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现象的研究与应对策略论文

2023-10-13 15:16:21 来源: 作者:hemenglin
摘要:职业打假以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为背景,发源于消费领域和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惩罚性 赔偿制度。学术界和实务界从来不乏关于职业打假的争论。
摘要:职业打假以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为背景,发源于消费领域和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惩罚性 赔偿制度。学术界和实务界从来不乏关于职业打假的争论。在净化市场生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 同时,职业打假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文基于现存的法律规章制 度, 对职业打假现象进行研究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建议, 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市场秩序,职业打假,司法资源,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职业打假的由来
众所周知,职业打假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 的词汇,而是一个经济术语,是指行为人通过购 买或者消费不合格商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 偿并以此作为职业的行为。职业打假的由来,成 因有三:一是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作为职业 打假的独特背景;二是消费领域和食品安全领域中 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职业打假提供了制度保障;[1] 三是少数消费者和公益爱好者为维护市场秩序和 打击假货泛滥的考虑而志愿加入是部分动因。
( 一 ) 独特背景: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各 色各样的商品在市面上随处可见。合格的产品总 是会存在知识产权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成本,再加上国家对于商品定价的限制,因此能 赚取的利润往往会局限于一定的额度以内。为了 降低成本、获得更大的利润,不少商家采取了制造 假货、销售假货的方式,也正因此,商场上、市面 上的假货比比皆是,导致了以“打假斗士 ”王某 为代表的职业打假群体,在财富效应的吸引下如 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2]
( 二 ) 制度保障:消费领域和食品安全领域中 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打假牟利之所以能形成一个行业,源于消费 领域和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 知,如果从卖家手里买到的产品存在变质、过期、 不合格或者其他诸如此类的“假货 ”情形,那么卖家应当赔偿消费者原有交易费用的 3 倍,以作为对 消费者的补偿和对卖家的惩罚。这便是“假一赔 三 ”的由来。同理,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 》第 一百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如果消费者买到的食 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那么消费者可以要 求卖家支付交易价款的 10 倍或者赔偿其交易损失 的 3 倍以作为补偿。这就是“假一赔十 ”的由来。 由此可知,只要打假成功,便可获得 3 倍乃至 10 倍的高额赔偿,因此一批又一批以牟利为目的的 打假投机者相继加入这个行业。
( 三 ) 部分动因:少数消费者和公益志愿者的 自愿加入
在假货流通的过程中,不少消费者或多或少 都被坑骗过,出于报复或者警醒其他消费者的心 理,部分深受其害的消费者自发加入打假这个行 业。此外,一些公益组织和公益志愿者,为了维护 市场秩序和打击假货的泛滥,也纷纷从事打假行 为。这使得职业打假的主体更加多元,对此我们不 能“一刀切 ”,而要具体分析、各个突破。
二、职业打假的争议
在我国,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不乏有 关职业打假的争议。以正面视角来看,职业打假净 化了市场生态、弥补了公权力的不足;以负面视角 来看,职业打假相当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 了市场秩序。此外,有关职业打假人与“消费者 ” 之间身份界限的划分,至今仍是争议的重点。
( 一 ) 职业打假的正面效应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对于遏制制假犯罪、净化市场生态、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有积极影响, 对国家、社会和消费者个人有着突出的贡献。
