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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电行业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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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6:31:49    来源:    作者:xuling

摘要:随着全国碳市场的试点及启动建设,发电行业作为重点排放单位被选择作为全国碳交易市场的突破口,其碳信息披露水平受到社会各界前所未来的关注。

  摘要:随着全国碳市场的试点及启动建设,发电行业作为重点排放单位被选择作为全国碳交易市场的突破口,其碳信息披露水平受到社会各界前所未来的关注。选择我国首批被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16家发电行业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2018—2022年碳信息披露现状进行系统分析,结果发现:发电行业上市公司存在碳信息披露方式不统一、碳信息披露数量差异大、碳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碳信息披露时间存在滞后性等问题。基于此,从加快推进碳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与完善、加强碳排放权确认与计量理论研究、完善提升碳信息监管水平,以及推动碳信息披露报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旨在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发电行业及其他控排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更好地推动我国碳交易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提供经验参考。


  关键词:发电行业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碳交易市场


  0引言


  面对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环境问题,世界各国积极承诺并采取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排放行动。2021年3月发布的“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2021年7月,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首次启动,标志着我国正式迈入了碳交易的时代。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个履约周期结束,业态环境部也已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该报告认为在经历了第一个履约周期的构建和运行后,全国碳市场运行框架已经初步确立。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与建设,碳信息披露成为企业尤其是高排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及实行低碳转型的重要选择,同时碳排放及其交易信息也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时的重要依据。发电行业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如碳排放量大、产品输出主要为热力或电力,产品较简单并便于监督与管理等诸多特征,首先被选择作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首批试点行业。因此,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发电行业企业较早地被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更加具备开展碳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基础和条件。基于此,为了考察发电行业碳信息披露的履行情况,本文选择我国首批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16家发电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他们的碳信息披露现状进行剖析,以期推进我国发电行业在碳信息披露方式、内容等方面的进一步规范,推动我国碳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未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提供经验参考。


  1文献回顾


  1.1关于碳会计理论研究


  国外最早提出碳会计定义的是Ratnatunga和Jones[1],认为碳会计包括碳排放和碳固会计。Ascui和Lovell[2]认为碳会计除了核算与报告以外,还应披露非货币形式的企业碳战略、碳减排目标等信息。Lip-pert[3]从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认为碳会计是核算和披露碳排放量等信息的学科,通过完善与碳会计相关的核算技术和管理方法,可以不断丰富碳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而王爱国[4]认为广义的碳会计观上应包括与碳排放有关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和审计。沈宏益等[5]认为碳会计的核算内容由碳资金和碳资源价值变动构成,还应涉及碳资产、碳负债、碳所有者权益和碳损益的确认和计量。


  由于对碳排放权进行正确确认和计量是碳会计信息能够进行披露的重要前提,因此国内外对此又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国际上,美国和欧盟虽然是不同的交易机制,但都有较为统一的观点是将碳排放权作为一项资产进行确认并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我国关于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不断推进,学术界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法研究也在逐步深化。对于无偿取得配额的会计处理,高建来和文晔[6]认为碳排放权满足无形资产的3个特征,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闫华红和黄颖[7]认为应将设碳排放权进行核算,且分设自用型和出售型分别确认。崔也光和苏婧妍[8]认为应将免费的碳排放权配额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确认为碳排放权。对于外购取得配额的会计处理,主要有确认为存货、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碳货币和新设科目等观点。


  1.2关于碳信息披露研究


  关于碳信息披露方式,Ratnatunga和Jones[1]认为年度财务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是利益相关者做决策时最常用的报告,应成为碳会计信息最主要的披露方式。Haslam等[9]认为建立综合碳核算和减排框架(IN-CAM),以提升企业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披露的准确性。国内多数学者研究认为由于碳会计信息披露呈现的对象不同,披露形式也就比较多元化,大多数上市公司选择通过年报、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形式进行披露,就形式上来说,主要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应设置单独的报告对有关的碳信息进行披露,如胡钰[10]认为单独建立碳会计报表对碳交易相关事项进行披露,更符合企业之间碳排放控制程度不同的情况。第二种是在现有报告的基础上增加碳排放的相关信息,比如崔也光和苏婧妍[8]认为将碳排放权根据用途分类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是无形资产中,可量化信息披露在年度报告中,不可量化信息就通过社会责任报告进行披露。葛青和秋菊等[11]认为,在现有企业财务报表中设置碳排放权项目,使碳会计信息在表内直接与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同时披露。


