且不同发卡行之间不可随意叠加授信额度。

  3.转变信用卡发展模式。调整以往的粗放式发展模式,改进经营理念,发卡行应积极引入精细化管理思想,不可过度重视市场份额而将其作为唯一经营目标,需正视规模效应,防止因盲目追求信用卡规模效应而重复发卡,要求将长期“睡眠卡”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全方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向用户捆绑销售,加强对用户数据的安全管理。

  4.强化信用额度管理。发卡行应根据客户实际情况确定其信用额度,若备用金不足,持卡人可借助信用额度进行消费。信用卡是商业银行重要业务内容,且关乎持卡人日常消费生活,因此,发卡行需构建严谨的信用卡业务流程,当信用卡申请人填写并提交信息后,发卡行需审核信息真实性,科学评估申请人信用水平,结合申请信息授予额度,信用卡申请人收到信用卡后需校准信息,并完成签名,以此保障信用卡管理程序的完整性。

  5.注意维护持卡人权益。增设信用卡盗用风险管理条例,避免信用卡于挂失免责期间产生风险问题,建议此时存在的信用卡盗用风险应由发卡行承担,银行需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审查,应按照法律条款处理问题,尤其是在大额损失问题中,银行需确立信用卡风险防控机制,尽可能降低对持卡人的影响,保障其根本利益。

  总而言之,对于银行来说,信用卡就是银行发行的用于支付的卡片。信用卡法律问题的解决可以从民商法角度入手,健全信用卡法律体系,设置专门法律,做好透支情况的严格控制,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豆月婷.信用卡消费中的各方关系及相关法律研究——基于民商法视角[J].商展经济,2022(5):51-53.

  [2]刘彦明.民商法视域下的信用卡法律问题略论[J].法制博览,2022(1):143-145.

  [3]张颖.民商法视角下信用卡消费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J].商展经济,2021(18):45-47.

  [4]叶兆驰.从民商法角度研究信用卡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制博览,2021(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