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商业计算机软件采购政策研究论文

2023-07-24 11:51:43 来源: 作者:xiaodi
摘要:非商业计算机软件主要是指为装备建设定制的、不向社会公众出售、出租或许可的软件,一般指军用装备软件。非商业计算机软件是军工武器装备采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采购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政策。本文首先研究了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而后研究了非商业计算机软件在开发目的、销售方式、许可方式、开发资金来源、定价方式方面的特点,并总结了我国非商业计算机软件采购方式、定价方式方面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非商业计算机软件采购政策建议,从而完善我国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采购制度。
摘要:非商业计算机软件主要是指为装备建设定制的、不向社会公众出售、出租或许可的软件,一般指军用装备软件。非商业计算机软件是军工武器装备采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采购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政策。本文首先研究了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而后研究了非商业计算机软件在开发目的、销售方式、许可方式、开发资金来源、定价方式方面的特点,并总结了我国非商业计算机软件采购方式、定价方式方面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非商业计算机软件采购政策建议,从而完善我国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采购制度。
关键词:非商业计算机软件;军用软件;装备软件;采购;政策
非商业计算机软件是军工武器装备采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采购计算机软件依据的政策法规包括《军用软件研制概算计价规范(试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仅给出了装备采购的一般性原则,由于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以上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用该类软件的采购。此外,在有些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合同中,仅将计算机软件视为装备的一部分,而没有专门约定其许可方式。后续计算机软件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超出其本应具有的权利许可范围的现象,软件开发商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无论从制定完善计算机软件采购政策的角度,还是从规范计算机软件采购合同、维护各方权益的角度,都需要对非商业计算机软件采购政策进行研究。
1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我国尚无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专门定义,美国《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DFARS)对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进行了研究,1995年6月颁布的DFARS的252.227-7014条款(对非商业计算机软件和非商业计算机软件文档的权利条款)中,(a)款首先定义了商业计算机软件,然后阐明,如果一个计算机软件不符合商业计算机软件的范畴,则该软件属于非商业计算机软件,因此,DFARS对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定义为:根据本条款(a)(1)不具备商业计算机软件资格的软件,即非商业计算机软件是指为政府目的而开发或一般用于政府目的的软件。这些软件一般为专有目的而定制化,如航天系统软件和军用装备软件等,军用装备软件需要满足军事领域的应用需求,并且能够完成指定功能,军用装备软件不同于普通的商业计算机软件,其在开发和维护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有的问题,需要采用配置管理进行解决和优化。因此,在我国,非商业计算机软件主要是指为装备建设定制的、不向社会公众出售、出租或许可的软件,一般指军用装备软件。由于采购军用装备软件的采购方一般为部队、政府等机构,所以以下有关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分类、许可方式等内容中提及的“政府”均是指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采购方。
2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特点
非商业计算机软件一般定制而成、不向社会公众销售、出租或许可,因此,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相对于一般的商业计算机软件具有一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开发目的、销售方式、许可方式、开发资金来源、定价方式等,下面逐一阐述。
2.1开发目的
美国装备采购条例表明,非商业计算机软件一般为政府目的开发,这种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为政府目的开发的软件在我国一般表现为军用装备软件。同普通软件一样,军用装备软件也具有抽象性、实用性、灵活性、复杂性这些普遍特征,抽象性是指软件作为一种逻辑性产品存在,不以物理实体的形式存在;实用性,它是为用户所使用的实用产品;灵活性是指技术人员可以对现有的软件进行修改以满足不同需求用户、不同工作机器、不同操作系统的要求;复杂性是指软件是一种复杂的产品,因为软件所反映的问题本身比较复杂、软件逻辑结构也比较复杂。
