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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基础与交收基础下逆回购会计处理差异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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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18:12:23    来源:    作者:xuling

摘要:对于交易日与交收日不同的逆回购业务,《企业会计准则》与《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给出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摘要:对于交易日与交收日不同的逆回购业务,《企业会计准则》与《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给出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从逆回购方视角开展研究发现,以资金交收为基础的会计处理直接反映逆回购实际使用资金规模,而以交易为基础的会计处理对业务流与资金流双线核算,在T+1日交收机制下,“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余额反映交易金额,在资产负债表日逆回购操作规模较大时,将引起报表的大幅波动,并且对报表使用者理解逆回购运营资金规模等财务信息造成困扰。对此给出合理化建议,按实际支付和回笼的金额核算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提升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关键词:逆回购;会计处理;会计信息质量

       0引言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一种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2024年,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成交规模分别达到1 672.1万亿元和510.0万亿元[1],对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和货币政策有效传导具有重要意义。回购业务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分别有“T+0”和“T+1”两种交收机制,对于T+1日交收的业务,现行规定存在以交易为基础和以交收为基础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下文将从逆回购方视角对现行规定进行解读,并通过举例,比较不同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带来的影响。

  1理论分析与案例选择

  逆回购作为一项较为特殊的金融资产[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准则》)在附录中专门规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资产一级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反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3]。财政部于2022年5月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4],这一定义与《准则》基本一致。

  在会计处理面,《准则》与《规定》存在显著差异。《准则》指导的主要账务处理为: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返售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陆韩明[5]在相关文献中也展示了类似的会计处理方式。《规定》则指出,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应按应支付的金额,借记“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科目(成本),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规定》增加了过度科目“清算资金往来”,用于衔接逆回购的清算与交收环节,根据期末余额方向,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类项目“应收证券清算款”,或负债类项目“应付证券清算款”中。

  综合上述观点,从核算逻辑来看,《准则》强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资金属性,将其视为一项资金运营手段,在实际交收环节进行核算,在交易日不做反映,会计处理相对较为简便。《规定》则将逆回购分为交易和交收两个步骤分别进行核算,在形式上更加遵循权责发生制这一会计基础。

  在实际操作中,两种核算方式对日常会计处理和报表结构均会产生较大影响。下文采取描述性与推断性统计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以某国有金融企业甲公司为例,从其开展逆回购交易当日(T日)起,逐日按照《准则》与《规定》要求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呈现,通过观测不同逆回购规模下会计信息变化程度,分析会计处理差异将如何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2案例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国有金融企业,主要对客户开展贷款业务,注册资本与留存收益合计300亿元,资金较为充裕,无主动负债。在融出资金较少时,甲公司通过在交易所市场开展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提高剩余资金收益,主要投资1天期(隔夜)、3天期、7天期等短期限品种。案例为简化起见,假设甲公司逆回购业务开始时无融出资金和其他资产、负债,资产总额300亿元,全部为结算备付金(含逆回购备付金)。

  甲公司T日逆回购(隔夜)成交金额50亿元,T+1日逆回购(隔夜)成交70亿元。根据交易所市场逆回购业务规则,逆回购实行T日清算、T+1日交收制度,甲公司在第一笔成交当日(T日)不产生资金流出,T+1日资金交收流出50亿元,T+2日收回50亿元资金,同时流出第二*成交的70亿元资金,T+3日收回70亿元。假定不考虑利息、税费等其他因素。

  2.1会计处理对比

  在《准则》的核算规则下,甲公司T日无需进行会计处理;T+1~T+3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金额分别增加50亿元、增加20亿元、减少70亿元,与资金变动方向相反、金额一致。在《规定》的核算规则下,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与逆回购交易同步,T日增加50亿元,T+1日增加20亿元,T+2日减少70亿元。表1反映了两种规则下从T日至T+3日的不同会计处理。见表1。

  从表1中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准则》的会计处理简洁而直观,仅记录资金交付与收回,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金额与结算备付金(货币资金)此消彼长,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直接体现了资金的使用规模。而在《规定》的会计处理方式下,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反映逆回购成交情况,其对方科目为“清算资金往来”,资金增减变动需由这一科目进行过渡,以50亿元隔夜逆回购为例,T~T+2日,甲公司共需编制4笔分录,分别记录交易开始、资金交付、交易结束和资金收回,难以通过单一科目直观了解当日的逆回购实际使用资金情况。

  2.2《规定》下资金与逆回购资产的变动及余额关系

  在《规定》的会计处理下,进一步梳理各日资金与逆回购资产的变动及余额关系,计算发现,逆回购业务实际使用资金的金额等于该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与“证券清算款”两项之和。例如,在T+1日,50亿元逆回购的买入、卖出交易流程已全部结束,当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为当日交易的70亿元,而应付证券清算款余额为20亿元(记为负数),因此当日逆回购业务实际占用资金规模为70亿元-20亿元,即50亿元。将表1中《规定》会计处理下的“结算备付金”标注为(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标注为(2),“清算资金往来”标注为(3),根据各日会计分录计算得表2。

  3不同会计处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展示,初步理清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下,相关科目余额与实际资金使用情况间的关系。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而言,《规定》下可获取的逆回购业务相关会计信息与《准则》下会计信息相比,呈现出以下3个方面的偏差。

