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论文

2024-05-20 10:23:12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人们的经济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数字经济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它是以大数据为基础,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互联网为载体,实现现代信息网络与实体经济的结合,具有无地域性、渗透性和高流动性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是对传统产业的改革和创新。在突发事件及经济下行的情况下,我国经济仍保持稳步增长,数字经济毫无疑问已经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摘要: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促进了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但这也为我国税收征管带来了问题和挑战,目前的税收制度主要针对传统产业,而对于数字型企业很难实现公平征税,因此这也造成了传统产业和数字型企业征税不平衡的现象。文章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优化我国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
一、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
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人们的经济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数字经济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它是以大数据为基础,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互联网为载体,实现现代信息网络与实体经济的结合,具有无地域性、渗透性和高流动性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是对传统产业的改革和创新。在突发事件及经济下行的情况下,我国经济仍保持稳步增长,数字经济毫无疑问已经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但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仍不健全和完善,也没有与传统经济模式相区分开,许多税收法律制度还存在不足,无法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的发展需要。数字经济的共享性、快速更迭性、创新驱动特征和规模经济特征的这几个特点,使得税收征管改革必须向数字化和智能化倾斜。那么,如何构建我国税收征管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制度、如何推动税收征管改革向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是我国税收改革的必由之路。基于此,分析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合理的改革对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
二、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数字经济是一种新型经济模式,相较于传统税收征管,它具有虚拟性、渗透性和外部性,并且与传统税收征管有很大不同,数字经济在改变传统经济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和问题。目前的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在执法监
管上面临着许多问题,使得税收征管效率不高,阻碍了税收征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速度。因此,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2]。
(一)纳税人主体难以界定
在数字经济时代,纳税人难以追踪且不好监管,主体太过于分散,很难在每一笔交易中确定供销双方,导致不能以具体纳税主体人为征管对象的方式来进行征税。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生产方和购买方的界限慢慢消失,传统经济模式下的经营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在数字经济下,消费者能够更多地参与到产品的研发和设计,一些大型企业可以通过数字化平台,了解到供需双方的需求,从而打通产销两端。数字经济主要依靠互联网,其交易方式多样,这也使得从事商业经营的门槛降低了,纳税主体逐渐由公司转为个体,同时也萌发出个人和平台合作的新型模式。这些新出现的自由人、个体户使得纳税主体的身份难以界定。在数字经济时代,获得报酬的方式更加繁多,人员的流动性也大大增强,很可能出现同一经济活动,由于平台规则的不同,获得的报酬也不一样的情况,税务机关很难界定经营者的信息,也就不能准确地对纳税主体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许多盲点问题。
(二)智力劳动成果定价复杂,计税依据难以确定
