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人民主体视域中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赜论文

2025-03-08 15:21:05 来源: 作者:xuling
摘要:任何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的实践发展都是在特定发展理念的引导下进行,发展理念所蕴含的价值论因素直接影响着社会实践发展的价值取向,因而对社会实践的发展产生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任何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的实践发展都是在特定发展理念的引导下进行,发展理念所蕴含的价值论因素直接影响着社会实践发展的价值取向,因而对社会实践的发展产生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习*平总*记指出:“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一定的发展实践都是由一定的发展理念来引领的。”在新的历史方位中,中国实践发展提出了一个重大课题,即发展的主体和动力是谁、为谁发展、怎样发展,要回答和解决好这一重大课题就需要确立蕴含着一定价值取向的新发展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科学地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主体和动力是人民、发展为了人民等发展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这意味着“以人民为中心”是新发展理念的根本价值追求。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其不仅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也是对新时代中国实践发展的理论回应和价值引领。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核心内容关乎党及中国未来社会的前途命运。基于此,本文试图以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为理论基础,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理论维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实践维度、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维度等方面入手,概括出“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一些内涵。
理论维度: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以人民为中心”,使人民群众摆脱奴役和压迫的命运,成为历史真正的主人,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也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故“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有之义。因此,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首要内涵便是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这一立场的形成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我们要坚持马克*主义群众观点,唯有如此,改革才能有大作为。”这一立场是对马克*主义群众观的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建立了以实践为基础的新世界观,把世界本质理解为人的实践活动,历史不过是人实践活动的产物。在建立新世界观之前,马克思就已经对人在历史中的主体地位进行了说明。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虽然马克思是从类的角度理解人,但明确指出:“对于社会主义的人来说,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这就明确肯定人是创造历史的主体。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观点,他们在批判鲍威尔等人把精神看成是历史主体时,指出“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且进行战斗”。提出人民群众才是创造历史的主体,社会财富是由工人阶级所创造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唯物史观正式创立使马克思早期思想中的人本主义逻辑得以解构,此后,马克思运用新世界观和方法论具体阐述了人作为历史主体的观点,具体表现为:第一,“现实的个人”是历史的前提和出发点,“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作为历史出发点的现实个人本身就蕴含着作为历史主体的向度,他们在一定物质条件制约下从事实践活动,从而创造历史。第二,“现实的个人”是物质资料和社会关系生产的主体,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历史的开端和发源地,人类单是为了活着进而创造历史,就必须每时每刻进行物质生产劳动,并且他们在生产自己物质生活资料的同时还生产着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第三,“现实的个人”是观念力量生产的主体,他们不仅生产物质资料和社会关系,同时还生产观念的力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约言之,唯物史观始终是把人民群众看成是历史发展的主体。在人类历史上,马克思第一次赋予人民群众以创造历史的伟大作用,对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主体地位给予正确的评价。
以习*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前几届领导人关于人民主体思想的基础上,适时地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崇人民至上的价值观念。习*平总*记指出:“在前进道路上,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任何一项伟大事业要成功,都必须从人民中找到根基,从人民中集聚力量,由人民共同来完成,依靠人民创造中国历史伟业。党不仅要从理论上明确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体,而且要从法律上为人民的主体地位提供充分的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把治国、执政、行政等各项工作纳入法律的轨道中,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法律上切实维护和落实人民的主体地位。
实践维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群众观点和人民主体思想不仅要深深植根于思想中,还要具体落实到行动上。实践中,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实行多种举措进一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习*平总*记多次表明,我们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便成为“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第二重内涵。
首先,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要最大限度实现每一个体的潜能。潜能作为个体的一种潜在能力带有很大的偶然性,但个人潜能的实现则体现出社会性和历史性,即个体潜能实现的程度直接受制于该社会的物质生产发展水平及其制度建设水平的制约。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批判的一个向度就在于其压抑了个体潜能的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中,虽然个体摆脱人身依附关系获得一定的独立性,但又受资本这一抽象物的支配,成为一种片面的畸形的存在。相比以往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作为更高一级的社会形态,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为社会成员提供优越的条件以实现其自身的潜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经济,为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打下了一个坚实物质基础,当然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经济的发展依然具有首要的意义。因为经济的发展是其他一切发展的基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是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
其次,最大程度满足个体的不同需要。人的需要相较于潜能而言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从宽泛的意义上可以分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物质需要对于个体的生存、发展及历史的延续都至关重要,所以个人的生存问题是贯穿于人类历史始终的问题,换言之,为了生存需要而进行的物质生产劳动就成为一种必需的活动。但人类毕竟不同于动物,物质需要并不是最高和唯一的需要,除了物质需要外,人还有实现其精神和自由的需要。而且人的需要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需要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与此一致,需要的满足也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新时代人民的需要已从单一性转向多样化、多层次性的需求,而且质量不断提升,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教育、医疗、居住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饱蘸着人们更高的期许。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转变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所以今后工作的重点是在继续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端正发展思想、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从单纯注重做大“蛋糕”转向重视分好“蛋糕”,以满足人民日益丰富的需要。
价值维度: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如果说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党的奋斗目标,那么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则是党的最高目标,也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所蕴含的价值维度。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便成为“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第三重内涵。
相比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则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但不能因为理想遥远而放弃追求。任何人都是从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没有抽象的个人。个人自由的实现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必须置于共同体中,具体而言,个人自由能否实现取决于其所处的社会关系。正是基于此,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个人表面看起来比先前社会中的人自由些,但实际上更不自由,因为他们成为物的附属品,受物的支配和奴役,而这也是由资本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宏观视野出发勾勒出未来个人发展的光明前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所以只有社会关系发展才能真正带来这种自由,自由联合体是实现个人自由的途径。所谓自由从实质上讲就是人在创造性的自由活动中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从而在产品中实现自己的本质,而这一切的实现都需要所有权作保障。这也正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又一向度,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使得工人阶级与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处于分离状态。马克思认为这种所有权“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
按照马克思的理解,社会关系中的所有权直接关乎人的自由。那么要实现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可以从所有权入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语境中探索新时代实现个人自由的规律性路径。新时代中国在确保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可以允许保护每个个人的所有权或财产权。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
总之,对于新时代中国发展而言,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绝不是否定之前经济发展中心论,在今天,经济发展依然具有首要的意义,只不过是要解决好经济为什么发展、为谁发展的问题。所以,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只有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才能解决好经济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