  关于碳信息披露质量,国内外学者主要通过对比CDP框架对企业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做出评价,如Kolk等[12]认为CDP提供的碳信息质量较好,可以满足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需求。针对国内企业对CDP项目的参与度不高,因此学术界更多地从构建评价体系角度对碳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和质量做出评价,如刘捷先和张晨[13]通过从相关性、可理解性、平衡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五个维度设计出一套较全面和系统的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Miao等[14]以重污染行业为例,采用专家打分法对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价。


  关于碳信息披露内容方面。由晓琴[15]认为碳会计信息披露内容除了需要包括量化的碳会计信息和非量化的信息,还应包括碳减排尤其在“三废”的排放和治理方面所花费的材料采购、技术研发等相关成本。江逸[16]通过对重污染行业公司分析后发现其披露的碳会计信息很少且规范性不足,总体上看定量披露水平较低。刘捷先和张晨[13]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以碳减排措施与碳排放绩效为主,针对碳审计与碳交易的披露数量很少。而Miao等[14]认为财务与市场环境息息相关,碳会计信息披露应既包括碳排放权资产和超出排放指标的碳负债等财务信息,又包括碳排放战略和碳减排目标等与市场相关的企业管理信息。


  综上,国内外对碳会计确认计量及其碳信息披露方面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但现有研究主要针对企业碳会计确认计量理论及其核算或重污染行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比较多,而专门针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突破口的发电行业尤其是发电行业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研究的相对较少。因此,选择作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个试点行业的发电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就其碳信息披露现状进行分析和考察,找出现阶段发电行业碳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为今后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其他高排放行业企业碳信息披露实践提供借鉴,同时为制定和完善碳信息披露制度及推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一些思路。


  2发电行业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现状


  2.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根据证监会2012版行业分类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选择标准为:①属于首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上市公司;②剔除ST和*ST公司;③剔除碳信息披露的相关报告不完整和不连续的发电行业上市公司。由于2017年底我国开始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因此本文选择2018—2022年5个会计年度。根据这一行业分类及选择标准,最后确定发电行业样本上市公司为16家(见表1),其中包括12家火力发电、2家水力发电、1家风力发电和1家热力供应。本文的数据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网,以及各公司官网所披露的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全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上市公司的名单来自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国环规气候〔2020〕3号文件,其他财务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

  2.2发电行业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方式分析


  根据对2018—2022年16家发电行业样本公司统计分析,其碳信息披露方式见表2。

  由表2可知,2018—2022年16家发电行业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方式较为多元化,具体有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形式。其中,选择通过年度报告方式对碳信息进行披露的最多共有16家公司,第二大披露方式为社会责任报告,选择ESG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作为披露方式的公司数相对较少。2018—2021年通过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碳信息的发电行业上市公司从10家上升至13家,同比上升19%,但2022年采用该披露方式的公司又有所下降,其原因在于部分企业转向选择了ESG报告作为碳信息的披露方式。通过ESG报告进行碳信息披露的发电行业上市公司在这五年有所增长,从2018年的1家增至2021年的2家,到2022年显著增长达到7家。以可持续发展报告作为碳信息披露方式的上市公司数量呈现平稳态势,2018—2022年基本稳定在1~2家。


  同时根据样本公司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发电行业其信息披露方式也呈多样化。以下专门针对2022年16家发电行业样本公司选择的碳信息披露方式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具体见表3。

  由表3可知,2022年16家上市公司中,有3家公司同时选择了3种披露方式,如华能国际、华电国际和深圳能源均选择了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和ESG报告作为碳信息披露方式,而其他13家上市公司通过两份报告形式披露企业的碳信息,其中有7家公司选择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进行披露,有5家公司选择年度报告和ESG报告进行披露,选择年度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披露的有广州发展1家。进一步从发电公司类型来看,有3家公司火力发电上市公司同时选择3种类型披露碳信息,其他9家火力发电公司选择的均为两种披露方式,占比75%。而水力发电、热力供应、风力发电等其他类型发电公司均选择两种披露方式进行披露。可见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发电行业上市公司,采用两种方式对碳信息予以披露是其主流选择。


  2.3碳信息披露数量和比例分析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专门的碳信息披露标准,因此本文根据CDP项目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涉及的碳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内容进行统计,主要包括董事会监督、员工激励、风险和机遇、环境目标与指标、低碳产品5项内容进行了统计分析,具体见表4。

