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物保护行政法律制度探究论文

2024-11-28 17:20:57 来源: 作者:liziwei
摘要:近年频发的虐待动物事件严重侵害动物的生存权和福利,反映出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相较于西方国家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取得的显著进步,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仍存在法律上的空白。相比于刑事、民事立法,行政法具有的灵活性、高效性、贯穿性使其在动物保护上更具合理性,但现行的行政法在动物保护上亦存在诸多问题,该文通过对现有动物保护行政法律体系的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探究行政法在规制虐待动物行为中的作用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推动我国动物保护行政法立法的完善,推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摘要:近年频发的虐待动物事件严重侵害动物的生存权和福利,反映出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相较于西方国家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取得的显著进步,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仍存在法律上的空白。相比于刑事、民事立法,行政法具有的灵活性、高效性、贯穿性使其在动物保护上更具合理性,但现行的行政法在动物保护上亦存在诸多问题,该文通过对现有动物保护行政法律体系的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探究行政法在规制虐待动物行为中的作用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推动我国动物保护行政法立法的完善,推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关键词:动物保护;动物权利;动物福利;行政立法
0引言
近年,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虐待动物等现象层出不穷,针对这些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事件,部分情况仅能对其进行道德上的谴责,或是给予轻微法律上的处罚。这不仅是对动物生命的漠视、对社会公众情感的伤害,更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破坏。相比较国外已经开始将反虐待动物与动物福利结合,不断扩大动物保护的范围,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呈现出立法“缺位”的状态,或是这些立法大多以“人”利益本位,而不是以动物保护本身为核心。我国现行法律对动物保护的范围、相关法律体系亦不完善,例如民法从某种程度上将动物看作人的附属物,其本身属于“财产”,并无独立人格,且其对虐待动物行为也只能适用民法典责任承担中赔偿损失的方式,虽然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将第二章的标题“物”改成“物与动物”,但其自身就包含矛盾,它既要维持“主体-客体”二元思考方式不变,又想在人、物之间赋予动物享有独特的地位,但其并未赋予动物以权利主体的地位。如王泽鉴教授指出:“动物仍属于物(动产),惟对动物的支配,应受特点法的规范,受有限制,自不待言。”当前也并未有国家将动物保护作为单独的法条放在民法中,因此,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民法都很难在虐待动物行为规制即动物保护上形成理论及实践上的自洽性。
“在新刑法工具主义之下,刑法内涵逐步从实用主义向政策主义转化,实用效果不再是立法者首要考虑的因素,是否具有安抚性的政治目的开始成为立法者要考虑的问题”。在刑法中,由于民族上存在的生活习惯、历史条件、信仰等差异,加具刑法本身的谦抑性、刑法在规制虐待动物行为具有较大的弊端。
而相比于刑事、民事立法,行政法具有的灵活性、高效性、贯穿性使其在动物保护上更具合理性,但现行的行政法在动物保护立法上亦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现有动物保护行政法律体系的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推动我国动物保护行政法立法的完善,推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1动物保护法概述
1.1基本概念
1.1.1动物的概念
动物的概念是多样化的,至今未有统一标准。根据《辞海》的定义,动物分为脊椎动物与无脊椎动物,具有神经结构,可以进行呼吸、感觉、摄食、消化、吸收、排泄、繁殖等一系列生命活动。在此基础上,反虐待动物所指的动物主要有以下3种规定:一是包括全部的无脊椎动物和脊椎动物。二是仅限于脊椎动物。三是在脊椎动物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限缩或扩张。四是动物在法律语言中的定义仅限于脊柱动物。可看出大多数国家将动物的含义界定为“脊椎动物”。
1.1.2动物保护法的概念
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其实是指广义上的动物保护立法。动物保护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保护野生和家畜动物以及人类使用动物时应遵守的规定。动物保护立法是用国家意志或者公众意志来规范动物保护规则,逐渐将动物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广义的动物保护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包括xxx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狭义的动物保护法仅指动物保护单行法。
1.2基础理论
1.2.1动物福利论
“动物福利”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人修斯在1976年提出的,该概念刚问世时主要针对的是农场牲畜的饲养与宰杀问题。经过时间的沉淀,动物福利愈加关注动物的天性,主张动物应受到尊重与保护,其核心是关注动物的生存环境和基本需求,保持其心理和生理的愉悦与舒适。动物福利理论是在肯定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上产生,该理论强调动物依托于人的主体地位而存在,将动物视为人类的附属物。强调对动物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利用”时,要以人为本,从人类的同理心出发,重视对动物的人文关怀,对于动物的伤害是可以被允许的,只是要注意在利用过程中适用的手段限度。
1.2.2动物权利论
“动物权利”学说发轫于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否定,在继承杰里米·边沁的功利主义动物观的基础上,吸收了彼得·辛格的动物解放理论发展而来。动物权利论是建立在反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上产生的,尊重动物的生存和发展权利,认为动物与人类一样都享有生存、自由等权利,动物并非是人的附属物,不能将动物视为人类的资源而加以利用。
