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视域下中国式现代化内蕴的辩证统一关系论文

2025-09-30 09:46:19 来源: 作者:xuling
摘要:从公平正义视域来看,中国式现代化内蕴着生产正义与分配正义相统一、制度正义与权利正义相统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普惠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相统一等辩证统一关系。
摘要:公平正义是关乎人类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与进步的根本性问题,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价值。从公平正义视域来看,中国式现代化内蕴着生产正义与分配正义相统一、制度正义与权利正义相统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普惠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相统一等辩证统一关系。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必须深入理解、把握并坚持这些重大关系,有助于开拓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广阔视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事业行稳致远。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公平正义;辩证统一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核心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进程,加深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探索,提出了“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1]的重大论断。当前推进中国现代化不断前行,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其内蕴的一系列辩证关系,进而把握其精髓要义,贯彻落实其实践要求,更好担当起民族复兴的正义使命。
一、生产正义与分配正义相统一
自亚当·斯密将市场喻为“看不见的手”,主流经济学长期将生产领域预设为价值中立的“技术过程”。在此理论框架下,分配问题被简化为二次调节对象,与支配生产的社会过程相分离。这种理论上的割裂,在现代经济社会运行中引发了诸多深层次矛盾。
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视角审视,私有产权制度致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生产环节被权力深度垄断。“谁生产”与“如何生产”并非基于公平与效率的考量,而是权力博弈的结果,价值创造过程被严重遮蔽。在分配层面,调节手段的局限性使得生产结构所造成的不平等难以得到根本扭转,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平台资本主义通过对数字劳工的抽象强制与剥夺,将生产与分配的割裂推向极致。数据生产资料被少数平台企业垄断,强迫劳动与劳动异化现象频发,严重侵蚀社会正义根基。
十八大以来,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逐步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公平正义理念,其核心与首要就在于实现生产正义与分配正义的有机统一。在生产领域,中国式现代化主张构建以生产者为主体的“利益相关者”模式,通过完善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及社会组织中的民主机制,推行工会制度、社区制度等,赋予劳动者、消费者及社区代表参与决策的权利,从根本上优化生产关系,推动经济社会秩序向公平、合理方向发展。在现代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积极推进数字生产资料的公共治理,打破平台企业对数据与算法的垄断,遏制数字剥削现象。诚如习*平总*记所强调:需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构建法律规制框架,创新监管协同机制,推进治理效能数字化转型,实现现代治理体系从要素驱动向系统集成的战略跨越。这为解决数字经济时代的生产正义问题提供了根本遵循。
分配领域与社会保障领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在分配领域,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主张对分配制度进行预防性设计,如实施“最低工资制”,将正义原则嵌入初次分配环节,从源头上保障现代劳动者权益。同时,大力发展现代化社会新型保障制度,2024年发布的新指导意见将新业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涵盖算法管理、零工劳动等新就业形态,构建更为公平完善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此外,中国式现代化创新性地将生态成本纳入生产正义评估体系。正如习*平总*记指出,将良好生态环境作为“最公平的公共产品”[2]。这一理念拓展了生产正义的内涵,实现了在现代化进程中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有机结合,实现了发展权与生态权的平衡。中国式现代化展现了统筹生产制度革新与分配体系优化的实践智慧,为全球经济正义理论与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制度正义与权利正义相统一
在政治哲学范畴内,制度正义与权利正义的二元对立长期作为核心议题存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秉持权利先验论观点,认为世界初始状态下并无归属主体,个体只要凭借优先占有行为,便拥有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社群主义者则着重强调制度蕴含着共同善的理念,主张“正义内在于善”。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国以实际行动有力地证实,制度正义与权利正义并非呈现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态势,而是构成社会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一体两面。
权利正义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核心价值维度。其本质在于为全体社会成员在主体资格、发展机会以及资源获取等层面,提供平等的制度性保障。在新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总*记多次从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出发,深刻阐述消除贫困、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他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于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并实现共同富裕。在这一进程中,制度作为权利的生成场域,于我国的脱贫攻坚战中得以生动呈现。借助“动态扶贫机制”“五个一批”“六个精准”等一系列制度创新举措,成功将人的“发展权”从抽象的宣言转化为新时代近1亿人成功脱贫的历史性成就,充分彰显出制度设计供给对于权利实现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
与此同时,权利充当着衡量制度的价值尺度,制度与权利紧密相连、相互塑造。习*平总*记多次着重强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应当“构建公平发展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3],“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权利”[4],并且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党的二*大确立“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这亦是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关键内容。通过人大制度、基层协商、网络问政等多元渠道,把“人民主权”从抽象权利转化为具体治理效能。在此期间,民众不断涌现的新兴权利诉求,又持续推动着我国民主制度的创新,促使公民从单纯的权利享有者转变为制度共治者,为破解制度与权利的二元悖论提供了全新范式,生动诠释了权利正义与制度正义的辩证统一关系。
总而言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国坚持制度正义与权利正义相统一,本质上是对“人如何有尊严地共存”这一永恒命题的当代解答。在风险社会与文明冲突相互交织的当下,唯有继续坚守制度正义与权利正义的辩证统一,方能在秩序与自由、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全球的碰撞中,筑牢“有温度的制度”与“有根基的权利”的正义基石。
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