  根据表4可知,2018年发电行业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内容对上述5项内容均予以披露的仅有3家,占比为18.75%。但到2019—2020年,碳信息披露达到5项的公司披露数量增长比较快,其披露数量从6家上升到了10家,使得发电行业上市公司在2020年披露5个项目的公司超过了半数。而到2021年和2022年,同时披露5项内容的公司数量最高,均达到了11家,占比达68.75%。在2018—2022年期间,也出现不少发电行业上市公司由原来的仅披露1~2项上升到披露5~6项,如以广州发展为例,2019年仅披露了环境目标和在管理层面上的环境保护战略两项内容,但到2020年就披露了有关环境目标及战略、员工激励、面对的风险、节能设施在具体场景的应用、具体减排量等多项披露项目。可见,随着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越来越多的发电行业上市公司重视和进行碳信息相关内容披露。


  2.4碳信息披露内容分析


  本部分通过对样本公司的碳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进一步予以统计分析,发现发电行业上市公司的碳披露信息多样,披露内容各异(见图1)。

  从图1可知,在2018—2022年间,发电行业上市公司针对“战略和目标”“绿色发展风险”这两项内容的披露公司数量相对较多且较为稳定,其中超过10家以上的公司选择披露了这两项内容。而在披露“排放绩效”“绿色发展机遇”“员工低碳意识和技能”“碳交易信息”这4项内容的公司数量呈上升趋势,尤其在2020年和2021年,升幅较大。例如大唐发电和川投能源在2018—2020年并未披露“绿色发展风险”这项内容,但在2021年起开始对其予以披露。又如华电国际2022年度虽未披露“员工低碳意识和技能”这一内容,但福能股份和大唐发电却在该年度开始披露此项内容,因此“绿色发展风险”的披露公司数量仍然是明显上升趋势。此外,相较于其他五项而言,“碳交易信息”上升幅度最大其披露内容公司从2018年的2家上升至2022年的16家,可能的原因主要是2020年开始施行的《暂行规定》对全国首批碳交易试点行业做出了要求,致使发电行业上市公司对该项信息的披露开始重视。


  此外,从具体披露内容来看,“排放绩效”方面主要披露的是公司本年和上年度排放气体所产生的绩效值,“战略和目标”方面主要披露的是将双碳目标或是绿色发展道路与公司未来发展相结合的战略;“绿色发展风险”和“绿色发展机遇”方面,主要披露的是企业在绿色发展道路上可能会面临的风险与机遇,比如华能国际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由于配额趋紧,可能会面临着发电成本增加的风险,深圳能源认为在新能源的发展机遇下,可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员工低碳意识和技能”方面,主要披露的企业为提高员工的低碳意识采取了哪些举措,比如举办低碳专场讲座,倡导在工作中绿色办公等。而“碳交易信息”方面,主要披露的是企业碳配额交易、碳排放战略和节能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2.5碳信息披露时间分析


  通过对前述4种碳信息披露报告类型的样本公司披露时间进行梳理后,发现除了华能国际的ESG报告的披露时间晚于年度报告,其余15家公司的碳信息报告披露时间均与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一致,具体见图2。

  从图2可知,在每年4月上旬的时间年度报告披露的最少,年度报告的披露主要集中在4月中下旬,相应地在每年3月中旬及以前,16家发电行业上市公司均未披露年度碳信息报告。从趋势上看,2018—2022年碳信息披露时间主要由4月中旬转为4月下旬,可见碳信息披露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有后移的倾向,其披露节奏呈现出“先松散后集中”的现象。


  3发电行业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剖析


  3.1碳信息披露方式不统一


  根据前面表3可知,同一年度发电行业上市公司具体披露方式不统一。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发电行业上市公司在披露方式的选择上不一致,呈现不固定性。如华能国际、华电国际和深圳能源选择了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和ESG报告3种披露方式进行披露,而其他样本公司却选择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4种披露方式中的两种进行披露。第二,不同发电行业类型的样本公司选择的披露方式也有所不同。如火力发电行业主要选择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以及可持续发展报告4种方式进行披露,而水力发电、热力供应及风力发电主要选择的是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两种方式进行披露。第三,同一发电行业类型的上市公司选择的披露方式也不统一。如同样是火力发电行业上市公司,申能股份选择通过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广州发展选择通过年度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而华能国际则选择了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和ESG报告同时进行披露。由于各个报告的披露标准不一,同一行业选择了不同的披露方式会导致同一行业内的碳信息无法进行比对。可见,发电行业上市公司在披露方式的选择上存在不固定性会导致碳信息缺乏可比性,进一步也会影响碳信息的有效性和信息使用者对碳信息的使用。


