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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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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13:42:26    来源:    作者:shaozhun

摘要: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方面的发展和变革对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较大的影响。以前的传统男权主义婚姻模式也逐渐地被新的婚姻观念所取代,在离婚率持续攀升客观事实的背景下,为了限制离婚率,提高离婚自由的法律底线,立法人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给予离婚当事人一定的思考时间,让当事人认真思考离婚这一选择的必要性。本文从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原因及实施情况、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婚姻冷静期”制度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在进一步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抑制离婚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方面的发展和变革对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较大的影响。以前的传统男权主义婚姻模式也逐渐地被新的婚姻观念所取代,在离婚率持续攀升客观事实的背景下,为了限制离婚率,提高离婚自由的法律底线,立法人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给予离婚当事人一定的思考时间,让当事人认真思考离婚这一选择的必要性。本文从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原因及实施情况、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婚姻冷静期”制度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在进一步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抑制离婚率、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稳定社会上有重大促进作用。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抑制;离婚率

  自古以来,家庭就是中国社会最为基础的元素。家庭稳定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但是传统的家庭观念受到现代文明的冲击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发生改变[1]。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方面的发展和变革对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较大的影响。以前的传统男权主义婚姻模式也逐渐地被新的婚姻观念所取代[2]。现代社会中,夫妻婚姻情况出现了婚外恋、家庭暴力、家庭教育缺失等诸多问题。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的离婚率从2010年的2‰上升至2017年的3.2‰,连续多年上升,在具体的数据面前我们不得不承认离婚率持续攀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3]。为了限制离婚率,提高离婚自由的法律底线,立法人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给予离婚当事人一定的思考时间,让当事人认真思考离婚这一选择的必要性,在不伤害到双方的基础上衡量彼此的感情,公平公正地协商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的问题。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提出代表着婚姻制度的宽进严出,提升了婚姻的门槛,要求人们审慎地对待婚姻,进而形成良好的家庭风气和社会风气,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2]。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原因及实施情况(一)离婚冷静期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的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时间[4]。通俗地讲,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这个法律规定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问题的期限为“离婚冷静期”[5]。当事人冷静思考后,如果确系自愿离婚的,就继续进行离婚登记程序,办理出具离婚证,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提出撤回离婚申请,就否定了两愿离婚登记的要件,因而终结登记离婚的程序,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诉讼离婚[6]。

《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分析论文

  (二)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原因

  1.降低离婚率

  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尊重夫妻自主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是离婚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很多家庭问题。婚姻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也影响到未成年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以及整个家庭的和谐[7]。当婚姻出现矛盾时,给夫妻一段时间搁置争议,平复情绪,理性思考,让矛盾“降降温”,从而更加理智地选择婚姻的方向。

  2.维护社会的稳定

  离婚冷静期,为双方提供了冷静思考和冷静处理问题的时间。人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与社会紧密相连的。婚姻的稳定与小家庭的幸福以及大家庭的发展密切相关,每个家庭的和谐都有利于社会的和谐[8]。高离婚率会使国家的婚姻家庭结构不稳定,家庭内部风险扩大,从而波及社会的稳定。离婚冷静期制度为协议离婚设定了一定的“门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现状

  随着《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一年以来,多地离婚率下降明显,部分省、市发布2021年婚姻大数据,其中江苏省下降42.45%,安徽合肥市离婚登记同比下降51.29%,阜阳市下降50%,湖南岳阳市下降48%。据统计,江苏省有近四成离婚申请在冷静期内主动撤回或逾期未办理视为撤回。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离婚冷静期制度有效地阻止了双方当事人因为冲动、赌气等原因出现的“闪离”,减少了因离婚对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伤害。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有效纠正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态度,提升夫妻双方的责任感,维持家庭关系的稳定,让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念,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适用期限缺乏弹性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期限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以一个月的期限比较合适;另一种是三个月可以更好地达到让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冷静下来,降低离婚率的目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采用了第一种观点,但对离婚使用了更正式、更精确的30天冷静期[9]。离婚问题本质上是感情问题,同时还涉及经济、社会、伦理、道德等诸多因素,错综复杂,难以一言以蔽之,所以30天的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所有离婚形态。在社会生活中,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是不可复制的。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婚龄、子女抚养状况,甚至是当事人原生家庭对婚姻的影响都是各不相同的。这就意味着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必须要做到具体分析,而非是单纯为了降低一时的离婚率,而“一刀切”式地对待。如此才能符合立法的初衷,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更加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10]。不难发现,30天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婚龄短、冲动型或者轻率型离婚的人,而对于婚龄长、思考成熟而离婚的人不太适用;对于可能重归于好又确实有一定矛盾的婚姻,30天的冷静期又显得不充足。

