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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和优化税收政策,促进绿色消费持续增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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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10:43:23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本文从激励和约束两个维度系统分析了税收政策在促进绿色消费持续增长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应对策略。研究发现,在促进绿色消费方面,我国的税收政策存在激励政策力度不足、约束政策效果有限以及与其他政策缺乏协调的问题。结合国外的实践经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加大促进绿色消费的税收优惠力度,调整部分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要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率,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最后,要有效整合税收激励和约束政策,实现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的有机协调。

  本文从激励和约束两个维度系统分析了税收政策在促进绿色消费持续增长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应对策略。研究发现,在促进绿色消费方面,我国的税收政策存在激励政策力度不足、约束政策效果有限以及与其他政策缺乏协调的问题。结合国外的实践经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加大促进绿色消费的税收优惠力度,调整部分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要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率,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最后,要有效整合税收激励和约束政策,实现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的有机协调。

  在传统增长模式亟待调整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发挥消费对于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带动作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2022—2023年《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进绿色消费,着重发展绿色消费市场,逐渐向低碳节约的绿色生活方式转变。而绿色税制在推动绿色生产、促进绿色消费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应该加快调整和优化税收政策,使其更好地发挥绿色税制的功能,从而推动绿色消费增长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将从激励和约束两个维度分析我国税收政策在促进绿色消费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

  我国税收政策在促进绿色消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促进绿色消费的税收激励政策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的主体税种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同时,为了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我国在税收政策上主要是采取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实施企业所得税税收抵免、对增值税进行即征即退或者免征增值税等措施。例如,对于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购买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尽管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从生产端促进绿色消费,但是其激励力度和激励效果却有待改善。一方面,税收激励政策主要侧重于节能减排和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但是对于环境保护和低碳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却相对不足。这不仅表现为税收优惠程度较小,而且还表现在税收优惠范围较窄。比如,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使用节能环保设备的企业,而对于那些生产节能环保设备的企业则无法享受此优惠。另一方面,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甚至会加剧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这是因为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对于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而这些集中处理场所实际上正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因此这种税收优惠对于节能减排并没有实质性效果。

  (二)促进绿色消费的税收约束政策效果有限

  目前,我国绿色消费方面的税收约束政策主要包括消费税、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等。比如,我国规定汽车尾气排放量越高,消费税税率就越高。此外,我国还在北京、山东等九个省级行政区实施了惩罚性的水资源税,对于超计划用水实施高税率。与此同时,我国在环保税的征收过程中也贯彻了“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原则。但是总体来看,无论是消费税、资源税还是环保税,其在从供需两端促进绿色消费的约束功能还十分有限。这体现在我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较窄这一问题上。众所周知,我国的消费税属于有限性消费税,其只对少数高污染和高能耗的产品征收,而对于常见的污染源比如,杀虫剂、化肥和塑料包装物等都不征收。

  与此同时,我国的资源税和环保税更存在税率过低的问题,从而无法对企业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形成有效约束。这是因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着成本收益原则进行决策,环保税和资源税作为生产的成本支出能否起关键作用,在于其能够改变微观企业的成本收益对比,但税率较低的情况下,虽然企业过度使用资源和破坏环境的成本有所提高,但是其所带来的收益仍然大于成本,此时并不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实质性约束。因此,我国促进绿色消费的税收约束政策效果十分有限。

  (三)促进绿色消费的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缺乏协调

  国家治理是一个系统体系,税收政策只有与其他政策有机配合,才能够充分发挥其对于绿色消费的促进作用。但是目前来看,这种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之间的配合还十分有限,无法实现有效协调。具体来说,税收政策作为调节微观主体生产消费行为的经济手段,其必须与财政、法律和金融等手段有机配合,才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实际上,对于很多大企业来说,税收调节的约束作用只是使其损失了较小部分的税收,因而难以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而且,由于地方政府政绩提升的需要,税务部门对于绿色税收的征收往往缺乏严格的监管,因此企业的“不环保”行为实际上并未受到真正惩罚。

  与此同时,对于绿色消费的税收优惠实际上也难以真正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或者难以在短期内见到实质性效果。因此,税收优惠政策通常需要相应的财政补贴或者金融政策进行配合,才能够在短期内见到比较明显的效果。同样,对于那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严重浪费资源的行为,税收惩罚也往往难以起到明显的约束作用,此时就需要有相应的行政强制甚至是法律手段予以配合。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促进绿色消费的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之间仍然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因此难以充分发挥其对于绿色消费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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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促进绿色消费的税收政策经验借鉴

  (一)首先是税收政策激励方面

  法国为了促进绿色生产,将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减税政策从40%提高到50%。意大利则减免了高效能家用电器和工业电器电机的税收。美国为了鼓励居民使用节能型家电和家装,不仅对使用节能型家电的居民进行税收优惠,而且还对使用节能型温度调控设备和家装的家庭花费的10%实行税收抵免。此外,美国还鼓励各州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节能环保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而德国作为早期的工业化国家,其针对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获得了工业界的支持,从而实现了税收减免与节能减排的有机结合。