  由图3可知,不同年度的发电行业上市公司披露方式也不统一。相对于稳定披露方式的年度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而言,社会责任报告和ESG报告披露方式在不同年度间变化比较大。从不同年度看,2018—2022年,虽然有16家样本上市公司每年都选择年度报告,2家样本上市公司也基本都选择可持续发展报告作为披露方式,但其余两种披露方式的选择数量都不固定。从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方式来看,2021年选择这一方式披露的有13家,但2018年和2022年却只有10家,这说明不同年度不同企业选择的披露方式存在差别。另外如申能股份自2020年起才开始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江苏国信2020年和2021年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后2022年又转成了ESG报告方式。又如国电电力和国投电力在2021年通过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碳信息,但2022年却转成了ESG报告方式。可见发电行业上市公司在碳信息披露方式的选择上存在着较大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也会导致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的可比性下降。

  由于我国碳信息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我国发电行业上市公司在碳信息披露方式的选择上具有随意性,企业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需要的报告进行碳信息披露而不受规则约束,使得碳信息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信息使用者的使用及利益相关者对碳信息进行决策分析。


  3.2碳信息披露数量在不同公司间差异大


  虽然我国发电行业上市公司在披露5项及以上的公司数量呈上升趋势,但总体来看同时披露5项及以上内容的上市公司数量年平均比例仅为53%,见表4。其原因在于部分公司的披露数量基本上只有2~3项,如浙能电力和福能股份,从2018—2020年看其披露数量基本维持在3项左右。从行业来看,虽然火力发电行业披露5项及以上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其他行业高,但如福能股份作为风力发电企业其碳信息披露数量相对最低,在2018—2020年间1项均未披露,而其在2021年和2022年也只增加到了4项;此外,发电行业内的披露数量存在着不均匀的情况,以火力发电行业为例,如华能国际的碳披露数量5年来均保持在5项及以上,而浙能电力的披露数量仅维持在3~4项。由此可见,虽然发电行业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数量和比例呈上升趋势,但不同公司间的碳信息披露数量差异较大,有的公司同时披露5项以上的数量比例仍不高。


  3.3碳信息披露内容不明确且不充分


  根据表3和图1可以发现,碳信息披露内容的不明确主要体现在:第一,4种报告披露载体中对碳信息内容的披露有交叉重叠的成分。比如多家公司在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或是ESG报告中均会披露“战略和目标”这一内容。第二,4种报告中的碳信息都比较分散,而且部分内容有的企业会有选择性地进行披露。如江苏国信在2018年和2019年均披露了“绿色发展风险”,但2020—2022年对其却没有再进行披露,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质量标准。第三,披露内容不直观。例如粤电力A在对排放绩效的披露中只披露出了当年的绩效值,没有上一年的对比数据,这也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对碳信息进行纵向上的比较和分析。


  此外,根据图1及样本公司具体披露内容来看,可发现其碳信息披露内容方面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第一,定量信息与定性信息比例不均衡。如相对于“战略和目标”“绿色发展风险”“绿色发展机遇”和“员工低碳意识和技能”这类定性信息而言,发电行业上市公司披露“排放绩效”和“碳交易信息”这类定量信息较少,可能原因是企业会有意识地选择战略目标这类方便描述披露简单的信息进行披露,而避开更为直观的定性数据。第二,披露内容带有选择性。如粤电力A和大唐发电从2018—2020年连续3年均未披露“绿色发展风险”,但事实上2018年起,发电行业作为纳入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启动建设的控排行业企业,这两家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着来自碳交易市场建设所带来的绿色发展挑战与风险。第三,披露内容不规范。披露“碳交易信息”是《暂行规定》中碳信息披露模块做出的要求,同时《暂行规定》中要求对碳排放权用“碳排放权资产”这一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并将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如国投电力却将碳排放权列示在“无形资产”项目,这明显不符合制度规定。针对碳配额的变动情况,《暂行规定》中有专门的披露格式进行披露,但16家企业中只有华电国际和广州发展按照规定的披露格式进行了披露。由于《暂行规定》对非重点排放企业并非强制性的披露要求,即使对相关披露内容做出了规定,但企业在进行内容披露时并不符合规范,可见强制性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对我国企业碳信息的规范披露极为重要。