数字经济时代的复杂性决定了智力劳动成果的多样性,无人车间和无人工厂的出现使得劳动者数量减少,这些大量使用数字技术的企业使体力劳动最小化,却使得财富最大化。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智力密集型企业随之涌现,使得劳动力这一基础要素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智力成果是复杂劳动的最终体现,属于一种高密度型的脑力创造,此时的劳动力已不再是简单的体力劳动,而升级成为脑力劳动。从智力劳动成果来看,知识、技术、脑力创造在生产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与一般生产要素的重大区别在于,智力劳动成果具有可复制性等特征,这就意味着新知识和新技术在被替代之前,可以永恒复制并凝结在新产品价值中。虽然知识和技术要素不直接参与创造新价值,但这能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力,并能创造更多更好更强的劳动价值,能产生乘数效应。数字产品和数字化服务属于无形资产,其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和确定,并且复杂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成本和利润在实践中也难以确定,这就使得智力劳动成果的定价更为复杂,计税依据也就难以确定,再加上诸多不确定因素都会影响到数字产品的定价,这就更加让其计税依据难以确定了。
(三)税收执法不到位
税收的法律还没有及时更新,在新经济形势下,经营主体的业务范围更宽泛,形式更多样,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税收主要针对单一纳税主体进行征税,主要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空间范围较为固定,交易活动相关要素清晰明了,其交易地点、交易范围、交易形式容易进行判定。但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去实体化”更明显,税收征管的范围更广,主要是由于数字经济突破了地域的限制,生产要素的流动更顺畅,也更迅速,这也使得跨区域经营的业务范围难以界定,给税务机关征税带来了更多的困难。而且数字化产生的虚拟货币以及无实体经营的企业获得的利润使得税收执法难度进一步加大,现行法律制度需要及时更新。而且执法的方式太单一,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征税缺乏针对性和多样性。
(四)监管有待加强
由于新技术、新模式、新经济的产生,自然人逐渐成为纳税的主力军,经营方式多变,经营主体多元化,这些都使得监管难度加大。消费者不仅仅局限于购买,他们更是企业制造生产的参与人,有很大一部分的生产经营者以及他们所从事的交易活动都没有被纳入征税机关的监管范围中。在数字经济时代,交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交易的金额和频率也在变化,以前的交易是低频高额,现在逐渐转变为高频小额,税收更加丰富和复杂,企业创造价值的方式更为隐蔽,其收入的来源也更加多样化,这就导致了跨区域流动的经营更具分散性和高流动性,容易存在税收的盲点,并且税收管辖也有困难,这就很可能造成税收的不完整,导致税款的流失,加剧区域的不平衡发展。
三、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的改革建议
在这个数据更新迅速的时代,税收征管的方式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税收征管必须实行“以数治税”。如果要实行“以数治税”,那么必然依赖于互联网技术,构建“区块链+税务”技术架构。由于信息技术具备信息公开可追溯、大量储备信息等优势,因此区块链技术可以和系统基础框架相结合,使用和分享信息,做到对数据的有效监控。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确保纳税信息都储存于链上,这样就可以使得信息能够及时更新修改,保证数据的及时性。还可以通过智能合约计算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间,并且由系统进行自动扣款,这就非常高效地解决了税收征管效率低、征税成本高、数据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应该不断提升税收智能化能力,不断加强征税现代化水平,这有助于实现税收征管对于大量数据处理的有效性,同时也能实现税收征管高质量运行,以及能够对税收征管进行风险预警,有效监控偷税漏税行为[3]。
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是一条不断改变的道路,其中必然有不少的困难。其不仅依靠技术创新和改革,同时也需要对税收征管体系予以完善和提升。“以数治税”的关键在于如何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管,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完善的征管模式,不仅包括执法和监管,更要有良好的服务,要与社会大众共同治理,长此以往不断推进税收征管的发展。
(一)理清纳税主体
由于数字经济的出现,催生出了大量的新型纳税主体,这些新型纳税主体在法律上应该负有纳税的义务。数字经济的出现和发展也使得纳税主体的标识发生了变化,以前以具体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主体的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征管对象不再适用。在数字经济时代,各种各样的数字平台由于共享经济的出现,已然成为了纳税的新主体。数字平台的出现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时刻掌握纳税人的具体信息、交易的方式以及交易地点,将其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也就非常适合。毫无疑问在数字经济时代,对于纳税主体以及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界定需要以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作为前提条件,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不足,这就需要对于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循序渐进地保持法律的适当性和及时性以及先进性。完善法律制度是第一步,在此基础上就能对纳税主体的边界进行界定,让纳税主体依法纳税,防止任何形式的偷税漏税。有一点值得注意,数字经济下的纳税主体应与传统经济模式下的纳税主体平等,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差别对待,不能因为数字企业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或法律法规不完善,就实行差别征税,这会导致纳税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影响各区域的协调发展。新税制的改革不仅要在互联网技术的背景下进行改革,更要将其纳入征税范围,还要能够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纳税人的身份和相关资料进行判定,进一步理清征税对象是谁,向谁进行征税的问题。
