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永续债财税流程助力企业健康发展论文
2026-06-27 15:53:16 来源: 作者:xuling
摘要:永续债的本质是混合型资本工具,它的“股性”和“债性”强弱由合同条款设计决定,核心特征有三点:期限具有永续性,多采用“5+N”“3+N”发行模式,发行人在初始非赎回期结束后,可以自主选择赎回或续期。
永续债的核心特征与财税处理原则
永续债的核心特征
永续债的本质是混合型资本工具,它的“股性”和“债性”强弱由合同条款设计决定,核心特征有三点:期限具有永续性,多采用“5+N”“3+N”发行模式,发行人在初始非赎回期结束后,可以自主选择赎回或续期;利息支付灵活,发行人可依法自主决定递延支付利息,且这一行为不构成违约,递延的利息一般按约定利率计收复利;风险具备平衡性,通过利率跳升机制(如延期后利率上调300BP)补偿投资者风险,同时明确其清偿顺序劣后于普通债务、优先于普通股。
会计处理原则
永续债会计分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键判断标准是发行人是否承担“不可避免的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具体分类规则如下:
永续债分类为权益工具时,发行人可无条件避免支付利息和赎回本金的义务,比如拥有无限期利息递延权、没有设置强制赎回条款,且清偿顺序和股东权益处于同一顺位。这种情况下,永续债计入“其他权益工具”,利息支付按利润分配处理,冲减未分配利润,不确认财务费用。

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时,会存在强制付息义务,比如递延利息会导致发行人丧失股东分红权,或是利率跳升幅度超出行业合理水平、设置了隐性赎回条款。这时永续债需要确认为金融负债,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入当期损益,赎回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也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原则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2019〕64号)明确,永续债利息可以选择按“债券利息”或“股息红利”做税务处理。它的9项条件里,只要符合“设置固定期限或利率跳升机制”“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股”等相关要求,就可以按债券利息处理,发行人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者拿到的利息收入按“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是不符合这些条件,就按股息红利处理,发行人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投资者拿到的收入可享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永续债财税处理的核心争议与实践难点
会计分类争议:条款解读差异导致分类不确定性。永续债会计分类的核心难点,在于对“不可避免支付义务”的解读有弹性,尤其是利率跳升机制、利息递延限制条款的判定标准,目前还没有完全明确。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会通过模糊条款设计,根据自身需求划分永续债类别:企业想优化资产负债率,就强化股性条款,把它计入权益工具;想降低税负,就强化债性条款,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这就导致不同企业间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变低。
税会差异问题: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税会差异。永续债的会计分类和税务处理用了不同的认定标准,所以税会差异很常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税会分类不同带来的永久性差异,企业会计核算时把永续债计入权益工具,但税务处理时按债券利息计税;或者会计上确认为金融负债,税务上却按股息红利处理,这就会引发利息支出能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争议。二是利息扣除条件不一样,会计上金融负债的利息支出能全额计入当期损益,税务上却要满足64号公告的9项条件才能扣除,有些企业因为条款设计不符合要求,已经计入损益的利息无法抵扣。三是赎回损益确认有区别,会计上赎回权益工具只调整所有者权益,税务上会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企业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问题:增值税政策缺失,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不统一。永续债缴纳所得税的问题,64号文已经明确,但投资者购买永续债获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比如发行方在会计上把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税务上却按利息在税前扣除,投资方就会引用股息红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不愿意为拿到的收益缴纳增值税。各地税务机关对永续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标准也不一样,这主要是因为永续债条款设计复杂,还有部分政策条款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不同行业的监管尺度也有差别,金融机构发行的永续债主要用来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税务机关对其权益工具分类的认可度比较高;房地产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受行业调控影响,部分地区从严认定其债性,要求按股息红利处理,这就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另外,不在64号文规定范围内的类永续债,其征税问题也没有明确。

优化永续债财税处理的建议
完善政策体系:明确分类标准与执行口径
细化会计分类的量化标准。财政部可以结合永续债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台会计分类补充指引,明确利率跳升幅度、利息递延限制等条款的量化判定标准。比如明确“利率跳升幅度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50%”,就构成强制赎回义务,这样能减少会计分类的弹性空间。同时,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详细披露永续债的条款内容、会计分类依据,以及对财务指标的影响,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制定新的增值税政策,明确所得税执行标准。针对永续债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细则,明确永续债收益的增值税征免范围、计税依据等,最好让增值税认定和所得税认定保持一致,消除理解上的偏差。对于64号公告,建议发布操作指引,统一判定标准和执行口径,让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执行标准尽量统一,类永续债的征税问题也建议一起明确。
统一税会政策标准。建议会计分类和税务处理标准尽量保持一致,比如可以明确,会计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增值税默认不属于征税范围,所得税按股利红利所得免税;会计分类为债务工具的永续债,增值税默认按利息征税,所得税可税前扣除,这样能减少税会差异的调整工作。
提高财税管理水平:做好事前筹划与档案管理
企业发行永续债前,要做好事前筹划,结合发行目的设计相关条款。企业要是想把永续债计入权益、降低资产负债率,就不能设置担保条件、强制付息义务等条款,还要提前和权威机关确认分类口径。要是想让所得税能税前扣除、降低税负,主要条款至少要符合64号公告要求的9项条件中的5项,确保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还要加强档案管理,妥善保存永续债发行凭证、会计凭证、银行回单、利息支付凭证等资料。同时建立永续债台账,详细记录主要条款、凭证号、会计分类及依据、利息支付金额、税务分类和纳税调整金额等,及时开展财税合规自查,提高财税处理的准确性。
强化监管协同:引导市场规范发展、创新边界
建立多部门监管协同机制。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交易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享永续债发行、会计处理、税务申报等相关信息,实现监管信息互通。相关部门要针对发行人与投资者会计、税务处理不一致的情况,建立预警机制,对房地产、金融业等永续债发行集中的行业加强监管和重点核查。
引导市场规范发展。行业协会、交易所可以开展培训和政策宣导,帮助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永续债财税政策。同时鼓励永续债条款设计创新,明确创新边界,避免企业通过复杂条款规避监管。
针对永续债会计分类争议、税会差异、增值税政策缺失、所得税执行口径不统一等问题,政策层面要明确分类标准和执行口径,企业层面要提前筹划、加强管理,监管层面要强化协同、引导市场规范,共同构建“政策完善、企业合规、监管有效”的财税管理体系,推动永续债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