  3.4碳信息披露时间存在滞后性


  根据图2可知,四大报告的碳信息披露时间一致,都随年度报告的时间一起披露,一般来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度发布时间集中在3月底到4月底,上述16家发电行业上市公司碳信息的披露时间从2018—2022年也逐渐后移至4月底,但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规定《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该规定要求企业需要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碳信息披露工作,如此一来,如果企业碳信息披露都跟随目前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会使得碳信息披露滞后1个月左右,再加上企业之间在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上还存在差异,这对碳信息的及时披露造成了困难。


  4完善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对策与建议


  4.1加快推进碳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当前我国有关碳信息披露的实践已经开展到了一定阶段,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碳信息披露的问题,因此财政部等有关政策制定部门应尽快结合我国当前碳交易市场建设及交易现状,完善适合发电行业等控排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制度,具体表现在设置强制性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对企业在不同报告进行碳信息披露的位置内容做出要求,但也应将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企业也可自愿披露强制性框架以外的内容,这样可以使得碳会计信息更加多样化。另外,还应结合信息使用者对碳信息的使用需求,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制定出台专门的《碳会计准则》,使得企业碳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化,方便信息使用者得到更加准确有效的碳信息。


  4.2加强碳排放权确认与计量的理论研究


  碳排放权能否得到准确的确认与计量是碳会计信息得到准确披露的关键。所以对于不同来源和目的的碳排放权,在碳排放权的确认上对其会计属性采取差异化处理。采用历史成本对外购的碳排放权配额,自用型碳排放权配额进行计量,可以减少企业进行利润操作的机会,降低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出售型碳排放权配额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这一方式并不是绝对的,由于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各地市场规模有大有小,各行业的企业参与数量也有多有少,所反映出的公允价值并不完全准确。当前我国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在形成,在市场上可以逐渐发展提高公允价值的稳定性,但由于各个行业开展有先后差异且成熟度不同,对于某些市场交易不活跃的行业企业应仍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4.3完善碳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当前我国碳信息披露仍缺乏相应的监管体系或机制或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与约束。从内部来说,企业在碳信息披露时一般存在侥幸心理,加上政府相关部门对碳信息披露在监管上会存在盲区,会导致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对碳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外部来说,目前还是缺乏监管机构对企业披露的碳信息进行查验,也没有硬性要求对碳信息披露的哪些重要方面进行核准监督,这在一定程度加剧了发电行业等控排企业真实和可靠的碳信息披露质量。因此,为提高碳信息披露的监管水平,首先,政府各部门包括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要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起到督促作用,如定期抽查、委派专家对企业碳信息披露进行指导等方式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起到推动作用;其次,企业应在内部设置监督机构对披露的碳信息进行审查,从源头确保碳信息的真实性,另外,还应提升公司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定期开展讲座供财务人员学习有关碳信息披露的最新要求等;最后,应加快推进外部碳审计的进程,碳信息作为企业的重要信息应当与会计信息一样受到第三方鉴证机构的鉴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碳信息披露内容的可信度。


  4.4加强碳信息披露报告在实践中的应用


  当前碳信息的披露时间与年度报告一致,但为了达到《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对碳信息披露时间的要求,设置单独的碳信息报告十分必要。应鼓励企业尝试编制碳信息报告,该报告框架可考虑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构建:第一部分,企业针对双碳目标的实现所采取的绿色发展战略和节能减排措施。该部分旨在展示企业对实现双碳目标的坚定决心,以及对国家政策的重视程度,给信息使用者留下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第二部分,碳排放权配额的变动情况和碳排放权资产相关的数据披露。该部分应与传统财务指标相结合从数据、比率、趋势、预测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为企业在接下来的碳排放权的使用做出规划。第三部分,碳市场的风险识别与应对。考虑到参与全国碳市场的交易必然会给控排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因此发电行业等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识别,让碳资产为企业带来的收益实现最大化。第四部分,未来展望。通过对大环境、企业碳配额碳交易现状和参与碳交易市场的风险识别,企业可以对未来发展做出适合当下情况的规划,也让信息使用者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机遇与风险了解的更加深刻。由此,一方面碳信息可以得到更专业详细的披露;另一方面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也可以得到有效提升。


  5结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加快推进碳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深化碳排放权会计理论研究、构建内外协同的监管体系并推动独立碳信息报告的应用,是提升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的关键路径。通过制度强制与市场激励相结合,强化理论支撑与实务规范,并依托内部审查与外部鉴证,能够有效增强碳信息的真实性、可比性与决策价值,为我国碳市场健康发展和“双碳”目标实现提供有力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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