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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的相关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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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15:05:01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本文对互联网电子证据基本特征进行分析,并对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加以阐述,提出加快相关法律程序完善建设、依托信息技术,搭建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平台以及提升瑕疵公证书效力标准的明确性等解决对策,以期更好地确保互联网证据完整性、真实性,提高司法审判工作水平,真正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本文对互联网电子证据基本特征进行分析,并对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加以阐述,提出加快相关法律程序完善建设、依托信息技术,搭建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平台以及提升瑕疵公证书效力标准的明确性等解决对策,以期更好地确保互联网证据完整性、真实性,提高司法审判工作水平,真正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

  互联网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行业领域中,不仅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以及学习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因电子证据自身的特殊性,在实际证据公证过程中,极易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而发生灭失或损毁等问题,不仅当事人保全证据的需求未得到满足,也会增加当事人因举证不充分而败诉的可能性。其中该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也是制约司法审批工作水平提高的关键因素,确保互联网电子证据完整性、合法性非常重要。如何精准落实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各项举措,并维护每个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是目前各相关人员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互联网电子证据基本特征

  (一)多样性

  相较于传统证据,多样性是互联网电子证据明显的基本特征,并不是以某一种形式表现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的信息内容,而是结合数据、声音、图形等形式对其进行共同表现。如以多媒体形式表现的电子证据,其多样性的特征被放大,既能通过计算机设备进行显示,又能以扫描、打印的方式获取。

  (二)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需要基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等相关技术的应用才可以实现传输与保存,充分体现了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特征。与传统证据不同的是,电子证据对相关设备有着极大的依赖性,先进的技术手段支撑着电子证据产生到使用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普通人无法做到有效甄别互联网电子证据[1]。

  (三)客观性

  高科技性决定着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必须通过计算机等相关设备对电子证据进行传输、存储、发送以及运算等处理,整个过程均不会受到除了影响计算机设备正常运行状态以外因素的干扰,其客观性得到保证。

  (四)易损性

  纸张、布帛以及可用于记载的事物等均是表现传统证据的常见载体,互联网电子证据则是以数据或信息的形式出现,电子证据的产生、传输等环节均需要计算机等设备为支撑并实现,且难以保证各环节中的电子证据不被破坏,进而直接影响电子证据真实性。但随着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被删除或格式化的数据不仅可以通过相应技术手段进行恢复,虽然具有明显的易损性特征,也能在先进技术支持下提升电子证据稳定性。

  另外,具有高技术水平的人员获取电子设备中所存储的数据相对容易,也面临着一定风险,若黑客利用不法手段入侵计算机系统,随意篡改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原有信息将发生改变,增加了后续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处理难度。

  二、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方面存在法律问题

  (一)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缺少立法层面相关规定

  通过对现阶段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理论研究情况的调研与分析,相关理论研究仍处于尚未完善阶段,公证机关的相关人员虽然通过发表文章对其加以论述,但论述内容均与实务经验相关,针对这一问题缺少在立法层面的相关规定。而现有的相关规定均无法产生强制性的效力,促使公证机关对相关案例进行处理时,无任何可以参考的明确规范,现有规定的内容也难以满足时代发展要求,实践中存在的复杂问题不能被妥善解决[2]。受多方因素影响,致使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操作程序方面,目前各省市尚未形成统一规定,部分规定也只是起到建议作用。基于此,针对立法层面上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规定缺失,不仅会影响公证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规范性,也会在司法实践中让公证机关的相关人员在程序操作方面出现诸多疏漏。

  (二)互联网电子证据是否真实无法保证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公证机构是不具备对其进行主动审查核实权利的,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当事人所提交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若当事人恶意利用这些虚假资料信息,按照《公证法》相关规定,公证机构的相关人员极易受到行政或刑事方面的惩处。通过利用先进技术对互联网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甄别,相关专业技术未熟练掌握是具体操作过程中大部分公证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就公证人员而言,互联网电子证据属于一种全新的证据类型,实践中对其认识还不够全面,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公证机关不仅要秉承严谨的工作态度,也要具备扎实的计算机知识,并能熟练操作相关技能,便于更好地处理复杂且多样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以此规避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程序合法性与真实性缺失风险。

  (三)瑕疵公证书的效力存在争议

  存在瑕疵问题是公证人员所出具的公证书常出现的情况,与公证人员严谨的工作态度缺失或专业知识匮乏等方面有着直接关系。若公证书在审判环节被认定为存在瑕疵问题,该份公证书的效力将成为审判过程中的争议点,无论公证书补正前后法官是否采信均对案件审判有着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审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目前各方当事人均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公证书的瑕疵问题必然会成为案件审判中的争议焦点。另外,此方面问题的认定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使得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同案件判决结果不同也会成为必然情况,某种程度上会对司法的权威性造成直接损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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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何有效解决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

  (一)加快相关法律程序完善建设

  在公证互联网电子证据过程中,虽然相关公证标准及程序规定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如《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标准常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环节作为指导依据,但针对其中证据公证的具体操作流程的规定及要求尚未明确,致使上述相关法律标准仅能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建议作用。加上参与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相关人员并未严格按照制度标准在实践中将各项工作落实,导致证据公证环节出现操作失误问题[3]。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环节的合法性、客观性,基于立法层面加快相关法律程序完善建设非常重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在原有与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对各项条例进行详细说明,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覆盖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全过程,并为公证环节具体操作执行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其次,在公证互联网电子证据环节,要求公证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标准将公众业务精准落实,秉承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公证全过程合法性;最后,依法验证计算机设备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妥善保存实时产生的数据信息,以此增强互联网电子证据真实性。

