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角下雾霾天气的研究
2019-01-10 15:45:53 来源: 作者:admin
摘要:2013年1月发生在我国大范围的雾霾天气事件,已经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也成了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讨论的热门话题。不管是老百姓还是两会代表都对治理雾霾天气纷纷献计献策。由于篇幅所限,在此只能简单尝试从民法的视角探讨雾霾天气。
一、雾霾天气形成原因及与民法的关系。
雾霾天气形成原因:首先是汽车尾气排放的细颗粒物,包括小型车、公交车、单位班车,以及大型运输货车等。其次是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例如火力发电厂、冶金和工业烟囱等排放的废气。接着是北方冬季烧煤供暖所产生的废气。最后是道路交通和建筑工地产生的扬尘等因素。
从上述雾霾天气的形成原因得知,雾霾天气已经不是自然现象而是我们人类生产、生活活动造成的社会现象。这就为我们运用法律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来避免或消除雾霾天气提供了法理基础。雾霾天气会对我们的人身和财产产生伤害,而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所以,民法是减轻或消除雾霾天气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雾霾天气与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包含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和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这里主要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民法保护大家平等地拥有小汽车,开车出行,冬天采暖,建房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我们不能因为雾霾天气而限制一部分人买车的权利等。
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等。这要求加油站不能以次充好、降低燃油的质量标准:排污企业不得偷偷排污,要正常启用排污设备等。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比如火力发电厂,我们不能说他有生产的权利而任意的排污,这是一种权利的滥用。火力发电厂应该在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用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就要求火力发电厂进一步节能减排,减少污染等。
公序良俗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生产排污企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三、雾霾天气与民法主体。
民法主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雾霾天气的不良后果已经影响到包括一切民法主体在内。我国的公民、法人公司或企业和非法人生产组织既是民法的主体也是雾霾天气的受害者。所以民法主体有义务有责任去关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去降低或消灭雾霾天气。
四、雾霾天气与民法客体。
民法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物、有价证券、智力成果、权利和非物质利益等。民法客体与雾霾天气联系紧密。如雾霾天气会造成人们动产或不动产的损害,影响到非物质利益中公众的身体健康,阻碍降低减少排污的专利技术的发展等。
五、治理雾霾天气的民法作用。
合同的作用:合同是民法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合同的本质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意思自治就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达成共同一致意见。合同特别强调契约自由的精神。例如,对于污染排放超标的公司企业,可以根据环境法中着名的科斯定理,与排污少的公司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排污指标转让合同,以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补偿,同时也促使双方公司企业更好的减少污染的排放,为治理雾霾天气做出应有的贡献等。
专利的作用:专利也是民法不可或缺的内容。在人们越来越关注雾霾天气,在科学技术发展越来越快的情况下,势必使防止污染,节能减排等技术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从而使这方面的专利技术越来越多。最终,通过民法的调整使这些治理雾霾天气的专利技术得到最好的发挥等。
六、雾霾天气与民法责任。
我围《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雾霾天气给人们人身和财产带来的损害也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然,为了彻底消除雾霾天气,除了运用民法外,还需要与行政法、环境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配套措施形成合力,共同打出一套组合拳,才能将雾霾天气击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