首先,造假售假的高利润性使得不法分子铤 而走险,市面上的假货愈加泛滥,司法机关和监 管部门由于其自身力量的有限性,不可能做到对 市场交易的全方面覆盖,就这方面而言,职业打 假极大地弥补了公权力的不足,有效打击了造假 售假的不良风气。其次,造假售假的行为不仅损 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严重侵害了品牌方的知识 产权。[3] 近年来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数量飞 速增长,法院从开始的受理案件到最终的判决之 间有一个很长的时间跨度,在该期间,品牌方还 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若其 中某个细节出错还极可能导致败诉而得不偿失。 因此,职业打假在相当程度上为品牌方节省了精 力和时间,规避了败诉的风险,保护了其知识产 权与经营效益。最后,不可否认的是,打假职业吸 引了一大批想要“淘金 ”的投机者,这在一定程 度上也缓解了我国严峻的就业压力。同时,由于 职业打假的存在,给了不法商家严厉的打击,变 相地促使他们提高商品质量。
( 二 ) 职业打假的负面效应
利益是人类行动的主要动力,这在职业打假人 身上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面对高额赔偿的利益, 不少职业打假人难免会动歪心思、误入歧途,进 而以破坏规则为代价。因此,在看到职业打假带 给社会的好处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对于我们的 负面效应。
首先,职业打假人以追逐高收益为目的,所 以更加注重成本的投入和打假成功概率的评估, 这也导致了大多数的职业打假人不管有无证据, 就专挑中小型的超市、便利店、商场下手。因为这 些商家平时的客流量大,极其注重名声,耽误一 天便会损失巨大,因此往往选择妥协。中小型商 户是实体经济的基础,职业打假人如若在没有证 据的情形下对其进行骚扰,势必使商户们不胜其 烦,进而扰乱市场秩序。其次,部分职业打假人利 欲熏心,在商家们愿意“私了 ”的情形下,为使 利益最大化,竟然对商家敲诈勒索;更有甚者, 罔顾事实与证据,在该商户正常经营并未销售假 货的情形下,以打假的名义捏造事实,逼商家就 范。最后,企业间出于商业竞争,有时也会雇用打 假组织对竞争对手做细致调查,从是否制假方面 对其进行商业上的打压,而这种行为往往会演变 成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三) 职业打假人是否能作为“消费者 ”的论争 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即以获取高额赔偿为目的,利用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生产者和 经营者的制假售假行为多次、反复提起民事诉讼 的民事行为人。[4] 职业打假人能够在消费领域获 得高额赔偿的前提是可以充当“消费者 ”这一身 份,我国对于“消费者 ”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仅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中有提及,即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按照这条规定 而言,如果不是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而进行消 费的,则不宜认定为消费者。此外,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 行办法 》第十五条也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或者不能证明 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 ”的投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从表面上看,职 业打假人的投诉索赔行为受到了制约,类似于王 某那样动辄购买成百上千件商品的消费毋庸置 疑会被排除在外。可只要职业打假人消费的数额 控制在相应的范围,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能不 将其认定为消费者。而且,不少学者认为在监管 力量、司法力量有限的情形下,职业打假总体而 言是利大于弊,即使不能将其认定为消费者,也 应当开辟其他的路径,以有效发挥职业打假的积 极影响和正面效应,而不应该对其一刀切,这无 疑会变相助长制假售假的不良风气。毕竟,错误 的根源在于制假售假的商家,而不是打假维权的 职业打假人。所以,职业打假人能否看作“消费 者 ”、怎样才能认定为“消费者”、 在何种情形下 认定为“消费者”, 这些都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法 律的规定。
三、对职业打假情形的应对策略
职业打假于我们而言有利有弊,无论对职业 打假持全面肯定抑或是全面否定都太失偏颇,而 且会离“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的立法宗 旨渐行渐远。因此,对于职业打假,应当折中看 待,科学应对。
( 一 ) 重要消费领域积极肯定职业打假