  3.1形成不实资产负债

  根据张俊瑞等[6]对财务报告目标的研究,逆回购业务形成资产间转化,不会导致公司资产负债增加。根据表1可知,《准则》下的会计处理仅影响资产端结算备付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两个项目的增减,在T+1和T+2两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报表余额即为逆回购业务实际融出资金的金额,结算备付金相应减少,在整个业务流程中,资产总额始终保持不变,且不产生负债,这与逆回购方将其作为资金运营手段的业务实质是一致的。

  《规定》下的资产负债表可通过表2相关会计科目在T~T+3日的余额编制。甲公司T日达成逆回购协议后,T+1日开展放款操作,业务实质是融出资金获取利息收入,公司实际并未新产生与交易规模相当的资产和负债,但在《规定》下,T日和T+1日甲公司报表中应付证券清算款的负债金额、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金额分别增加50亿元和20亿元,导致财务报表中包含不实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下资产负债信息见表3。

  3.2导致财务指标失真

  《规定》下的会计处理可能产生资产负债虚增,引起资产负债表的大幅波动,从而造成财务比率失真。表3中,甲公司在T日达成逆回购交易50亿元,总资产规模由300亿元激增至350亿元,T+1日回落至320亿元,T+2日继续回落至实际水平300亿元。推广至一般情形,假定公司资产规模为x,负债规模为y,逆回购规模为a,根据3.1结论,开展逆回购交易后,资产负债率仍保持在。但在《规定》下进行核算,交易日的资产、负债规模都将虚增a,资产负债率将上升至,较真实的资产负债率的偏离度为,简化后为由公式可以推导,产生的会计信息偏差与逆回购规模成正比、与负债规模成反比。理论上负债最小值可接近于0(y=0),逆回购成交的最大规模可与公司剩余资金量保持一致,如果资产全部由资金构成,则理论上逆回购交易最大值可接近资产总额(x=a)。此时,资产负债率偏离度达到峰值,为x(x-0)即50%。带入甲公司案例,极端情况x(x+x),下,如果将300亿元资金全部用于逆回购,那么T日资产负债表中,结算备付金仍为300亿元,当日达成的交易将使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付证券清算款也分别新增300亿元,总资产规模将翻一倍,达到600亿元,负债则由0增加至300亿元,资产负债率由0飙升至50%。可以看到,按照《规定》进行逆回购会计核算,将导致资产负债率等比率失真,造成报表的错误解读,并使不同期间的资产规模不具备连续性和可比性。

  3.3难以提供有效会计信息

  虽然《规定》下的会计核算精细化程度高于《准则》的处理,但报表使用者无法直观看出报表日逆回购业务的实际规模。表3中,甲公司《规定》下的T日、T+1日报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金额分别为50亿元、70亿元,反映了当日成交金额,而报表阅读者很可能误认为此项目反映的是逆回购实际融出的资金规模。

  逆回购作为一种短期资金运作工具,风险较低,对于报表使用者而言,一般更为关注报表日逆回购业务实际占用资金规模,但在《规定》的会计处理下,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反映的是报表日逆回购业务交易金额,而非交收金额,这将会给报表使用者阅读报表带来一定的误导和困难。

  4研究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如果逆回购业务规模较小,采用《准则》和《规定》的会计处理将不会在报表层面产生大的差异。但在公司负债规模较小、逆回购操作规模较大时,采用《规定》的会计处理方式将会引起报表结构的大幅波动。在实际操作中,季末、年末等特殊时点资金需求较大,逆回购利率往往较高,逆回购方开展大规模交易的可能性较大,发生报表波动的风险增高。为此,建议公司在交易所市场开展T+1日交收的逆回购业务时,视实际情况选择更为适合的会计处理和报表披露方式。

  会计处理方面,如果公司将逆回购业务作为一项主要的资金运营方式,则其性质更贴近资金融出,建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一列示的会计处理,按实际支付和回笼的金额核算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简化会计核算的同时有助于决策者更为直观、准确了解逆回购业务规模。

  报表披露方面,鉴于目前部分主流估值软件按照《规定》设定了标准化会计核算方法,建议在此基础上生成财务报表后,再对报表进行调整,例如将应付证券清算款作为资产端抵减项,或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合并披露,并在报表附注中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实际核算内容进行注释和说明,帮助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会计信息,消除因虚增资产负债带来的财务指标信息失真、报表误读等问题。

  此外,避免会计处理不当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下降,应当从制度、系统、人员等多方面着手。制订财务核算制度时,既要遵循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又要研判业务性质,选择契合业务实质的会计处理方案;在财务分析过程中加入会计信息质量和系统准确性分析,不断完善算法,优化会计核算系统;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和执业素养教育,健全财会监督体系[7],对存在瑕疵的会计信息及时发现,防微杜渐。通过构建多层次、可持续的措施,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5结语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作为一项主要的短期融资工具,在提升市场流动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传导货币政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企业在开展逆回购业务过程中,需结合业务开展目的、规模、市场机制等因素,对以交易为基础和以交收为基础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审慎判断选择,从而为业务决策者和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清晰、有效的会计信息,促进逆回购业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2024年金融市场运行情况[EB/OL].(2025-01-27)[2025-03-09].

  [2]董瑾杰,杨龙,周然.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银行表内非标资产分析[J].中国银行业,2019(10):74-76.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0年版)[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20.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2]14号[A/OL].(2022-06-02)[2025-03-09].

  [5]陆韩明.新会计准则下债券回购业务会计核算应用[J].会计研究,2010(5):26-32.

  [6]张俊瑞,苏洋,董南雁.基于二元目标定位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透视[J].会计之友,2020(14):10-15.

  [7]鲍玉树.现代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策略探讨[J].中国产经,2025(7):134-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