“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2种学说虽然纠葛多年,但动物福利论逐渐占据主流地位,且在西方国家较为盛行,如英国:世界上第1个动物保护的法案在英国出台。随后法国、德国、瑞士等国相继通过了动物的法案,形成了较为完整和细密的法律体系。
1.3行政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1.3.1动物保护的行政立法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来看,虐待动物行为违背了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保护“弱者”的道德观念,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大部分情况仅能对其进行道德上的谴责,或是给予轻微法律上的处罚。通过行政法对动物进行保护可以从法律层面有效地降低社会冲突和矛盾的风险,引导公众形成更加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道德风尚。
1.3.2动物保护的行政立法是对法律体系的应有补充
根据我国目前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目前对于虐待动物的处理办法一般是借鉴民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条例中有关规定,将动物当作财产来确定当事人的损失。我国在虐待动物行为规制方面的立法呈现出立法“缺位”的状态。而相比于刑事、民事立法,行政法具有的灵活性、高效性、贯穿性使得其在动物保护上更具合理性。
1.3.3动物保护的行政立法有利于提升国家法治水平
保护动物的权益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行政法规的规制范围,对维持生态平衡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体现国家对于动物福利和生命尊严的尊重,也彰显法治精神。
2国内外动物保护行政立法现状
2.1国外动物保护行政立法现状
(1)美国在1866年就颁布《联邦反虐待动物法》(即《联邦动物保护法》),该法案明确规定虐待动物的罚款、法律制裁以及可能的牢狱之灾,最高可获刑14年。此外,美国还制定《动物福利法案》,对动物的正常生存环境作出了具体规定。
(2)泰国于2014年出台《动物反虐待和福利法》的行政单行法。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行政法规制,但是由于各国的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泰国在《动物反虐待和福利法》第5章防止虐待动物中,规定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实施虐待动物的行为,但按照宗教仪式或者信仰宰杀动物的不应被视为虐待动物行为。
(3)英国于1849年通过《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定对动物进行殴打、不良对待、过分使用、虐待、酷刑折磨或导致或促使上述行为发生,均属犯罪。之后英国陆续出台了多部动物保护法律,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保护法》等,这些法律规定虐待动物的人可能会面临罚款、监禁,甚至被剥夺饲养任何动物的权利。
2.2国外动物保护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
2.2.1定义标准模糊且不一
不同地区的行政法规对于“虐待动物”的界定并不统一。有些法规可能仅针对物理上的伤害行为,而忽略精神虐待、忽视动物基本需求等形式的虐待,例于英国的《表演动物管理法》《表演动物规定》等常见规定:在动物表演和训练过程中,禁止以殴打、鞭挞、禁食等方式驯化动物。虽然美国对动物相关权益的保护及立法举措与英国相似,但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美国不同州之间动物保护法律也不尽相同。各国的法律对虐待动物行为的定义标准存在较大区别,这种定义上的模糊性导致一些虐待行为可能被忽视,使受虐待的动物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和救助。
2.2.2执法资源有限且执法不严
国外虐待动物行政法规制的执法资源有限且执法不严主要体现在执法人力资源紧缺、执法经费短缺、执法不严以及公众认知和态度问题等方面。例如不同国家由于民族、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对某些虐杀动物行为只是给予轻微的行政处罚或是口头教育。
2.3国内动物保护行政立法现状
建国初期,我国基于珍稀物种拯救工作的紧迫性,发布一系列行政法规:1950年《关于珍稀动物保护办法》、1962年《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73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草案)》、1973年《自然保护区暂行条例(草案)》、1979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此时,动物立法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保护珍稀物种上。
我国于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直接对虐待动物做出规定。xxx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对禁止虐待动物做出直接规定,该法明确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并且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我国香港地区在1935年制定《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对动物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台湾地区于1988年出台《动物保护法》行政单行法,对不同类别的动物做出不同的反虐待规定设置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
2.4国内动物保护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
2.4.1法律体系分散
各省市地方性法规之间对虐待动物行为的规制就缺乏统一性。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关注野生动物的保护,对于其他非野生动物的虐待行为可能并不适用。而《畜牧法》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则分别针对特定类型的动物进行规范,缺乏一个全面、统一的框架。
2.4.2跨部门协作难
在动物保护领域,可能涉及农业、林业、公安等多个部门,但各自的职责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会导致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缺乏统一的举报平台和处理机制,影响决策和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职责重叠、遗漏或相互推诿的情况。
2.4.3保护范围界定模糊
行政法关于虐待动物保护范围的界定并不明确和统一,一些法律文件提到对动物的保护,但并未明确哪些动物属于保护范围。例如,对于宠物、野生动物、经济动物等不同类型的动物,其保护标准和措施可能并不相同。
3动物保护行政立法目的及原则
3.1动物保护的行政立法目的
3.1.1保护动物权益