此外,军用装备软件通常还要满足高安全性、高可靠性、适应性强和实时性等要求,高安全性是指军用装备软件需要软件本身的系统软件以及其支持用软件都要满足较高级别的安全服务性能,设计应用软件时应该使程序有安全性防卫措施,特别要防止病毒入侵以及防止数据库数据被窃取、非法修改和删除。在软件运行过程中,由于软件故障引起装备失效甚至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应用各种力量保证软件的高可靠性,是军用装备软件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根据软件的生命周期,在软件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都要认真实施软件工程方法并保证工作质量,建立健全各类操作规范、操作标准以便切实做好软件各个阶段的开发、产品合格性测试、产品阶段性评价以及配置管理工作,是保证军用装备软件高可靠性的必然要求。适应性强是指根据不同的任务需求,装备的功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但不应该因为这些变化重新研制新的软件系统,军用装备软件需要具备适应这种变化的能力,即在较短的时间内能够实现修改、扩容甚至实现新功能软件的“即插即用”。实时性是指任务需求需要军用装备软件具有快速反应的能力,尽管计算机的处理速度增幅很大,存贮空间的增幅也很大,但是现在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量也大大增加了,有些情况下,增加的信息量与需要的处理时间并非是线性关系,为了满足实时性的要求,在设计软件时要考虑各个软件部件的时间要求,从而达到实时性的目的。因此,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目的一般为政府目的开发,且非商业计算机软件多是定制软件,例如飞行训练模拟系统、导航系统、军演模拟、雷达控制系统等等。
2.2销售方式
非商业计算机软件一般未曾向社会公众或许诺向社会公众销售、租赁或许可,且非商业计算机软件一般为定制软件,政府根据需求,通过合同谈判人员与软件开发商针对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数据、功能等内容进行谈判,从而获得非商业计算机软件。
2.3许可方式
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许可方式按照政府享有的许可权的种类分为无限权利、受限权利、政府目的权利和专门谈判形成的许可权四种形式。
(1)无限权利的许可方式
如果软件开发商仅作为履行合同的一部分而创作的非商业计算机软件,软件开发商需给予政府无限权利,即政府享有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目的使用、披露、复制、制作衍生作品、向公众分发复制、公开演示以及公开展示的权利,以及将计算机软件和文档的权利授予其他用户使用、以履行任何及所有的政府工作的权利,政府还享有允许他人为商业目的使用计算机软件和文档的权利。
(2)受限权利的许可方式
如果非商业计算机软件是用私人资金开发的,政府应同意其私有权利,政府对该软件仅获得“受限权利”。对技术资料而言,软件开发商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保护:不交付部分计算机软件或交付的计算机软件带有受限权利标记。
(3)政府目的权利的许可方式
由政府和私人共同出资这种混合资金开发的非商业计算机计算机软件,政府使用时限于政府目的。《联邦采购条例》(FAR)对政府目的的权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FAR 27.408中有所涉及,该条款规定,如果政府和承包商均对工作做出重大贡献,例如成本分担,以及为开发计算机软件做出的贡献不容易分离,则政府对计算机软件可取得少于无限权利的权利;如果软件采用混合资金开发且合同双方各自贡献容易分离,则计算机软件中属于承包商的部分可以视为受限计算机软件。
美国的《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明确规定了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政府目的权利。DFARS 227.72规定了用私人和政府的混合资金开发的非商业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及其文档,国防部应当获得“政府目的权利”。承包商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初就确定其主张政府目的权利的计算机软件,而且必须按照DFARS 252.227-7017在其建议书中提出主张。因此,对于这种形式的非商业计算机软件,软件开发商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初就确定其主张政府目的权利。
(4)专门协商形成的许可方式
由于非商业计算机软件多为定制软件,所以涉及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政策均允许合同谈判人员就政府取得软件的不同许可权进行条款谈判,从而形成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专门协商形成的许可方式。
2.4开发资金来源
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资金来源对确定给予政府的权利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开发资金来源有政府资金、混合资金以及私人资金三种。政府资金来源是指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仅用政府资金。对于用政府资金开发的非商业计算机软件,政府享有无限权利。混合资金来源是指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由政府和私人共同出资。对于采用混合资金开发的非商业计算机软件,政府享有政府目的权利。私人资金来源是指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由私人出资完成,针对私人资金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政府享有受限权利。
2.5定价方式