(二)明确计税标准
数字产品由于脱离了工业产品的直接劳动,因此不能将数字产品简单地与传统生产模式下的直接劳动进行单一比较,数字产品是属于智力劳动的成果,虽然其属于无形资产,但是仍然需要积累大量的知识经验,以及耗费时间和精力去不断生产,这就包含了马克思所说的“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依然有“劳动”的痕迹,都含有价值,可以自由地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转让,并且具有极高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只不过这样的市场交换有着特殊的交易形式。因此,数字产品的定价仍然需要遵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回归物的本质,使其与实物商品一样具备可交换性。数字产品的价值以及交易服务具备虚拟性,但并不能因此避免税负,仍需按照计税标准对其进行征税,交易即纳税,意思就是说只要数字产品和服务涉及到了现实的交易,获得了相应的收入,就应该履行纳税义务。目前来说,我国数字产品及其交易服务主要涉及增值税,由于此类交易碎片化和隐匿性的特点,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纳税依据。基于此,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将虚拟资产交易视同财产转让征收所得税,且当其用于支付时,由卖方缴纳增值税,如此,虚拟资产形态不仅能得到承认,也能使得税收制度更加规范[4]。
(三)执法规范,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执法规范是一切征税的前提和基础。坚持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必须推进新的法律制度产生,让执法有法可依,从根本上遏制偷逃税款的行为,推出新的法律规范,必须制定差异化征税方式,通过执法手段的创新,逐步实现科学精准执法。
1.规范法律制度
数字化企业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涌现出来的一种新型企业,随着环境的变化,税收方式也在不断进步,结合数字化转型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特点,制定与之匹配的管理方式。明确税务机关的职责和获取相应信息的权限、内容也是有必要的,统筹规划各类数字经济企业的税收管理,以及出台数字经济下的税收法规,努力推进依法治税,为税收提供根本性的保障,保证税收明确可追溯,做到税收规范、税收完整,实现执法严格统一,为执法提供法律保障。
2.优化执法方式
贯彻刚柔并济、法理相融的新发展理念,不再以一刀切作为执法方式,在不断推进税收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征税。税务机关利用纳税综合数据进行总结,把权力和责任做到应还尽还,有效运用新型执法方式,例如对纳税人进行引导、说服和督促。研究是否能够推进首次违反不追究责任的制度,这有利于提升执法的“温度”,执法不再是冰冷无情,而是能够体现出制度的人性化。
(四)精准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精准监管是执法的关键和重点。建设征管新体系,推进税收征管优质高效,持续推进以信用和风险相结合为基础的税收监管,征税机关可以运用信用分析和风险评价来实现对征税的精准监控,实现监管最大化的效果,形成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以及事后处理的风险管控机制。
1.事前防范,建立税收档案
利用互联网技术对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行信用等级分层,建立对应的税收档案,健全税收内控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能够为监管提供数字化的管理。
2.事中监督,强化重点审查
分析和对比涉税信息的关联,查找其中可能的风险点,制定风险路线图,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预警,能够更精准地进行税务管理,提高税务风险识别能力,有效判断风险。并且可以利用信用评价方式,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的重大风险进行防范和监督,实行差异化的管理和监督。
3.事后处理,构建“违法”模型
运用区块链技术,掌握涉税信息的相关联系,构建一个“违法”模型,全面掌握数据,对税收违法的行为进行准确打击,健全税收违法的查处体系,实现对税收的全流程监管和全过程风险防范和识别,将监管细则渗透进业务流程、镶入信息系统,为税收征管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维持市场有序运转[5]。
参考文献:
[1]李鑫钊.数字经济背景下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J].税务研究,2023(1):129-132.
[2]丁田平.数字化转型对税收征管模式的创新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2(12):79-81.
[3]李香菊,谢永清.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2(5):58-67.
[4]唐梦航.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与应对[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35(4):35-40.
[5]王子林,杨佳颐.浅析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问题[J].商业经济,2022(9):157-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