  (二)其次是税收政策约束方面

  美国的消费税课税对象涵盖范围较广,其不仅包括高耗能和高污染的产品,甚至还包括部分日用品和有损臭氧层的化学物品,也正是由于这一税种,使得美国氟利昂的排放大幅减少。此外,美国征收的能源税税率是中国的四倍。比利时则对电池和一次性饮料包装物征消费税,并倡导一次性饮料包装物的多次重复使用。瑞典和丹麦不仅开征了二氧化碳税,还开征了二氧化硫税,这使得其国内的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大幅减少,从而有效兼顾了经济繁荣和节能减排。日本则实施了与汽车消费相关的多种绿色税收政策,并实行分级税率,从而有效引导了节能汽车的消费。

  (三)最后是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的配合

  美国十分注重法律政策与税收政策的配合,比如,《污染预防法》《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等法律就体现了美国政府对于绿色消费的支持和倡导。而其在1969年通过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更是强化了政府的环境责任,从而确立了政府在管理全国性环境问题上独一无二的权威性和义不容辞的义务。德国则十分重视税收政策与财政补贴制度的配合。比如,德国对于新能源发电的补贴,这使得其成为全世界风能发电的领头羊。日本政策则十分重视绿色政府采购,其通过规模庞大的绿色政府采购行动直接刺激了绿色产业的发展。

  中国促进绿色消费的税收政策调整和优化建议

  (一)加大促进绿色消费的税收优惠力度,调整部分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供给端,我国与绿色消费相关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因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大增值税和所得税在支持绿色发展、促进绿色消费方面的激励作用。首先,对于增值税而言,要在现有的即征即退的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的退税比例,比如,法国为了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就把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减税政策从40%提高到50%,我国也可以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的减税力度。其次,对于所得税而言,目前我国主要是以减计收入和“三免三减半”等形式为主,而免税的形式较少,对此我国可以进一步丰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形式,增加部分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项目,同时进一步加大所得税的税收抵免比例。最后,应该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将生产节能环保设备的企业也纳入税收优惠范围,这不仅可以促进企业研发新的节能环保设备,还可以降低节能环保设备的价格,从而间接激励微观主体使用节能环保设备。

  此外,应该进一步调整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上文已经指出,目前我国对于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和城乡污水的场所免征环境保护税。这实际上很难发挥其对于节能减排的激励作用。因此,应该对其调整,即只对于那些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部分,减征适当比例的环境保护税,或者实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形式,从而真正激励这些企业在集中处理排放的基础上,促进企业的节能减排。

  (二)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率,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

  我国的税收政策之所以没有形成对于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有效约束效果,与其征税税率过低和征税范围较窄有关。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对于绿色消费的约束功能,首先,就应该适当提高目前的环境保护税税率。要进一步扩大惩罚性环境保护税的惩罚力度,实行分级税率,对于那些排放量较大,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实行较高的惩罚性税率,从而通过经济手段使其自觉减少排放。其次,逐步通过提高税率增加微观主体高排放和高污染行为的成本,从而使企业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成本逐步大于其收益,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成本收益权衡,使其逐步转移到绿色生产行为上来。最后,应该向瑞典和丹麦学习,逐步开征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这不仅可以逐步引导企业树立环保意识,而且还可以有效促进“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提高环保税税率的同时,还应该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目前我国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过窄,这使其无法有效发挥对于绿色消费的促进作用。对此,我们应该向美国和比利时等国家学习,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塑料制品、化肥、杀虫剂以及一次性饮料包装物等环境难以降解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激励企业研发新的环保技术,同时提高企业所生产的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价格,从而间接激励消费者减少对于这些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购买,并增加对于低碳环保产品的购买。

  (三)有效整合税收激励和约束政策,实现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的有机协调

  目前我国的税收激励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比较零散,而且没有与其他政策形成有效协调,从而使其对于绿色消费的促进作用大打折扣。对此,我们应该有效整合已有的税收激励和税收约束政策。一方面,要形成一个关于绿色消费税收优惠政策的完整动态目录,使企业和消费者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找到适合自己生产和消费行为的优惠或者奖励政策,从而有效地诱导微观主体进行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于绿色税收的征管力度,对于那些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要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实行一定的惩罚性税率。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企业则应该列入社会失信黑名单,从而使得社会整体逐步树立起环保意识,提高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

  与此同时,要强化税收政策与财政、金融和法律等政策的协调,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对于绿色消费的促进效果。一方面,对于生产节能环保设备的企业或者购买低碳绿色产品的消费者可以给予直接的财政补贴,而对于从事绿色研发的企业则可以在初期给予其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大绿色税收立法,对于那些造成严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企业或者个人给予民事甚至是刑事处罚。此外,也可以出台相应的金融政策,对于从事绿色生产或者绿色消费的微观个体给予优惠利率的金融贷款或者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等,在必要的条件下,也可以允许绿色生产企业发放企业债券进行社会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