非商业计算机软件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定价方式有所区别。对于仅用政府资金开发的非商业计算机软件,政府机构可以自由定义他们对计算机软件的无限权利,并且政府享有定价权。对于采用混合资金开发的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美国的《联邦采购条例》27条规定,如果政府和软件开发商均对工作做出重大贡献,例如成本分担,以及开发出来的计算机计算机软件不容易分离,则政府对计算机软件可以取得少于无限权利的权利。针对这种情况,软件开发商一般享有定价权。对于私人资金开发的非商业计算机软件,软件开发商享有定价权并有权决定政府享有权利的种类。
3我国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采购方式、定价方式两个方面。
3.1我国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采购方式现状与存在的问题3.1.1我国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采购方式现状
我国采购非商业计算机软件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及邀请招标方式。《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六种装备采购方式,分别是: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装备发展部认可的其他装备采购方式。条例第二十三条到二十七条对以上六种采购方式分别进行了说明。虽然装备采购条例没有对我国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采购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由于非商业计算机软件是为政府目的而开发或一般用于政府目的的软件,所以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采购一般符合装备采购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邀请招标方式以及第二十五条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规定。例如,在实践中,对于军用软件的采办区别于一般武器装备的采办,主要获取途径就是委托或者招标开发。
3.1.2我国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采购方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军用装备软件采购时选取的软件开发商一般以国防工业部门为主,这些部门的软件开发商的形成和发展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而且其在许多武器装备的开发及生产领域具有优势地位。这些软件开发商在参与军用装备软件项目的招标和开发过程中,由于其在技术和生产上的垄断性,使其具有优势地位,这就可能违背我国现有阶段合同制条件下采购武器装备的基本原则,进而可能无法保证军方获得优质、低价的军用装备软件。
3.2我国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定价方式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3.2.1我国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定价方式现状
我国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定价方式主要包括功能点估算法、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
(1)功能点估算法
功能点估算法是现阶段较为流行的软件价格估算方式。采用基于软件功能规模的估算方法概算软件时,使用的估算方法即为功能点估算法。功能点估算法是基于应用软件的内外部特性以及软件性能,间接测量软件规模的方法。功能点估算方法将软件分解为可以被单独估算的功能单元,然后估算每一个功能单元的功能点值,其中,功能单元是指分解到的最小可估算单元。
功能点估算方法的主要步骤有:第一步,确定用户功能需求。用户功能需求是用户需求的子集,表示软件必须实现的用户业务活动和过程,以满足用户的要求。第二步,分解功能需求并确定其复杂性。对用户功能需求按照功能单元类型分解成数据功能和事务功能,其中,数据功能是指内部逻辑文件和外部接口文件。事务功能是指外部输入、外部输出、外部查询。第三步,计算未调整功能点数。未调整功能点数的计算方式为:将带有权重的外部输入及输出文件、外部查询文件、内部的逻辑文件以及外部的接口文件进行加和。第四步,确定调整因子。功能点估算方法的调整因子取决于软件的14个通用系统特征(数据通信特征、数据处理特征、性能特征、重度配置特征、处理速率特征、在线的数据输入特征、最终用户的使用效率特征、在线更新特征、复杂事务处理特征、可重复使用特征、易安装特征、易操作特征、跨平台性特征、可扩展性特征),每个通用系统特征都有具体的描述内容表征其影响度,影响度的范围为0-5,数值越小表明影响度越小。这一步在功能点估算方法中为可选项。第五步,计算功能点数。将未调整功能点数和调整因子相乘得到功能点数,调整因子由上述14项通用系统特征决定。
(2)常见的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定价方法
除了流行的功能点估算方法以外,目前我国对军用装备软件常见的定价方法还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成本法一般适用于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和军队投入获得的国防知识产权的情况,但针对其他单位或个人自筹经费获得的国防知识产权的情况,当收益法和市场法无法适用时,也使用成本法计算国防知识产权使用费。收益法指国防知识产权的未来预期收益为基础分析测算使用费的方法,收益法一般适用于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和军队投入获得的国防知识产权的情况。市场法的计算公式是:国防知识产权使用费为相同或类似国防知识产权价格与调整系数的乘积,其中,调整系数可根据国防知识产权的特点、交易时间、限制条件、知识产权获利能力、剩余法定年限、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市场法一般适用于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和军队投入获得的国防知识产权的情况。
3.2.2我国非商业计算机软件定价方式存在的问题
(1)功能点估算法存在的问题
