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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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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15:47:26    来源:    作者:admin

摘要: 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盖章。2)格式合同。3)双方当事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及标的较大的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订立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盖章。2)格式合同。3)双方当事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及标的较大的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订立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不接受CISG公约中的第十一条也是基于保护标的额重大的国经贸易买卖安全,方便在解决相关纠纷时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节约司法资源,以期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2 合同的效力

    CISG公约并未明确规定合同的效力,它将合同的效力融入部分条款中,总结各部分条款可知,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与CISG公约大相庭径,这些规定同样普遍适用于各个国家的买卖合同,已经成为国际销售贸易中的普遍惯例。

    2.1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是并未生效,需要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主包括四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法》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法》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自己代理和中间代理签订的合同。

    这四类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成立需要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2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共有五类:

    1)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2)是显失公平的合同;3)是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4)是因胁迫成立的合同;5)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3无效合同

    合同法论文--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比较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2) 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3)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以及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概况来讲,权益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来保护自己的权力。

    3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1《联合国国际货物交易合同公约》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3.1.1买方的权利以及卖方的义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