  (二)例外情形缺乏规定

  2020年5月1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立法初衷离婚冷静期制度更倾向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但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选择协议离婚的情况,还存在着胁迫、欺诈、隐瞒重大疾病、重婚、遗弃、虐待、出轨等情形,以上情形是否排除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并没有规定。有许多失败的婚姻,他们之间关系的破裂是不可挽回的,延迟离婚可能对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对于上述婚姻状况,适用离婚冷静期并不能阻止离婚,甚至可能损害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增加相应的但书规定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三)配套措施不够健全

  《民法典》中规定的30天的冷静期,是给离婚当事人缓和矛盾、冷静情绪而设置的一段缓冲期[7],给当事人重新思考的机会。如果这一阶段,缺乏一些配套措施,那么只会是延长了离婚的进度。婚姻问题不能仅靠时间的推移来解决。离婚冷静期需要相应的支持系统来进行指导和支持。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相关指导机构,在离婚冷静期间,缺乏中立和专业的第三方来对离婚双方当事人进行事实调查和调解。缺少化解矛盾的机制会导致离婚冷静期单纯是离婚进程中的暂停键,对于婚姻中矛盾的化解没有实质意义[11]。使离婚的冷静期在降低社会离婚率方面发挥的作用被大大降低。没有后续相关制度的保障,使离婚冷静期制度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境地。

  三、完善我国“婚姻冷静期”制度的建议(一)实施弹性适用期限

  冷静期不区分特定的婚姻状况,一律适用30天的规定。对很多情况并不合理,只有弹性适用离婚冷静期期限,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例如有年长的夫妻双方和有孩子的家庭离婚情形,一般来说,这种情形下提出的离婚申请大多是经过认真地思考过后提出的,是就两者长期共同生活的不满达成的协议,而不是冲动造成的。即使适用30天的离婚冷却期,结束婚姻的最初意图也不会改变。婚龄较短的年轻夫妻或者没有孩子的年轻夫妻,由于冲动而导致离婚的可能性很高,比较适用30天的离婚冷却期。婚龄较长的家庭,特别是在有孩子的情况下,大多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离婚,不适用离婚的冷却期或者应当适当缩短冷却期。对于经过深思熟虑,迫切需要脱离痛苦婚姻关系情形,应尽快准予当事人离婚,而不该使其增加烦恼和成本。对于感情尚未破裂,婚姻尚有回旋余地、有修复可能的离婚情形,应设置更长的冷静期,让当事人缓和矛盾、解决婚姻危机中的问题。

  (二)增加例外情形的规定

  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帮助当事人修复情感、维护婚姻家庭,尊重婚姻主体,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离婚冷静期设置可以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让制度具备更强的可执行性。现阶段设置离婚冷静期应该考虑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家暴、隐瞒或转移财产等行为。这些情况不应该受到离婚冷静期的限制。尤其是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如果适用离婚冷静期,会延长施暴者对受害者的暴力行为,增加了受害者的痛苦。离婚是对受害者的保护,也是对施暴者的惩罚。在实际情况下,很多不适合离婚冷静离期的情况都应该合理化设置,加以充分考虑。

  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除上述明确的离婚冷静期外,还应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的相关内容,明确“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2]”等情形,即使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也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三)健全离婚冷静期的配套措施

  离婚冷静期并非首创自我国。这一制度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发展得都很成熟了,为了实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目的,国外设置了相关的配套措施予以保障。我国在最近几年招募了具备心理学、法律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婚姻家庭志愿者,有的地方成立了专业婚姻团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辅导服务。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对离婚冷静期相关的配套措施,尤其是离婚咨询服务队伍,由律师、心理咨询师以及社工组成,推行线上线下平台,为离婚冷静期的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帮助当事人处理好冷静期中的一系列问题,也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妇联、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开展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检查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对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对离婚冷静期后续事情合理安排,帮助当事人及时挽救婚姻家庭,回归到幸福融洽的家庭关系中。在经过离婚冷静期依然决定离婚的情况下,帮助未成年人降低因为父母离婚所带来的困扰,帮助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理性规划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只有这样,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婚姻家庭立法的目标是为了维护婚姻主体的自由和完整,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婚姻家庭关系,进一步保障夫妻双方、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设立登记离婚冷静期符合降低离婚率、防止轻率的登记离婚、平衡登记离婚的自由理念与诉讼离婚的严格立法意志[13]。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彰显了法治柔情,能够在抑制离婚率、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稳定社会上有重大促进作用,但在规定上存在一刀切的问题,存在着诸多待完善的空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去探索,不断回应社会需求,不断细化落实,以实现立法目的的社会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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