从概念范畴来讲,形式正义聚焦于程序规则的普遍运用,秉持“相同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的原则;而实质正义则着重追求结果的公平合理,主张依据具体实际灵活调整规则,以实现真正的正义,二者主要致力于解决“如何达成正义”这一关键问题。在现代社会,若过度偏向形式正义,可能致使机械地套用规则,忽视个案的特殊情形;反之,若片面强调实质正义,又可能破坏规则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引发秩序混乱。所以,过度侧重任何一方,都会在现实中造成实际上的不公正。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国始终在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中,坚定地坚持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一方面,形式正义构成实质正义的有力保障机制。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鲜明地将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关键要点与基本方略。习*平总书记多次明确指出,法治体系建设作为治国理政的战略工程,要通过制度化路径破解国家治理深层矛盾,释放社会发展动能,筑牢公平正义基石,构筑长治久安治理格局。这既是破解体制机制障碍的系统方案,更是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换言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任务,在于最大程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将公民在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等各方面的权利,在宪法和法律层面予以确认和保障,并在法律实施进程中切实落实与发展,推动公民权利从“形式层面的权利”真正转化为“实质意义上的权利”。
另一方面,实质正义为形式正义提供校准尺度。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基本特征已由“物质文化需要”转变为“美好生活需要”。值得留意的是,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鲜明地包含着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诉求。习近平总*记所强调人民向往的七个“更”[5],涵盖了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水平、居住条件、工作场景等重要的民生领域,这一个“更”字不仅凸显了人们对“美好生活需要”赋予了多维度的时代内涵,实际上这七个“更”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价值排序。因此,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更为主动地保障人民切实关心的美好生活需要。以2022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例,该法进一步界定了性别不公问题,密切关注一系列社会焦点议题,使妇女权利在形式上得到更为精准校准与确认,切实保障了女性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实质权益,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性别平等的现代化进程。
可见,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所谓的二元对立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成功地在实践与理论中以历史的方式推进具体进程将正义原则进行创造性转化,为破解形式与实质的二元对立困局提供了全新范式。通过将形式正义的程序规范与实质正义的价值导向有机结合,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向更高水平。
四、普惠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相统一
普惠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作为分配正义的一体两面,在社会公平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普惠性正义以保障全体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秉持无差别覆盖的原则,旨在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追求一种普遍性的公平。它强调在基础资源分配上,所有社会成员都应享有平等的基本权益。
普惠性正义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和前置的分配正义机制,旨在解决贫富差距中两个最严重的问题:一方面是部分人的利益增长可能会导致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第二点是,那些富有的人会永远变得富有,而那些贫穷的人则会永远陷入贫穷。为了解决这两大问题,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主张构建一个“全面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消除公民身份的差异。其中,针对房地产市场资源配置的不平衡不合理问题,习*平总*记提出了“房住不炒”的基本定位,同时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设廉租住房,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将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有效缓解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与之相对的是,差异性正义展现出更全面更立体的价值思考,核心要义在于构建比例公平机制,既要尊重劳动者能力贡献的客观差异,又恪守“按劳分配”的本质要求,同时在理论层面实现了三重超越,即对社会分配正义的多维解析、对发展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合以及对经济社会现实诉求的精准回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将这一理念通过三重制度设计转化为治理效能。首要路径在于释放市场要素活力。基于“市场是资源配置效率最优机制”的认知,着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通过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市场主体在资源获取与市场竞争中的机会均等,从而激活创新创业的内生动力。同时,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基石,个人所有权保护制度通过法律赋权形成刚性约束,既避免对私权的过度干预,又构建起个人权利的屏障,为差异正义提供坚实的法理支撑。此外,社会流动机制创新则是现代社会流动的关键枢纽。通过构建开放畅通的阶层流动通道,中国现代社会形成能力与机遇的动态匹配系统,这种制度性安排不仅促进人力资本的高效转化,更构建起现代社会发展的永续动力机制,推动社会系统向可持续发展范式演进。
实际上,从历史的眼光来看,孔子所倡导的“有教无类”的普惠性教育理念,以及“因材施教”的差异化教学智慧,就深刻蕴含着对普惠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深入思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国以普惠性正义奠定公平的底线,用差异性正义填补正义的缺口,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这一创新实践不但回应了现代正义面临的难题,更为公平正义思想注入全新活力,使其在21世纪的中国绽放出更为迷人的光彩,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助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梦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
五、结语
通过上述的讨论不难发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国创造性地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内蕴着鲜明的辩证统一关系。不仅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更是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现代化道路的全面超越。在数字时代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关于公平正义“四个统一”的辩证关系,不仅将在国内层面持续推进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而且在文明互鉴中不断丰富发展,继续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参考文献:
[1]《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11.
[2]习*平.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187.
[3]《习*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96.
[4]《习*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96.
[5]《习*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