动物保护的狭义解释强调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就是人类为挽救濒临灭绝的动物种类和种群数量、保育生物物种多样性,而采取的各种有效的动物保护措施。通过推进动物保护立法,进一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3.1.2维护动物福利
“福利”即生活上给予的利益与好处,要维护动物的生存、健康和自由等基本权益,需通过立法明确动物福利的标准和要求,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定义和处罚,提高公众对动物福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1.3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不仅要关注动物的福利,也要关注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关系,通过保护动物权益,促进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共处,实现生态文明的建设目标。
3.2动物保护行政立法原则
3.2.1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强调所有动物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关注,无论是家养动物、野生动物还是流浪动物。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动物的生理、心理和行为需求,确保它们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2.2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公众应有权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公众参与原则也强调在处理虐待动物案件时,应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案件,还可组织听证会等形式,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2.3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原则
在立法中既要有对虐待动物行为的预防机制,也要有对已经发生的虐待动物行为的惩治措施。对虐待动物行为做出概括性规范,防止有未列举的行为逃脱法律的规定。
4动物保护行政立法的具体措施
4.1建立行政部门的协作机制
要明确各个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或系统,使各部门能实时获取、交换和处理关于虐待动物行为的信息。针对虐待动物行为,行政部门可以制定联合行动计划,明确各部门的行动目标、任务和措施。
4.2严格行政处罚措施
积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一般虐待动物行为可予以警告、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虐待动物行为,可以对行为人实施行政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以起到警示和惩罚的效果。
4.3加强动物保护的福利教育和公众参与
建立虐待动物行为的行政预防与救助机制是保护动物权益、防止虐待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对此,要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旨在提高公众对动物权益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与动物保护组织、动物医院、志愿者团体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
5结束语
我国在动物保护行政立法方面已取得显著的进步,从最初零散规定,到如今已经初步构建起了动物保护的法律框架,但现行的行政法在动物保护上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法律条款的细化程度不够,法律体系不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存在较大缺陷,导致社会各方面的呼声和需求在立法过程中未能得到充分反映和体现。为推动我国动物保护行政立法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建立行政部门的协作机制,二是严格行政处罚措施,三是加强动物保护的福利教育和公众参与。制定透明化、明确化、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条款,寻求出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动物保护行政立法模式,推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09.
[2]巍昌东.新刑法工具主义批判与矫正[J].法学,2016(2):87.
[3]李光禄,马婉婉.动物保护模式辨析及我国的选择[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0(1):47-51.
[4]崔拴林.论动物福利概念的内涵:动物客体论语境下的分析[J].河北法学,2012(2):91-98.
[5]武培培,包庆德.当代西方动物权利研究评述[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3(29):73-78.
[6]杨政晗.当下中国反虐待动物立法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3.
[7]阿娜西.中国动物保护立法探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4:5.
[8]党昕雨.虐待动物行为行政法规制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23.
[9]王鹏伟.平等原则与动物权利的赋予: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批判[J].科学与社会,2017,7(1):66-76.
[10]于立深.城市家养动物自由的行政法规制:美国经验的中国借鉴[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21(5):156-169.
[11]史玉成.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实定法保护进路[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3):127-136,208.
[12]Kurki V.Legal Personhood and Animal Rights[J].Journal of Animal Ethics,2021(1):11.
[13]F J C,David F,C T M,et al.Using species distribution modeling to generate relative abundance information in socio-politically unstable territories:Conservation of Felidae in the central-western region of Mexico[J].Ecology and evolution,2023,13(9):e10 5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