功能点估算法相对于机械工程方法而言,理论基础不是很充分,功能点估算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功能点估算法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虽然功能点估算法对事务处理的能力、数据处理的功能以及调整因子等内容都有明确的定义,并对其影响度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尤其在估算数据元素类型和调整因子方面,仍然比较主观,对于同一软件项目,不同的人员进行估算时,得出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第二,功能点估算法对软件的复杂性重视不足。在项目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软件的程序处理模块可能包含复杂的算法、计算等内容,而功能点估算法重视用户实际的所见所得,因而,就可能低估用户接触不到的逻辑处理模块的复杂程度和所需的工作量。此外,功能点估算法将复杂性简单的划分为低、平均、高三种类型,这种划分方式虽然简单易用,但也会导致一些细节丢失,因此这种分类方法并不是非常准确。
第三,功能点估算方法在系统特性上考虑不够准确。随着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用户需求在不断改变,系统种类的多样化,上述14项通用系统特征的调整系数中,有些已经不适应估算目前软件规模的需要,就会降低采用系统特性调整功能点的作用。
(2)常见的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军用装备软件计价的三种方法中,成本法采用的理论基础是劳动价值论,通过重建软件或重置软件确定软件的价格,目前我国的军用装备软件是基于成本法、在完全成本的基础上定价,这种计价方式可能存在不能充分计量智力劳动成果价值的问题。市场法是根据替代的原则,采用比较或类比的方式判断软件的价格,由于装备市场存在的双边垄断以及不完全竞争的特性,导致市场法的适用范围比较受限。收益法采用的理论基础是效用价值论,即通过估算软件的预期收益,将软件按某种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折合成现有价值来确定该软件的价格,其中,如何科学估算装备软件的预期收益是收益法的应用难点。
4我国非商业计算机软件采购政策建议
4.1建立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竞争性采办方式
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竞争性采办方式是指采办人员在采办军用软件的过程中,采取各种必要方式来建立获取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竞争环境。通过建立有效的竞争性采办方式以及完善与采办方式相配套的采办过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可以保证通过有效的竞争环境,促使相关军工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积极进行科研创新,从而提高军用装备软件的质量,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建立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竞争性采办策略的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软件供应商的资格准入制度
建立软件供应商资格准入制度可以借鉴装备承制单位的资格审查经验及做法,结合军民融合过程中的管理经验,建立非商业计算机软件采购合格供应商名录。对非商业计算机软件供应
商的资格审查可参照GJB5713-2006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对软件供应商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能力、质量管理水平、财务经营状况、企业信誉、保密资质等方面进行审查。
(2)建立软件供应商的绩效评价体系
采购非商业计算机软件的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综合评价机构,综合评价机构可以由软件的研制部门、财务部门等利益相关部门组成,绩效评价体系可以对非商业计算机软件供应商的专业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经营效益、财务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软件供应商的信誉等级,建立软件供应商信誉等级的名录,以此名录作为下次筛选软件供应商的重要参考依据。
(3)建立软件供应商的动态管理机制
为了确保非商业计算机软件供应商能够提供较高的服务质量,可以建立软件供应商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于与军方有长期的合作经历、信誉优良的供应商,可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的供应商,可以拥有优先为军方提供软件服务的权利,并且在军方急需相关服务时必须优先为军方提供服务。对于在软件供应商信誉等级的名录中排名在后的供应商,可以从合格供应商的名录中剔除。
4.2改进非商业计算机软件功能点估算法
(1)取消功能点估算法中现有的8项系统特征
功能点估算法中涉及的14个通用系统特征,建议取消其中对估算结果影响差异较小的一些特征,比如,数据处理特征、重度配置特征、处理速率特征、在线更新特征、复杂事务处理特征、可重复使用特征、易操作特征、可扩展性特征这8项系统基本特征,保留其余的数据通信特征、性能特征、在线的数据输入特征、最终用户的使用效率特征、易安装特征、跨平台性特征这6项系统特征。
(2)在功能点估算法中增加新的系统特征
随着软件开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用户需求的不断变化,现有的功能点估算法中,有些系统已经不再适应新的需求,而有些特征又未被考虑在内,因此,建议增加新的功能点估算法的系统特征,比如,增加新技术运用困难程度的系统特征,因为如果一个软件采用了新的技术,就需要开发人员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并掌握新技术,这就会导致项目开发的时间和精力都会增加,同时,采用新技术就会导致风险增加,因此,要充分考虑智力劳动的付出,不能只以用户的所见所得作为评估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