  当事人与提交的证据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因电子证据自身的特殊性,极易出现被更改问题。基于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活动时,要求必须有第三方操作人员介入该项活动,其目的是在第三方操作人员监督下完成公证全过程操作步骤,增强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环节公平性与客观性。公证人员作为该项活动中的主要参与者,也是对证据进行公证操作的主体,具备扎实的计算机基础知识的必要前提,方便全过程监管当事人在证据公证环节的各项操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再将当事人的具体操作步骤详细记录,编制成公证文书即可。保证在证据公证环节,当事人所有操作均能被公证人员理解,达到有效验证证据真实性目的。

  (二)依托信息技术,搭建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平台

  为了迎合时代发展需要,依托信息技术,搭建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平台,不仅可以更好地保证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成效,也能以较高的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技术水平促进证据公证环节操作效率提升,以此高效处理公证互联网电子证据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增强公证人员操作行为规范性。相较于传统证据固化方式,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平台在实践中应用时,能够大幅度提高电子证据固化效率,满足随时随地保存证据的需求;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审查电子证据的操作流程,即使相关人员法律知识掌握不足,也能实现标准取证、规范存证。该平台并在可信区块链技术支持下,对平台底层进行加密处理,能够进一步增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4]。例如,某企业通过综合使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平台在电脑、手机客户端软件的多个功能,实现了对线上电商、新媒体侵权网页内容、电子文件实时存证,对线下销售山寨商品的门店、外卖平台软件进行拍录存证,并能将线上线下侵权证据串联起来,形成紧密相关的证据链条,从而实现高效维权。

  (三)提升瑕疵公证书效力标准的明确性

  针对存在瑕疵问题的公证书是否具备效力情况的处理,应结合实践经验以及相关理论研究,明确存在瑕疵问题公证书的效率标准,减少此方面情况对案件审判环节的干扰影响,保证司法权威性。具体标准划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定:

  1.公证书未经过清洁性审查。因未清洁性检查网络环境而促使公证书效力被影响,关于此方面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例如,在A公司起诉B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判时,由于在公证环节并没有清洁性检查电脑中所存储的内容,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公证书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并未采信该份公证书。由此说明,必须全面评估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信息,若无任何证据可以对提交的资料信息真实性加以证明,则一律不予采信;若申请人能够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给予合理说明,则需要对其进行补正后,方可采信。

  2.现场记录不完整而使公证书存在瑕疵问题。在公证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保证现场记录完整性非常关键,现场记录若缺失完整性,必然会对公证书的证明能力产生直接影响,针对现场记录是否完整的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判断。一是,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环节,未记录具体操作流程,则无法在后续环节对其加以补正;其中当事人可以在该环节对其情况提供合理说明,若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未能使人信服,则会认定该份公证书不具备相应效力。保全操作流程是公证互联网电子证据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若未完整记录保全操作流程,必然会让人质疑公证书的真实性与客观性[5]。二是,针对公证书存在公证员名字未签或公证时间未明确记录等小瑕疵问题的处理,当事人若未能对此方面情况给予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关举证,该份公证书则不予采信。

  3.公证书的效力超过法定时限。基于我国《公证法》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证书出具,其中考虑了公证办理所需时间;若公证文书出具期限长,则会直接影响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极易导致公证人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或其他疏漏问题,进而减弱公证书的证明力。针对存在该类瑕疵问题的公证书处理,若在审判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未能将公证书内容推翻,则会对该份公证书予以采信;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目的是将证据完全进行固定,过于严格要求公证书效力的法定时限,并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予公证人员较大的心理压力。

  (四)提高公证人员素质水平

  随着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网络纠纷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多,就从事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人员而言,个人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以及较强的专业能力,并熟练掌握最新技术手段,不仅有利于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更加妥善处理网络纠纷案件,也能进一步提升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效率。从目前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活动开展情况来看,大多数公证人员普遍缺少对计算机、法律、网络等方面相关知识的学习,极大降低了公证人员业务能力。例如,当事人通过连接局域网,并使用个人计算机接收公证机构的电子邮件时,公证员必须要保证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操作环境足够安全,防止当事人隐私被泄露。因此,公证员需要通过利用专业技术定期检查计算机清洁度,对服务器内的电子证据进行网络固定和提取存储,既能有效保全证据,又能满足当事人实际需求,最大程度体现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中通过公证机构进行保全操作的合法性。不断加强对上述几方面相关知识的学习,扎实自身理论基础,全面提高素质水平。

  综上所述,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积极促进着互联网行业向前发展,同时也考验着我国电子证据公证制度的实践效果。通过对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方面存在法律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原有证据保全方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单一的证据保全方式逐渐显露诸多弊端,加上复杂且多样性的电子证据特性,极大提升了互联网证据公证难度。因此,需要从立法、电子证据真实性甄别以及明确公证书的效力标准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与丰富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形式,以期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为我国电子证据公证制度创新实践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黄巧.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法律问题的探析[J].特区经济,2022(9):128-131.

  [2]王金雷.互联网+时代下电子证据公证保全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30):164-165.

  [3]郑越绮,屠莹莹.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新发展[J].中国公证,2019(9):23-25.

  [4]文梓薇.浅析互联网电子证据之公证保全证据[J].法制与社会,2019(11):109-110.

  [5]刘亚.电子证据:跨越国界的互联网取证[J].方圆,2017(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