此处所谓的重要消费领域,是指与民生息息 相关、对人民福祉有着重要影响的消费行业,具 体来说有食品行业、药品行业、医疗保健行业。 这类领域与人民的健康相关联,对国家稳定有着 不可忽视的影响,在执法力量尚不能全面覆盖的 情形下,应承认并引入职业打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所规定的:“ 因食品、药品质 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 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 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在这些领域内明确职业打假人的法 律地位和定性,划定职业打假的边界,发挥职业 打假人作为“森林啄木鸟 ”的积极作用,[5] 让其 成为帮助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打击造假、贩假违法 活动的一把利剑,同时也能形成更加全面、完善 的覆盖体制监管网络。
( 二 ) 普通消费领域有限度地承认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的本质是以牟利为主,部分职业打 假人为了获利而不惜捏造证据、敲诈勒索甚至是 沦为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工具。但笔者认为,就 普通消费领域,相较于假货流通的危害而言,承 认职业打假仍是利大于弊。对于一些对国家经济 影响不是很大并且和民生事业关联不强的领域, 如服装领域、五金行业、百货领域,可以尝试试探 性地、限制性地承认职业打假。所谓的限制,具体 来说有以下几点:一是职业打假人要举证自己不 是“恶意打假 ”;二是赔偿的数额不超过“生活消 费 ”最大数额的 3 倍;三是对有过恶意打假经历的 职业打假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之所以说是试探性 和限制性的,是因为法规有常而生活无常,生活 中类似的案例变化千千万,我们不能一锤定音, 而要留下一些兜底条款。
( 三 ) 区分职业打假与“ 恶意打假 ”
现实中,我们所痛恨的不是职业打假,而是 “恶意打假”。 所谓“恶意打假 ”, 即部分职业打 假人以赚钱为目的,在标签描述、说明书、广告等 方面“找茬”, 甚至利用药水擦去商品的生产日 期,或者用针扎孔往面包里塞头发,诸如此类的 “碰瓷 ”商家以索求高额赔偿的行为。[6] 职业打假 与“恶意打假 ”这两者的显著区别就在于职业打 假是在规则内运行,而“恶意打假 ”则是跳出规 则、蔑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这两者的区别大 致有三点:一是职业打假是以“假货 ”的存在为 前提,“ 恶意打假 ”则是自己歪曲事实、在商品上 做手脚捏造伪证。二是职业打假是依法索赔,而 “恶意打假 ”倾向于恶化商家形象、碰瓷私了。三 是职业打假索赔的额度为 3 倍、10 倍,“ 恶意打假 ” 的索赔则常常会狮子大开口、超出法律的规定。 明确职业打假与“恶意打假 ”的区分标准,有利于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审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 足社会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预期。
( 四 ) 制定产品的地区或行业标准
职业打假在不同个案中会面临不同的价值选 择和法理决断。要规范职业打假,将其纳入法律 规制当中,那就意味着,为使职业打假能够不钻 空子、得到正确的应用,必须要有一套相应的地 方标准或是行业标准与之相配套。制订地方标准 一般要有利于发挥地区优势,有利于提高地方产 品的质量和竞争能力,同时也使标准更符合地方 实际,有利于标准的贯彻执行。[7] 而产品的行业标 准则是判断一件商品质量的真伪的依据。有了产 品质量优劣的评判依据,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的 案件中便能依据收集到的证据而相对准确地判断 产品的合格与否,从而为接下来的审判奠定基础。
四 、结语
在笔者看来,社会大众所忧虑的仅是“恶意 打假 ”,职业打假是在法律允许范围的维权方式, 应当得到支持。如果仅以职业打假的负面效应而 将其全盘否定,那么产品合格标准的“护城河 ” 迟早会被假货给填平,那时产品合格的城池离陷 落也就不远了。至少在食品领域、药品领域、医 疗器械领域等关乎国计民生的领域内,职业打假 人可以称得上是在为社会、市场发挥安检员的作 用,对此我们毋庸置疑,应当予以支持和积极的 回应。至于其他的商品流通领域,在积累到足够 经验之前,可以先持观望态度或是尝试“摸着石 头过河 ”限制性地承认,在实践中检验法理,进 而在法理的进步中指导我们的立法实践。
参考文献
[1] 尹红强.食品领域职业打假行为法律规制研究[J].食品科学,2018.39(9):341-346.
[2] 夏浩宇.新时代背景下职业打假该何去何从[J].大陆桥视野,2022(8):102-104.
[3] 揣策.《电子商务法》视阈下网络售假责任问题研究[D].包头:内蒙古科技大学,2020.
[4] 黄嘉诚,庄汉.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与举报奖励制度的相容性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22.36(3):123-131.
[5] 罗克研.职业索赔者终将退出[J].中国质量万里行,2020(2):20-24.
[6] 刘梦雨.遏制恶意索赔 职业打假人遭遇打假[J].中国信用,2020(1):40-41.
[7] 王晴.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展开[D].保定:河北大学,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